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104_06_24決議
日期 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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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4 年 06 月 24 日上午 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洪簡任技正一紳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簡勝隆(02-86488058 分機 625) EMC 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 分機 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提案討論:

一、台達電子提案: 目前我們有一款交換式電源供應器(AC Adaptor)的設計,輸出是 USB Type C(USB 3.1) 的輸出端子/接口,這種產品的實際輸出電壓,會由系統產品要求電源供應器(AC Adaptor)提供正確的電壓 , 來對 3C 產品供電 , 因為這種端子/接口與目前的 USB , mini USB micro USB 的尺寸都不相同,且已經是業界的規格,考慮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會有 誤用的情形產生。在 103 年 6 月 18 日技術會議提案二決議 LABEL 的標示規定,似乎 未考量到 USB Type C 的狀況,所以再次提出討論是否同意以下的標示方式。 原決議文如下:



目前的希望的標示如下:



決議:1.交換電源供應器具有 USB Type C(USB 3.1) 輸出介面及多組額定輸出時,Label 及手冊無需標示各額定使用狀態或條件。 2.使用上述電源供應器供電之終端設備,相關規定如下: (1)終端設備檢附上述電源供應器:手冊需註明類似 「本產品僅可搭配指定電源供 應器(廠家及型號),不可自行更換非指定電源供應器」或「消費者需要至合格 經銷商或維修站替換特定電源供應器」文字說明。 (2)終端設備檢附上述電源供應器,惟手冊無特別註明前述內容:進行安規測試 時,於異常測試章節,另需加測輸入電壓 20Vdc 於終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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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鼎安科技公司提案: 客戶產品為 1+1 Redundant Power Supply,其內部所使用的單一 Power Module 分別 為 650W 或 315W,其 1+1 Redundant Power Supply 組合模式共會有 3 種組態如下: 1.650W+650W (650W 輸出) 2.315W+315W (315W 輸出) 3.650W+315W (315W 輸出) 因上述 3 種組態共用一個型號且因其設計為可自由更換使用 650W 或 315W 單一 Module,650W 或 315W 1+1 Redundant Power Supply 分別有不同之輸入與輸出額定 標示,請問可否同時放在同一張 label 上? 決議:1+1 Redundant Power Supply 具有不同之輸入與輸出額定(含額定功率)可標示在同 一張 Label 上,並連同上述所有組態一併標示,並依實際出貨組態,選擇一組輸出 入額定(含額定功率)及組態標記之,此標記需符合 CNS 14336-1 標準中 1.7.11 耐 久性測試。 三、UL 優力國際認證提案: 目前有許多 USB 充電器以及行動電源產品在輸出的部分具備 QC2.0 或者其他相似功能 的較高電壓輸出功能。以 QC2.0 的設備為例,當具備相容於 QC2.0 的終端產品接上之 後可以使用 9V 或是 12V 等的電壓規格來充電。 由於並非所有 USB 裝置都能使用快充不同於 5V 電壓功能 , 今有行動電源製造商愈確定 以下不同狀況時,產品標示與操作說明要求,以及測試驗證方式: 1. 若行動電源產品本身具有快充機制,但是產品本身沒有快充的標示,操作使用說明 上面也沒有快充的相關說明。 2. 若行動電源產品本身具有快充機制,但是產品本身沒有快充的標示,操作使用說明 上面有快充的相關說明。 3. 若行動電源產品本身具有快充機制,產品本身有快充的標示(如右示) ,操作使用說明上面有快充的相關說明。 UL 建議: 1. 產品本身雖具備快充機能,但產品與說明上都未提及該機能,則不需驗證其他不同 於 5V 的輸出電壓規格,也不需要驗證不同快充電壓的輸出電容量。 2. 產品本身具備快充機能且於說明書上載明該機能,則使用者勢必會依照該機能使用 設備。所以在標示的部分產品本身也必須標示出其他可輸出的電壓電流規格,但不 強制一定要標示特定的快充符號。在測試的部分必須使用特殊的治具來觸發快充功 能 , 並依照 103 年 11 月份的議題四方式驗證快充輸出電壓視狀況是否在+/-5%或 10% 規格內。在額定電容量部分測試也必須依照不同快充電壓時的狀況標示不同電壓下 不同的輸出電容量,或者標示最 worse 的輸出電容量。 3. 具有完整的標示內容但不強制一定要標示特定的快充符號。測試部分同 2 狀況。 決議:行動電源及 USB 充電器手冊載明 USB 埠輸出電壓除 5V 之外,另具備其他高電壓快充 功能,不論本體有無快充符號標示,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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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產品標示部分參照 103 年 6 月 18 日一致性會議世騰提案之決議,另手冊必 須加註說明所適用終端設備之廠牌、型號及產品名稱,並且空載及滿載輸出電壓 需符合 103 年 11 月 26 日一致性會議 UL 提案之決議。 2.行動電源之額定電容量需依照不同輸出電壓測試,並按照不同電壓,標示其對應 額定電容量。 四、ETC 提案: 關於複合性產品之標準適用性問題,例如 1. 冰箱內建 Touch Panel (主標準:CNS 3765 + IEC 60335-2-24 ; 附屬功能 Touch panel 做 CNS 14336-1) 2. 按摩椅內建 MP3 Player (主標準:CNS 3765 + IEC 60335-2-32 ; 附屬功能 MP3 Player 做 CNS 14408) 3. 空氣清靜機內建 Audio Player (主標準:CNS 3765 + IEC 60335-2-24 ; 附屬功能 Audio Player 做 CNS 14408) 4. 延長線具 USB 供電功能 (主標準:CNS 10917-1 + CNS 10917 + CNS 690 ; 附屬功能 USB 做 CNS 14336-1)



5. 轉接器具 USB 供電功能 (主標準:IEC 60884-2-5 + IEC 60884-1 ; 附屬功能 USB 做 CNS 14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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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評估複合性產品的附屬功能安規時(以上面為例 CNS 14408 或 CNS 14336-1), 是否須將產品整體評估進來或是只須評估附屬功能模組部分即可?而 產品整體性評估會由主產品適用的安規標準來評估. 決議:評估複合性產品的附屬功能安規時,針對附屬之資訊及影音產品模組必須完整評估。 所稱完整評估,係指除資訊及影音產品功能模組需評估測試外,另就與主產品共用 或共同連接部分(如電路板、外殼及零組件…等),應一併納入 CNS 14408 或 CNS 14336-1 標準,評估相關測試章節。若該部分主標準相關章節已經評估與附屬標準相 同測試,亦需在附屬標準章節加以註明之,非以條文判定敘明此為「嵌入性設備, 由終端產品評估」 ,而免除共用或共同連接部分相關章節之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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