名稱 106年1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日期 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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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6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RoHS 宣導事項: 1.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表內單元名稱需以繁體中文(台灣用語)或中/英文並列表示,單元名 稱不可僅以英文或英文縮寫表示。 2.對於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表之排除項目,審核如有疑問時,將請申請業者提供 CNS 15663 附錄 D 排除項目適用之說明。 3.有關增加 RoHS 檢驗規定之商品,業者以網頁方式提供(揭露)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者,應將 網址明確記載於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其中一處,並應簡單說明使消費者瞭解該連結網 址之用途(如標註 RoHS 含有情況或 RoHS 相關資訊等) 。另該網址若無法直接連結呈現商品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之頁面/資訊,應文字簡述點選操作步驟或方式。 (1)可直接呈現該商品/型號之 RoHS 資訊網頁之網址時 例如: (台灣 RoHS)/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資訊請參考下列網址:http/XXOOOOO…… 或者建立 RoHS(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網頁專區(專用網址/網頁) ,網頁頁面依據產 品分類/分區並表列相關產品型號/系列。 (2)無法直接呈現該商品/型號之 RoHS 資訊網頁之網址時(需文字簡述至 RoHS 資訊頁面操 作點選步驟) 例如: (台灣 RoHS)/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資訊請參考下列網址:http/XXOOOOO…… 操作說明:選擇頁面之產品/型號/文件下載區(RoHS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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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開飲機驗證登錄 RoHS 審查,參照目前電機電子產品審查作業,廠商必須於申請時提供 3 項書面資料: (1)07_01「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廠商提供本聲明書必須誠實填寫產品單元及限用 物質含有情形,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以示對填寫內容之正確性負責。 (2)07_02「商品標籤及商品檢驗標識位置圖」 (3)07_03「樣張及其標示位置」 (提供或揭露 提供或揭露( 提供或揭露(網址) 網址)如商品本體/外包裝/標貼/說明書擇一標 示)可以照片或說明書呈現。 審查中,廠商提供資料不完全會請廠商補件,若審查文件仍有疑義,必要時請廠商提供有關 RoHS 檢測技術文件或取樣檢查。 核備申請案件中如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部分未更動時, 核備申請案件中如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部分未更動時,請於核備申請函/切結書內備註說明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與原申請案同”或”未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與原申請案件同“之類似用 如有更動時, 需附上相關更改後之文件檔案供審查。 語,如有更動時 ,需附上相關更改後之文件檔案供審查 。 第 六 組連絡窗口:陳威冶,02-23431869,weiye.chen@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陳孝銘,02-24231151#2303,takashi.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蘇國銘,03-4594791#848,KM.Su@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簡志益,04-22612161#635,chihyi.chien@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陳冠蓉,06-2264101#332,lori.chen@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鄭宏仁,07-2511151#645,waterfly.cheng@bsmi.gov.tw 四、第六組 依 105 年 10 月 25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4790 號公告修正「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型模組 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之驗證標準」 ,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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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陽光電模組 VPC」型式分類原則 (1)「太陽光電模組 VPC」型式分類如下



太陽光電模組種類 1. 60 片 6 吋單結晶矽電池太陽光電模組 2. 60 片 6 吋多結晶矽電池太陽光電模組 3. 72 片 6 吋單結晶矽電池太陽光電模組 4. 72 片 6 吋多結晶矽電池太陽光電模組 5. 96 片 5 吋單結晶矽電池太陽光電模組 6. 薄膜型太陽光電模組Ⅰ 7. 薄膜型太陽光電模組Ⅱ



尺寸大小限制 1.7 m x 1.1 m 以下 1.7 m x 1.1 m 以下 2 m x 1.1 m 以下 2 m x 1.1 m 以下 1.7 m x 1.1 m 以下 1.4 m x 1.4 m 以下 2.0 m x 1.3 m 以下



