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會議103.6.25
日期 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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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

開會時間:103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科長子文(尹技士先榮代)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公布事項: 1、第三組: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之限檢驗範圍有疑義時,尤其指限檢驗商品所使用之 電源種類及規格範圍部分(例如:電捕昆蟲器商品以分離式交流轉直流之電 源轉接器供電使用,非屬本局電捕昆蟲器應施檢驗範圍),應洽詢本局第三 組判定,避免本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判定不一致。 2、第三組: 有關附 USB 充電插座之轉接電源線組屬複合性功能產品,依公告檢驗規定, 複合性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爰除了符合轉接電 源線組之電氣安規檢驗標準外,尚須符合電源供應器之電氣安規及 EMC 檢 驗標準。另請分局清查現有轉接電源線組(附 USB 充電插座)之證書,有無檢 附 EMC 報告,並列表統計。 3、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 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4、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 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 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 的智慧財產權。 5、第六組: 103 年 5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4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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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三組宣告: 辦理先行簽發型式試驗報告後,每隔 1000 小時應執行一次追蹤確認,測試期 間包含光束維持率、色差類別及演色性指數均應符合標準要求,檢驗單位無 須每 1000 小時將符合之數據通報,但須於試驗完成後將詳列每 1000 小時量 測數據之報告送本局核備,試驗期間光束維持率、色差類別及演色性指數任 一項不符時,檢驗單位應即通知本局,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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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六組: 後續有相關產品檢測議題,請將您的議題內容詳述並檢附相關文件(如相片 或電路圖等),向本局專業試驗專區提出,並由本局或分局同仁來彙整各試 驗室意見,例如您有鋰電池的檢測問題,請將您的問題向本局第六組同仁 李其榮 02-86488058 分機 260 johnny.lee@bsmi.gov.tw 蕭舜庭 02-86488058 分機 226 shunting.hsiao@bsmi.gov.tw 提出,並由他們來彙整各試驗室意見後,再依會議提案行程提供給我彙整, 這可避免試驗室提出重複的議題或解決試驗室將討論議題留滯,且如可讓試 驗專區之單位瞭解問題,有些議題可能是試驗專區就可解決,如此,可讓廠 商的產品驗證提前執行,有利試驗室順利辦理產品測試。 以下為本局專業試驗室(各分局)的區分範圍,各符合本局指定試驗室所出 具產品型式試驗報告,需送給本局或分局審查的單位,即是指定試驗室檢測 議題對應的提出對象單位: 1.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會議聯絡人: 陳啟銘 02-86488058 分機 253 chip.chen@bsmi.gov.tw 吳昌圖 02-86488058 分機 259 CT.Wu@bsmi.gov.tw 辦理會議行程所有行政業務與進度管理 ,歡迎業界先進提出本會議改善建 議或意見。 2.本局各分局各專業實驗室窗口聯繫人員電話及郵件地址: 基隆轄區:基隆市、宜蘭縣、連江縣 台北轄區:台北市、新北市 新竹分局轄區: 台中分局轄區: 台南分局轄區: 高雄分局轄區: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基隆分局: 基隆分局: 小家電商品(另包含洗衣機、乾衣機、脫水機、除濕機) ,該產品之安規與 EMC 項目。 受理縣市:基隆轄區、台北轄區、新竹分局轄區 電動手工具:受理縣市:全國 郭俊源 02-24525008 分機 223 jun.kuo@bsmi.gov.tw 王凱民 02-24525008 分機 221 kevin.wang@bsmi.gov.tw 總局第六組: 總局第六組: 鋰電池商品: 受理縣市:全國 李其榮 02-86488058 分機 260 johnny.lee@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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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舜庭



