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第61次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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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函

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傳  真:02-23433699 聯 絡 人:謝志昌 33438421 電子郵件:jcchang@ncc.gov.tw



受文者: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決字第105430188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驗一致性第61次會議紀錄.doc、第61次簽到表.pdf、10507295號提案-UWB產品 .doc、10507296號提案-物聯網 IoT產品頻段.doc、10507297號提案-4G LTE 載 波聚合組合種類.doc、10507298號提案-載波聚合的測試要求.doc、10507299號提 案-4G手機新頻段的彩盒標示.doc、10507300號提案-戶外產品的安規測試.doc、 10507301號提案-血糖機安規EMC問題.doc、10507302號提案-Keyless Entry.doc 、10507303號提案-汽車充電槍具RF遙控板.doc、10507304號提案-有線終端DoC. doc、10507305號提案-4G手機具快充.doc(請至附件下載區下載附件,附件下載 網址:http://opweb.ncc.gov.tw/【登入序號:M06051】本附件下載區僅提供六 個月內之公文附件下載)







主旨:檢送本會105年7月22日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 驗一致性第61次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正本: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程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耕興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快特電 波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翔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挪威商聯廣驗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副本: 2016/08/31 09: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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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1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5年7月22日(星期五)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2樓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本會射頻與資源管理處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伍、結論: 一、請驗證機構上載本會「選單式便捷查詢手機支援接收災防告警訊息 (PWS)功能網頁」電信終端設備相關資料,應追溯更新該資料庫 至102年1月1日後取得型式認證之資料,以供民眾參考。 二、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LP0002)將於近期修正公布,請驗證機構 於收件及審驗時,注意測試報告內所採該技術規範版本是否適用。 三、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及相關驗證機構管理辦法修訂部 分,本會將召開會議討論。 四、GSM 900/DCS 1800第二代行動通信業務(2G)執照於明年(106年)6 月屆期並停止營運服務,若行動通訊終端設備只有支援2G,或雙卡 雙待機中一卡僅支援2G,相關功能將無法使用,為避免消費爭議, 廠商申請前揭設備型式認證審驗時,應簽署切結書,切結於廣告文 宣、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標示『注意:行動電話業務(2G)於106 年6月停止提供服務後,本設備2G功能在國內將無法使用。』 五、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1案,各提案經 充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507295-10507305) 。 陸、散會:下午5時30分。 記錄:陳威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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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5 年 7 月 21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廠商目前欲申請UWB頻率範 圍: 1.(FL)4094~4814(FH)MHz 2.(FL)4110~4838(FH)MHz 3.(FL)4122~4826(FH)MHz RF功率極低約-70 dBm,頻寬 約為700~720MHz之間,其應 用為近距離傳輸(類似NFC傳 輸距離小於3公分),此產品 是否可個案申請。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提案編號:10507295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5 年 7 月 22 日



1. 交通部已開放 4224-4752MHz 供採用超寬頻技術(UWB)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於次要條件下使 用。此產品之 RF 功率極低約-70 dBm,小於 LP0002 第 2.8 節限制值 30dB 以上,考量其干 擾較小,爰同意本案採個案方式依 LP0002 第 2.8 節限制值測試認證,本案應由具 4094~4838MHz 檢測能量的國內合格實驗室或國外 MRA 合格實驗室做檢測報告(應檢測到 40GHz),再交由驗證機構審驗發證。 2. 本案建議修正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依 FCC 規定增訂案關頻段之超寬頻器材技術要求, 並排除適用 LP0002 第 2.7 節禁用頻段規定。 3. 請廠商向交通部反應,請交通部修訂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開放更多頻段供近距離傳輸 UWB 使用。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5 年 7 月 22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提案編號: 10507296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電信終端設備