(2)同一系列型式中各太陽光電模組結構設計應為一致。 (3)同一系列型式中各太陽光電模組之重要零組件如:電池、背板、焊帶、EVA、黏膠、接線 盒、連接器及鋁框等應為同一廠牌及型號。 2.「太陽光電模組 VPC」型式試驗原則 (1)主型式樣品(輸出功率最高者)須針對「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以下簡稱 PV Taiwan+) 」進行全項試驗。 (2) 同一系列型式所屬太陽光電模組產品均須針對 「PV Taiwan+」 發電效能備妥至少 2 片樣品, 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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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系列型式與主型式差異部分,由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自行評估是否加測。 3.能源局金能獎太陽光電模組試驗報告承認原則 已獲得太陽光電模組金能獎之業者,得提出報名金能獎時相關測試報告予本局認可指定試驗 室,倘若該試驗報告有關濕冷熱試驗(TC) 、電位導致衰減評估(PID)及鹽霧試驗等項目, 係以太陽光電模組 VPC 型式試驗原則之主型式進行試驗,並經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審查該等 試驗報告內容,可符合「PV Taiwan+」相關要求時,得直接引用該等試驗報告結果。 4.「PV Taiwan+」安全要求試驗項目認可原則 (1)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得逕行採用先前所出具符合「PV Taiwan+」安全要求(CNS 15114、 CNS 15115、CNS 15118-1 及 CNS 15118-2 等標準要求)之試驗報告。 (2)廠商取得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 驗證機構 (NCB) 及驗證機構試驗室 (CBTL) 出具之 IEC 61215、IEC 61646、IEC 61730-1、 IEC 61730-2 測試報告,經向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申請轉發,並取得相關 CNS 報告後,得 由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逕行採用該等試驗報告內容;惟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受理申請 轉發報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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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六組 依 105 年 12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23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組 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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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六組 依 105 年 11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525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手工具之相關檢驗規 定」 ,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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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六組 1.依 105 年 11 月 14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5010 號公告預告 預告修正「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 預告 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79808035322.pdf)網址下載參閱。 2.依 105 年 11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5260 號公告預告 預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 63 項商品之 預告 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0470152918.pdf)網 址下載參閱。 3.依 105 年 12 月 1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5300 號公告預告 預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機類商品之相關檢 預告 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1181356941.pdf)網址下載 參閱。 4.依 105 年 12 月 28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280 號公告預告 預告修正「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 預告 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3068044359.pdf)網 址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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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 106 年 1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0530006221 號公告預告 預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 7 項商 預告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請自行於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84027168448.pdf) 網址下載參閱。 八、第三組 爾後指定試驗室針對檢驗標準之可外包試驗項目,依據「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向本局申請同意委託其他指定試驗室執行時,無須再提供廠商及商品相關資訊;同意函 於委託方及受委託方指定試驗室之認可範圍未變更下有效。



九、第三組 依 106 年 1 月 9 日經標三字第 10630000020 號函,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訂「秋刀魚,生鮮 或冷藏」 等 744 項貨品號列,其中電機電子類屬應施檢驗品目計 15 項須修訂之貨品分類號列對 照表,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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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刀魚,生鮮或冷藏」等 744 項貨品之電機電子類屬應施檢驗品目修訂對照表 修正後號列及品名 貨名

家用分門之組合式冷凍 冷藏箱, 冷藏箱,容量在500 容量在500 公升及以上, (限檢驗單相交流 公升及以上,但小於8 但小於8 家用冰箱 00公升者 00公升者 家用分門之組合式冷凍 冷藏箱, 冷藏箱,容量小於50 容量小於50 0公升者 打字機, 打字機,不包括第 8443 打字機, 打字機,不包括第 8443 節 節之列表機 之列表機 自動打字機 自動打字機(限檢驗電子式) 8469.00.20.00-4 符合性聲明 符合性聲明 300V 以下, , 有效內容積 700 以下 公升以下者) 公升以下者) 8418.10.13.00-3 8418.10.12.00-4 使用分門之聯合冷 凍冷藏箱 無 8418.10.00.00-8



修正前號列及品名 檢驗方式 備註 參考貨品分類號列 貨名 本局公告品名 貨品分類號列

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二加 五、二加七)或 型式認可逐批 檢驗 C02 增列



本局公告品名



電動打字機, 電動打字機,重量 電動打字機,重量(不包括 (不包括外箱) 不包括外箱)不超 外箱)不超過 12 公斤者(限 8469.00.31.00-1 過 12 公斤者 其他電動打字機 8472.90.70.10-7 檢驗電子式) 其他電動打字機(限檢驗電 子式) 盲人點字打字機 盲人點字打字機(限檢驗電 子式) 非電動打字機, 非電動打字機,重量 非電動打字機,重量(不包 (不包括外箱) 不超過 12 公斤者 (限 8469.00.51.00-6 不包括外箱)不超 括外箱) 過 12 公斤者 檢驗電子式) 8469.00.40.00-0 8469.00.39.00-3



符合性聲明



符合性聲明



符合性聲明



其他非電動打字機 其他非電動打字機(限檢驗 電子式) 8469.00.59.00-8



符合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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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處理機 能直接連接第 8471 節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 以及設計與其配合使用 之陰極射線管監視器



文字處理機



8472.90.70.20-5



文字處理機 專用或主要用於第



文字處理機(限檢驗電子式) 8469.00.10.00-6



符合性聲明 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三)或型式 C02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用之監 視器 8528.42.00.00-7



