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103.8.20決議 |
日期 | 2014-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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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3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陳科長誠章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曹剛維 (02-86488058 分機 622) EMC 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 分機 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提案討論: 提案討論: 一、 有關電源供應器驗證登錄證書上中文產品名稱後加註 「不可在市場上單獨 販售」 ,起因於本局為解決廠對廠銷售的情況下,電源供應器檢附電源線組造 成系統廠與電源廠重複檢附電源線組之問題,故於 94 年 7 月 27 日一致性研 討會會議宣告事項第五點,同意電源廠商於電源供應器申請時在未檢附分離 式電源線組時可依此方式申請。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3頁 對於上述之說明,日前本局開會決定驗證登錄證書中文產品上不適宜加註任 何字眼如「不可在市場上單獨販售」 、 「專屬專用」等等,決議上述之情況的 證書將全面回收改正。屆時將產生幾個問題如下: 1)、後市場管理上對於未檢附電源線組之電源供應器是否可視為成品於市場 上販售?本組將邀請第五組與會討論,屆時全面回收證書時是否須請電源廠 商全面補報備電源線組? 2)、經查上述情況之證書申請案件數量非常多,勢必會對廠對廠銷售模式產 生很大的衝擊,由於是否檢附電源線組販售非關測試技術之問題,本組也將 邀請第三組與會討論關於廠對廠銷售模式是否有其他替代之方案,故請試驗 室務必通知電源廠及系統廠屆時到場參加討論並提供相關意見,以利會議中 整合三組、五組、六組、試驗室及廠商意見,共同解決這個問題,並規劃後 續相關事宜。 決議: 一、會議當天參與廠商、試驗室及本局三組、五組、六組人員充分討論後, 現場並無決議,故交由本局三組、五組、六組會後再做討論。 二、8 月 21 日本組即召集三組、五組、六組共同討論,會後決議如下: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3頁 1) 、 關於技術會議 93/12/29 議題三 、 94/7/27 宣告第五點及第六點 、 94/4/8 報告事項第二點第二小項、96/4/18 宣告第三點、99/6/23 議題一、 100/9/30 宣告事項、101/1/11 宣告第一點,證書上加註"不可於市場 上單獨販售…"、"專屬專用,不可於市場上單獨販售…"者得免附電源 線組之決議往後不再適用。 2)、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所有電源供應器皆應檢附電源線組辦理案件申 請,已預審的案件於 9 月 1 日後也將以補件方式通知改正。 3)、對於過去有加註"不可於市場上單獨販售…"、"專屬專用…"之證書, 須備妥合格變更申請書(修正證書上加註之字眼)、原證書、更正後相 關技術文件(重要零組件一欄表補上電源線組、補上之電源線組證 書、手冊加上開孔說明或防火外殼、危險能量警語等等),即日起即 可辦理換證作業。若僅變更此次內容作業不必再繳交相關規費。 三、 上述決議完成後,本科於 103 年 8 月 28 日再邀集廠商及試驗室人員完 成相關規定之說明。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