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105年10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20161005) |
日期 | 201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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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5 年 10 月 5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有關開飲機驗證登錄 RoHS 審查,參照目前電機電子產品審查作業,廠商必須於申請時提供 3 項書面資料: (1)07_01「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廠商提供本聲明書必須誠實填寫產品單元及限用 物質含有情形,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以示對填寫內容之正確性負責。 (2)07_02「商品標籤及商品檢驗標識位置圖」 (3)07_03「樣張及其標示位置」 (提供或揭露 提供或揭露( 提供或揭露(網址) 網址)如商品本體/外包裝/標貼/說明書擇一 標示)可以照片或說明書呈現。 標示 審查中 , 廠商提供資料不完全會請廠商補件 , 若審查文件仍有疑義 , 必要時請廠商提供有關 RoHS 檢測技術文件或取樣檢查。 核備申請案件中如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部分未更動時, 核備申請案件中如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部分未更動時,請於核備申請函/切結書內備註說明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與原申請案同”或”未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與原申請案件同“之類似用 如有更動時, 需附上相關更改後之文件檔案供審查。 語,如有更動時 ,需附上相關更改後之文件檔案供審查 。 第 六 組連絡窗口:陳威冶,02-23431869,weiye.chen@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陳孝銘,02-24231151#2303,takashi.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蘇國銘,03-4594791#848,KM.Su@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簡志益,04-22612161#635,chihyi.chien@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陳冠蓉,06-2264101#332,lori.chen@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鄭宏仁,07-2511151#645,waterfly.cheng@bsmi.gov.tw 1 四、第三組 考量商品組裝、 考量商品組裝、使用之安全及規格標示說明之清楚、 使用之安全及規格標示說明之清楚、完整性, 完整性,爾後內含無保護線路之鋰單電池 之商品, 應於本體或說明書上加註「 無保護線路板」 說明。 之商品 ,應於本體或說明書上加註 「無保護線路板 」說明 。 五、第六組 105 年 9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2 討論議題: 議題一:德國萊因顧問公司提案 案由: 產品是電子式散熱風扇(四角風扇) ,製造商乃依據終端系統設備商之需求而設計,並裝配有電 子線路。惟 EMI 檢測時,發現必須要外加一個 X2 電容做為抑制元件,方能符合 EMI 相關要求。 (備考:因產品設計屬性為零組件類,不可單獨使用與販售,故在章節 22.5 的放電測試可判定 為「不適用」 ,故無論是否有裝 X 電容,相關設計皆能符合安規標準 CNS 3765 及 IEC 60335-2-80 相關要求。) 雖然單獨考量 EMC 檢測時,可同意廠商在安裝說明書中備註,安裝時需要考量追加 1.5μF 的 X 電容。惟 X 電容外接,無法確保終端廠商一定會按照說明書安裝 X 電容,且亦無法保證外加 X 電 容的連接方式能夠同時符合安規與 EMI 的相關規範。因此,本公司認為產品無論是否為零組件 類,都必須完全符合電磁干擾要求,不同意安裝於終端產品後評估之。在權衡產品安全整體考量 下,要求廠商強制要外加 X 電容。然而因製造商不服此判定原則,行文予標準檢驗局徵求判定, 在多次與標準檢驗局討論下,採納標準檢驗局的建議,希望藉由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研討會,徵 詢各分局及專業試驗室的意見,以利釐清雙方認知上的極大落差與爭執。 產品照片: 產品標籤: 3 結論: 經出席之與會人員討論,散熱風扇商品無須組裝於終端設備亦可進行電磁干擾試驗,不宜因商品 結構特性將電磁干擾檢驗項目排除,仍依現行公告檢驗標準檢驗。 4 議題二:臺南分局提案 案由: 本分局執行燈具產品驗證登錄審查案,對於 IP 碼標示發生如下疑義,提請討論。 1.燈具產品之 IP 碼標示為「IPX6」 ,是否符合 CNS 14335 相關要求﹖ 2.燈具產品之 IP 碼標示為「IPX4 / IPX8」 (標示如下) ,是否符合 CNS14335 相關要求﹖ 說明: 1.核發報告之指定實驗室引用 CNS 14165(87 年版)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IP 碼) ,認定屬「多 用途」產品,判定符合。如下: 5 2.另查 CNS 14165 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IP 碼) (104 年版)節錄如下: 6 3.本分局審查人員依 CNS 14335(88 年版)審查存有疑義,相關條文節錄如下: 3.2.6 9.2 結論: 1.燈具產品之 IP 碼標示為 「IPX6」 ,CNS 14335 (88 年版) 第 9.2.3 至 9.2.8 節中未含 「IPX2」 及 「IPX6」 之測試程序,惟依第 9.2 節第二段已敘明「其他保護等級則依據 CNS 14165 相關規定測試」 ,是 以,燈具產品之 IP 碼標示為「IPX2」及「IPX6」者,依據 CNS 14165 相關規定測試。 2.燈具產品之 IP 碼標示為「IPX4 / IPX8」者,經依 CNS 14335(88 年版)測試,燈具整體同時符 合 IPX4 及 IPX8 時,同意比照 CNS 14165 之「多用途」產品,標示為「IPX4 / IPX8」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