低功率頻段在物聯網的應用多為 我司客戶建議NCC開放屬於 M2M (機器對機器),訴求為遠距 低功率的頻段給LoRa等相關 離、低資料量、低耗電。目前此類 新技術 sub-1GHz 的無線通訊技術多為歐 美所開發,且可以使用的頻段也是 以 868MHz 及 915Hz 為主,而此技 術移植到台灣卻受限於頻段使用 上的認定,導致台灣廠商在申請認 證上遇到申請項目的矛盾進而對 於認證產生疑惑。目前 NCC 適用 的頻段僅止於 RFID 922~928MHz 的頻段,而非 LoRa 本身能涵蓋的 範圍 902~932MHz,所以希望交通 部及 NCC 單位能評估此類應用在 台灣的發展性,進而開放相對應的 頻段。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05 年 xx 月 xx 日 1. 物聯網為近幾年發展出的一種低功耗、廣域網路及頻率共享方式之應用,其技術仍在發展階段, 尚無統一通訊技術標準,目前有多個物聯網技術(如:LoRa、SIGFOX、NB-IoT 等)各自發展; 且有數個物聯網標準聯盟相互競爭,包括 OIC(Open Internet Consortium) 、Allseen、OneM2M 及電信領域之 3GPP 等,使用頻譜主要聚焦在 800MHz 及 900MHz 的免執照頻段或電信營運商 使用之授權頻譜。 2. 為因應國內物聯網(IoT)發展之頻率需求並與國際接軌,交通部、NCC 等相關政府單位及業 界經多次會議討論,預計於近期完成免執照物聯網頻段規劃,期能符合國家政策並帶動相關產 業發展。目前交通部正進行場測,進一步釐清若物聯網使用 920-928MHz,其是否對相關通信 (包 括行動寬頻業務(4G)及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系統) 使用造成干擾 , 以研議最終開放頻段。 3. 待交通部確認供物聯網 IoT 或低功率電機使用之開放頻段,修訂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後,在 LP0002 技術規範未修訂前,該類 IoT 產品得在頻率分配表開放頻段以 FCC part 15C 限制值申請 型式認證。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 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提案編號: 10507297



手機廠商提問: 手機廠商想要了解台灣各 大電信業者的載波聚合 (CA)的頻段組合,可否請 NCC 協助提供?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 本會將發函請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提供其載波聚合頻段組合資訊。



開會日期:105 年 7 月 22 日



2. 目前載波聚合功能(CA)非屬 PLMN10 技術規範規定測項目,惟為達消費資訊揭露目的,手機廠 商確認其手機支援載波聚合功能情形,必要時,與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相互配合實測,提供手 機支援之 UE Cat 等級資訊給驗證機構,以利登載到 NCC 型式認證查詢資料庫。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105 年 7 月 14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客戶詢問目前已認證 過的市售手機,以軟/ 韌體開啟載波聚合技 術者,NCC的要求為 何?有無特殊額外要 求。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依據及理由) 相關附件 (須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提案編號:10507298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5 年 7 月 22 日



1. 目前載波聚合功能(CA)非屬 PLMN10 技術規範規定測試項目,惟為達消費資訊揭露目的,手 機廠商確認其手機支援載波聚合功能情形,必要時,與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相互配合實測, 提供手機支援之 UE Cat 等級資訊給驗證機構,以利登載到 NCC 型式認證查詢資料庫。 2. 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之申請案,手機或具聽筒之平板電腦(須貼耳使用通話功能)具備載波聚 合技術 (CA),應檢測手機各種 CA 組合發射模式之個別行動通訊頻段 SAR,SAR 標示值以 實測最大值標示。



備註: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各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 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提案編號: 10507299



手機廠商提問: 今年 3 月份起台灣 4G LTE 開放 2.5~2.6GHz new band 7/38/41,手機已陸續補測。 但因彩盒、使用手冊早已印 製,且大部份已在銷售端, 無力回收,以進行標示新增 LTE band 的資訊 , 請問 NCC 是否會放寬此 2.5GHz LTE 頻段的標示規定?或給個 寬限期 ?



NCC 第 59 次審驗一致性會 第 10501278 號.pdf 議第 10501278 號提案決議: 「為方便消費者選購時容易 辨識,避免消費爭議,申請 者於販售 LTE 無線電信終端 設備時,應在廣告文宣、設 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充 分揭露該電信終端設備支援 行動寬頻頻段資訊(例:通訊 介面規格:LTE FDD700/900/1800/2600、 TDD 2570-2620/2500 -2690MHz) ,以充分揭露資 訊」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5 年 7 月 22 日



