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5年4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20160504)
日期 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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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5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洪副組長一紳(陳科長振雄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有關開飲機驗證登錄 RoHS 審查,參照目前電機電子產品審查作業,廠商必須於申請時提供 3 項書面資料: (1)07_01「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廠商提供本聲明書必須誠實填寫產品單元及限用 物質含有情形,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以示對填寫內容之正確性負責。 (2)07_02「商品標籤及商品檢驗標識位置圖」 (3)07_03「樣張及其標示位置」 (提供或揭露( 提供或揭露(網址) 網址) 如商品本體/ 如商品本體/外包裝/ 外包裝/標貼/ 標貼/說明書擇一 標示)可以照片或說明書呈現。 審查中,廠商提供資料不完全會請廠商補件,若審查文件仍有疑義,必要時請廠商提供有關 RoHS 檢測技術文件或取樣檢查。 第六組連絡窗口:陳威冶,02-23431869,weiye.chen@bsmi.gov.tw 基隆分局連絡窗口:陳孝銘,02-24231151#2303,takashi.chen@bsmi.gov.tw 新竹分局連絡窗口:蘇國銘,03-4594791#848,KM.Su@bsmi.gov.tw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簡志益,04-22612161#635,chihyi.chien@bsmi.gov.tw 臺南分局連絡窗口:陳冠蓉,06-2264101#332,lori.chen@bsmi.gov.tw 高雄分局連絡窗口:鄭宏仁,07-2511151#645,waterfly.cheng@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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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六組 105 年 3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4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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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一:電檢中心提案 案由: 標準檢驗局 104 年 12 月 22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70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之其他檢驗規定說明二內容如下: 二、本案修正相關檢驗規定經公告後,商品符合原修正前檢驗標準之驗證登錄 或型式認可證書,其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限處理方式: (ㄧ)證書在104年12月31日前到期者:請報驗義務人於到期前檢附申請書、變 更說明表及原證書正本等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證書有效期限至105年 12月31日止,並同意在該期限內得依修正前檢驗規定申請系列商品驗證 登錄或型式認可,每張證書收取證照費新臺幣500元、加收證書逾原證 書有效期限至104年12月31日實際使用日數之104年度年費(如原證書於 104年11月30日到期,則新證書加收1個月104年度年費),及105年度年費 新臺幣5,000元。 (二)證書有效期限在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者:請報驗義務人於 104年12月31日前檢附申請書、變更說明表及原證書正本等文件,向本 局申請變更證書有效期限至105年12月31日止,並同意在該期限內得依 修正前檢驗規定申請系列商品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每張證書收取證照 費新臺幣500元及105年度年費新臺幣5,000元。 (三)證書有效期限超過105年12月31日者:請報驗義務人於105年12月31日前 檢附申請書、變更說明表、修正前檢驗標準之報告及原證書正本等文 件,向本局申請變更證書有效期限至105年12月31日止;若報驗義務人 未於105年12月31日前依本項規定申請證書變更作業者,原證書有效期 限調整至105年12月31日止。 上述其他檢驗規定說明(三)證書有效期限超過 105 年 12 月 31 日者: 1.是否可以在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依修正前檢驗規定申請系列商品驗證登錄? 2.是否可以在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檢附修正後檢驗標準之報告 CNS3615(102 年版)變更依據標 準,並維持原證書有效期限不變(超過 105 年 12 月 31 日)?抑或是只能檢附修正後檢驗標準之 報告 CNS3615(102 年版)重新申請? 結論: 1.空氣調節機商品得於證書有效期限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依 CNS 3615(98 年版)申請系列增列 案。 2.空氣調節機商品已取得 CNS 3615(98 年版)之商品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證書,得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以 CNS 3615(102 年版)之全項差異試驗報告,申請證書變更審查案,證書有效期 限與原證書相同;或以 CNS 3615(102 年版)之全項試驗報告以新型式申請案,證書有效期限 為三年,並得依規定辦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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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二:優力國際安全認證公司提案 案由: 廠商欲將二次鋰電池組的標稱電壓標示成 10.8Vdc~12.0Vdc,相當於該電池組的工作電壓,請問 能否接受這樣的標示?還是只能標示一個定值? 說明:



結論: 依據 CNS 14857-2(102 年版)第 3.4 節及第 6 節表 1「標準二次鋰單電池」之規定,二次鋰單電 池或電池組應使用單一電壓數值作為標稱電壓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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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三:優力國際安全認證公司提案 案由: 有一鋰單電池的規格書中的 nominal voltage 是 3.7 V,但應用到 2S1P 電池組時,該電池組的標稱 電壓能否標示成 7.2 V(3.6×2)? 結論: 依據 CNS 14857-2(102 年版)第 3.4 節之規定,本案例二次鋰電池組標稱電壓應標示為 7.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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