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103.7.16決議
日期 201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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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3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陳科長誠章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曹剛維 (02-86488058 分機 622) EMC 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 分機 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告事項: 宣告事項: 第三組來文宣導及通知輔導業者有關具顯示面板之 3C 產品上加註「使用 過度恐傷害視力」等警語事宜如下: 一、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3 年 6 月 12 日通傳資技字第 10300374240 號函辦理。 二、 查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 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 方法」 。 三、 具顯示面板之 3C 產品,其標示警語及注意事項之內容與方式如下: 1. 警語(於產品本體、說明書及外包裝標示):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2. 注意事項(於產品說明書及外包裝標示): (1) 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 (2) 2 歲以下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 提案討論: 提案討論: 一、 UL(Percy): 有關行動電源系列分法之討論,UL 在近期所收集到的相關意見如下:: (一)、電池廠認為放不放在同系列不是重點,重點是它應該要做的測試都有 評估到及執行。 (二)、電池廠非常反對不同容量一定要分開,尤其是非行動電源的產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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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tery Pack),這會造成廠商困擾,因為這是 Worldwide 認證都已經 執行多年了,用不同容量的電芯會訂同一型號,但電路架構都一樣, 代表可適用相同的系統,如果不同容量一定要分不同系列,但製造商 型號又訂一樣,申請應該會有問題?若 BSMI 不同意,就要改型號,結 果製造商本來一個版本可賣 Worldwide 的東西,為了 BSMI 就要拆出很 多型號。 (三)、電池廠商(有時是廠商的客戶)訂同一型號,列同一系列,一定有它的 意義,如果 BSMI 為統一,而做過多的限制,造成廠商困擾卻對產品安 全無影響,這就不太好了。 UL 對於以上的建議是: 製造商的確因為單電池芯的產量與適用性會考慮多家不同單電池芯廠作為替 代的供貨源。所以若有測試需要就仍然要考量必要的測試,而不用因為搭配 的狀況較複雜所以對使用的零組件有額外的限制,以下有幾個理由: 1)、原本的系列分法裡面前兩項的方法已經可以將不同形狀的單電池給區分 出來,而且串聯數相同也表示原本不同額定電容量大小的行動電源是可考 慮在同張證書內評估。儘管單一型號的單電池芯使用同樣的電容量大小, 其他型號的行動電源只要並聯數不同並且是使用其他的單電池芯來源,則 還是會造成多種組合差異。 2)、不同單電池芯製造商所製作的單電池芯間的差異可能也不僅單使用相同 標稱的額定電容量大小來區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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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製造商若僅能使用相同容量的單電池芯,則勢必需要把不同額定電容量 單電池芯的產品另外設計不同型號在不同的證書報告內評估,所以整體的 驗證與測試能量仍然相當。所以可以依照原本的系列分法,在對應於不同 單電池芯使用不同廠商與不同的額定電容量部分做出適當的測試要求。 4)、電池組或是行動電源使用不同製造商單電池芯型號的狀況相當頻繁,所 以若要製造商每個型號只能使用相同額定電容量的單電池芯,倒不如限制 不同並聯數的型號不可以是同個系列。



另外針對五月份第二題,行動電源產品製造商建議在一致性會議時討論各 實驗室在量測 USB 輸出電壓時 , 除了在廠商沒有提供線材時限制使用至少 50cm 長度的線來量測以外,也規定線徑或者是線阻或者是壓降的範圍。否則各家 實驗室自行使用自己的線材量測之後會有差異,可能造成同樣產品在不同實 驗室測試後的判定結果不一致是否也可重新討論?建議如下: 為求驗證之方法一定要有可再現性 1)、一條 50cm 以上的 USB 線的電阻值變異很大,而電阻值就是直接影響電 壓的參數。直接造成 A 線材做 Pass,B 線材 Fail,故可再現性很差。 2)、在業界針對 USB 的直接輸出端 5V± 5%就算符合 USB 規格,如果由 50cm 線 材後端量電壓,正常的 5V 輸出(不是下限 4.75V),都很容易造成 Fail。 例如一條 50cm 的 USB 線,因為是+-兩端,所以總電阻是 100cm 的線材電 阻,現在 USB 輸出大都有到 2.5A,一般安規上要求接地電阻都限制 0.1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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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假設 100cm 之 USB 線剛好是 0.1Ω,通 2.5A 電流,那 50cm USB 線 造成的壓降就是 0.1Ωx2.5A=0.25V,故若輸出即使有 5V,但經這線材後 就低於 4.75V 了,結果就 Fail,但它是最正常的 5V 輸出。線材電阻的例 子都可能超過 0.1Ω/100cm,而市面上材質規格太多了,電阻差異會很大。 3)、BSMI 要求一致性做法,除應要有意義外,應該更要能有一致性及可再現 性,減少各家執行的差異,目前量取 50cm 線材後端的電壓,卻大大增加 執行結果的差異。 針對以上說明我們建議改用以下做法: a)、應直接量取 USB 輸出端電壓,這是最標準的訂定方式:可用額定負載 條件:電壓要≧4.8V 或空載條件:電壓要≧4.9V。也可兩個都量取且 都要符合。 b)、若一定要再經過 USB 線量電壓的話,應以電阻值(例如≦10mΩ/每公 尺)來限制,不是長度。 註:以上建議只針對 Safety 決議: (一)、102/10/9 行動電源系列分法第 1 點仍維持電池芯型式須相同,修正第 3 點決議如下: 1.主要保護 IC(D/D converter+Battery pack protect circuit IC)不變 時,線路圖及 Layout 僅在零件面位置不可有明顯改變的情況下,始可 同意小幅度變動;若主要保護 IC 有 second source 時,則線路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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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yout 不可變動,維持至少有一系列追朔之原則。 2.行動電源 EMI 測試應針對其額定容量因電池芯並聯數而有變化時取容 量高、中、低分別評估,且不同單電池芯均須分別評估,最後找出最終 模式的容量高、中、低做 final data。安規測試要求針對不同單電池 芯均須評估驗證,其容量及機構差異部分由試驗室加以驗證符合標準規 定。 (二)、有關 103/4/16 第二題決議修正如下: 1.USB type 輸出之電源供應器及行動電源若未附 USB 線材時,須於安規報 告 input test 確認滿載時輸出電壓不能小於 4.75V 及空載時輸出電壓不 能大於 5.25V 之範圍,量測輸出電壓位置為 USB 端口電壓。 2.USB type 輸出之電源供應器及行動電源使用非分離式 USB 線或分離式 USB 線且附 USB 線時,須於安規報告 input test 確認滿載時輸出電壓不能小 於 4.5V,量測輸出電壓位置為所附之 USB 線輸出端電壓。



臨時動議:全球檢測提案 有關 103 年 6 月份決議第 2 點產品附加 WPC 功能時,除了適用於表 3a、 表 3b 之外,是否也可適用於表 4? 決議:由於表 4 限制值不同且測試頻率無法涵蓋 WPC 工作頻率範圍故不適用, 惟修正有關 103 年 6 月份決議第三題第 2 點,EUT 適用於表 3a 與表 3b 時不限制對角線尺寸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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