02-86488058 分機 226



shunting.hsiao@bsmi.gov.tw



大家電商品:冷氣機、電冰箱、電熱水器、飲水供應機(僅 EMC 項目) 受理縣市 : 全國 尹先榮:02-86488058 分機 223 Hr.Yin@bsmi.gov.tw 開關商品:無熔線斷路器、漏電斷路器。 受理縣市:全國 陳晉昇 02-86488058 分機 203 Cs.Chen@bsmi.gov.tw 劉德聰 02-86488058 分機 203 Dt.Liu@bsmi.gov.tw 新竹分局: 新竹分局: 大家電商品:冷氣機、電冰箱、電熱水器、飲水供應機(僅性能及安規項目) 受理縣市 : 全國 江慶曜 03-4611721 分機 514 ching.yao@bsmi.gov.tw 許弘宜 03-4611721 分機 517 hongyi.hsu@bsmi.gov.tw 呂道和 03-4611721 分機 513 dauho.lyu@bsmi.gov.tw 燈具零組件:光源(燈管) 、安定器 受理縣市:全國 葉永宏 03-4594791 分機 810 yh.ya @bsmi.gov.tw 劉佳明 03-4594791 分機 814 dingdiang.liu@bsmi.gov.tw 呂旻翰 03-4594791 分機 810 clous.lu@bsmi.gov.tw (光生物安全) 台中分局: 台中分局: 校正試驗室:服務本局各單位 陳榮志 04-22612161 分機 612 sam.chen@bsmi.gov.tw 方自民 04-22612161 分機 613 tzumin.fang@bsmi.gov.tw 蕭景文 04-22612161 分機 615 jw.shiau@bsmi.gov.tw 李政哲 04-22612161 分機 617 jj.Li@bsmi.gov.tw 台南分局: 台南分局: 小家電(另包含除濕機) :該產品之安規與 EMC 項目。 受理縣市:台南分局轄區、台中分局轄區、高雄分局轄區 燈具:該產品之安規與 EMC 項目。受理縣市:全國 安規: 許經杭 06-2264101 分機 213 jh.sheu@bsmi.gov.tw 徐政聰 06-2264101 分機 213 ct.hsu@bsmi.gov.tw EMC: 洪飛良 06-2264101 分機 214 fl.hung@bsmi.gov.tw 洪啟智 06-2264101 分機 212 chijr.hung@bsmi.gov.tw 高雄分局: 高雄分局: 電線電纜及配電器材:電線、電源線組、開關、插頭、插座、電源轉接器 受理縣市:全國 配電器材:黃馨德 07-2511151 分機 712 sd.huang@bsmi.gov.tw 電器商品:許勝銓 07-2511151 分機 715 sheng.hsu@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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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 年公告新列檢商品一覽表 序號 1 2 3 品名 3C 二次鋰行動電源 實施日期 103 年 5 月 1 日 檢驗方式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3C 二次鋰單電池/組 (鈕 103 年 5 月 1 日 釦型除外) 3C 電池充電器 (限檢驗交流轉換直流 之 3C 電池充電器) 4 5. 電動機車用二次鋰電池/ 103 年 7 月 1 日 組 LED 燈泡 103 年 7 月 1 日 (限檢驗單相交流 300V 以下且大於 50V 者) 103 年 5 月 1 日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9、新竹分局 LED 燈泡商品檢驗重點注意事項如下,其它說明事項查閱網址: http://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3513&xq_xCat=d&mp=4 9.1 LED 燈泡型式中含有不同色溫時, 燈泡型式中含有不同色溫時,色差類別之測試: 色差類別之測試: (1)LED 燈泡有不同色溫時,均需評估色差類別(含初始值及維持值)。 (2)系列型式額定色差類別維持值標示 7+,可免加測色差類別之維持值。 9.2 系列型式依族群規定進行加測之要求: 系列型式依族群規定進行加測之要求: (1) 系列型式須於符合本局之型式分類判定原則下,再行評估是否符合標準 中族群相關要求,始得適用族群。 (2) 標準中規定族群須由相同製造廠商依相同品質保證系統製造,若有屬相 同製造廠商但不同生產廠區時須評估是否為相同品質保證系統下進行 LED 燈泡之製造(生產及品質管制流程等)。 9.3 LED 燈泡型式中含有不同演色性指數之測試: 燈泡型式中含有不同演色性指數之測試: 型式中演色性指數差異≦5 時,得免測試演色性指數維持值。 9.4 LED 燈泡為可調整色點(不同色溫)之測試: 之測試: (1)報告之檢附文件須包含調整色點之方式。 (2)色差類別維持值測試時須分別以額定最高及最低色溫進行測試(試驗期 間亦須分別以最高及最低色溫進行點燈)。 (3)報告須同時展現最高及最低色溫實測值(初始值及維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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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生產廠場為不同製造廠商之要求: 生產廠場為不同製造廠商之要求: 當 LED 燈泡分別在不同製造廠商之生產廠場製造且又有須同時登錄生 產廠場之需求時,僅得依前項 9.4 之說明,概依系列差異表評估結果決 定須加測項目進行測試出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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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討論議題: 議題 1:台南分局提案 南分局提案 關於永久固定型水族箱燈具,廠商於燈具本體標示「面水之表面為 IPX4,其餘表面為 IPX2」或「面水之表面為 IPX7,其餘表面為 IPX2」 等,請討論下列事項: 1.依 CNS 14335(88)第 3.2.6 節(如下) ,燈具標籤上應標示較低之 IP 數字,故標籤上應標示較低之 IPX2,較高之 IP 數字應標示於相關零 件上並於說明書中說明。唯考量「面水之表面為 IPX4,其餘表面為 IPX2」等燈具本體標示,較能清楚表示防水等級之情形,請討論是 否接受?



