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5年8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20160810)
日期 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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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5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洪副組長一紳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有關開飲機驗證登錄 RoHS 審查,參照目前電機電子產品審查作業,廠商必須於申請時提供 3 項書面資料: (1)07_01「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廠商提供本聲明書必須誠實填寫產品單元及限用 物質含有情形,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以示對填寫內容之正確性負責。 (2)07_02「商品標籤及商品檢驗標識位置圖」 (3)07_03「樣張及其標示位置」 (提供或揭露 提供或揭露( 提供或揭露(網址) 網址)如商品本體/外包裝/標貼/說明書擇一標 示)可以照片或說明書呈現。 審查中,廠商提供資料不完全會請廠商補件,若審查文件仍有疑義,必要時請廠商提供有關 RoHS 檢測技術文件或取樣檢查。 第 六 組連絡窗口:陳威冶,02-23431869,weiye.chen@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陳孝銘,02-24231151#2303,takashi.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蘇國銘,03-4594791#848,KM.Su@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簡志益,04-22612161#635,chihyi.chien@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陳冠蓉,06-2264101#332,lori.chen@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鄭宏仁,07-2511151#645,waterfly.cheng@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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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組 考量商品組裝、 考量商品組裝、使用之安全及規格標示說明之清楚、 使用之安全及規格標示說明之清楚、完整性, 完整性,爾後內含無保護線路之鋰單電池 之商品, 應於本體或說明書上加註「 無保護線路板」 說明。 之商品 ,應於本體或說明書上加註 「無保護線路板 」說明 。 五、第六組 105 年 7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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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一:TUV 萊因提案 案由: 如圖所示,兒童電動車之充電器為應施檢驗商品 (安規檢驗標準為 CNS 14336-1 或 CNS 14408) , 請評估 IEC 60335-2-29 是否可取代 CNS 14336-1 (或 CNS 14408) 為安規測試標準?充電器說明書 已敘述”充電器只能由成人處理操作”,換言之兒童不可操作充電器。 充電器的安規標準,目前國際普遍為 IEC 60335-2-29 (需搭配 IEC 60335-1) 或 IEC 60950-1 (CNS 14336-1)或 IEC 61851。 說明書充電器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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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IEC 60335-2-29 為一般電池的充電器(其 SELV 要求為 DC 42.4V 以下) :適用於一般電器、電 動手工具及其他電器(例如電動輪椅/代步車*) )之充電器,CNS 3765 (或新版 CNS 60335-1) 皆適用孩童在成人監督下操作電器且 IEC 60335-2-29:2009 亦無限制此標準不得使用於電動玩 具之充電器。 2. IEC 60950-1 為資訊技術設備用的安全標準(其 SELV 要求為 DC 60V 以下) :以充電器而言, 僅適用於手機之充電器。 3. IEC 61851 為電動車(EV)用充電站(馬路上跑的電動車之充電站) :僅適用電動車(EV)充 電站。 4.節錄 IEC62115(2010)第 16.4 節內容如下:

*)



備註: 備註



*)



結論: 依據 IEC 62115(2010)第 16.4 節要求,電動玩具之充電器須符合 IEC 60335-2-29 之要求,建議 業者向本局第三組申請電動玩具之鋰電池充電器商品專案規格檢驗。



議題二: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案由: 經詢問目前各實驗室對吹風機內之電動機是否須符合 CNS 3765 第 24.6 節要求作法不同,此要求 影響是否須符合附錄I之規定。 說明: 目前市售吹風機內電動機大多都是直接連接主電源且無法符合 CNS 3765 之基本絕緣要求,依據 CNS 3765 第 24.6 節要求,直接連接於主電源,且基本絕緣未符合電器之額定電壓的電動機,其 工作電壓應不可超過 42V,此外,應符合附錄 I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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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意見: 吹風機之電動機電路屬直接連接主電源,詳見圖 1~4:



圖 1 吹風機電路圖 距離量測之實例說明: 電器額定電壓:110V 電動機工作電壓:26V(符合 24.6 節-工作電壓不可超過 42V) 擬判定為汙染等級 2 依據表 15:額定脈衝電壓為 1500V 依據表 16:最小空間距離要求為 1.0mm 依據表 17:最小沿面距離要求為 1.2mm



圖 2 帶電部與軸心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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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碳刷與外殼距離



圖 4 線圈與軸心距離 帶電部與軸心距離為 1.0mm 碳刷與外殼距離為 0.6mm 線圈與軸心距離為 0mm 不符合基本絕緣之距離要求。 判定須執行附錄 I 之相關試驗。 異常試驗部份,依據附錄 I,第 19.7 至 19.9 節不適用,並加測 19.101,此為本實驗室與其他 CB 報告的共同作法。 結論: 依據 CNS 3765 第 24.6 節要求,並與 CB 測試實驗室作法一致,吹風機內之電動機倘直接連接主 電源,其工作電壓不超過 42V,且吹風機之額定電壓的電動機未符合基本絕緣,應符合附錄 I 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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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三:精密機械中心提案 案由: 產品為一般浴室用的排風扇(如圖 1) ,由審查單位提出該產品判定是否為風管扇(Duct fan)? 擬請討論。 說明: 1.風管扇(Duct fan):安裝於封閉之空氣管道間,使空氣在進風口與出風口間之管道中流動之電 扇。



圖 1-1



圖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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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浴室用排風扇如圖1及圖2的樣式。 圖2



3.風管扇(Duct fan)應為圖 3 之範例。 圖3



結論: 1.經與會出席人員討論結果,多數意見認定圖 1-1 之結構與安裝方式為風管扇(Duct fan) ;若依 圖 1-2 之安裝方式則為一般浴室用排風扇。 2.為避免消費者及施工人員之安裝及使用方式錯誤,商品應於安裝及使用說明書載明相關警語, 以維護消費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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