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05年2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日期 2016-03-24
PDF下載 原始檔案下載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5 年 2 月 17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洪副組長一紳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記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第三組 本局於 105 年 1 月 29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530000310 號令辦理 「空氣調節機商品」 性能檢驗標準 CNS 3615(102 年版)之檢驗項目解釋令,請本局指定試驗室及公會轉知相關廠商知悉。 附件公文:



1



二、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 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三、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容引用到 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 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四、第六組 本局二次鋰電池(組)產品檢測驗證業務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移撥至本局臺中分局辦理,請第 六組及各分局受理之案件改分件至臺中分局辦理,並請指定試驗室轉知國內產製及國外進口業 者。 五、第六組 有關開飲機驗證登錄 RoHS 審查,參照目前電機電子產品審查作業,廠商必須於申請時提供 3 項書面資料: (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廠商提供本聲明書必須誠實填寫產品單元及限用物質含 有情形,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以示對填寫內容之正確性負責。 (2) 「商品檢驗標識樣張位置圖」 (提供或揭露 提供或揭露(網址) 如商品本體/外包裝/標貼/說明書擇一標 示)可以照片或說明書呈現。 (3) 「商品檢驗標識標示位置照片或相關電子檔案」 審查中,廠商提供資料不完全會請廠商補件,若審查文件仍有疑義,必要時請廠商提供有關 RoHS 檢測技術文件或取樣檢查。 六、新竹分局 LED 燈泡、螢光燈管、省電燈泡及緊密型螢光燈管等光源商品,報驗義務人提出標示變更,如 功率、發光效率等,為符合商品檢驗法等相關法規要求以及本局商品後市場管理,在商品完全 未變更前提下,更改本體或包裝標示內容,請報驗義務人必須透過原測試試驗室評估並應以系 列方式申請。 七、臺中分局 請業者及各指定實驗室於本局驗證登錄線上系統送件時,維持原投件單位(線上投件於臺中分 局,僅能於臺中分局繳納規費及領取證書)。 臺中分局連絡窗口: 李政哲:04-22612161*617,jj.li@bsmi.gov.tw 方凱立:04-22612161*618,ken.fang@bsmi.gov.tw



2



八、第六組 105 年 1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4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3



討論議題:

議題一:金工中心代業者提案 案由: 開飲機預定於今年 12 月 1 日修正檢驗規定,增列檢驗標準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 (102 年版)之規定(RoHS) ,惟在標示範例上所看到的單元項目,並未明確說明。詢問國內幾家實驗 室,開飲機「含有標示」 (RoHS)要如何執行也不清楚,希望藉此釐清。 說明: 1.塑膠料件:如果取得加工前的石化原料與顏色原料的 RoHS 證明即可(塑膠射出成型前的證明); 還是要該塑膠零件需射出成型後,單獨的 RoHS 測試。 2.包裝材料:例如紙箱、說明書、包裝袋、保利龍…等,包裝材料是否要做。 3.貼紙料件:1 台產品有 10 來張的貼紙,例如水位標示貼紙、燈號指示貼紙、使用注意貼紙、規 格標示貼紙、服務電話…等許多貼紙,是否要做測試。 4.螺絲料件:1 台產品有數種螺絲,因螺絲材質或鋼性不同而種類多,是否要做測試。 5.如沒明訂清楚 1 台開飲機的料件約 150~200 種,若全部材料做測試,費用需數十萬,全系列測 試要近百萬,費用過於龐大。 結論: 1.RoHS 測試以塑膠零件射出成型的樣品檢測,若廠商可提出 EN 50581 或 QC080000 的品質管制 文件證明原料加工為成品的製程未額外加入其他物質者,則石化原料與顏色原料的 RoHS 原料 證明仍可被接受,本局審查時,若對其製程管制有疑慮時會加以抽測確認。 2.依據 CNS 15663 第 3.9 節「單元:構成設備本體之零組件(備考:數個單元可構成 1 件產品『1 個設備本體』)」及第 5 節「含有標示:…,以表列或其他類似方式,將電機電子類設備中各單 元或類似部分(例:外殼、電路板及配件等),依化學符號對含有情況加以標示」規定,故包裝 材料及貼紙料件不列入「含有標示」 (RoHS)要求。 3.螺絲料件為構成本體零組件一部分,需列入「含有標示」 (RoHS)要求。 4.建議廠商向已取得「含有標示」 (RoHS)電器產品各單元供應商採購所需之零組件,以減少成 品的驗證費用及時間。



4



議題二:台灣三菱電機公司提案 案由: CSPF(冷氣季節性能因數)多聯 VRF 幹管式系列組合空調機之性能抽測「室內/外機組合」測試 原則確認。 說明: 1.CSPF(冷氣季節性能因數)明文規定多聯式 VRF 幹管式系列組合空調機,驗證登錄性能測試 時之室內機搭配組合,係由廠商自行提出代表性之組合送驗測試。當然日後各廠商在市場銷售 上述產品之任何內機搭配組合的性能;不可低於當初送測時之室內機搭配組合所取得認證之性 能數值(不得少於銘版標示值之 95%)。若發現不符合此原則或規定時,即屬違反規定。也就是 說各廠商提出送驗測試之代表性組合必須為「最差組合」 。 2.基於公平、遵守法律規制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之原則,後市場抽測之目的在確保及驗證各廠商在 市場上銷售之產品均能符合上述 CSPF 相關規定。而一致性會議的目的,在檢討並統一測試方 法,以消弭各廠商對於試驗組合及試驗條件解釋的曖昧不明或認知不同。 結論: 幹管型系列組合(VRF)空氣調節機,依 CNS 14464(99 年版)附錄 I.3.32 節或 CNS 15173(99 年版)附錄 I.3.22 節要求之試驗組合作為受測之基本型式樣品,廠商送測試驗組合之樣品應考量 其性能是否能涵蓋全部之系列型式,而具代表性之機種,是以廠商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登錄之 型式及系列型式應均能符合公告之檢驗標準。 附註:摘錄本局相關規定供參 1.商品檢驗法: 第 4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以下內容省略) 第 49 條 標準檢驗局確保商品符合本法規定,得派員對下列場所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檢查: 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 三、安裝使用之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 (以下內容省略) 第 50 條 標準檢驗局因前條檢查或其他情事,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 一、向報驗義務人、經銷者或其他關係人查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 二、派員前往前條第一項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取樣檢驗或請報驗義務 人或經銷者提出與涉違規商品同型式之產品送驗。 三、必要時,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加以封存,交第一款之代表人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 (以下內容省略) 2.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8 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驗證機關(構)得派員至證書名義人或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 進口商、經銷商或相關處所執行取樣檢驗。

5



(以下內容省略) 3.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 一、經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二、經市場監督購、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 (以下內容省略)



6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