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第59次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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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函

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傳  真:02-23433699 聯 絡 人:謝志昌 33438421 電子郵件:jcchang@ncc.gov.tw



受文者: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決字第105430045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驗一致性第59次會議紀錄.doc、審驗一致性第59次會議簽到表.pdf、第105012 71號提案 UWB _TransferJet.doc、第10501272號提案 USB C手機之充電器 A輸 出5V3A.doc、第10501273號提案 STD A type 充電器電流規格3A.doc、第1050127 4號提案_Type C充電器.doc、第10501275號提案 已認證4G手機審驗問題.doc、 第10501276號提案 TDD Band 41及38檢測問題.doc、第10501277號提案_LTE Band 38 41.doc、第10501278號提案 _4G手機新頻段標示.doc、第10501279號提案 _ 4G手機PWS簡訊標頭.doc、第10501280號提案_特殊功能性4G手機的PWS機制.doc 、第10501281號提案_ZTE PLMN問題.doc、第10501282號提案_PWS轉換期.doc(請 至附件下載區下載附件,附件下載網址:http://opweb.ncc.gov.tw/【登入序號 :M01005】本附件下載區僅提供六個月內之公文附件下載)



主旨:檢送本會105年1月8日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 驗一致性第59次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正本: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程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耕興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快特電 波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翔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挪威商聯廣驗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副本: 2016/03/07 08: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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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9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5年1月8日(星期五)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參、主席:謝科長志昌 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伍、結論: 一、依衛生福利部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3C產品加註警語行政 指導原則」規定,手持式行動電話機(手機)及具通話功能之平板 電腦於104年1月1日後經型式認證合格,並於105年1月1日後繼續販 賣者,於105年1月1日起應符合該規定標示警語及注意事項。 二、驗證機構受理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同意他人使用審驗合格標籤之申 請,不得收取費用。 三、為避免民眾以終端產品標示所含完全模組之審驗合格標籤號碼,於 本會型式認證查詢網頁之查詢結果卻無該終端產品之外觀照片或清 冊,驗證機構受理該等模組申請案件時,應請模組申請廠商切結, 要求裝置該等模組終端產品之廠商應於該產品上市前,提供使用該 等模組之終端產品外觀照片或清冊之電子檔(均須標註終端產品之 廠牌、型號、產品名稱) ,由模組申請廠商轉送驗證機構,以利驗證 機構上載該等模組及其終端產品之外觀照片或清冊於本會型式認證 查詢網頁,以供民眾查詢。 四、驗證機構受理型式認證時,應建議申請廠商於網站、電視購物、報 紙及雜誌等媒體刊登販賣經型式認證合格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與低 功率射頻電機,宜標示審驗合格標籤號碼,以利民眾辨識。 五、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2案,各提案經 充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501271-10501282) 。 陸、散會:下午7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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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陳威呈



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501271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TransferJet 中心頻率為 TransferJet 之主波是 4480MHz, 4480MHz,亦即主波,RF 台灣開放頻段 4224~4752MHz , 依 功率極低約-70 dBm,使用 據 LP0002 4.12.1 解釋,主波落在 Pi/2 shift BPSK + DSSS 調 工作頻率內,故本產品應符合規 變,頻寬約為 560MHz,其 章定義。 應用在手機平板電腦之間的 近距離傳輸(類似 NFC 傳輸 距離小於三公分),此產品是 否可申請。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5 年 1 月 8 日



1. 交通部已開放 4224-4752MHz 供採用超寬頻技術(UWB)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於次要條件下使 用,爰同意本案採個案方式認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4 條規定,在本會低功率射 頻電機技術規範(LP0002)未增訂完成前,得使用 4200~4760MHz 並引用 FCC part 15 F 標準, 由具 4200~4760MHz 檢測能量的國內合格實驗室或國外 MRA 合格實驗室做檢測報告(應檢測 到 40GHz),再交由驗證機構審驗發證。 2. 建議廠商向交通部反應,請交通部再開放 UWB 頻段到 4200~4760MHz。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提案編號:10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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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為因應目前手機 產品搭配的快速 充電器, 其輸出 規格已與CNS 15285及相關一 致性會議的要求 不同 (此案例中 5Vdc/2.5A; 12Vdc/1.25A) (第48次一致性 會議, 提案編 號: 10109068; 第51次一致性會 議, 提案編號: 10211210; 第52 次一致性會議, 提案編號: 10302216; 第53 次一致性會議, 提案編號: 10308228; 第55 次一致性會議, 提案編號: 10311242), 因此提出討論相 應做法。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 之名稱) BSMI: 104.06.24 資訊與 影音商品檢測技術 一致性研討會會議 紀錄: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提案編號: 10501272



