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會議103.8.14
日期 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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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3 年 8 月 14 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科長子文(尹技士先榮代)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公布事項: 1、第三組: 第三組: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之限檢驗範圍有疑義時,尤其指限檢驗商品所使用之 電源種類及規格範圍部分(例如:電捕昆蟲器商品以分離式交流轉直流之電 源轉接器供電使用,非屬本局電捕昆蟲器應施檢驗範圍),應洽詢本局第三 組判定,避免本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判定不一致。 2、第六組: 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 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3、第六組: 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 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 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 的智慧財產權。 4、第六組: 第六組: 103 年 6 月及 7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4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4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5、第六組 有關「 有關「本體無標示之鋰單電池」 本體無標示之鋰單電池」及「無外殼之鋰電池組」 無外殼之鋰電池組」兩類的案件, 兩類的案件,在「驗 證登錄申請書」 「不須」 證登錄申請書」及「符合型式聲明書」 符合型式聲明書」中, 不須」加註「 加註「此商品不可在市面 上單獨販售」 ,但須於「 上單獨販售」 但須於「型式試驗報告」 型式試驗報告」中敘明。 敘明。 1.『單電池』型式試驗報告—標示部份 (1)本體無標示的單電池 在產品描述中敘明此商品不可在市面上單獨販售,而需標示的項目也仍 須標示於產品其他文件中,並敘明於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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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體有標示的單電池 本體標示的樣版須放入報告中。 2.『電池組』型式試驗報告—試驗部份 (1)無外殼的電池組 在產品描述中敘明此商品不可在市面上單獨販售 , 外殼熱應力試驗在 「判 定」之欄位,應判為「不適用」 ,在「結果-備考」之欄位,應註明「依 據終端產品之標準再行評估」 。須執行短路試驗、過充試驗、落下試驗(若 有特殊情形以個案討論),說明書須敘明此商品須搭配其終端產品使用。 (2)有外殼的電池組 須執行所有試驗。 6、第六組 單電池之系列型號,若僅為尺寸大小的不同,其形狀及外觀皆相同,型式試 驗報告所檢附之照片,可用一個型號的照片作為代表,其餘型號採差異表的 方式,說明其尺寸之差異處。 7、新竹分局 本分局於 103 年 7 月 1 日召集本局光源指定試驗室討論及彙整 日召集本局光源指定試驗室討論及彙整有關 及彙整有關 LED 燈泡 商品檢測等相關技術問題之會議紀錄說明如下: 商品檢測等相關技術問題之會議紀錄說明如下: 1.符合型式分類原則之系列型式產品 1.符合型式分類原則之系列型式產品, 符合型式分類原則之系列型式產品,除進行系列差異之評估以決定各系列 須加測之項目外, 須加測之項目外 ,同意同一型式產品如經評估可滿足第 7.2 節之規定要求 時,可以相同族群認定,惟須建立「族群評估表」附於試驗報告中,相關 測試即得逕依標準之相同族群規定執行(包括試驗項目及試驗條件)。 2.族群評估原則 2.族群評估原則。 族群評估原則。 2.1 系列型式須於符合本局之型式分類判定原則下,再行評估是否符合標準 中族群相關要求,始得適用族群。 2.2 標準中規定族群須由相同製造廠商依相同品質保證系統製造,若有屬相 同製造廠商但不同生產廠區時,須評估是否為相同品質保證系統下進行 LED 燈泡之製造(生產及品質管制流程等)。 3.系列型式依族群成員容許差異進行測試之補充要求 系列型式依族群成員容許差異進行測試之補充要求: 系列型式依族群成員容許差異進行測試之補充要求: 系列型式經評估滿足標準相同族群之認定要求時 ,須依系列型式(族群成員) 與主測型式(基線產品)實際差異部份(展現於系列差異表)進行測試(依表 2 評估差異,參考表 6 第 4 欄選擇測試項目),凡與主測型式存在差異(如 外殼、底座、散熱片、尺寸、光學系統…等)時皆應測試,其中: 3.1 第 4 項議題內容適用。 3.2 於進行色差類別、演色性指數及光束維持率/代碼等項目量測維持值時, 其測試期間依標準規定可縮短為 1000 小時。 3.3 若後續欲新增其他不同製造廠商之生產廠場,該新增生產廠場須提送樣 品重新評估測試項目,且因此時新增之生產廠場不符合族群要求,若原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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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之系列型式差異涉及色差類別、演色性指數及光束維持率/代碼等 3 項 維持值量測時,其測試期間不得縮短為 1000 小時,另報告中須註明生產 廠場。(新增生產廠場須經本局專業實驗室審查確認)。 4.系列型式不依族群規定進行加測之補充要求 4.系列型式不依族群規定進行加測之補充要求: 系列型式不依族群規定進行加測之補充要求: 系列型式經評估無法滿足標準相同族群之認定要求時,須依系列差異表評 估結果決定須加測項目(依實際差異參考表 6 第 4 欄選擇測試項目),其中 針對色差類別 、演色性指數 演色性指數及光束維持率 光束維持率/ 代碼等 3 項維持值 維持值加測原則另訂 色差類別 演色性指數 光束維持率 /代碼 維持值 如下: 4.1 當系列型式之色溫或色差類別維持代碼之宣告值與主型式不同時,需針 對系列型式進行色差類別 色差類別維持值之評估(惟當色差類別維持值宣告為 7+ 色差類別 時則排除加測),且其試驗期間同主測型式,不得縮短。不同色溫須另評 估色差類別之初始值。 4.2 當系列型式之額定演色性指數宣告值與主型式之額定演色性指數宣告值 差異超過 5 時 , 或系列型式與主型式之演色性指數初始值間任一實測值差 異超過 5 時,需針對系列型式進行演色性指數 演色性指數維持值之評估,且其試驗期 演色性指數 間同主測型式,不得縮短。 4.3 當系列型式之額定壽命、光束維持率、光束維持率代碼或失效百分數等 之宣告值與主型式不同時,需針對系列型式進行光束維持率 光束維持率/ 代碼維持值 光束維持率 /代碼 之評估,且其試驗期間同主測型式,不得縮短。 5.LED 燈泡為可調整色點( 燈泡為可調整色點(不同色溫) 不同色溫)之測試: 之測試: 5.1 報告之檢附文件須包含調整色點之方式。 5.2 色差類別維持值測試時須分別以額定最高及最低色溫進行測試(試驗期 間亦須分別以最高及最低色溫進行點燈)。 5.3 報告須同時展現最高及最低色溫實測值(初始值及維持值)。 6.生產廠場為不同製造廠商之要求 6.生產廠場為不同製造廠商之要求: 生產廠場為不同製造廠商之要求: 當 LED 燈泡分別在不同製造廠商之生產廠場製造且又有須同時登錄生產廠 場之需求時,僅得依第 4 項之說明,概依系列差異表評估結果決定須加測 項目進行測試出具報告。 7.「 7.「系列差異表一覽表」 系列差異表一覽表」應包含之項目如下: 應包含之項目如下: (a) LED 燈泡之型號 (b) 額定電壓(V) (c) 額定功率(W) (d) 額定色溫(K) (e) 額定發光效率(lm/W) (f) 配光型式(請註明指向型、非指向型、半周光或全周光) (g) 尺寸(㎜)(長*外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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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散熱面積與總消耗功率比值 (散熱面積/總消耗功率) (i) 備註(於此欄位判定主型式或系列型式) (j) 光學系統 光學系統( (可參考 CNS 15630 表 2 之備考一) 之備考一) (k) 演色性指數(CRI) 演色性指數(CRI) 8、第三組: 第三組: 本局第三組於 103 年 8 月 5 日經標三字第 10330004570 號預告修正「應施檢 驗電動食品研磨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食品碾磨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 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檢驗標準 檢驗方式



