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104_07_22決議 |
日期 | 2015-07-22 |
PDF下載 | 原始檔案下載 |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4 年 07 月 22 日上午 0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洪簡任技正一紳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簡勝隆(02-86488058 分機 625) EMC 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 分機 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三組宣告事項:3C 產品加註警語宣導事項 一、 有鑑於 3C 產品使用情況普遍,3C 產品螢幕所產生的藍光,對於眼睛產生的影響包括乾眼症、 白內障、視網膜病變、視神經病變,藍光造成的眼睛傷害,目前理論基礎已經確立。依據消 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 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 護國民健康之重大公共利益,使消費者意識並警覺使用 3C 產品行為可能造成之危害,促其審 慎判斷,作為產品適當使用之參考,並呼籲業者及提醒家長共同關心下一代使用 3C 產品時之 視力保健注意事項,建議於 3C 產品加註警語標示。 二、適用產品:電視、監視器(顯示器) 、掌上型遊戲機(兒童玩具,其具有顯示面版之 3C 商品) 、筆記型電腦與平版電腦。 三、標示內容: (一)警語標示 1. 警語內容: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2. 標示位置:產品本體、說明書及外包裝。 3. 顯示方式:烙印、貼紙、或開機螢幕顯示,或其他方式。 4. 標示字體:建議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小於 2 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 80 平方公分之產品本體,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 2 毫米。 (二)注意事項標示 1. 注意事項內容: (1) 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 (2) 未滿 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 2. 標示位置:產品說明書及外包裝。 3. 顯示方式:烙印、貼紙、或開機螢幕顯示,或其他方式。 4. 標示字體:建議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小於 2 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 80 平方公分之產品外包裝,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 2 毫米。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3頁 四、請各實驗室將業者執行情況提供本局彙整 , 並於 104 年 8 月 7 日前以電子郵件回報(表 格如範例 )。聯絡人:許耿維先生 電子信箱:chavez.hsu@bsmi.gov.tw 提案討論: 一、宏科技及 UL 聯合提案: 客戶有一份最新的 CB 報告,報告格式以 IEC62368-1 為主,而報告內容會包含 IEC62368-1,IEC60950-1 2ed 和 IEC60065 標準(如下圖示),該混和的 CB 報告格式 是以 IEC 62368-1 的條文為基礎 , 在每一條文再加上相對應的 IEC 60950-1 及 IEC 60065 的條文。(根據該報告及 CB 申請者的需要,CB 證書上的標準可包含 IEC 62368-1、IEC 60950-1 以及 IEC 60065,或者 IEC 62368-1 及 IEC 60950-1 等組合。) 如果以這份報告格式所發的證書包含 IEC 60950-1,請問 BSMI 是否可接受此混合報告 格式來申請? 決議:基於 IEC 62368-1:2014 第二版,目前無對應之 CNS 標準,亦非現行公告標準, 本案不予同意使用以 IEC62368-1 為主之混合報告轉成 CNS 14336-1 或 CNS 14408 報告。 二、博翰國際提案: 依據 102/12/11 會議記錄中宣告事項的第一點中第三項,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3頁 根據第三項,小於 16 吋(含)的 panel 相對安全,可由試驗室以專業判斷或直接測試 來評估是否符合 SELV 之相關標準要求, 但大於 16 吋(不含)是需要再評估 SELV 測試 以確認符合標準要求, 但目前實際執行上發現已有 17 吋的 LED 背光面板所用的電壓 小於 SELV, 詳見如下: 因此建議未來大於 16 吋 Panel 的產品,可出具該背光面板規格書電壓(power supply voltage)佐證小於 SELV 時,則一樣適用 102/12/11 會議記錄中宣告事項的第一點中 第三項的決議 決議:出具背光面板規格書電壓(power supply voltage)佐證小於 SELV 電壓時,無 法確認是否符合 SELV 相關標準要求,故不予同意適用 102 年 12 月 11 日技術 會議記錄中宣告事項的第一點中第三項規定內容。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