客戶提問: 支援 USB Type C 充電 器充電的手機產品,搭 配指定之 USB Type A 介面輸出(5Vdc/2.5A; 9Vdc/1.67A; 12Vdc/1.25A)之充電 器,是否可以符合 NCC 認證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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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第 48 次一致性會議) 輸出電流放寬到 2.5A。 (參考第 51 及 52 次一致性 會議)檢測時應依照 PLMN 技術規範中所要求之 CNS15285 相關章節評估 其它額定電壓輸出之條 件,並依 CNS15285 第 4.5 及 5.6 節之測試方式,增加 評估其它額定電壓之條件 (參考第 55 次一致性會 議 ): USB Type C 輸出 2.5A 以下(含)時: 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不 特定 USB cable)都配置自 動偵測電路的前提下,電流 可放寬到 2.5A。 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不 特定 USB cable)的 CNS15285/ CNS14336-1 所 有測試項目都要檢測,另增 加評估須符合下列項目: (1) 特定充電器搭配該特 定 USB cable+其他品牌手 機時,電流不可超過各組額 定電流輸出的 +10%,正常 /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2) 一般充電器搭配其他廠 牌/型號 USB cable+該特定 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 2.0A +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 不可超過。 (3) 特定充電器搭配其他廠



一致性會議.pdf



決議: 1. 交換電源供應器 具有 USB Type C (USB 3.1)輸出 介面及多組額定 輸出時,Label 1. 及手冊無需標示 各額定使用狀態 或條件。 2. 使用上述電源供 2. 應器供電之終端 設備,相關規定 如下: (1) 終端設備 檢附上述電 源供應器 : 手 冊需註明類 似 「本產品僅 可搭配指定 電源供應器 (廠家及型 號),不可自 行更換非指 定電源供應 器」 或 「消費



提案編號:105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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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需要至合 格經銷商或 維修站替換 特定電源供 應器」 文字說 明。 (2) 終端設備 檢附上述電 源供應器 , 惟 手冊無特別 註明前述內 3. 容 : 進行安規 測試時 , 於異 常測試章 節 , 另需加測 輸入電壓 20Vdc 於終 端設備。



牌/型號 USB cable+其他品 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 2.0A+10%,正常/異常情況 下皆不可超過。 (4)充電器輸出電壓都必須 在各組額定輸出的 Vdc±5% 之間。 (5) 須確認該特定 USB cable 可承受各組輸出的最 大之電流。 型式認證證明及使用說明 書須標示於該特定手機、特 定 USB Cable 與特定充電 器的廠牌型號,及搭配該特 定手機、特定 USB Cable 與特定充電器充電時的充 電器輸出規格資訊,與充特 定電器搭配其他手機或其 他 USB Cable 時的充電輸 出規格資訊。 開會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Adapter 輸出埠仍須為 USB STD – A type,輸出電流大於 2A 且小於或等 於 3.0A 時),搭配不具備偵測電路之 USB Cable 時,依下列方式追加檢測: 一. 若手機之使用手冊有註明類似「本包裝盒內之器材及配件均以成套/成組檢驗,符合相關規 定,不可自行更換非指定充電器」或「消費者需要至合格經銷商或維修站替換特定充電器」 等注意文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都配置自動偵測電路的前提下,該充電器規格可放寬到 5Vdc/3.0A(含); 9Vdc/1.67A(含); 12Vdc/1.25A(含) 。 2. 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的CNS15285/ CNS14336-1所有測試項目都要檢測。 3. 追加評估下列項目: (1) 特定充電器搭配不具偵測電路之 USB cable+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各組額定 電流輸出的 +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2) 特定充電器輸出電壓都必須在各組額定輸出的 Vdc±5%之間。 (3) 須確認該 USB cable 可承受各組輸出的最大之電流。 4. 型式認證證明須標示該特定手機、USB Cable與特定充電器的廠牌型號,及搭配該特定手 機、USB Cable與特定充電器充電時的充電器輸出規格資訊。 二. 手機之使用手冊未註明前述注意文字內容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都配置自動偵測電路的前提下,該充電器規格可放寬到 5Vdc/3.0A(含); 9Vdc/1.67A(含); 12Vdc/1.25A(含) 。 2. 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的CNS15285/ CNS14336-1所有測試項目都要檢測。 提案編號:10501272 第 2/3 頁



