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104_04_15決議
日期 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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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4 年 04 月 15 日下午 2:0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洪簡任技正一紳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簡勝隆(02-86488058 分機 625) EMC 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 分機 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三組宣告事項:

一、各指定試驗室如遇廠商需取得本局品目查詢回復函,以利進口非應施檢驗商品通關, 其申請人應以該廠商名義申請,試驗室可協助廠商寄送查詢單,但不適宜以試驗室名 義來函申請,因為廠商取得本局回復試驗室之品目查詢結果書函,對於廠商進口通關 該商品並無實質助益。若指定試驗室需確認廠商欲檢驗之商品是否屬本局應施檢驗範 圍,可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本組相關承辦人,無須備文來函查詢。



五組宣告事項:

一、若行動電源外包裝有容量標示者,應與本體標示容量相同,若外包裝未有標示者,則 應以本體標示為準。另考量鋰電池於聯合國航空運輸規定須加標示鋰電池容量者,則 應一併標示鋰電池容量及行動電源額定容量,以避免誤導消費者。消費者對於行動電 源之「額定電容量」與內部鋰電池「電池容量」應注意其不同,以免混淆。



提案討論:

一、立德國際提案: 目前 IEC60950-1 A2 版法規於章節 2.6.2 功能性接地有新的規定,當產品使用 2P+E 電源線,但此電源接地線(綠滾黃線)於系統使用時只當作功能性接地(FE)非保護接地 (PE)連接時,系統不可標示回字符號,必須改標示 IEC60417-5018 或 IEC60417-6092 符號。請問此結構的 CB 報告轉 BSMI 報告時,是否被 BSMI 接受?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2頁



決議:基於現行 CNS14336-1(99 年版)標準:(1)使用 2P+E 電源線判定為Ⅰ類設備(2)未有 可標示 IEC60417-5018 或 IEC60417-6092 符號之規定,故本案不予同意。 二、敦吉科技提案: 針對落地式設備在對接地平面的絕緣高度要求, CISPR 22 國際準自 ed 5.2(2006) 起 已由 12mm 修正為 15cm,中國大陸國標 GB 9254(2006) 亦同. 惟目前 CNS 13438(2006) 標準仍為 12mm.為與國際法規接軌, 建議是否將此條件修正為一致 ( 15cm ),以避免產生重複性測試. CISPR 22 ed 5.2 2006



CNS 13438 2006



說明:因多數落地型產重達幾百公斤,無法人工搬運,連同棧板過來測試,然離地高度會 約 10~15cm,是符合 CISPR 22 測試方式(大概沒有一家可將數百公斤待測物吊起換棧板厚 度),希望於這期間 BSMI 能放寬做法同意落地型產品以 CISPR22 的離地測試安裝. 決議:針對落地式設備在對接地平面的絕緣高度,可同意使用 CISPR 22 ed 5.2 2006 標準 規定修正為 15cm(修正 103 年 12 月 7 日技術會議敦吉科技提案決議)。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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