2.依 IEC 60598-2-11 第 11.6.2 節燈具面水之所有表面應至少為 IPX4 , 測 試程序依第 11.13.2 節,設計為 IPX2 之所有表面,於執行 IPX4 試驗 期間可被覆蓋(如下) ,請討論標示「面水之表面為 IPX7」者,是否 比照第 11.13.2 節,設計為 IPX2 之所有表面,於執行 IPX7 試驗期間 可被覆蓋? IEC 60598-2-11(2005-05)第 11.6.2 節



IEC 60598-2-11(2005-05)第 11.13.2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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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1.燈具本體標示「IPX2(面水之表面為 IPX4,其餘表面為 IPX2) 」 ,較 能清楚表示防水等級之情形,可予接受。另較高之 IP 數字之相關零 件應於說明書中說明。 2.IEC 60598-2-11 第 11.6.2 節燈具面水之所有表面應至少為 IPX4,故 IPX7 之設計符合要求,另測試程序依第 11.13.2 節,得比照第 11.13.2 節,設計為 IPX2 之所有表面,於執行 IPX7 試驗期間可被覆蓋。 3.指定試驗室意見: 指定試驗室意見:計 2 家建議:同台南分局,1 家建議:IPX7 不妥。 實驗室 京鴻科 技檢驗 公司 大電力 試驗中 心 意見 1.IPX4及IPX2,皆為水面上之測試,固標示「面水之表面為 IPX4,其餘表面為IPX2」OK 2.IPX7 及 IPX2,IPX7 為水面下測試,IPX2 為水面上測試, 固標示「面水之表面為 IPX7,其餘表面為 IPX2」不妥 1.燈具本體標示「IPX2(面水之表面為IPX4,其餘表面為 IPX2)」,較能清楚表示防水等級之情形,可接受。IP 第一碼亦必須標示等級為多少。 2.IEC60598-2-11 第 11.6.2 節燈具面水之所有表面應至少 為 IPX4,故 IPX7 之設計符合要求,另測試程序依第 11.13.2 節,得比照第 11.13.2 節,設計為 IPX2 之所有 表面,於執行 IPX7 試驗期間可被覆蓋。 (同台南分局) 1.標示部分 a.同台南分局看法 b.在標示中標示較低之IP數字,較高之IP數字應標示於相 關零件上並於說明書中說明。 如標準所述”燈具說明書須包含適用到燈具各種零件的 IP數字”,所以廠商如在說明書可清楚說明,消費者確 實依說明書使用,產品皆可符合其安全性,故兩種標示 應皆可接受。 2.依IEC60598-2-11第11.6.2節燈具面水之所有表面應至少 為IPX4,測試程序依第11.13.2節,設計為IPX2之所有 表面,於執行IPX4試驗期間可被覆蓋(如下),請討 論標示「面水之表面為IPX7」者,是否比照第11.13.2 節,設計為IPX2之所有表面,於執行IPX7試驗期間可 被覆蓋? 同台南分局看法,因為標準中要求面水之表面為 IPX7 。IPX7 測試時為浸入水中使燈具上方離水面至少 150 mm,故如未將其它表面封住,水很有可能由其它表面 進入而造成誤判,如此已與標準要求不同,故測試 IPX7 時應將 IPX2 表面覆蓋。 備考 IPX7 不妥