3. 追加評估下列項目: (1) 特定充電器搭配不具偵測電路之 USB cable+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各組額定 電流輸出的 +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2) 特定充電器輸出電壓都必須在各組額定輸出的 Vdc±5%之間。 (3) 須確認該 USB cable 可承受各組輸出的最大之電流。 (4) 一般充電器搭配其他廠牌/型號 USB cable+該特定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 2.0A +10%, 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5) 特定充電器搭配其他廠牌/型號 USB cable+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 2.0A+10%, 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4. 型式認證證明及使用說明書須標示於該特定手機、USB Cable與特定充電器的廠牌型號,及 搭配該特定手機、USB Cable與特定充電器充電時的充電器輸出規格資訊,與特定充電器 搭配其他手機或其他USB Cable時的充電輸出規格資訊。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提案編號:105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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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1 月 6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501273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手機充電器 Type A 介 1.為使充電器能更加廣泛滿 第 53 次一致性會議 面輸出電流為 2 A 以 足各行動裝置的充電需 提案編號 10308228 上是否可以符合 NCC 求,手機充電器製造商欲 認證要求? 推出輸出電流 2 A 以上的 第 55 次一致性會議 提案編號 10311242 充電器。 2.一般交換式電源供應器須 符合的安規要求為 IEC 60950-1 (CNS 14336-1),標 準內要求的輸出功率須低 於 240 VA,若充電器符合 標準內的電力限制型電源 (LPS),則電壓須小於 30 V,電流須小於 8 A,電力 須小於 100 VA。業者產品 雖符合安規要求,但在搭 配行動裝置販售時卻受到 限制。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1.建議產品在符合CNS 14336-1中LPS規定,放 寬電壓與電流之限制。



開會日期: 105 年 1 月 8 日



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Adapter 輸出埠仍須為 USB STD – A type,輸出電流大於 2A 且小於或等 於 3.0A 時),搭配不具備偵測電路之 USB Cable 時,依下列方式追加檢測: 一. 若手機之使用手冊有註明類似「本包裝盒內之器材及配件均以成套/成組檢驗,符合相關規 定,不可自行更換非指定充電器」或「消費者需要至合格經銷商或維修站替換特定充電器」 等注意文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都配置自動偵測電路的前提下,該充電器規格可放寬到 5Vdc/3.0A(含); 9Vdc/1.67A(含); 12Vdc/1.25A(含) 。 2. 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的CNS15285/ CNS14336-1所有測試項目都要檢測。 3. 追加評估下列項目: (1) 特定充電器搭配不具偵測電路之 USB cable+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各組額定 電流輸出的 +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2) 特定充電器輸出電壓都必須在各組額定輸出的 Vdc±5%之間。 (3) 須確認該 USB cable 可承受各組輸出的最大之電流。 4. 型式認證證明須標示該特定手機、USB Cable與特定充電器的廠牌型號,及搭配該特定手 機、USB Cable與特定充電器充電時的充電器輸出規格資訊。 二. 手機之使用手冊未註明前述注意文字內容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都配置自動偵測電路的前提下,該充電器規格可放寬到 5Vdc/3.0A(含); 9Vdc/1.67A(含); 12Vdc/1.25A(含) 。 2. 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的CNS15285/ CNS14336-1所有測試項目都要檢測。 提案編號:10501273 第1/2頁



