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104.9.23 |
日期 | 2015-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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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4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洪簡任技正一紳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宣導事項: 1、第三組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之限檢驗範圍有疑義時,尤其指限檢驗商品所使用之 電源種類及規格範圍部分(例如:電捕昆蟲器商品以分離式交流轉直流之電 源轉接器供電使用,非屬本局電捕昆蟲器應施檢驗範圍),應洽詢本局第三 組判定,避免本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判定不一致。 2、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 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3、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 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 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 的智慧財產權。 4、第六組 104 年 8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2 件,1 件符合,1 件改善中。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 高雄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5、高雄分局 業者埋入型插座或開關欲加上框架一起販售,實驗室測試時如發現框架尺度 與 CNS 690 或 CNS 695 標準要求不符,需請業者洽總局第三組申請專案檢驗, 同意後憑以辦理後續檢驗。 3 6、台南分局 各實驗室製作報告後,該報告提供業者或代辦申請案件,送台南分局審查時, 若產品屬複合性結構,如: (燈具+USB 充電)或(家電+USB 充電) ,因 USB 充電功能要加測(資訊類安規及 EMI) ,屬第六組電磁科協辦審查,請各實驗 室能將申請號碼以 E-MAIL 先行告知(台南分局洪飛良; fl.hung@bsmi.gov.tw),以便辦理分件作業,避免延遲分件影響審查時效, 而損及申請者權益。 7、全國認證基金會 4 5 討論議題: 議題 1:台灣日立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依據標準檢驗局第三組 104.8.28 舉辦規劃家用電器檢驗標準 CNS 60335-1(103 年版)及 CNS 13783-1(102 年版)改版說明會,有關標準問 題如下: 1.(1)CNS 60335-1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 1 部:通則(103 年版) 的第 19 章節-異常操作,具有電子電路的電器依適用的情況尚須進 行 19.11 及 19.12 的試驗,在 19.11.4 章節提到「電器以額定電壓 供電,該裝置被設定在斷路位置或待機模式下試驗。」但在備考 1. 中又提到「若該電器有多種操作模式,若有需要則針對每一種操作 模式進行試驗。」法規內容如下: 基於產品開發階段對於法規測試標準的先前評估,以利先行導入相對 應的對策,請問電器產品在進行此項測試時,測試模式為何?是在斷 路位置或待機模式下試驗?還是如備考 1 中需要則針對每一種操作模 式進行試驗? 19.1 1.4 電 器 具 有 以 電 子 切 斷 方 式 達 到 斷 路 位 置 或 待 機 模 式 之 裝 置 者 , 依 19.11.4.1 至 19.11.4.7 節 進 行 試 驗。電器以額定電壓供電,該裝置被設定在斷路位 置或待機模式下試驗。 具 有 保 護 電 子 電 路 的 電 器 依 19.11.4.1 至 19.11.4.7 進 行 試 驗 。 此 試 驗 在 保 護 電 子 電 路 經 第 19 節 相 關 的 試 驗 (19.2、 19.6 及 19.11.3 以 外 )而 動 作 後 進 行 。 然 而 , 依 19.7 的 試 驗 中 操 作 30 s 或 5 min 的 電 器 , 則 不 進 行 有 關 電 磁 現 象 (electromagnetic phenomena)的 試 驗 。 除 非 其 含 有 火 花 間 隙 , 否 則 本 試 驗 在 湧 浪 (surge) 保護裝置斷開的條件下進行。 備 考 1.若 該 電 器 有 多 種 操 作 模 式,若 有 需 要 則 針 對 每一種操作方式進行試驗。 