已取得認證 4G LTE 終端設備增加 2.6GHz Band,除於手機廠商官網揭露該設備支援之行動寬頻頻 段資訊,並於手機經 OTA 升級後,該終端設備能揭露具備 2.6GHz LTE 功能的相關資訊外,彩盒及 使用手冊已印製者,至少在設備外包裝適當處補充標示或在銷售時請經銷者告知消費者;彩盒及使 用手冊重新印製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廠商向不同安規實驗室詢 問,卻得到不同的看法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 案之名稱) 101-07 電磁相容檢 測技術研討會會 議紀錄.pdf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提案編號: 10507300



廠商提問: 產品是無線智控路燈(具備 2G/3G/4G 行動通訊功能), 申請 NCC 型式認證,其 CNS14336-1 標準測試時, 因產品是固定安裝於戶 外,是否要引用 BSMI 技術 會議決議需提供 IEC-60950-22 法規報告.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5 年 7 月 22 日



依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要求 , 固定安裝於戶外使用之行動通訊終端設備必須符合 IEC60950-22 標 準,申請型式認證時,應提供相關安規測試報告。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BSMI 技術會議101年7月30日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7 月 17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第 45 次及 48 次審驗一致性 會議的第 10109064、 10109063 、 10103168 號提案 決議,醫療器材做 NCC 認 證時的安規及EMC要 求,須就個案寫提案單到 NCC 一致性會議判定討論 。 廠商希望改為通案,不再每 一個案提到一致會議判 定,後續類似醫療產品具備 3G/4G 行動通訊功能,申請 NCC 認證時僅提供 PLMN 測報,不再提供電磁相容測 報及電氣安全測報。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5 年 7 月 22 日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 案之名稱) 第 45 次及 48 次審 驗一致性會議的 10109064、 10109063、 10103168 提案 一致性會議提案 10109064.doc 一致性會議提案 10109063.doc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提案編號: 10507301



廠商提案: 血糖機具備 3G/4G 行動通 訊功能,申請 NCC 認證時 可否僅提供 PLMN 測報, 不再提供電磁相容(EMC) 測報及電器安全(Safety)測 報



改採通案原則,醫療設備內建無線電信終端(2G/3G/4G)介面時,本會僅就無線電信終端介面進行 審驗,並於審定證明書之備註欄中敘明「此器材為具備無線電射頻介面的醫療器材,本會僅就其 電信介面射頻部份確認符合本會相關規定,核發本審定證明書。醫療器材之審驗、使用及販賣仍 應依其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規定,並須符合其相關法規,如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請依其規定辦 理」 。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507302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車用 keyless entry 能 依據第 60 次一致性會議的 第 60 次一致性會議 , 提 建議若車用主機無法更 否使用電子標籤 決議內容,在符合三項配套 案編號: 10503293 換成其他品牌設備 , 僅原 措施的情形下,允許本體含 採用電子螢幕顯示方式 車廠能提供該設備時 , 允 有螢幕之器材採電子標籤 者: 許將該無線鑰匙視為車 方式進行;惟本案件之鑰匙 (1) 應提供使用者於三 體之一部份,NCC ID 等 並無螢幕,但廠商希望能將 個操作步驟內顯示 相關訊息可於車用主機 該訊息(NCC ID 與警語)呈現 (2) 應於產品外包裝中 上呈現。 在車用主機的螢幕上。 載明 (3) 應於使用手冊中載 明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本案 keyless entry 本體並無螢幕,不符合電子標籤螢幕顯示(E-Labeling)之要件,爰 keyless entry 仍 須印鑄或黏貼審驗合格標籤於器材本體明顯處,器材本體明顯處包含可供使用者自行抽換電池之 電池盒內部(電池下方),但不包含可分離之電池蓋。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主機規格: 寬 1.2M*高 2.8M,重 量 600kg , 因主機體 積太龐大 , 建議: 針 對模組做測試。 提案編號: 10507303