3. 追加評估下列項目: (1) 特定充電器搭配不具偵測電路之 USB cable+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各組額定 電流輸出的 +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2) 特定充電器輸出電壓都必須在各組額定輸出的 Vdc±5%之間。 (3) 須確認該 USB cable 可承受各組輸出的最大之電流。 (4) 一般充電器搭配其他廠牌/型號 USB cable+該特定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 2.0A +10%, 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5) 特定充電器搭配其他廠牌/型號 USB cable+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 2.0A+10%, 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4. 型式認證證明及使用說明書須標示於該特定手機、USB Cable與特定充電器的廠牌型號,及 搭配該特定手機、USB Cable與特定充電器充電時的充電器輸出規格資訊,與特定充電器 搭配其他手機或其他USB Cable時的充電輸出規格資訊。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提案編號:105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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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1 月 6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501274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手機充電器為 Type C 為加快行動裝置的充電與 (USB 3.1)介面是否可 資料傳輸速度及使用便捷 符合 NCC 認證要求? 性,業者陸續推出 Type C 規格的行動裝置、充電器及 充電線,但此介面規格並不 相容原 Type A 之插頭與線 材。



1.建議須提供Type C轉 Type A之轉接器或轉 接線得接受申請。 2. CNS15285針對STD-A 介面的測試項目將不 適用。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5 年 1 月 8 日



1.手機搭配充電器本體端為Type C (USB 3.1) 插座者,須同時提供Type C插頭轉STD- A插座之轉換 器或轉換連接線(Type C插頭轉STD- A插座)一同販售,才接受型式認證申請。 2.Type C插頭轉STD-A插座之轉換器或轉換連接線,其STD-A插座端須符合電性要求:符合CNS15285 標準規範第A4.2.3.2節。並須符合下列第2.1點之規定或提供第2.2點之測試報告: 2.1 機械性要求: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A4.2.2 節、絕緣電阻: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第 A4.2.3.3節 、 絕緣耐電壓 : 符合CNS15285標準規範第A4.2.3.4節 、 低接點電阻 : 符合CNS15285 標準規範第A4.2.3.5節、接點電容:符合CNS15285標準規範第A4.2.3.6節、連接介面絕緣 材料之材料類別:至少應為V-2。 2.2 USB-IF 技術規範之測試報告,並須包含第 2.1 點項目 CNS15285 附錄 A 之 STD-A 介面電性 要求。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原充電器端 STD- A 插座之檢測項目改



提案編號:105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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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01 月 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手機廠商反應已認證手機 若要增加新 PWS/CBS 功能, 約需 6 個月做 PWS/CBS 軟 體調整, 然後才能對用戶端 升級,客戶建議有 6 個月轉 換期,且新增 2.5-2.6GHz 頻 段與新 PWS/CBS 功能可以 分別補認證。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提案編號: 10501275



廠商提問:104 年 12 月公告 修訂的新版 PLMN10/PLMN08 自 105 年 3 月 1 日實施,請問原已認 證的手機若要繼續販售是 否須依新版 PLMN10/PLMN08 補做新 PWS 功能?能否有半年轉換 期限?原已認證的手機 , 新增 2.5-2.6GHz 頻段與新 PWS 功能 , 是否可以分別補認證?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5 年 1 月 8 日



