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5年9月份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20160921)
日期 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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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5 年 9 月 21 日上午 0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簡任技正孟傑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EMC 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 分機 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第六組宣告(化學科) 一、 核備申請案件中如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部分未更動時,須於核備申請 函(或切結書)中備註說明 :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與原申請案同」 或 「未 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與原申請案件同」之類似用語;若有更動時,則需 檢附更改後之相關文件檔案以供審查。 提案討論: 一、 快特電波提案: Adapter 供電之 NB 設備,針對 CNS 14336-1 第 1.7.8.3 章節中的待機符 號,標準內並未對待機功能做定義說明,也未備註何種情況需印此符號 於設備上,故是否可以客戶自我宣稱有無待機功能的方式來做定義,決 定是否需印待機符號於設備上? 決議:Adapter 供電之 NB 設備,針對 CNS 14336-1 第 1.7.8.3 章節中之待機符 號,若使用手冊有註明產品無待機功能,且經試驗室評估確認該產品確 實無待機功能,則得不標示待機符號。 二、 安盛提案: 廠商目前有 QC3.0 的產品,其輸出:USB 3.6V~6.5V/3A or 6.5~9V/1.6A or 9V~12V/1.3A,因 CNS 15285 標準所對應之電流為 0.5A-1.5A 的輸出,針 對超過 5V 以上的電壓並無加以規範,試問電壓限制值部分於測試時是 否參照一致性研討會 103 年 7 月之決議?亦或是能於報告中註明: 「設備 具 QC3.0 功能,超過 5V 以上之量測作為參考值,不另外設定限制值」?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2頁



(摘錄 103 年 7 月一致性會議紀錄提案討論之決議內容)



決議: USB type 輸出電壓標示在 5V 以上時,其相關規定仍應依照 103 年 11 月一致 性會議紀錄第 4 條第 3 款決議內容辦理;另針對 USB type 輸出具有 QC3.0 功 能者,應同時標示以下兩種情況之輸出電壓:(1)搭配使用之終端產品未具有 QC3.0 功能之輸出電壓,其空載及滿載電壓仍應符合 103 年 7 月及 103 年 11 月一致性會議紀錄之第 4 條第 3 款決議內容;(2)搭配使用之終端產品具有 QC3.0 功能之輸出電壓範圍,其空載及滿載電壓應符合標示值之輸出電壓範 圍。 (摘錄 103 年 11 月一致性會議紀錄之第 4 條第 3 款決議內容)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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