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103_11_26決議
日期 2014-11-26
PDF下載 原始檔案下載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3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洪簡任技正一紳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曹剛維 (02-86488058 分機 622) EMC 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 分機 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告事項: 關於技術會議 94/8/24 宣告事項其適用產品增加外接式電源供應器及其 第二點 2.1 及 2.2 小項修正如下: 2.1 有關危險能量 2.1.1.5 需加以評估並需符合規定如危險能量測試量測值 無法符合時,需在安全說明書上標註,讓使用者不會碰觸到危險能量等 相關敘述。 2.2 有關 2.5 電力限制型 LPS 部分亦需加以評估並需符合規定,如未能符合要 求者需在安全說明書上標註提醒使用者連接週邊設備需使用 V1 以上之防 火外殼以確保使用者的安全。 提案討論: 一、HP 提案(張蘭光先生): (一)、有關電子標籤 E-Labeling 議題: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7頁



鑑於電子產品日漸迷你,實體標籤常有實施之困難,因此可允許某些產品 使用電子標籤 。 美國 FCC 數月前對電子標籤提出一份指導文件(FCC KDB 784748 Electronic Labeling Guidance);加拿大也有類似之方案如 Notice 2014-DRS0821(Draft),請參考附件電子檔。台灣為資訊電子產品之最大設計 製造中心 , BSMI 是否可考慮也採納此類原則 , 此將有利於產品靈活的 ID 設計, 減低廠商之成本,活化 IT 產業。此外,電子標籤也可顯示比傳統標籤更多的 信息,有利於使用者了解產品。以下整理該原則重點: 1、必須本身帶有顯示屏幕 2、由主目錄最多三級(3 step)要能進入電子標籤之目錄 3、產品手冊或網站必須要有操作說明如何顯示電子標籤 4、使用者不需使用工具或通行碼即可進入標籤 5、產品認證申請文件並須說明如何進入此一標籤 6、必須確保此標籤不能被任意更改 7、產品在進口、銷售時仍須有實體標籤。可以是「可移除的」標籤,例 如貼在包裝或者是保護袋上。此標籤只能在被購買後由消費者移除。 HP 提議:諮詢產業意見,訂出使用原則,允許使用電子標籤。 (二)、賦予審件人員較靈活之決定空間,審件時著重在技術符合性上,對於 文件之細節從寬認定。以下為案例參考: 1、Server, SERVER, server: 要求更改。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7頁



在安規報告與 EMI 報告上若有出入,會被



2、工廠部分,通常 EMC 實驗室不會知道產品的製造工廠,報告上也多數 不會紀載。工廠資料都是申請時於申請文件上提供。EMC 報告是以其 測試的那一台為準,所以最多也就一間工廠資料。因此若工廠信息不 若安規報告或申請文件完整時,會被要求更改 EMI 報告。 3、主板型號、電池型號、關鍵件資料,EMI 報告登錄的通常是拆解後工 程人員在該元件上看到的號碼紀錄之,但元件上可能有元件廠的料 號,系統廠的料號,或其他的看似料號型號的文數字,因此 EMI 報告 上紀錄的資料與安規報告不符。但經由元件照片上仍可看到其指的是 一樣的元件。 EMI 報告中重要的是有否從實紀錄,組態架構,數據正確完整及嚴謹,並 提供測試樣品的內部組件資訊,以確保此一測試的可重測性及結果再現性。 若一再被要求做字義上或非關鍵的修正,是否貶低了實驗室從業工程人員的 尊嚴以及其報告發行的權威性。EMI 實驗室的工程師都不再尊重自己了。 HP 提議:審件時盡量針對技術事項做評估,產品規格或基本資料或文字敘述, 以廠商所提之申請文件與安規報告資料為準,EMI 報告上若有出入,若非關鍵 或嚴重牴觸,則可以彈性接受不需修改。 決議:1.留待未來政府組織改造後,主管機關確認後再討論。 2.審查案件除了技術符合性、安全檢驗規定外,也必須考慮後市場檢 測機制的技術文件比對,為避免後續抽測產生的糾紛,案件的技術 文件仍須符合相關要求。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7頁