1. 民國 105 年 3 月 1 日起,3G 及 4G 手機之型式認證及系列產品認證均須符合新版 PLMN08/PLMN10(104 年 12 月修訂)。 2. 原以修正前 PLMN08/PLMN10 取得審定證明之手機,建議手機廠商儘速依新版 PLMN08/PLMN10 辦理審驗,審驗費均以新案方式收費,並得核發同證號之審定證明;新版 PLMN10 之 2.5-2.6GHz 頻 段及 PWS 功能,可分別辦理審驗。 3. 以新版 PLMN08/PLMN10 辦理審驗 , 其檢驗報告及審定證明均須加註 PLMN08/PLMN10 年度版本資 訊,以資辨別。 4. 請驗證機構提供經新版 PLMN08/PLMN10 型式認證合格、取得審定證明之手機清單(須含廠牌、型 號及軟體版本等相關資訊) ,本會將於本會網站公布該清單,以提供民眾選購參考。 5.本會建議以 OTA(Over-the-Air)方式技術升級提供新版 PLMN08/PLMN10 之 PWS 功能,對民眾 使用之手機提供更新服務。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提案編號:1050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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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01 月 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 (需註明文 方法) 件或檔案之 名稱) 建議 4G LTE 手 機若同時支援 TDD Band 38 及 Band 41, 可 簡化只檢測時 檢測 band 41 ; 若手機僅支援 TDD Band 38, 則檢測 Band 38。 提案編號: 10501276



4G LTE 手機若同時支援 TDD Band 38 (2570 – 2620MHz) 及 Band 41 (2500~2690MHz), 檢測 時是否能簡化只檢測 Band 41?



新版 PLMN10 第 2 章節 2.2 分時雙工: 2500MHz 與 2600MHz 頻段 (2570MHz~2620MHz)。 2.3 分頻雙工或分時雙工: 2500MHz 與 2600MHz 頻段 (2500MHz~2570MHz 與 2620MHz~2690MHz,此兩段 範圍為兩種分工模式皆可使 用,採分頻雙工,其上行 2500MHz~2570MHz;下行 2620MHz~2690MHz)。 在 TDD 模式下 LTE band 41 頻 率範圍 2500~2690MHz 包含了 Band 38 的 2570 – 2620MHz。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5 年 1 月 8 日



4G LTE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若同時支援我國開放之 TDD 2570~2620MHz (Band 38) 及 TDD 2500~2690MHz (Band 41)頻段,依下列方式檢測: 1. TDD 2570~2620MHz (Band 38)之功率限制、發射頻譜波罩、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相鄰頻道 洩漏功率比、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之檢測頻道,採低、中、高等 3 個頻道檢測。 2. TDD 2500~2690MHz (Band 41)之功率限制、發射頻譜波罩、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相鄰頻道 洩漏功率比、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之檢測頻道,採低、高等 2 個頻道檢測。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提案編號:105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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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501277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或檔案之 名稱) 依據已新增 TDD 因為測試項目中,當採用部 PLMN10 2.6GHz 頻段之 分 RB(Partial Resource 3GPP 36.521 PLMN10 法規 , 因為公 Block)時,均會測試到低、 告之頻段 (中)、高的頻道,因此在 2500-2690MHz 均可 Band 38 與 41 會測試到不同 作為 TDD 方式使用, 的低跟高的頻道,是否能以 根據 3GPP 頻譜規 Band41 測到的結果代表 劃,該頻段可有 Ban38 測試結果,需要討 Band38 論。特別是鄰頻輻射部分, (2570-2620MHz) 與 若採用 Band38 系統時,是 Band 41 否可能會對 LTE FDD 系統 (2496-2690MHz)兩種 (2500-2570MHz, 選擇,因為 Band41 有 2620-2690MHz)造成 包含到 Band38 的頻 Near-Far 的干擾。 段,測試時需要針對 Ps. 2570-2575MHz, 兩種頻段個別測試, 2615-2620MHz 為保護頻帶 或是只須測試較大頻 段的 Band41。



由於手機若不符規定 時 , 可能會造成鄰頻其他 行動業者上行或下行的 干擾,建議 Band38 與 41 皆須測試,或採以 Band41 為主體,加測 Band38 之頻譜波罩 (MASK)與相鄰頻道洩漏 功率比(ACLR)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5 年 1 月 8 日



4G LTE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若同時支援我國開放之 TDD 2570~2620MHz (Band 38) 及 TDD 2500~2690MHz (Band 41)頻段,依下列方式檢測: 1. TDD 2570~2620MHz (Band 38)之功率限制、發射頻譜波罩、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相鄰頻道 洩漏功率比、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之檢測頻道,採低、中、高等 3 個頻道檢測。 2. TDD 2500~2690MHz (Band 41)之功率限制、發射頻譜波罩、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相鄰頻道 洩漏功率比、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之檢測頻道,採低、高等 2 個頻道檢測。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提案編號:1050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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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01 月 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 件 (需註明 文件或 檔案之 名稱) 第 52 次 會議 提案建議(解決方 法) 提案編號: 10501278