廠商有幾款汽車充電槍內建 RF 模組欲申請 NCC LP000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 汽車充電槍規格: AC/AC40A; 80A 主機外殼尺寸: 寬 1.2M*高 2.8M,重量 600kg 電源 : 3.3V 頻率 : 315MHz 頻寬 : 400kHz 功率 : -86.123dBm 調變方式 : FSK and OOK 該產品 RF 模組原設計欲申請完全模組認證,經確 認後發現未符合完全模組認證之要求,建議申請 者以限制性模組認證方式提出申請,但還是有下 列問題須討論 問題 : (1)以限制性模組認證方式提出申請是否 須整機測試? (2)是否針對模組做測試即可? 以上請 貴會及各位先進共同討論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採個案方式辦理,本案以限制性模組方式(RF 模組+汽車充電槍)執行檢測及認證,對於電源傳導干擾測 試項目的檢測點,以供給此 RF 模組之電源板 AC 輸入端檢測,應符合 LP0002 第 2.3 節規定。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 件或檔案 之名稱) 審驗單位對於有線終 105 年 6 月 8 日 NCC 公告降 電信終端 端設備的符合性聲明 低管制事項,其中九項有線 設備審驗 之權利義務。 電信終端產品實施符合性 辦法 聲明部分,對於審驗單位的 資格是否有要求,而執行過 程中,對於申請者提供之文 件,是否需要詳細確認內 容,如申請書、說明書等, 或是僅確認有該案件之資 料即可。另外,在該年度結 束時,是否需要抽驗。後續 若該申請案件被檢舉時,審 驗單位需要負擔何種責任。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507304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 建議若無後市場稽核抽驗或查測 事宜,該單位之實驗室即使無相 關檢測能量,亦可辦理相關行政 流程。若後續有需要執行相關文 件審驗與抽測,則須由具檢測能 量之單位申請成為認證機構。 2. 廠商須出具符合性聲明書,說明 該產品符合主管機關之規範要 求,內容須包含產品名稱、型號、 市售品名、法規章節等。 3. 建議審驗內容僅需確認申請書與 符合性聲明書即可,其他文件只 要確認屬該申請產品即可。 4. 後市場稽核部分,未來若需針對 符合性聲明之產品檢驗,建議由 主管機關直接採購檢測。 開會日期: 105 年 7 月 22 日



1. 本會業已公告下列 9 項之有線電信終端設備 , 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得實施符合性聲明登錄作業 : (一)電話機、(二)自動報警設備、 (三)電話答錄機、 (四)傳真機、 (五)電傳打字機、(六)有線遙控 裝置、(七)按鍵電話系統、(八)電腦電話整合設備、(九)來話顯示終端設備。前揭 9 項有線電信 終端設備亦仍得申請型式認證。 2. 本會尚未委託驗證機構辦理有線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登錄作業,驗證機構欲受理符合性聲 明登錄業務,需請向本會申請。惟本會將針對相關後市場抽驗部分及登錄申請與管理進行研議, 修訂驗證機構管理辦法及審驗辦法,始委託驗證機構執行符合性聲明登錄作業。 3. 申請符合性聲明登錄,應依照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備妥相關文件。 符合性聲 明登錄作業規費每件 2,000 元。 4. 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按照符合性聲明證明內 之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製作標籤黏貼或印鑄於電信終端設備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經同意 使用符合性聲明標籤者,亦同。 5. 符合性聲明標籤樣式與型式認證標籤樣式相同(如下圖),差別在字軌第13碼代碼應為 C。(ex: CCAA16F10010C3)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 案之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提案編號: 10507305



NCC 第 60 次審驗一致性會 第 10503287 號提 議第 10503287 號提案決議: 案-QC 快充.pdf 「CNS15285 為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BSMI)制定,請原提 案單位向 BSMI 反應,請該 計(可辨識充電器、手機有無 局考量手機充電器發展趨 支援 QC 3.0 功能),且充電 勢、民眾使用便利性與安全 器之電氣安全及電磁相容 性及環境保護等前提下修訂 也經 BSMI 審驗合格,該充 CNS15285,在 CNS15285 未 電器搭配手機申請 NCC 認 修訂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手機廠商提問: 手機使用支援高通 Qualcomm (QC 3.0)之充電 器,手機及充電器有防呆設 證時可否發證?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5 年 7 月 22 日



1. NCC 己行文通知 BSMI 修訂 CNS15285。 2. 手機使用支援 QC 3.0 之充電器,手機、充電器具有可辨識充電器、手機有無支援 QC 3.0 功能之 設計者,且手機及充電器均經電氣安全及電磁相容審驗合格,除電壓及電流依 QC3.0 規格以外, 其餘項目須符合手機相關技術規範充電介面規定,則該充電器搭配手機申請認證可同意發證。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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