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105_03.16決議
日期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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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105 年 03 月 16 日上午 0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洪副組長一紳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張峻源(02-86488058 分機 628)

六組(電磁科)宣導事項 一、有關驗證登錄申請書中「型式」欄位: 針對以同一型式申請驗證登錄證書,型式中若有括號,括號內有前導字” 本型式係”,則括號內內容視為對該型式之說明,產品標籤型式欄位得不 標示該括號及說明內容,惟在前導字”本型式係”後之說明必須清楚且有意 義;反之若括號內無上述前導字,則視為型式之一部分。 狀況一: 型式:ABC(123) 狀況二: 型式:ABC(本型式係使用型號 123 之主機板) 上例狀況一之產品標籤型式欄位應為 ABC(123);而狀況二之型式欄位得 為 ABC。 三組宣告事項 一、有關 RoHS 相關宣導事項: 1. 樣張標示於本體、包裝或標貼時,應一併提供相關佐證照片;樣張如 係標示於說明書時,除擷取該說明書呈現樣張頁面外,亦須一併提供 說明書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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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獲得 RoHS 法規的證書,若欲異動申請,需檢附文件如下 申請類別 電子化需 檢附文件 勾選 系列申請 含有 重新檢附 RoHS 相關文件(因涉及增加 RoHS 產品系列) 07_0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07_02 商品標籤及商品檢驗標識(如照 片或相關電子檔案) 07_03 樣張及其標示位置 核備申請 含有 重新檢附 RoHS 相關文件(因涉及異動 RoHS 產品組件) 07_0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07_02 商品標籤及商品檢驗標識(如照 片或相關電子檔案) 07_03 樣張及其標示位置 變更申請(ex.工廠 or 不涉 含有 因不涉及 RoHS 含有情況異動, RoHS 及 RoHS 含有情況異動) 07_99 項下檢附原 RPC 證書掃描檔 延展申請(不涉及 RoHS 含 含有 因不涉及 RoHS 含有情況異動, RoHS 有情況異動) 07_99 項下檢附原 RPC 證書掃描檔 二、有關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 (一)提案事項 1. 針對部分業者提案希望給予較長緩衝期一事,經電洽相關業者,該等業 者表示願意配合本局政策,但由於產品種類多樣,工廠遍及各國且存貨 較多,與各工廠聯繫流程較為繁雜,短時間無法完全配合,是否給予較 為寬鬆 6 個月的緩衝期? 2. 實施後,若市場調查發現有未標示相關警語者,本局會如何處置? 3. 本案「資訊、通訊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加註警語規範」之警語標示內容 「警語內容: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及注意事項標示「注意事項內容: (1)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 (2)未滿 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 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 ,其標示之前置語(前述之『警語內容』 、 『注意事項內容』 )是否需於商品上顯示?且標示警語之文字是否需與警 語規範一致? 4. 警語標示是否須與商品檢驗標識位置一致?或是有其他特殊標示位置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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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案新增「資訊、通訊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加註警語規範」之規範,於 強制實施日後新產品申請證書時,是否應將此規範於證書上顯示? (二)決議事項 1. 本案新增「資訊、通訊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加註警語規範」之規定考量 業者產品類型較廣,作業流程較為繁雜,同意給予 6 個月的緩衝期,實 施日期修改為自 105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檢驗,附件表列商品之其它相關 檢驗規定依本局 104 年 12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430007280 號公告辦理 (如附件)。 2. 本案之四項商品檢驗方式係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自 105 年 9 月 1 日起依規定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入前加註警語規範並完成檢驗程序, 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或銷售。若於實施日後經市場調查發現有未符合本 案加註警語標示規定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業 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依同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廢止商品驗證登錄。 3. 本案之「警語內容」及「注意事項內容」前置語得不標示,但其警語及 注意事項標示之文字內容應與「資訊、通訊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加註警 語規範」之內容完全一致。另「警語」及「注意事項」標示位置亦應符 合該規範「標示位置」之要求即可,並無指定標示於商品規格資訊名板 內。 4. 本案「資訊、通訊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加註警語規範」無須於本案商品 驗證證書檢驗標準欄位顯示。 提案討論 一、美商蘋果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案: 1. 針對已認證產品需於 106 年 7 月 1 日前符合 RoHS 之要求之產品,由於 工廠庫存量難以掌控加上產品 logo 都是以雷射雕刻以求美觀 , 故可否允 許提前做法規更新在證書上,但 RoHS logo 於 106 年 7 月 1 日之後再強 制要求。 決議:依循臨時動議第一項第二點之決議事項辦理。 2. 針對衛生福利部要求加註視力保護警語草案,已認證產品於銷售時將警 語以塑膠片黏貼於產品本體上(可撕除),當產品損壞需出口送回工廠維 修,再進口回臺灣,此時產品是裸機寄回,不會有使用手冊及外包裝也 不會在產品本體上黏貼警語,這類情形是否允許不需再加註視力保護警 語? 決議:依循決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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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商立德國際提案: 針對預告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四項商品加註視力保護警語草案: 1. 經標三字第 10330004030 號 (2) 2 歲以下幼兒不看螢幕 經標三字第 10530000110 號 (2)未滿 2 歲幼兒不看螢幕 前後兩次公文描述文字有差異,是否意思相同即可? 決議:經三組討論,決定先將此議題與主管機關國民健康署協議,若無法 達成共識再召開討論會議。 2. 草案增加建議字體不小於 2mm,但之前已導入 1.5mm 字體也可清晰可 見,是否可使用 1.5mm 字體? 決議:依循決議事項辦理。 3. 已取證產品,可能有小變更須報備,但無法及時導入,是否可以增加緩 衝期?或不管制舊產品? 決議:依循決議事項辦理。 三、耕興提案: 關於系統內含電池是否需要防火殼,依據 102 年 3 月份的決議如下:



目前(外接電源供應器符合 LPS 的狀況下)有些發行的 CB 接受若電池輸出 符合 LPS ,而 cell 本身是硬式材質 ( 金屬 ) 或是輸出有評估短路測試 (即 cell 符合 IEC62133),就不會要求須符合防火外殼,請問貴局是否也 接受這 2 種方式? 該案之產品外觀如下圖所示: (電池芯由金屬外殼包覆+上蓋內有 PCB 保護線路+下蓋組合成該電池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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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這個電池組若其內部金屬膜(硬殼)+上下塑膠殼視為其防火外殼之條件: 1. 該單體電池芯須取得 CNS15364(或 UL1642 或 IEC62133)認證、該單電 池組須取得 CNS14336-1(IEC60950)或 CNS15364(IEC62133)認證。 2. 當 cell 單體若符合 CNS14336-1 第 2.5 章節(LPS) ,上蓋(PCB)及下蓋 可考量非防火外殼的材質。 3. 若 cell 單體不符合 CNS14336-1 第 2.5 章節之要求,其上下蓋須有防火 材質,且上蓋(PCB)及下蓋與鐵殼之間包覆是否用黏膠固定,如果是靠 黏膠就須評估(CNS 14336-1 第 4.6.5 章節)。 4. 該電池應於最終產品時,電池仍須符合 CNS14336-1 第 4.3.8 章節要求。 5. 搭配使用之外接電源供應器須符合 LPS 要求。 總結: 接受電池芯(cell)的”金屬外殼”可以評估為防火外殼,但只限定在”硬的金屬 殼”,且需符合上述 5 個條件。若是”鋁箔包型式”之電池組則仍需符合 102 年 3 月之會議紀錄要求。 四、台達電子提案: 1. 電源供應器輸出標示如下示例,因部分輸出電壓與輸出電流乘積未達到 85W,此 85W 是否為合理標示? (1)輸出:DC 16.5-18.5V, 4.6A, 85W (2)輸出:DC 16.5V, 3.6A or DC 18.5V, 4.6A, 85W 決議: 接受以下兩種標示方式: (1) 不標示輸出功率 以上述(1)為例,標示應為:DC 16.5-18.5V, 4.6A (2) 輸出功率加標”(max)” 以上述(1)為例,標示應為:DC 16.5-18.5V, 4.6A, 85W(max) 2. 一般電源供應器輸出電壓及電流不可有區間範圍標示(參照 96 年 6 月 13 日技術會議 TUV 提案),可否修正此技術會議規定,容許電壓及電流可 以有區間範圍標示? 決議:僅接受具備可自動偵測並調節負載電壓之產品得以區間方式標示。 五、第六組(電磁科)提案: 行動電源電容量測試(參照 102 年 10 月 UL 所提技術會議決議(如下述)), 擬建議修正內容如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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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1) 至少一個輸出埠額定電流標示值大於或等於標示電容量之 0.2C 電 流之情形:任選一組輸出可以滿足 0.2C 的測試方式,則以 0.2C 之 方法測試即可,報告需記載使用放電電流資訊及容量資訊。 (2) 所有輸出埠額定電流標示值小於標示電容量之 0.2C 電流之情形:若 任選一組多個埠合計電流可以滿足 0.2C 的測試方式,則可能需以此 多個埠同時執行放電測試,額定電容量為每個埠測試數據之總和, 報告須分別記載每個埠放電電流資訊及總容量數據。 (3) 行動電源額定電容量標示,針對只有相同輸出電壓者,僅能有唯一 標示,不因輸出埠額定電流標示值不同而有不同電容量標示。至於 同時具有不同額定輸出電壓者(如 5 Vdc、9 Vdc、12 Vdc…) ,則同 意可選擇標示所測得之最低電容量 , 或是標示個別所測得之電容量。 下述第(4)項建議內容待匯整各廠商及試驗室之意見後於下月一致性會議 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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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無法符合上述第(1)-(2)點情況,請修正 Label 之合計最大限制電流值 (若 Label 有標示時)或額定標示電流值或額定容量標示值,使其符合 0.2C 電流要件,方可實施此項測試。



臨時動議 一、三組提案: 1. 關於警語標示位置: 依照規定「警語標示」位置為產品本體、說明書及外包裝,且「注意事 項標示」位置為產品說明書及外包裝,部分業者表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同意可於應標示位置其中之一處表示相關警語,其他應標示之處可用 引導方式呈現(例如:將警語內容標示於本體上,說明書及外包裝則註記 相關警語標示詳見產品本體) , 本局認定標準是否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同步? 決議:經三組討論,決定先將此議題與主管機關國民健康署協議,若無法 達成共識再召開討論會議。 2. 驗證登錄申請書中「型式」欄位有關 RoHS 部分: 針對驗證登錄申請書中「型式」欄位一事,業者美商利盟提出相關商品 為符合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之規定,是否亦可爰例比照,得 於證書型式欄位以“型號(本型式係為符合 CNS CNS 15663 第 5 節「含 有標示」之規定)”? 決議: 經本局第三組及第六組討論表示,因已有相關類似案例,且於系統及執行 面上亦屬可行,經詢問在場業者及實驗室皆無異議後,爰同意業者為因應 本局 CNS 15663 第 5 節 「含有標示」 之規定得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以同一 型號申請登錄,惟「型式」欄位應加註(本型式係為符合 CNS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之規定) ,發證作業將就登錄型式加註予以區別,惟 原持有證書(依修正前之檢驗規定取得者)如未於本局所公告之換證期限 前完成換證,本局將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廢止原持有之證書(依修正前之檢 驗規定取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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