1. 台灣 4G LTE 開放頻段: FDD band 28: 2.5~2.6GHz 新頻段後( FDD 703-748MHz/758-803MHz band 7: FDD band 8: 2500-2570MHz/2620-2690M 885-915MHz/930-960MHz FDD band 3: Hz、 TDD band 38: 1710-1770MHz/1805-1865MHz 2570-2620MHz、TDD band FDD band 7: 41: 2500 2690MHz), 2500-2570MHz/2620-2690MHz TDD band 38: 2570-2620MHz 若手機沒有支援台灣開放 TDD band 41: 2500 -2690MHz。 的全部頻段,手機做型式認 證時申請書、使用手冊及外 台灣 4G LTE 開放 包裝上要如何標示頻段資 訊?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5 年 1 月 8 日



1. 我國行動寬頻業務頻段如下: 1.1 分頻雙工(Frequency Division Duplex 簡稱 FDD):700MHz 頻段(上行 703MHz~748MHz; 下行 758MHz~803MHz)、900MHz 頻段(上行 885MHz~915MHz;下行 930MHz~960MHz) 、 1800MHz 頻段(上行 1710MHz~1770MHz;下行 1805MHz~1865MHz)。 1.2 分時雙工(Time Division Duplex 簡稱 TDD):2500MHz 與 2600MHz 頻段(2570MHz~ 2620MHz)。 1.3 分頻雙工或分時雙工:2500MHz 與 2600MHz 頻段(2500MHz~2570MHz 與 2620MHz~ 2690MHz,此兩段範圍為兩種分工模式皆可使用,採分頻雙工,其上行 2500MHz~2570MHz; 下行 2620MHz~2690MHz)。 提案編號:10501278 第 1/2 頁



2. 辦理型式認證時,須在申請書、測試報告及審定證明的器材名稱註明具備之行動寬頻頻段(例: 4G 手機(LTE FDD700/900/1800/2600、TDD 2570-2620/2500 -2690MHz))。 3. 為方便消費者選購時容易辨識,避免消費爭議,申請者於販售 LTE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時,應在 廣告文宣、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充分揭露該電信終端設備支援行動寬頻頻段資訊(例:通 訊介面規格:LTE FDD700/900/1800/2600、TDD 2570-2620/2500 -2690MHz) ,以充分揭露資訊, 申請型式認證時並應提出切結書。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提案編號:1050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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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提案日期: 105 年 01 月 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 (需註明文 方法) 件或檔案之 名稱) 第 10311248 號提案 提案編號: 10501279



廠商提問:PWS 簡訊標頭文字原 第 55 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第 本由各家手機製造商自行設計, 10311248 號提案結論: 1. 行動 請問 104 年 12 月公告修訂 寬頻手持式行動臺須符合技術 PLMN10/PLMN08 後,手機的 PWS"簡訊標頭" 是否一定要跟 新版 PLMN10/PLMN08 的"類別 名稱" 一致 ? 另,新 PLMN10/PLMN08 未定義 英文的 PWS"簡訊標頭",廠商建 議:若手機是在英文模式下,則 PWS"簡訊標頭"的文字應依照國 際 3GPP 或 J-STD-100 規定顯示即 可。 規範 PLMN10 第 5.4 章節公眾告 警廣播簡訊功能(Public Warning System,PWS)規定,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增加測試及審驗 「通道 4393 : 英文業者測試公眾 告警廣播簡訊」 。 2. 測試認證時 , 應以基地臺模擬 器經由通道 4370/4380/4383/4393 傳送簡訊 內文,手機接收後顯示的簡訊內 文應相符。至於簡訊標頭文字則 由各家手機製造商自行設計。 3. 目前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正著手建置全國災防告警 細胞廣播訊息中心及統一訊息 交換格式,將來建置完成啟用 時,手機接收到 PWS 通知時, 應依照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公布之統一訊息交換格式 的簡訊內如實顯示。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5 年 1 月 8 日



