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5年3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日期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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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5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洪副組長一紳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二、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三、第六組 有關開飲機驗證登錄 RoHS 審查,參照目前電機電子產品審查作業,廠商必須於申請時提供 3 項書面資料: (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廠商提供本聲明書必須誠實填寫產品單元及限用物質含 有情形,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以示對填寫內容之正確性負責。 (2) 「商品檢驗標識樣張位置圖」 (提供或揭露 提供或揭露(網址) 如商品本體/外包裝/標貼/說明書擇一標 示)可以照片或說明書呈現。 (3) 「商品檢驗標識標示位置照片或相關電子檔案」 審查中,廠商提供資料不完全會請廠商補件,若審查文件仍有疑義,必要時請廠商提供有關 RoHS 檢測技術文件或取樣檢查。 第六組連絡窗口: 陳威冶:02-23431869,weiye.chen@bsmi.gov.tw 四、臺中分局 請業者及各指定實驗室於本局驗證登錄線上系統送件時,維持原投件單位(線上投件於臺中分 局,僅能於臺中分局繳納規費及領取證書)。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 李政哲:04-22612161*617,jj.li@bsmi.gov.tw 方凱立:04-22612161*618,ken.fang@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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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六組 105 年 2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0 件。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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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一:臺南分局提案 案由: 廠商對於平板燈外殼熾熱線測試之疑義,說明如下: 做為防電擊保護之絕緣材料透明透光片可通過 650℃熾熱線試驗,惟霧面導光片無法通過 650℃ 熾熱線試驗,霧面導光片是否必須要做熾熱線試驗(相片如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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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於 105.02.23 再提供類似機構(TUV)報告供參(節錄如后),相片顯示雙塑膠片結構,廠商表 示使用的材料與目前的產品相同。惟 TUV 在認證判斷上,只挑選一片塑膠片(並未註明那一片) 做為 Enclosure,以 Glow Wire Test 測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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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CNS14335(88 年版)第 13.3.2 節內容節錄如下:



2.CNS14335(88 年版)第 4.15.1 節內容節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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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1.本案燈具之「透明透光片」屬「防電擊保護之絕緣材質的外部部件」 ,應符合 CNS 14335(88 年版)第 13.3.2 節 650℃熾熱線測試之要求。 2.本案燈具之「霧面的導光片」屬「不能耐第 13.3.2 節 650℃熾熱線測試者」 ,應符合 CNS14335 (88 年版)第 4.15 節之要求。



議題二:臺南分局提案 案由: 原以 A 認可實驗室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辦理驗證登錄並取得證書。於系列案審查時,發現廠商 檢附 B 認可實驗室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含系列型號及原證書登錄之型號)。針對原證書登錄型 號,有 A 及 B 認可實驗室之 2 份型式試驗報告,可能產生之管理疑義提請討論。 說明: (1)廠商與原實驗室因交期、價格……等等因素,導致有更換指定實驗室之需求。 (2)臺南分局意見: 針對原證書登錄型號,廠商另尋新實驗室(B 認可實驗室)測試核發全項完整之型式試驗報告,辦 理驗證登錄之申請作業原則如下: 1.承接案件之新實驗室(B 認可實驗室),接案前應確認廠商生產產品之情形(應含該驗證登錄案 之歷次的核備情形、另新增列之結構…等) ,並應以全測方式評估符合性,發行完整型式試驗報 告(內容應能包含原驗證登錄案所核備之結構、零組件及另新增列結構之情形) ,後續由新實驗 室(B 認可實驗室)應對產品之試驗結果負責。 2.廠商應以核備案提出申請。 3.核備內容:即使原證書登錄型號之結構完全相同,亦視為「結構變更」 ,核備內容必須以「變更 結構(依○○認可實驗室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NO.XXXXXXXXX)之結構」提出申請。 【因審查作業無 法確保 2 份型式試驗報告相同結構之一致性,故不建議以增列方式申請核備】 4.不同意同一登錄型號有 A 結構引用 A 認可實驗室之型式試驗報告,而 B 結構引用 B 認可實驗室 之型式試驗報告之情形。 結論: 臺南分局所提意見,經與會討論結果,基隆、台中、新竹分局及各指定實驗室均無異議,暫依臺 南分局意見辦理,並請臺南分局蒐集其它態樣。連絡窗口:徐政聰(06-2264101#214;Email: ct.hsu@bsm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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