品名 參考貨品分類號列 品名 貨品分類號列 電動食 8509.40.00.00.2A 電動食品 8509.40.00.00.2A CNS 3765(94 驗證登錄 品碾磨 碾磨器 年版) 、IEC (模式二 器 (限檢 8516.79.00.00.7Y (限檢驗 60335-2-14 加三)或 驗單相 單相交流 (2002-10) 型式認可 交流 300V 以下 以及 CNS 逐批檢驗 300V 以 者) 13783-1 下者) 其他檢驗規定: 修正後之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屬表列之商品如經財政部關務署或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貨品號列,仍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 程序。 9、第三組: 本局第三組於 103 年 8 月 5 日經標三字第 10330004240 號預告修正「應施檢 驗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詳如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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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討論議題: 議題 1:台灣三洋捷能公司及台灣索尼有限公司提案 有關 CNS 15364(102 年版)第 8.3.8 節運輸試驗關於「製造商應提供 符合上述規範之文件」中之「符合規範之文件」 ,貴局僅接受 TAF 認可 之「國內外試驗室及廠商」所出具之報告。



有關3C產品之鋰單電池(cell)多數屬進口商品,其 UN3 8.3 測試 報告大都為製造商廠內自行測試,產品始能從工廠空運至台灣 BSMI 指定實驗室進行 CNS 15364 測試,已符合 UN 38.3 規範被航空公司運 輸來台且被海關接受的單電池,仍需交由國內 TAF 認可實驗室花 5 至 6 週的時間做重複的 UN 38.3 測試,實不符合時效。新產品上市日期 亦有可能較其它各國延誤,反有損台灣消費者之權益。 UN 38.3 為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UN)制定之《試驗與準則 手冊》(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中的第 38.3 節,鋰電池或含鋰電池 的設備須通過測試才可進行運輸;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亦 沒有額外要求實驗室認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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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在申請 IEC 62133:2012 年版的 CB 時,無論申請單電池(cell) 或電池組(pack),CB scheme 皆接受製造商提供的 UN 38.3 測試報告。 日前,日本電池協會針對《IEC 62133:2012 運輸試驗》與 IEC 再次確 認,得到正式解釋: IEC 62133 Ed2 ,Table 2 中的單電池樣品數量(20)僅供參考; 運輸試驗非 IEC 62133 Ed2 所規範,測試需求為 UN 《試驗與準則手 冊》(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所定義且涵蓋於 IEC 62281,製造商 可提供符合上述規範之文件做為佐證。



建議: 8.3.8 運輸試驗的規定應在於製造商能符合規範,以避免貨品在運輸途 中產生危險。盼貴局接受廠商出具的 UN38.3 報告,無需額外規定實驗 室需具 TAF 資格。 結 論:由於製造商所 由於製造商所出具的 UN 38.3 試驗報告之 試驗報告之試驗 報告之試驗人員 試驗人員專業 人員專業能力及 專業能力及檢 能力及檢測設備 查核與校正 查核與校正有效性 驗證單位無法評估 管制其符合性, 合性,致測試報告缺 測試報告缺 校正有效性, 有效性,驗證單位無法 無法評估及 評估及管制其 乏公正性; 公正性;故本案仍維持僅接受 故本案仍維持僅接受 TAF 認可之「 認可之「國內外實 國內外實驗室及廠商」 驗室及廠商」所 出具之測試 出具之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方 報告方符合本局 符合本局產品驗證 本局產品驗證採認 產品驗證採認資格 採認資格。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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