手機接收到 PWS 訊息顯示之訊息內容標頭,應依新版 PLMN10 附表八及 PLMN08 表五之一的訊 息碼類別名稱顯示。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提案編號:105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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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日期: 105 年 01 月 5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提案主旨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 (需註明文 方法) 件或檔案之 名稱) 第 10312267 號提案 建議兒童、老人 用特殊功能性 手錶手機 (feature phone) 依其螢幕顯示 方式決定 PWS 功能: a.沒有螢幕=> 不需 PWS 顯示 功能 b.有完整螢幕 => 需具備 PWS 顯示功能 c.簡易型螢幕, 無法完整顯示 字串=> 不需 PWS 顯示功能. 提案編號: 10501280



現在有兒童、老人用的特殊功能 性手錶手機(feature phone),具備 3G/4G 語音通話功能,是否可以 不具備 PWS?



1. 第 57 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第 10312267 號提案結論:修正第 53 次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 10308222 結論 : 「具備 4G 功能, 並有語音通話及螢幕顯示功能 的手持式電信終端設備,須符合 PLMN10 技術規範第 5.14 節公 眾告警廣播簡訊功能(Public Warning System , PWS)之規定 。 」 2. 新版 PLMN10/PLMN08 終端 設備具接取語音服務功能者須 具備 PWS/CBS 功能. 3. 特殊功能性手機(feature phone), 手錶手機具備 3G/4G 語音通話功能, 但不一定有螢 幕.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5 年 1 月 8 日



兒童、老人用等特殊功能性手錶手機(feature phone)依其螢幕顯示方式決定 PWS 功能: 1.沒有螢幕:不需具備 PWS 之訊息內容顯示、聲響及振動信號。 2.有完整螢幕:需具備 PWS 之訊息內容顯示及聲響信號。 3.僅能顯示短字串之簡易型螢幕:需具備 PWS 之訊息內容顯示及聲響信號,並得不顯示訊息碼類 別名稱標頭。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填寫。



提案編號:1050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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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日期: 提案主旨 105 年 1 月 5 日 提案編號: 10501281 提案說明 相關文件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依據及理由) (需註明文件或 檔案之名稱)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1. LTE 2.6GHz 於 105/3/1 施實後,是 否會追溯先前的產品?何種狀況需 補測?是否有緩衝期? 2. 3G Feature phone 是否需測 PWS? 訊息的類別名稱要求是否需符合? 3. 之前取證的 3G/4G 手機,是不是要重 新認證 PWS? 4. PWS 訊息碼皆需全測嗎?報告應如 何呈現?. 5. 已接收 PWS 訊息要求設備 a)可回顧 訊息, b)需忽略重複訊息, c)不可編 輯與轉發訊息,以上報告應如何呈 現? 6. 訊息碼 911/919 產生信號為告警聲 響與告警振動是否也符合 PWS 要 求?一般聲響可否設定為音樂? 7. 告警聲響與告警振動信號可由使用 者提前終止,是否皆需符合? 報告 應如何呈現? 8. 105/3/1 法規強制實施日即將到來目 前那些實驗室具備檢測能力?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105 年 1 月 8 日



1. 民國 105 年 3 月 1 日起,3G 及 4G 手機之型式認證及系列產品認證均須符合新版 PLMN08/PLMN10(104 年 12 月修訂)。 2. 原以修正前 PLMN08/PLMN10 取得審定證明之手機,建議手機廠商儘速依新版 PLMN08/PLMN10 辦理審驗,審驗費均以新案方式收費,並得核發同證號之審定證明;新版 PLMN10 之 2.5-2.6GHz 頻段及 PWS 功能,可分別辦理審驗。 3. 以新版 PLMN08/PLMN10 辦理審驗 , 其檢驗報告及審定證明均須加註 PLMN08/PLMN10 年度版 本資訊,以資辨別。 4. 請驗證機構提供經新版 PLMN08/PLMN10 型式認證合格、取得審定證明之手機清單 (須含廠牌、 提案編號:10501281 第 1/2 頁