二、敦吉檢測提案(李光文先生): (一) 、 TV 或 Monitor 申請 CNS14408 , 如重量超過 7 公斤時需評估 19.2 章節(以 最不利之位置垂直向下施力 100N 測試),請問測試時如果垂直向下施力 100N 時設備碰觸地面是否可接受?(代三星電子提問) (二)、掃描器(Scanner)內部所使用的接觸式影像感測器(CIS)內含 LED,依據 CNS14336-1 標準 4.3.13.5.2 有提到 LED 符合性可藉由評估可取得的 資料表 ,目視檢驗及必要時進行測量來加以確認, 且 IEC62471 標準 4.1 有提到 10000cd/m2 以上的高輝度 LED 才要測試。因此想請問: 1、接觸式影像感測器 (CIS) 是否可接受廠商提供的規格書證明輝度小於 10000cd/m2 則不需提供 IEC62471 報告。 2、廠商的設計規格沒有超過標準,通常不會委託第三試驗室評估,因為 這只會提高成本。所以如果需要提出 IEC62471 的報告,可否接受廠商 自己評估的報告。 決議: (一)、須依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架設於測試桌上試驗。 (二)、1.同意接受廠商提供的規格書佐證其輝度低於 IEC 62471 之要求。 2.不接受廠商自己評估的 IEC 62471 報告,需由第三方試驗室評估。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4頁/共7頁



三、ETC 提案(潘德盛先生): 請技術會議討論下述零件具有熱塑性材質且測試電流大於 0.2A,是否需 測試 7.2 章節衛氏軟化(檢附 CNS 14408 條文 7.2 章節如下): 1、變壓器之支架(Bobbin) 2、線圈(Line Filter)之支架(Bobbin) 3、連接器(固定在 PCB 板上或非固定在 PCB 板上)



決議:上述零組件除了使用熱固性材質或符合 IEC 60065 7.2 章節 note2 之 要求外,只要測試電流大於 0.2A 時均須測試 7.2 章節軟化試驗。



四、UL 提案: 今年 3 月 BSMI 提出因消費者反應 USB 輸出電壓太低導致設備無法充電議 題。經過討論後,七月最終決議為 USB 輸出須符合 4.75V-5.25V 作為滿/空載 的電壓。根據維基百科,USB 輸出如下:http://en.wikipedia.org/wiki/USB

Specification USB 1.0 Current 150 mA Voltage 5 V Power 0.75 W 輸出範圍 (hub port) 4.75 ~ 5.25V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5頁/共7頁



USB 2.0



500 mA[a]



5 V



2.5 W



(針對低功率輸出 最低工作電壓為 4.4V) 4.45 ~ 5.25V (針對低功率輸出 最低工作電壓為 4V)



USB 3.0



900 mA[b] 2 A



5 V 5 V 12 V 20 V 5 V 5 V 12 V 20 V 20 V



4.5 W 10 W 60 W 100 W 2.5–7.5 W



USB 3.1



5 A 5 A



USB Battery Charging



0.5–1.5 A 2 A



5V @ 500mA 輸出 3.6V 以上 @ 1.5A 輸出



10 W 36 W 60 W 100 W



USB Power Delivery



3 A 3 A 5 A



Up to five unit loads; in USB 2.0, unit load is 100 mA. Up to six unit loads; in USB 3.0, unit load is 150 mA.



問題 1、USB 輸出如何標示?根據 USB 規格,只能標示 5V or 5V/12V/20V, 或額定值落於 USB 所規範範圍即可,或客戶可以自訂電壓 問題 2、針對 5V 的 USB 輸出測試如何執行?空滿載需落入電壓 4.75 ~ 5.25V, 或按照額定值訂出空滿載範圍,如額定值的-5%/+10%, 或界定一個滿載電壓下限即可? 問題 3、12V/20V 的輸出是否需要執行類似測試? 決議:有鑒於 USB type connector 之電源供應器及行動電源其輸出電壓日漸 多樣化,相關規定如下: 1、依據 103/10/22 技術會議臨時動議決議第 1 點辦理。 2、依據 103/4/16、103/7/16 技術會議關於 USB type connector 之電源 供應器及行動電源的空載及滿載時電壓範圍要求,內容補充解釋僅針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6頁/共7頁



對 5V 輸出時才適用。 3、修正 103/10/22 技術會議臨時動議決議第 2 點,USB type 輸出之電源 供應器及行動電源輸出電壓標示在 5V 以上(非 5V)時,空載及滿載輸 出電壓需符合標示值的±5%,以隨貨附賣之線材輸出時滿載輸出之下限 可放寬至 10%。上述之要求針對所有類型之 USB type connector。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標準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7頁/共7頁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