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104_03_18決議
日期 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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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4 年 03 月 18 日上午 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陳科長誠章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簡勝隆(02-86488058 分機 625) EMC 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 分機 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告事項:

一、有關 2014/1/15 技術會議決議所稱行動電源「是否支援同時充放電功能」 ,補充說明 如下: 1. 有關上述決議所稱行動電源 「是否支援同時充放電功能」 , 需先經實驗室(安規及 EMI) 評估驗證確認後,並於報告載明是否具有此功能。 2. 經上述評估驗證後,若未具此功能,須另行於手冊註明「未具備同時充放電功能」 ; 若具此功能,手冊不得註明下述第 3 點所稱反面文義。 3. 未經實驗室評估驗證確認,不得於手冊註明「不具有/不能使用/不可/不支援/無/… 同時充放電」等文字限制其功能,而免除該功能之相關測試項目。 二、請本局認可之行動電源指定試驗室,於執行行動電源自由落下測試時,將測試過程以 數位攝影機拍攝並存檔備查,拍攝時應配合口述說明或以標示標明測試件型號、案號 及測試項目。



三組宣告事項:

一、3C產品加註警語:配合國民健康署(國健署)研議於3C產品上加註『過度使用恐傷害視 力』等警語,並輔導業者配合,以建立正確使用觀念,維護兒少視力健康。 「具顯示面板之 3C 產品」商品標示「警語及注意事項」之內容與方式,說明如下: 1.警語(於產品本體、說明書及外包裝標示):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2.注意事項(於產品說明書及外包裝標示): (1)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 (2)2 歲以下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 二、行車紀錄器含 GPS 檢驗方式說明: 1.行車紀錄器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GPS 接收功能商品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或型式 認可逐批檢驗。 2.若行車紀錄器內含有 GPS 接收功能者,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提案討論:

一、第六組電磁科提案: 依據 CNS 14857-2 標準,額定電容量測試時,應放電至儀器所指定之截止電壓,請討 論一般之行動電源截止電壓值設定之合理值?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4頁



決議:行動電源執行額定電容量測試時,儀器截止電壓設定如下,並於報告中載明之: 1.輸出埠 USB type(5V): (1)使用隨貨附賣之 USB 線材實施測試,儀器截止電壓設定需達 4.5V(含)以上。 (2)未隨貨附賣 USB 線材或未使用隨貨附賣之 USB 線材實施測試,儀器截止電壓 設定需達 4.75V(含)以上。 2.輸出埠非 USB type(5V):依 102 年 10 月 9 日技術會議提案議題一決議辦理。 二、立德國際提案: 1.目前 IEC60950-1 A2 版法規於章節 2.6.2 功能性接地有新的規定,當產品使用 2P+E 電源線,但此電源接地線(綠滾黃線)於系統使用時只當作功能性接地(FE)非保護接 地(PE)連接時,系統不可標示回字符號,必須改標示 IEC60417-5018 或 IEC60417-6092 符號。請問此結構的 CB 報告轉 BSMI 報告時,是否被 BSMI 接受?



2.目前穿戴式裝置越來越多,大部分的穿戴式裝置都會使用小型鋰離子電池,因穿戴 式裝置耗電量小,故其電池容量及輸出也相對較小,並且穿戴式裝置的體積小其電 池的防火外殼的設計不易。依據現行的 CNS 14408 潛在的點火源及新標準 IEC 62368-1 章節 Annex M 提出的觀念,BSMI 是否也可接受當二次鋰離子電池輸出功率 小於 15W 時不須使用防火外殼(Clause M.4.3)? CNS 144O8



IEC 62368-1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4頁



PS1 要求如下



決議:1.因上述 IEC60950-1 A2 版法規條文: 「IEC60417-5018 或 IEC60417-6092 之符號標 示不能使用在Ⅰ類設備」 ,此規定與現行標準中產品使用 2P+E 電源線判定為Ⅰ類 設備之原則不符,本案暫不決議,下次會議再行研討。 2.在現行公告標準未修訂前,試驗室仍須依 102 年 3 月 20 日一致性會議立德提案決 議辦理。 三、電檢中心: 1.原驗證登錄證書申請延展時,若依據標準包含 Safety 標準且其重要零組件含 BSMI 列管品目(如電源線組、電源供應器),其所檢附之申請資料是否須另含有效期限內 之重要零組件 BSMI RPC 證書? 2.續上, (a)若原驗證登錄證書已到期失效,以原證書重新申請驗證登錄,其所檢附之申請資 料是否須另含有效期限內之重要零組件 BSMI RPC 證書? (b)原登錄之 BSMI 列管品目重要零組件(如電源線組、電源供應器)若已不再使用或 證書失效,是否可以由申請人直接以切結書切結[所列零組件不再使用]?若同時 增列部份零組件,是否可以直接檢附加測測報增列? 或是須等新證書核發後再檢 附加測測報申請核備增列? 3.依 961121 一致性會議宣告事項 1. 除已討論並同意之特例外,新申請、系列申請 與核備案皆須附測試報告審查。此僅刪除部份 Second Source 之核備案(非全部刪 除,無設計變更)是否可為免附測試報告之例? 決議:1.在原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內申請延展,原則不須另附含有效期限內之重要零組 件 BSMI RPC 證書,除非重要零組件所依據標準有變更(如電源線組、電源供應器)。 2.原驗證登錄證書已到期失效,以原證書重新申請驗證登錄,規定如下: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4頁



(a)必須含有效期限內之重要零組件 BSMI RPC 證書。 (b)原重要零組件若有增列或刪除,在新申請案中,逕檢附經增列或刪除後,產 品需要使用之重要零組件表,不須另行申請核備增列或刪除零組件。 3.僅刪除部份 Second Source 之核備案(非全部刪除,無設計變更),仍須依 96 年 11 月 21 日一致性會議宣告事項第 1 點辦理。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4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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