型號及軟體版本等相關資訊) ,本會將於本會網站公布該清單,以提供民眾選購參考。 5.本會建議以 OTA(Over-the-Air)方式技術升級提供新版 PLMN08/PLMN10 之 PWS 功能,對 民眾使用之手機提供更新服務。 6.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接收到 PWS 訊息顯示之訊息內容標頭 , 應依新版 PLMN10 附表八及 PLMN08 表五之一的訊息碼類別名稱顯示。 7. PWS 訊息接收功能應對不同 Band 測試,檢驗報告須有 1 個 Band 之完整測試數據,其它 Band 以表格方式呈現檢測結果”符合/不符合”。 8.新版 PLMN08/PLMN10 之 PWS 訊息接功能規定之各項測項(例如:訊息碼之訊息內容語言、類 別名稱、預設接收或關閉、可否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開啟或關閉、可回顧訊息、自動忽略重複訊息、 不可由使用者編輯與轉發訊息、由使用者提前終止…等),應對不同 Band 測試,檢驗報告以表格 方式呈現檢測結果”符合/不符合”。 9. 3G 功能性手機(Feature phone)依其螢幕顯示方式決定 PWS 功能: a.沒有螢幕:不需具備 PWS 之訊息內容顯示、聲響及振動信號。 b.有完整螢幕:需具備 PWS 之訊息內容顯示及聲響信號。 c.僅能顯示短字串之簡易型螢幕:需具備 PWS 之訊息內容顯示及聲響信號,並得不顯示訊息碼 類別名稱標頭。 10.訊息碼 911/919 不可設為產生告警聲響信號及告警振動信號,應設為產生一般聲響及一般振動 信號,一般聲響信號可為音樂信號。 11.本會網站公告我國認可之國內電信設備測試實驗室名單已就具新版 PLMN10/PLMN08 技術規範 檢測能力之實驗室,加註 PLMN10/PLMN08 的年度版本資訊,以資辨別。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提案編號:10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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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低功率射頻電機 ■電信終端設備 提案主旨 提案說明 (依據及理由) 提案編號: 10501282 相關文件 (需註明文件 或檔案之名 稱) 提案建議(解決方法)



手持式行動電話機新增 自 105/3/1 日起手持式行動電話 PWS 功能一案 機內建 3/4G 功均應檢測 PWS 公 共告警系統功能,那麼在 105/3/1 前取證且尚在販售及出貨的 3G 或 4G 的手持式行動電話機是否 仍補測試? 104 年 11 月 6 日的公 開說明會提到是非強制性的。



建議仍是非強制性的,或 是延長補測時間。



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



開會日期: 105 年 1 月 8 日



1. 民國 105 年 3 月 1 日起,3G 及 4G 手機之型式認證及系列產品認證均須符合新版 PLMN08/PLMN10(104 年 12 月修訂)。 2. 原以修正前 PLMN08/PLMN10 取得審定證明之手機,建議手機廠商儘速依新版 PLMN08/PLMN10 辦理審驗,審驗費均以新案方式收費,並得核發同證號之審定證明;新版 PLMN10 之 2.5-2.6GHz 頻段及 PWS 功能,可分別辦理審驗。 3. 以新版 PLMN08/PLMN10 辦理審驗,其檢驗報告及審定證明均須加註 PLMN08/PLMN10 年度 版本資訊,以資辨別。 4. 請驗證機構提供經新版 PLMN08/PLMN10 型式認證合格、取得審定證明之手機清單(須含廠 牌、型號及軟體版本等相關資訊) ,本會將於本會網站公布該清單,以提供民眾選購參考。 5.本會建議以 OTA(Over-the-Air)方式技術升級提供新版 PLMN08/PLMN10 之 PWS 功能,對 民眾使用之手機提供更新服務。 備註: 1.對不同的提案主旨,請個別填具提案處理單。 2.提案編號由 NCC 填寫



提案編號:105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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