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5年6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20160622)
日期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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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5 年 6 月 8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洪副組長一紳(陳科長振雄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有關開飲機驗證登錄 RoHS 審查,參照目前電機電子產品審查作業,廠商必須於申請時提供 3 項書面資料: (1)07_01「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廠商提供本聲明書必須誠實填寫產品單元及限用 物質含有情形,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以示對填寫內容之正確性負責。 (2)07_02「商品標籤及商品檢驗標識位置圖」 (3)07_03「樣張及其標示位置」 (提供或揭露( 提供或揭露(網址) 網址) 如商品本體/ 如商品本體/外包裝/ 外包裝/標貼/ 標貼/說明書擇一 標示)可以照片或說明書呈現。 審查中,廠商提供資料不完全會請廠商補件,若審查文件仍有疑義,必要時請廠商提供有關 RoHS 檢測技術文件或取樣檢查。 第六組連絡窗口:陳威冶,02-23431869,weiye.chen@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陳孝銘,02-24231151#2303,takashi.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蘇國銘,03-4594791#848,KM.Su@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簡志益,04-22612161#635,chihyi.chien@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陳冠蓉,06-2264101#332,lori.chen@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鄭宏仁,07-2511151#645,waterfly.cheng@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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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六組 105 年 5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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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一:亞信檢測公司提案 案由: 現行國際以歐盟為主流,大部分零組件皆以 EN 認證為主,且其認證 EN 標準號中前言皆有敘述 到其與 IEC 標準號之連結(例如:EN 61058-1 是由 IEC 61058-1 所連結過來) ,為了順應國際潮 流趨勢,建議可接受 EN 認證之零組件。 說明: CNS 3765 附錄 H 開關隨產品檢測章節中所引用 IEC 61058-1 測試章節,與 EN61058-1 相關章節 進行比較如下: 章節 標準 IEC 61058-1 15.3章節 絕緣耐電壓 無差異 17.2.1章節 電器條件 無差異 17.2.2章節 溫度條件 無差異 17.2.3章節 速率條件 無差異 表24 空間沿面距離 無差異



結論: 考量家電、燈具、影音、資訊商品或其他應施檢驗商品應有一致性作法,不宜有所差異,倘認證 之零組件其標準條文內容相同者,可接受 EN 認證之零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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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二:臺南分局提案 案由: 關於「燈具產品」安規指定試驗室外包原則,建議比照 105 年 1 月 13 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 性研討會會議紀錄之宣導事項一、第三組:CNS 60335-1(103)家用電器類商品安規指定試驗室 外包原則(如下)辦理。



說明: 1.考量管理理原則一致性,建議「燈具產品」安規指定試驗室外包原則,比照 105 年 1 月 13 日電 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辦理。 2.另針對燈具零組件之外包作業,經查 IECEE CTL 公布 「IEC 60598-1, FOURTH ED. (1996) – IEC 60598-1/A1 (1998) TESTING AND MEASURING EQUIPMENT/ALLOWED SUBCONTRACTING Luminaire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之試驗項目未含「零組 件」章節,擬比照家用電器類商品,同意得向本局申請外包,以符實務作業需求。 結論: 「燈具產品」之「零組件」 ,比照 CNS 3765 第 24 節零組件(S) ,同意得向本局申請外包,試驗 室如有需求逕向第三組辦理外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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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三: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案由: 廠商欲將已認可的電動機車用二次鋰電池組改為充電站充電,並申請系列電池,其依據 CNS 15424-1 所認列的電池系統差異說明如下表: 主型式 電池組 -BMS 軟體 限用家用充電器 1. 限用充電站充電 2. 增加功能: (1)需要解密充電 (2)開機後執行充電站 認證 (3)需充電站解鎖 -標示 電動機車 連接器 充電器 有車充功能 相同 家用充電器 增加交換電池提示貼紙 無車充功能 相同 充電站 系列型式



若依照下列 CNS 15424-1(100 年)之要求,其 ESD 需搭配充電器連接電池充電模式做評估,但 是系列型式為充電站使用,這樣要如何執行測試? 選項 1:判定不適用,免測,但應在充電站的相關標準予以評估 選項 2:使用整個充電站測試



結論:電動機車用二次鋰電池組作為充電站充電,仍依 CNS 15424-1(100 年)之要求評估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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