同台南 分局



電子檢 驗中心 台南試 驗室



同台南 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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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1.依據 IEC 60598-2-11 第 11.6.2 節:燈具面水之所有表面應至少為 IPX4,其他所有表面需符合至少 其他所有表面需符合至少 IPX2 要求, 要求,測試程序依第 11.13.2 節,設計為 IPX2 之所有表面, 之所有表面,於執行 IPX4 試驗期間可被覆蓋。 試驗期間可被覆蓋。 2.IPX2 及 IPX4 防水等級均對被測物進行灑水試驗 防水等級均對被測物進行灑水試驗, 均對被測物進行灑水試驗,而 IPX7 為被測物 完全沒入水中之試驗 完全沒入水中之試驗, 沒入水中之試驗,兩者試驗條件差異大, 兩者試驗條件差異大,且 IEC 60598-2-11 標 準並未規定 「面水之表面為 IPX7」 可比照第 11.13.2 節,設計為 IPX2 之所有表面( ,於執行 之所有表面(非面水之表面) 非面水之表面) ,於執行 IPX7 試驗期間可被覆蓋, 試驗期間可被覆蓋,故 不應比照辦理。 比照辦理。 3.本案永久固定型水族箱燈具本體標示以標示較低之 本案永久固定型水族箱燈具本體標示以標示較低之 IP 數字為主, 數字為主,其 標示方法為【 標示方法為 【IPX2「面水之表面為 IPX4,其餘表面為 IPX2」 】 ,可 較能清楚表達商品防水等級, 同意以此陳述內容辦理。 較能清楚表達商品防水等級 ,同意以此陳述內容辦理 。 議 題 2:台南分局提案 台南分局提案 本分局執行燈具驗證登錄審查案件 , 發現該燈具經指定實驗室依廠商要 求以「0 類結構燈具」 (規格:110V 60Hz)執行測試判定符合,出具合 格安規報告憑辦驗證登錄。關於本局產品驗證是否接受「0 類結構燈 具」 ,請各位長官及先進提供意見,以利該驗證登錄案件之決定。 請討論事項如下: 請討論事項如下 : 1.照明燈具類商品相關應施檢驗商品公告及檢驗標準(CNS 14335(88) 等) ,並無燈具類商品「不受理0類結構」之限制,本局產品驗證是否 接受「0類結構燈具」 ,請提供意見。 2.若不接受「0類結構燈具」 ,請提供理由或依據(如.考量該燈具之安裝 及使用者維護保養均可能造成「當燈具之基本絕緣破壞時,僅依靠環 境作為保護」之保護環境失效,無法符合CNS14335(88) 第1.2.21節之 定義) 。 3.若接受「0類結構燈具」 ,考量燈具之安裝及使用者維護保養均可能造 成「當燈具之基本絕緣破壞時,僅依靠環境作為保護」之保護環境失 效,是否依CNS 14335(88)第3.3節「為確保適當的安裝、使用及維修 所需要的所有詳細資料須標示在燈具上或燈具的說明書內」要求,燈 具說明書應含「0類燈具」當燈具之基本絕緣破壞時,確保防電擊保護 所需之安裝、使用及維修等環境條件。舉例如下: ※產品須配合安裝全極切斷開關或將單極開關接於火線端,並附「配 線圖」 。 (參考CNS 14335(88)第3.3.5及4.8節) ※注意事項中應敘明「在(維護保養)拆卸前,應以全極切斷開關或 將單極開關切離電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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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意見 提案意見: 意見: 1.