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103.11.20
日期 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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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3 年 11 月 20 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科長子文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1、第三組: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之限檢驗範圍有疑義時,尤其指限檢驗商品所使用之 電源種類及規格範圍部分(例如:電捕昆蟲器商品以分離式交流轉直流之電 源轉接器供電使用,非屬本局電捕昆蟲器應施檢驗範圍),應洽詢本局第三 組判定,避免本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判定不一致。 2、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 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3、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 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 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 的智慧財產權。 4、第六組: 103 年 10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1 件,電暖器防電擊保護試驗項目,不符合,案轉第三組續 辦。 高雄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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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六組: 本局第二組規劃已實施檢驗品目「硬質聚氯乙烯電線導管」之耐衝擊性及耐 熱性試驗,在本局台南分局(已編入 105 年度預算)試驗能量建置完成前之 過渡期間,可以借用工廠設備執行監督試驗;另工廠無檢測設備者,在無試 驗室取得本局指定試驗室認可前,可以現行具有 TAF 認證 3 家實驗室出具之 試驗報告取代,該商品其餘檢測項目仍由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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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六組: 有關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依據標準」呈現方式,以本 局第三組公告商品驗證標準表示法為依據,提供燈具類商品相關標準版次案 例如下表,請本局及所屬各驗證單位配合辦理:

編號 商品分類號列 品 名 電器安規檢驗標準 電磁相 符合性評 容檢驗 鑑程序之 標準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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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形吊燈及其他天 花板或牆壁之電照 CNS 14335 (88 年版) 、IEC 60598-2-1 CNS 明配件,不包括公共 (1979)、IEC 60598-2-2(1979)、 14115 9405.10.00.00.1 場所或街道照明用 IEC 60598-2-6(1994)、IEC (93 年 者 (限檢驗一般室內 60598-2-23(1996) 版) 照明用者) 檯、桌、床邊或落地 CNS 之電燈具 (限檢驗交 CNS 14335 (88 年版) 、IEC 60598-2-4 14115 9405.20.00.00.9A 流 300V 以下之熱陰 (1994) (93 年 極螢光燈桌上檯燈) 版) 檯、桌、床邊或落地 CNS 之電燈具 (限檢驗其 CNS 14335 (88 年版) 、IEC 60598-2-4 14115 9405.20.00.00.9B 他檯、桌、床邊或落 (1997)、IEC 60598-2-6(1994) (93 年 地之燈具) 版) 耶誕樹用燈串 (限檢 CNS 14335 (88 年版) 、 IEC 60598-2-20 9405.30.00.00.7 驗交流 300V 以下之 (1996)+A1 燈串組) CNS 14335 (88 年版) 、IEC 60598-2-1 CNS 其他電燈具及照明 (1979)、IEC 60598-2-2(1979)、 14115 9405.40.90.00.6B 配件 (限檢驗一般室 IEC 60598-2-6(1994)、IEC (93 年 內照明用者) 60598-2-23(1996) 版) CNS 14335 (88 年版) 、IEC 60598-2-1 (1979-01)+am1(1987-01)、IEC 60598-2-2(1996-05)+am1 CNS 14115 (1997-01)、IEC 60598-2-4 9405.40.90.00.6C 神明桌用神明燈 (1997-04)、IEC 60598-2-6 (93 年 (1994-06)+am1(1996-11)、IEC 版) 60598-2-23(1996-04)+am1 (2000-05) CNS CNS 14335 (88 年版) 、 IEC 60598-2-11 14115 9405.40.90.00.6D 水族箱用燈 (93 年 (2005-05) 版) 其他電燈具及照明 CNS 配件(限檢驗其他 CNS 14335 (88 年版) 、IEC 60598-2-4 14115 9405.40.90.00.6E 檯、桌、床邊或落地 (1997)、IEC 60598-2-6(1994) (93 年 之燈具) 版) 其他電燈具及照明 CNS 14335 (88 年版) 、 IEC 60598-2-20 9405.40.90.00.6F 配件(限檢驗交流 (1996)+A1 300V 以下之燈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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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加 三



模式二加 三



模式二加 三 模式二加 三 模式二加 三



模式二加 三



模式二加 三



模式二加 三 模式二加 三



7、第六組: 第三組函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發佈刪除「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CCC 8516.29.90.00-9「其他空間電加熱器」1 項貨品號列;並增列 CCC 8516.29.90.10-7「其他空間電加熱器」等 2 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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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 1:台灣優力公司提案 1.CNS 15387 第 5.1.2 節外部短路試驗中,只有 4.1.2 定義周圍溫度為 55 ±2°C,但沒有定義樣品的溫度。就測試上來說,樣品的溫度高低 在放電的性能也會有所不同,進而影響測試的結果。 建議: 依據 UL 或是 IEC 的標準,等樣品的表面溫度達到 55 ±5°C 後 在執行測試。 2.CNS 15387 第 5.3.2 節濕熱試驗中,第 5.3.2.3.1 初期測定要求樣品 應至少先通過外部短路及溫度循環試驗。目前按照此順序做測試,整 個時間會比較冗長而影響產品上市的時間。 建議: 因為在要求上是使用不同的樣品,且不影響結果之下,建議可 以同步進行測試,以減少整體流程和時間。 結論: 1.在實際的穩態環境溫度下進行試驗,才能確保試驗結果的有效性,故 第 5.1.2 節「外部短路試驗」應以鋰電池表面溫度達到 55±2 °C 後再 執行試驗。 2.依 CNS 15387 第 4.3.1 節「樣品數量」及第 4.3.2 節「試驗組別」的 規定,外部短路試驗、溫度循環試驗及濕熱試驗等試驗組別樣品互為 獨立,理論上應可同時進行,惟三者試驗後的合格基準判定條件以濕 熱試驗最為寬鬆,考量試驗項目對試驗者的安全性危害評估,試驗室 仍應遵守本標準的試驗程序。



議題 2:台南分局提案 本分局辦理家電產品驗證登錄審查案,發現有IP21及IP20不同防水等級 產品併於同一申請案之情形,請討論是否將「防水等級不同者,不得列 於同一證書中。」納入「家電產品安規報告及證書系列分類原則(電動 類)及家電產品安規報告及證書系列分類原則(電熱類)」中,請申請者 分開申請驗證證書。 說明: 燈具產品已將「防水等級不同者,不得列於同一證書中。」納入「室內 照明燈具安規報告及證書系列分類原則」中。 結論: 電器商品不同的防水保護等級分類將影響產品的構造設計及性能表現, 若不同的防水保護等級不變更商品基本設計者,仍可列入同一型式系 列;反之,若不同的防水保護等級已變更商品基本設計者,則應以新型 式案申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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