備 考 2.具 有 符 合 IEC 60730 系 列 標 準 的 電 子 控 制 器 的電器,不能免除該試驗。 (2)又在其測試過程或結束後,依據 19.13 章節的判定條件提到,只要 不發生火苗,不得有金屬熔化,……即使有部品損壞,但不發生 會危害安全性之危險性故障,是否即視為合格?“ 19.13 電 器 在 試 驗 過 程 中 , 不 得 產 生 火 苗 (emit flame), 不 得 有 金 屬 熔 化,不 可 散 發 過 量 之 有 毒 或 可 燃 的 氣 體 , 且溫升亦不得超過表 9 所規定的數值。 6 在 各 項 試 驗 後 及 冷 卻 到 接 近 室 溫 時,不 得 損 及 第 8 節 的 符 合 性,若 電 器 仍 能 操 作,則 須 符 合 20.2 之 規 定 。 ………………………………………………………….. 以 電 子 開 關 處 於 斷 路 位 置 或 待 機 模 式 試 驗 的 電 器,應 符合下列條件。 - 不得變為可運作,或 - 若 變 為 可 運 作 , 則 在 19.11.4 的 試 驗 期 間 或 試 驗 之 後,不得發生危險性故障。 2.CNS 13783-1 電磁相容性-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及類似裝置之要 求-電 1 部:發射(102 年版),在法規中的第 3.24 章節提到時脈頻率 (clock frequency)及第 4.1.2.3.2 章節提到(2)最大的時脈頻率 應低於 30MHz……, 請問法規中所提到的時脈頻率是以 CPU 外部零件振盪器的 (clock)的頻率稱之時脈頻率?還是以 CPU 內部的工作頻率稱 為時脈頻率? 例如:CPU 外部的零件振盪器(clock)頻率為 20MHz,但經 CPU 的內部 工作頻率為 80MHz,在此條件下的定義,時脈頻率為何? 由於需在產品研發階段導入相對應的對策,故提出討論。 本公司看法: 依 CISPR 14-1 及 CNS 13783-1 裡提到“裝置中使用之任何信號的基 頻………但不包含……..應該就是 CPU 外部零件振盪器(clock)的 頻率。同時(日本日立)的看法亦是相同,如下文之 CISPR 14-1:的日 文版中提到,不包含集積回路(IC)內部頻率,是以 CPU 外部振盪器 (clock)的頻率稱之。 日本日立看法: 台EMI規格更件、以下確認願 。 CISPR14-1 和版(周波定義)添付 。 和版、部高周波化除 。 、外部信子周波判 日本日立看法的中文翻譯: 從 CISPR 14-1 的日文版本來看,其定義的時脈頻率並不是指 CPU 內部 的工作頻率,而是 CPU 外部振盪器(clock)的頻率。 7 CISPR 14-1: 3.24 clock frequency the fundamental frequency of any signal used in the device excluding thosewhich are solely used inside integrated circuits (IC). NOTE High frequencies are often generated inside of integrated circuits (IC) by phase-locked-loop (PLL) circuitsfrom CNS 13783-1: 結 論 :1.依 19.11.4 節 「 電 器 以 額 定 電 壓 供 電 , 該 裝 置 被 設 定 在 斷 路 位 置 或 待 機 模 式 下 試 驗 。 」 及 備 考 1「 若 該 電 器 有 多 種 操 作 模式,若有需要則針對每一種操作模式進行試驗。」規定, 以較不利測試要求,評估安規符合性。 2.測 試 過 程 或 結 束 後 之 符 合 性 判 定 , 請 依 據 19.13 節 規 定 。 3.CNS 13783-1 第 3.24 節 已 定 義 時 脈 頻 率 , 不 包 含 單 獨 使 用 在 IC 中 的 信 號 。 8 議題 2:第六組及本局新竹分局提案 請討論 CNS 3765 標準的「電源引線」之意義及相關檢驗要求,以獲得一 致性檢驗作法。 CNS 3765(94 年版) 第 3.2.7 節 電源引線(supply leads):用於連接電器至屋內配線的一組導線,而此 組導線收納於在電器上或其內部的接線盒(compartment)內。 CNS 3765(94 年版) 第 25.3 節 欲永久連接至屋內配線之電器,應容許電器在固定於支撐物上之後接上 電源線,並應提供下列任一種連接於主電源的方法。 -1 組能連接屋內配線之端子,而端子能連接第 26.6 節所規定之標稱截 面積的電纜線; -1 組能連接可撓性電源線的端子; 備考 1:在固定前容許連接電源線之電器,可使用可撓性電源線。 -1 組收納於 1 個適當接線盒內的電源引線(supply leads); -1 組能配合電纜或導線管連接用之端子、電纜引入口、導線管入口、 可敲脫式孔蓋或盲孔(glands)。 備考 2.對於可將部件移開以利裝配之固定型電器,若將電器固定在支撐 物上後,能毫無困難地接上屋內配線,且移開之部件能易於裝 回,而不會造成誤裝、損及配線或端子時,則可視為已符合規定。 以檢驗且若有需要時以適當之連接來檢查是否符合規定。 另 CNS 3765(103 年 版 ) 第 25.3 節 欲永久連接至固定配線之電器應具備下列任一種連接電源的 方法。 -1 組能連接可撓性電線的端子。 備考:在此案例必須提供電線固定座。 -裝有一個電源線。 -1 組收納於 1 個適當接線盒內的電源引線。 - 1 組 能 連 接 固 定 配 線 電 纜 線 之 端 子,電 纜 線 具 有 26.6 所 規 定 之標稱截面積。 -1 組能配合電纜或導線管連接用之端子、電纜引入口、導線 管 入 口 、 可 敲 脫 式 孔 蓋 或 盲 孔 (glands)。 欲 永 久 連 接 至 固 定 配 線 之 電 器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並 應 容 許 電器在固定於支撐物上後接上電源導體。 1 組 能 連 接 固 定 配 線 電 纜 線 之 端 子 , 電 纜 線 具 有 26.6 所 規 定 之 標稱截面積。 1 組 能 配 合 電 纜 或 導 線 管 連 接 用 之 端 子 、 電 纜 引 入 口 、 導 線 管 入 口 、 可 敲 脫 式 孔 蓋 或 盲 孔 (glands)。 對於可將部件移開以利裝配之固定型電器,若將電器固定在支撐物上後, 9 能毫無困難地接上固定配線,且移開之部件能易於裝回,而不會造成誤 裝、損及配線或端子時,則可視為已符合要求。 以檢驗及若有需要時以適當之連接檢查符合性。 商品如以鎖附在本體上之盒蓋將電源引線收藏,於安裝固定時再打開 盒蓋取出電源引線,於固定電器後再將電源引線連接至屋內配線端子,此 時盒蓋因電源引線已取出及已固定安裝而無法再裝回,電源引線直接裸露 連接。此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新竹分局意見: CNS 3765(94 年版)第 23.5 節所指 1 組收納於 1 個適當接線盒內的電源引 線,解讀標準意旨應指電器須有一固定之接線盒(固定在電器上或在電器 內部)可使電源引線與屋內配線連接並收藏於其中,並於接線完畢後,可 以將接線盒裝回,因此上述連接方式應不符合標準要求;再參考 CNS 3765(103 年版)第 23.5 節規定內容,欲永久連接至固定配線之電器須具 備適當連接方法及滿足所規定之連接條件,上述構造應亦無法滿足標準要 求。本分局建議如下圖(已受理核備 1 案)。 2.電源引線是否視為電器之電源線?其安全性(如溫升、導體截面積等)應如 何評估? 新竹分局意見: 電源引線應不視為 CNS 3765 標準中所定義之電源線,而單純視為一電源 連接線;但對於 CNS 3765 中相關對於「電源線」之規定要求應適時予以 評估判定其符合性。 10 溫升應符合表 3 內部及外部配線之限制值。 而導體截面積應滿足電器額定電流使用最小截面積之要求。 引用 CNS 3765 表 11(非 CNS 規格) 63A≧ I >40A → 10 mm2 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意見 1.目前實驗室針對「電源引線」並不以「電源線」判定之,其溫度規定 皆以 T Mark 方式評估,如果電源引線為電源線,其應符合包含國家 標準對電源線之規定,其電源引線的符合性,就會有問題。 2.目前電源引線 僅在解釋第 3 章節及第 25 章節中,有提及該名詞,應 該不代表它即為電源線。 3.建議針對電源引線 對目前產品檢驗來說,影響很大,是否提及 國家 標準會議中進行討論,才比較明確,不要再以此方式進行解釋決議, 避免造成過去電熱水器的後遺症。 結論: 1.欲永久連接至屋內配線之電器,其連接於主電源的方法,應符合 CNS 3765(94 年版)25.3 節規定之任一種方法。例如:對於永久連接至屋內配 線之電器,應提供 1 組能連接屋內配線之端子,而端子能連接標準所規 定之標稱截面積的電纜線。 2.議題所敘述以電源引線連接主電源之方式 , 其收納及接線盒不符合標準 要求;欲永久連接至屋內配線之電器,如以電源引線作為連接主電源之 方法,則電器須有一固定之接線盒(固定在電器上或在電器內部)可使電 源引線與屋內配線連接並收藏於其中,並於接線完畢後,可以將接線盒 裝回。 3.CNS 3765 未規定電源引線導體之標稱截面積要求,但其係作為器具連 接市電之接線,故應視為具備電源線之功能,應比照 CNS 3765(94 年 版)25.8 節電源線導體之標稱截面積應不可低於表 11 導體最小截面積 或 CNS 9827花線安全電流之規定值。 4.有關電源引線之溫升判定應依 CNS 3765 表 3最大溫升限制值之「內 部及外部配線(含電源線)之橡膠或 PVC 絕緣物」,(1)無溫度標示者, 溫升限制 50K。(2)有溫度標示者(T),溫升限制(T-25)。 11 議題 3:宏科技檢測提案 我司客戶(慎達貿易有限公司),現有一烤箱產品,電源開關標 示Start/Stop客戶想確認烤箱產品開關標示是否可以依照 98 年 6 月 10 日的決議來實施呢? 98 年 6 月 10 日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記錄如下: 提案建議: 建議可比照98.06.10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描述在使 用說明書中說明清楚Start/Stop之意義。 基隆分局意見: 電源開關ON/OFF在一致性會議上是考量多年常用且多數人已經習慣 使用。所以同意在中文說明書解釋該代表意義.