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104.6.17
日期 20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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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4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洪簡任技正一紳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宣導事項: 1、第三組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之限檢驗範圍有疑義時,尤其指限檢驗商品所使用之 電源種類及規格範圍部分(例如:電捕昆蟲器商品以分離式交流轉直流之電 源轉接器供電使用,非屬本局電捕昆蟲器應施檢驗範圍),應洽詢本局第三 組判定,避免本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判定不一致。 2、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 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3、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 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 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 的智慧財產權。 4、第六組 104 年 5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2 件,1 件符合,另 1 件待改善。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0 件。 高雄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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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六組 第三組發布「移動感應式 LED 燈泡商品」性能檢驗標準 CNS 15630 之檢驗 項目解釋令影本 1 份,對於「移動感應式 LED 燈泡商品」性能檢驗標準 CNS 15630 之檢驗項目為該標準第 8 節 LED 燈泡之電氣特性 、 第 9 節光輸出(排除 第 9.3 節發光效率)、第 10 節色溫、色差及演色性(僅量測初始值);商品相關 必要標示項目為該標準「表 1」之(a)、(f)(僅額定色溫)、(g)、(h)、(j)、(k)及 (l)等項目,未測試之項目不得於商品本體、說明書或外包裝上標示該標準 「表 1」之(b)、(c)、(d)、(e)及(i)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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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南分局 因應 104 年第 14 次電機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會議紀錄 , 決議事項八 、 (二) (如下)1.建請試驗室提供相關檢測數據,以作為技術面之討論依據。請各 指定實驗室就現有測試樣品加測 IEC60335-2-9(2012)第 11.102「烤箱」外 部表面溫升值(含裸金屬表面、塗漆金屬表面、玻璃或陶瓷表面、塑膠或塑 膠塗部表面等)是否能符合第 11.8 節表 102 溫升值限制值,量測部位以照片 呈現,並協助收集數據。照片及數據於 104.07.10 前送台南分局(徐政聰: ct.hsu @bsmi.gov.tw)彙整後,轉送本局第一組續辦。 【事涉標準修正後指定 實驗室測試作業,為避免影響國家標準修訂時效及廠商、實驗室權益,請各 指定實驗室積極配合蒐集數據,以利制定合宜之國家標準】 7、高雄分局 埋入型插座或開關,如單體已取得驗證,欲加上框架與其他廠牌或原公司已 通過驗證之單體(如插座、開關或USB插座等)組合在框架上一起販售,單體含 框架的各種排列組合需申請核備或系列申請,框架需加測框架尺度確認符合 CNS 690或CNS 695標準要求,如系列申請框架上需標示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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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 1:高雄分局提案 1.簡要說明如下: 本分局辦理商品驗證食物調理機抽樣檢驗電磁相容性不符合,執行違 規訪談後,廢止該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惟廠商不服處分並向經濟部訴 願。該廠商表示,本局電磁相容指定實驗室於試驗過程中對其測試樣 品加裝對策元件,俾通過 CNS13783-1 之要求,惟加裝或變更事項未告 知廠商,致未能於後續產品中修正。 建議後續本局各指定實驗室,應提供辦理各商品型式試驗(安規、電 磁相容性、性能…等)之「型式試驗產品修正確認單」文件。指定實 驗室於測試過程中,因應符合標準要求所做之產品修正事項須臚列於 清單,並經廠商簽章確認,視為技術文件,以為後續市場監督作業比 對與調查之參考。 2.討論事項: (1)「型式試驗產品修正確認單」文件列入型式試驗報告最後頁當附件 (2)「型式試驗產品修正確認單」文件應具有報告簽署人簽章?廠商代 表簽名及蓋公司章? (3)「型式試驗產品修正確認單」是否需要統一格式表單? (4) 提供「型式試驗產品修正確認單」,如下

型式試驗產品修正確認單 本公司 □進口 □產製 (認可編號: ) ,測試標準: 。 (商品名稱) )



,經委託標準檢驗局認可實驗室 執行型式試驗(報告編號:



本公司確認未來所生產之上述產品,需依下列修正事項改善,以符合標準要求。 項次 □增列零組件 名稱: 1. □刪除零組件 名稱: □其他變更 說明: □增列零組件 名稱: 2. □刪除零組件 名稱: □其他變更 說明: 申請人代表簽名及公司蓋章: 實驗室(簽章): (報告簽署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型號: 型號: 製造商: 製造商: 照片編號 修正事項 型號: 型號: 製造商: 製造商: 備註 照片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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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分局意見: 1.「型式試驗產品修正確認單」應列入型式試驗報告之附件。 2.應具有報告簽署人簽章、廠商代表簽名及蓋公司章。 3.應統一表單格式,同意高雄分局提供之「型式試驗產品修正確認單」 4.案件經審查補件之內容,若涉及報告內容修正時,應納入「型式試驗 產品修正確認單」中,重新核發型式試驗報告。 基隆分局意見: 1.型式試驗產品修正確認單文件應列入型式試驗報告最後頁當附件 2.需廠商簽名及蓋公司大小章 3.至於統一格式基隆分局建議會議中討論 結 論:1.本局指定試驗室應依據 CNS 17025(96 年版)第 4.4.2 節「審查紀錄包括 任何重大的變更,應加以維持。在執行合約期間,有關顧客要求或工作 結果而與顧客討論之有關紀錄應予以維持」 和第 4.4.4 節 「任何與合約 差異之處應通知顧客」之規定辦理。 2.本局各分局或驗證單位可視產品驗證時之必要性 , 要求商品驗證文件是 否應檢附「型式試驗產品修正確認單」。 議題 2:經濟部工業局智慧電動車輛推動辦公室提案 電動機車、鋰電池組與充電器(含連接器)三者皆有匹配性,申請者可選 擇不同指定實驗室進行試驗,但無相關平台讓各指定實驗室對規格與技 術資訊進行交流,故如何讓所有指定實驗室所提之報告與技術文件能對 應,以落實商品檢驗之實質目的達到保障消費者之安全。 建議各指定實驗室能提前告知申請者應注意事項,以避免衍生後續送審 核對與後市場稽核之困擾。下列各表為本次建議電動機車、充電器、連 接器與電池組之報告應檢附資訊及文件內容要求,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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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5424-1/-2 測試報告應檢附資訊及文件 項次 1 項目 產品 資訊 內容必須呈現 增加鋰電池組型號、規格、製 造商、測試報告編號(CNS 15387)與核備函(若需要時)相 關資訊。 增加充電器型號、規格、製造 商、商品登錄證書證號、測試 報告編號(CNS 15425-1、CNS 13438)與核備函相關資訊。 增加測試車輛資訊(車輛型 式)。 須註明充電器為車載或非車載 型 增加連接器型號、規格、製造 商等相關資訊。 重要元件清單須有連接器材料 相關規格資訊。 2 照片 增加鋰電池與車輛之結合與定 位方式照片 條文 4.2.3 具 有電池穩固定 位/連結之設 計。 報告內容補強 對應條文 備考 鋰電池組與 車輛有匹配 性。 鋰電池組與 充電器有匹 配性。 請實驗室提 醒業者車輛 型式需與安 審證書作對 應。



條文 4.2.4 備 考有要求以整 車功能模式進 行確認。 條文 4.3。



增加車輛、鋰電池組、連接器 報告內容補強 外觀照片(上視、正面、側面 等),照片皆須附上尺規以確認 尺寸。 增加相關標示照片 增加連接器公母端工程圖 以利與連接 器外觀照片 比對 報告內容新增 說明 充電器業者 送測時不知 終端產品使 用模式,往往 須告不在戶 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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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接 器 IP



須確認送測車輛是否有車充 孔,並確認 CNS 15245-1 有無 進行連接器 IP 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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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5387 測試報告應檢附資訊及文件 項次 1 2 項目 產品 資訊 照片 內容必須呈現 增加業者宣告之相關 規格、尺寸資訊 增加鋰電池組之標 示、外觀(正、倒、背)、 內部構照、零件照片, 照片須有尺規並輔以 文字說明。 對應 條文 備考 必須與 CNS15424-1/-2 提供之資料一致性 1. 每張照片說明須含 標的物名稱(型號) 及重點。 若有系列型式時, 差異表、標示、工 程圖須配合一併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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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增加充放電介面照 片(正視圖、立體圖)。



CNS 15425-1 測試報告應檢附資訊及文件 項次 1 項目 產品 資訊 內容必須呈現 增加充電器型號、製造 商、規格等相關資訊。 增加充電系統型號、製造 商、規格與核備函(若需要 時)等相關資訊。 增加連接器型號、製造 商、規格等相關資訊。 增加業者宣告是否用於戶 外使用之資訊 2 照片 充電器外觀、標示照片, 外觀照片(上視、正面、側 面等)附上尺規。 增加連接器公母端外觀照 片(附上尺規)及工程圖。 對應 條文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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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3438 測試報告應檢附資訊及文件 項次 1 項目 產品 資訊 內容必須呈現 增加充電器進行 EMS 測試 時所使用之負載鋰電池 相關規格資訊,並敘明此 充電器對應之鋰電池組 最大規格。 對應條文 備考



結論:1.本局對指定試驗室辦理商品檢測型式試驗報告,內容已包括廠商資料、 標準條文規定、商品標示、電路圖、重要零組件(相關驗證或規格書)及 照片等資料。 2.本部工業局智慧電動車輛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電動車輛推動辦公室)辦 理電動機車整車驗證時,需考量各組件之匹配性及完整相關資料,故請 試驗室依議題各標準「測試報告應檢附資訊及文件」配合辦理,以簡化 廠商後續辦理整車驗證時效性。 3.相關試驗室對於各標準試驗報告應檢附的資訊及文件內容尚有意見需與 電動車輛推動辦公室商議,本案由電動車輛推動辦公室彙整最後結果, 俟最後完成日期再列入其他月份會議重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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