8471 節 「自動資料處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用之監視 理系統」 理系統」之陰極射線 管監視器 器 8528.41.00.00-8



認可逐批檢驗



驗證登錄(模式 其他單色陰極射線管監 視器 其他黑白或單色陰 監視器 8528.49.20.00-6 極射線管監視器 監視器 8528.49.20.00-6 二加四、二加 五、二加七)或 型式認可逐批 檢驗 能直接連接第 8471 節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 以及設計與其配合使用 之其他監視器 其他單色非陰極射線管 監視器 監視器 8528.59.20.00-3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用之監 視器 8528.52.00.00-4 專用或主要用於第 8471 節 「自動資料處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用之監視 理系統」 理系統」之其他監視 器 其他黑白或單色非 陰極射線管監視器 監視器 8528.59.20.00-3 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二加 五、二加七)或 型式認可逐批 檢驗 能直接連接第 8471 節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 以及設計與其配合使用 之彩色單槍投影機 能直接連接第 8471 節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 以及設計與其配合使用 之彩色影像投影機 19 投影機 8528.62.00.20-8 投影機 8528.62.00.10-0 專用或主要用於第 8471 節 「自動資料處 理系統」 理系統」之投影機 投影機 8528.61.00.00-3 器 8528.51.00.00-5 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三)或型式 認可逐批檢驗



C02



C02



C02



驗證登錄(模式 106 年 7 二加四、二加 月 1 日 五、二加七)或 起強制 型式認可逐批 實施檢 檢驗 驗



其他能直接連接第 其他能直接連接第 8471 節「自動資料處理系統」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 以及設計與其配合使用 之投影機 其他彩色投影機 投影機(內投式投影機) 8528.69.10.00-3A 其他彩色影像投影 機 8528.69.10.00-3A 投影機(內投式投影機) 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四、二加 五、二加七)或 型式認可逐批 檢驗 其他彩色投影機 投影機(外投式投影機) 其他彩色影像投影 機 8528.69.10.00-3B 8528.69.10.00-3B 投影機(外投式投影機) 驗證登錄(模式 C02 二加四、二加 (106 年 7 五、二加七)或 月 1 日 型式認可逐批 起強制 檢驗 其他單色投影機 投影機 8528.69.20.00-1 其他黑白或單色影 像投影機 8528.69.20.00-1 投影機 實施檢 驗) 驗證登錄(模式 106 年 7 二加四、二加 月 1 日 五、二加七)或 起強制 型式認可逐批 實施檢 檢驗 發光二極體燈泡 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 (LED)燈泡( 燈泡(限檢驗單相交 流 300V 以下且大於 50V 者) 8539.50.00.00-3 無 無 無 驗證登錄(模式 二加三)或型式 認可逐批檢驗 驗 C02 增列 C02 投影機 8528.6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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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雄分局 1.配合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分類原則如下: 證書繕寫原則 (以 ABC、DEF 代表型號) 中文名稱:配線用插接器 型式:ABC(125V 15A 2P+E 插頭) 系列型式:DEF(15A 插座) 2.插頭及插座分開申請時 中文名稱:配線用插頭或配線 用插座 型式:ABC(125V 15A 2P+E) 系列型式:DEF(15A) 原依 CNS690(87 年版)檢驗 中文名稱:轉接器 之分接式插座,依修正後標 型式:ABC(125V 15A 2P+E) 準檢驗者,可合併至轉接器 系列型式:DEF(15A) 證書



品名



分類原則



其他說明



配線用插頭及插座(限 1.極數 檢驗交流額定電壓 2.電壓 250V 以下,且與國家 標準 CNS 690 極型尺 度相同或相容者) (125V 或 250V) 3.2P 及 2P+E 整 組插座須 獨立一張 證書 轉接器(限檢驗交流額 1.極數 定電壓 250V 以下,且 2.電壓 與國家標準 CNS 690 (125V 極型尺度相同或相容 或 250V) 者,但插頭端為 CNS690 圖 16 極型者除 外) 延長用電源線組(限檢 驗交流額定電壓 250V 以下)



插頭及插座可分開或合併申 1.插頭及插座合併申請 請



1.極數 1.原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及電 2.電壓 纜捲盤合併於轉接電源線 (125V 組證書者,新申請時須分 或 250V) 開申請 2.廠商因客戶需求,在線徑 相同且外觀結構不變,僅 電線長度不同,且其長度 小於原送測長度,可直接 申請系列或核備,免回實 驗室測試