貴公司提 出Start/Stop比照恐不適合。 臺南分局意見: 不宜比照98.06.10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結 論 :電 源 開 關 應 有 明 確 文 字 表 示 其 作 用 ,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端 使 用 安 全 , 故 不 應 以 「 Start/Stop」 來 取 代 開 關 之 「 開 /關 」 動 作 。 12 議題 4:本局台南分局提案 目前有廠商向我們申請慢磨機,結果管徑過大,被判定不合格,而修改 的方式是在進料斗的開口處,加以縮小入口孔徑(僅入口處縮小,未延 伸到整個入料斗) ,使得開口處小於 45mm,但是下面的管徑還是大於 45mm。是否符合 IEC 60335-2-14(2002-10)第 20.106 節要求,提請討 論。 IEC 60335-2-14(2002-10) 20.106 For appliances having a feed screw, the maximum cross-sectional dimension of the hopper, measured at least 100 mm from the upper edge of the feed screw, shall not exceed 45 mm. A feed pusher that fills the throat of the hopper shall be provided. Compliance is checked by inspection and by measurement. 說明: 1.SGS 安規實驗室意見: 對安全性來說,個人認為應該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標準提到的是, 從進料螺桿,至少 100mm 開始量測,如果在高一點的地方開始量測, 也是可以,因此只要從 100mm 開始往上算,只要進料斗有某個管徑 可以符合這個尺寸,應該就可以。 2.基隆分局意見: 依據 IEC 60335-2-14(2002-10)第 20.106 節規定,進料斗截面積從 送料螺桿上緣至少 100mm 處量測,應不超過 45mm,只要進料口符合 100mm 以上距離,且截面積符合小於 45mm 者,就符合標準規定.另,為 何不請廠商修改送料斗尺寸.你不覺得送料斗開口處小於 45mm,而中 間卻大於 45mm 不會很奇怪? 提案意見: 1.就安全性而言: 「進料斗」 至 「送料螺桿上緣」 之間,若高度大於 100mm 且有夠小之截面尺寸(<45mm) , 已能達到避免以手直接送料時觸及 「送 料螺桿上緣」之防護。惟若高度小於 100mm 則應特別考慮 IEC 60335-2-14(2002-10)第 20.2 節追加之符合性。 13 20.2 Addition: Detachable accessories are removed and covers are opened except that for – centrifugal juicers, the cover and the container for collecting the residue are in position; – graters and shredders, this is only applicable to accessories that are removed while the appliance is in operation. NOTE 101 A feed pusher is an example of an accessory that is removed. 2.就檢驗標準而言:依 IEC 60335-2-14(2002-10)第 20.106 節及 CNS3765-14 (101.9.4) 第 20.106 節規定(如下),係要求「進料斗」 於「送料螺桿上緣」至少 100 mm 處(範圍內)之最大橫截面尺寸應 不超過 45 mm。故本案例應判定為不符合。 CNS3765-14(101.9.4) 20.106 具送料螺桿之電器進料斗最大橫截面尺寸由送料螺桿上緣至少100 mm 處 之值 應不超過45 mm, 應提供進料推桿, 且推桿已處於定位後, 電器之進料螺桿無 法以IEC 61032 試驗棒B 觸及。 以檢驗與量測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結論:依據IEC 60335-2-14(2002-10)第20.106節「具送料螺桿之電器進料斗 最大橫截面尺寸由送料螺桿上緣至少100 mm 處之值應不超過45 mm」規定 辦理。 14 議題 5:本局台南分局提案 有一額定電壓範圍為 100-240V 之電動類按摩器具,適用標準為 CNS 3765 及 IEC 60335-2-32,其 11 章溫升試驗條件為:電動器具供以額定電壓 的 0.94 倍及 1.06 倍之間最不利於電器的電壓,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問 其電壓設定條件應為: (1)額定電壓下限的 0.94 倍與 1.06 倍及額定電壓上限的 0.94 倍與 1.06 倍。 (2)額定電壓下限的 0.94 倍及額定電壓上限的 1.06 倍 說明: 1.亞信意見: (1)於一般試驗條件 5.8.2 章節: 設計有2種以上額定電壓之電器,以其最不利於電器的電壓來測試。 對於標示有額定電壓範圍的電動器具及複合型電器,當其指定之電源 電壓為額定電壓乘以一係數時,則以下列方式供電: -若此係數大於1,則以額定電壓範圍之上限值乘以此係數。 -若此係數小於1,則以額定電壓範圍之下限值乘以此係數。 (2)依標準要求建議以額定電壓下限的 0.94 倍及額定電壓上限的 1.06 倍 要求執行,依此電器範例則僅需執行 94V 與 254.4V 即可滿足標準要 求。 2.基隆分局意見: 應依標準 5.8.2 節規定:額定電壓下限的 0.94 倍及額定電壓上限的 1.06 倍"。 提案意見: 1.依據 CNS3765(94 年版)之 5.8.2 節規定:額定電壓下限的 0.94 倍及額 定電壓上限的 1.06 倍執行。 2.100.01.19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如下),已有相關 決議,安規部分應維持與電磁相容一致性的測試原則,建議以額定電 壓下限的 0.94 倍與 1.06 倍及額定電壓上限的 0.94 倍與 1.06 倍執行 。 15 結 論:依據 CNS 3765(94 年版)5.8.2 節規定 , 本案應以額定電壓範圍下限的 0.94 倍及額定電壓範圍上限的 1.06 倍執行溫升試驗。 16 議題 6:本局台南分局提案 關於電器之自動控制器執行隨產品檢驗,是否依 CNS3765(94 年版)第 24.1.4 節第 3 段(如紅字部分) 執行隨產品檢驗或須依零組件標準(IEC 60730-1)執行全項檢驗?提請討論。 CNS3765(94年版): 24.1.4 自動控制器須符合IEC 60730-1 及其所對應第2 部個別標準之規定。 依IEC 60730-1 第6.10 節及第6.11 節所宣告之操作循環次數不可低於下 列 要求: — 恆溫器 10,000次 — 溫度限制器 1,000次 — 自動復歸型溫度斷路器 300 次 — 非自動復歸型溫度斷路器 30 次 — 定時器 3,000次 — 能源調整器 10,000次 備考1. 在本標準第11 節試驗過程中會動作, 且將其短路時亦能符合本標 準要求之自動控制器, 所宣告之操作循環次數不適用。 若自動控制器需測試時,亦須依IEC 60730-1 第11.3.5 節至第11.3.8 節及第17 節之規定, 以第I 類控制器(type I controls)進行。 2. 在進行第17 節試驗前, 不得進行IEC 60730-1 第12 節、第13 節 及第14 節之試驗。 說明: 1.本案以電話聯絡第六組電氣科及基隆分局均表示:電器之自動控制器執 行隨產品檢驗 , 依 CNS3765(94 年版)第 24.1.4 節第 3 段(依 IEC 60730-1 第 11.3.5 節至第 11.3.8 節及第 17 節之規定 , 以第 I 類控制器(type I controls)進行。) 執行隨產品檢驗,與臺南分局現行做法一致。 2.ETC 臺南實驗室 : 依 IEC 60730-1 第 11.3.5 節至第 11.3.8 節及第 17 節 之規定,以第 I 類控制器(type I controls)進行。 3.經再檢視 CNS 60335-1(103 年版) 及 IEC 60335-1(Edition 5.0)第 24.1.4 節內容(如下),該段條文含意應為依零組件標準(IEC 60730-1) 執行全項檢驗時,亦須依 IEC 60730-1 以第 1 類控制器(type 1 controls)進行第 11.3.5 節至第 11.3.8 節及第 17 節之測試。 17 CNS 60335-1(103 年版) : IEC 60335-1(Edition 5.0): If automatic controls have to be tested, they are also tested in accordance with Subclauses 11.3.5 to 11.3.8 and Clause 17 of IEC 60730-1 as type 1 controls. NOTE The tests of Clauses 12, 13 and 14 of IEC 60730-1 are not carried out before carrying out the test ofClause 17. 提案建議: 1.現行本局與指定實驗室做法一致,建議於公告標準改版前,維持現行 做法:電器之自動控制器執行隨產品檢驗,依 CNS 3765(94 年版)第 24.1.4 節第 3 段(依 IEC 60730-1 第 11.3.5 節至第 11.3.8 節及第 17 節之規定,以第 1 類控制器(type 1 controls)進行。) 執行隨 產品檢驗。 2.公告標準改版後,指定實驗室依 CNS60335-1(103 年版) 執行第 24.1.4 節自動控制器之隨產品檢驗,應依 IEC 60730-1 執行全項檢 驗,亦須依 IEC 60730-1 以第 1 類控制器(type 1 controls)進行第 11.3.5 節至第 11.3.8 節及第 17 節之測試。 結 論:依議題「台南分局建議」辦理。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