中文名稱:延長用電源線組 型式:ABC(125V 15A 2P+E) 系列型式:DEF(15A)



非分離式電源線組 (限 1.極數 檢驗交流額定電壓 2.電壓 250V 以下) (125V 或 250V)



原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合併於 中文名稱:非分離式電源線組 轉接電源線組或分離式電源 型式:ABC(125V 15A 2P+E) 線組證書者,新申請時須分 系列型式:DEF(11A) 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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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式電源線組(限檢 驗交流額定電壓 250V 以下)



電壓(125V 1.原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合併 或 250V) 於分離式電源線組證書 者,新申請時須分開申請 2.實驗室可參考原 CNS6797(80 年)報告,惟 須依公告檢驗標準出具 完整報告



中文名稱:分離式電源線組 型式:ABC(125V 15A) 系列型式:DEF(10A)



電源線組(限檢驗交流 額定電壓 250V 以下)



1.極數 2.電壓



1.原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合併 於分離式電源線組證書



中文名稱:電源線組 型式:插頭型號+連接器型號



(125V 者,新申請時須分開申請 (125V 15A 2P+E 或 250V) 2.實驗室可參考原 C13) IEC60320-1(2001 年) 系列型式:插頭型號+連接器 報告,惟須依公告檢驗標 型號(2.5A C5) 準出具完整報告 電纜捲盤(限檢驗交流 額定電壓 250V 以下) 1.極數 1.原電纜捲盤合併於轉接電 2.電壓 源線組證書者,新申請時 (125V 須分開申請 或 250V) 2.廠商因客戶需求,在線徑 相同且外觀結構不變,僅 電線長度不同,且其長度 小於原送測長度,可直接 申請系列或核備,免回實 驗室測試 中文名稱:電纜捲盤 型式:ABC(125V 15A 2P) 系列型式:DEF(15A)



1.證書分類原則依公告分為 7 大類,再依電壓、極數細分。 2.因證書已依電壓及極數分類,故額定電壓及極數僅須於證書之主型號註明即可,系列型號僅需註 明。 3.複合性產品(例如:轉接器附 USB 充電座)須獨立一張證書。 4.隨產品檢測之零組件僅能用在同一張證書之產品。 5.實驗室於受理系列申請時,報告須附差異表,內容包含新增系列型號與原全項試驗之主測型號(含 報告編號)之差異比較(詳系列差異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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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列差異表(範例)

項目 型號 產品外觀 產品結構 額定 插頭構造 插頭型號 主型式或全項 試驗型號 AA 6 孔插座 長條型 15A 125V 1650W 二極接地型(有 極性) APM1XX R31XXX 含銅量 65.08% 插座銅片 插座極性 開關 PCB 板 突波吸收器 溫度保險絲 過載保護裝置 外殼塑料

厚度:L-N:0.53mm G : 0.51mm



已通過之系列 型式 BB



新申請之系列型式 CC D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極性(2P+E) 15A/125V*1 型號:SS-XXX V-0 20S2XXXX 型號:TXXX 型號:CX 型號:765XX (ABS 94V-0) VCTF 3*2.0mm2 R31XXX 2.7 公尺 焊接



與型式 BB 相同 與型式 BB 相同



○ ╳ ○ ╳ ○



○ ╳ ○ 無 ○



使用線材 電線長度 與外部導線連 接方式 報告編號(包含 與新增系列相 關報告) 其他說明 ○:與主型式相同





1.8 公尺 壓接





1.8 公尺 與型式 BB 相同





1.8 公尺







╳:與主型式不同(不同處參考報告零組件表) 無:未裝 註:可依產品特性增減項目及欄位。 可依產品特性增減項目及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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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105 年 12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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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一:亞信檢測公司提案 案由: 電毯需搭配電源供應器(adapter)使用,請討論在第 10 節量測消耗功率與電流之容許差應以電 動類產品或電熱類產品評估? 產品外觀照片請參考下圖: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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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3765(94 年版)第 10.1 節及第 10.2 節皆有提到,電器應於正常操作之條件下量測消耗功率 及電流。



結論: 1.本案商品不具有電動器具,在搭配專用電源供應器(adapter)供電下,量測消耗功率與電流之 容許差以電熱器具評估。 2.若採用 PTC 加熱元件者,則 IEC 60335-2-17(2002-10)第 10.101 節適用;若非採用 PTC 加熱 元件者,則依 IEC 60335-2-17(2002-10)第 10.1 節表 1 之-10%限制值增加至-20%。 3.電毯以專用電源供應器(adapter)供電下,量測之消耗功率值,得作為額定消耗功率之標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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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二:亞信檢測公司提案 案由: 針對 CNS 60335-1(103 年)標準條文內容進行討論:



結論: CNS60335-1(103 年版)對繼電器及接觸器之要求彙整說明如下: 1.依第 24.1 節繼電器(relay)應根據本標準視為電器之部件進行試驗(依 CNS60335-1 評估繼電 器符合性) 。繼電器可用 IEC 60730-1 替代試驗 (得選擇 CNS60335-1 或 IEC60730-1 評估繼電器 ,惟必須符合本標準之額外要求(如操作循環次數要求) 。 符合性) 2.由開關控制之繼電器或接觸器:依第 24.1.3 節,整個開關系統進行該項試驗(依附錄 H 之規定 進行) 。操作循環次數至少應為 10,000 次。 3.電動機起動繼電器:依第 24.1.3 節,符合 IEC 60730 宣告操作循環次數至少應為 10,000 次的電 動機起動繼電器,則整個開關系統不需要進行試驗。未符合者,整個開關系統進行該項試驗 (依 附錄 H 之規定進行) 。操作循環次數至少應為 10,000 次。 4.其他繼電器或接觸器:依第 24.1.9 節,接觸器和繼電器均視為電器的部件進行試驗(依 CNS60335-1 評估繼電器符合性) 。並在電器最大負載條件下,執行 IEC 60730-1 第 17 節試驗, 操作循環次數依其控制功能(如正常操作下之溫度控制功能、異常操作下之溫度限制功能、定 時器功能、能源調整功能等)執行 24.1.4 規定之操作循環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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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三:亞信檢測公司提案 案由: 關於初次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技術文件之試驗報告內 02_07 重要零組件或材料組成規 格一覽表 , 所增列零組件第二以上的來源是否需列入照片在 02_06 產品外觀及其重要內部結構零 組件照片報告內? 結論: 1.已驗證零組件:附有驗證證書,不要求須檢附照片,指定實驗室得依評估需求決定是否加附照 片。 2.未驗證零組件:指定實驗室須評估該重要零組件之符合性逐一檢附照片,以確保報告完整性。



議題四:臺南分局提案 案由: 燈具作為電源連接及其它外部配線使用之電器用插接器,無法適用 CNS 6797 時處理原則。 說明: 1.附圖 1 是 T5 支架燈外觀,為能串接使用,燈具具有電器用插接器,如附圖 2 及附圖 3 所示, 為能連接電源,及 T5 支架燈之間的串接,會有分離式電源線組及中繼連接線(interconnection cord set) ,如附圖 4 及附圖 5 所示。附圖 2 至附圖 5 所示之電器用插接器尺寸及極型,適用之 標準為 IEC 60320-1,無法適用 CNS 6797,因此,如附圖 4 所示分離式電源線組申請驗證登錄 時,公告之標準為 IEC 60320-1(2001-06) 、CNS 10917(85 年) 、CNS10917-3(85 年) 。 2.CNS 14335(88 年)第 5.2.16 節「電器用插接器應符合 CNS 6797」 ,惟 T5 支架燈本身之電器用 插接器(附圖 2 及附圖 3)尺寸及極型無法符合 CNS 6797。 3.查 CNS 3765(94 年)第 24.1.5 節「電器用耦合器須符合 IEC 60320-1」 ,CNS 60335-1(103 年) 第 24.1.5 節「電器用耦合器之相關標準為 CNS 14980-1(或 IEC 60320-1) 」 ,家電類標準對於零 組件適用標準可採用 IEC 60320-1。



附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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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 2



附圖 3



附圖 4



附圖 5



結論: 1.考量家電、燈具及資訊、影音產品對零組件要求不宜有過大差異且應具一致性。依據先前會議 決議,非標準極形之電器用插接器或電器用耦合器 (appliance couplers) ,依 IEC 60320-1 或 CNS 6797 執行隨產品檢驗,但極形不予要求。另依 CNS 3765(94 年) 、CNS60335-1(103 年)第 24.1 節隨產品檢驗程序(節錄如下) ,零組件標示內容非為零組件符合性判定之要求,故零組件 標示內容不予要求僅供識別為宜。 CNS 3765(94 年版)第 24.1 節:



CNS 60335-1(103 年 11 月)第 24.1 節:



2 針對燈具作為電源連接及其它外部配線使用之電器用插接器,驗證標準符合 CNS 6797、CNS 14980-1 或 IEC 60320-1 者,引用其驗證結果判定。 3.非依 CNS 6797、CNS 14980-1 或 IEC 60320-1 驗證之電器用插接器,依 CNS 6797、CNS 14980-1 或 IEC 60320-1 之標準,隨產品執行全部項目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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