經查一致性會相關決議計 1 項如下: (1)燈具 0 類產品是否可接受申請?若接受應如何要求? 結論:依據商品驗證登錄制度中電機電子類商品實施驗證登錄 品目明細表中第參項備註六:檢驗標準依 CNS 3765 之 產品,不受理 0 類電器結構,且燈具產品的構造上很難 達到 0 類的要求,為求安全性的考量,建請業者改申請 I 類或 II 類產品。【90.12.26 標檢(90)六字第 6007059 號】 2.經本分局與三組討論,該組看法如下: (1)照明燈具類商品相關應施檢驗商品公告及檢驗標準(CNS 14335(88) 等),並無燈具類商品「不受理 0 類結構」之限制, 本局產品驗證應接受「0 類結構燈具」。 (2) 考量燈具之安裝及使用者維護保養均可能造成 「當燈具之基本絕 緣破壞時,僅依靠環境作為保護」之保護環境失效,應依 CNS 14335(88)第 3.3 節「為確保適當的安裝、使用及維修所需要的所 有詳細資料須標示在燈具上或燈具的說明書內」 要求,燈具說明 書應含「0 類燈具」當燈具之基本絕緣破壞時,確保防電擊保護 所需之安裝、使用及維修等環境條件。舉例如下: ※產品須配合安裝全極切斷開關或將單極開關接於火線端,並附 「配線圖」。(參考 CNS14335(88)第 3.3.5 及 4.8 節) ※注意事項中應敘明「在(維護保養)拆卸前,應以全極切斷開 關或將單極開關切離電源」。 ※其他 (3) 新版 CNS 14335 草案修訂完成後續公告列檢規定將規劃排除 「0 類燈具」,本案將與廠商協商以其它類別燈具申請辦理驗證。 3.指定試驗室意見: 指定試驗室意見:計 3 家建議不接受 0 類燈具,2 家建議接受 0 類 燈具。 實驗室 毅豐光 電股份 有限公 司 回覆意見 實驗室向來不接受 0 類燈具申請,BSMI 若一 定要接受 0 類燈具,建議手持式、移動式、經 常調整式之燈具不列入。 雖然規範具相關拉力及構造安全檢查,但無法 考量絕緣材質老化、使用不當及組裝不良之狀 況,屆時勢必造成安全上之威脅 燈具 0 類產品 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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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 京鴻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



回覆意見



台灣電 子檢驗 中心( 林口試 驗室)



亞信檢 測科技 (股)公 司 電子檢 驗中心 (台南 試驗室)



1.若開放 O 類燈具申請,且僅要求產品須配合 安裝全極切斷開關或將單極開關接於火線 端,並附「配線圖」。(參考 CNS 14335(88) 第 3.3.5 及 4.8 節)則所有檯桌立燈燈具皆可 能會申請 O 類,且可符合上述要求,將造成實 際使用安全性 2.目前有很多 LED 燈具,光源模組直接與燈具 外殼連接,僅依靠 PBC 板本身之絕緣作保 護,且使用非隔離驅動器,若僅依靠 PBC 之 絕緣保護,若驅動器故障時可能將會造成電 擊事故。 3.不建議開放 O 類燈具申請。 1.有關燈具產品驗證 「0 類結構燈具」 經內部討 不接受 論後,不同意「0 類結構」燈具產品。 2.原由,因當燈具之基本絕緣破壞僅依靠環境 作為保護時,而以單純的資料標示,說明書或 配線圖,開關等的方式是無法有效確保其結 構對防電擊保護的安全性考量。 舉例:近日有新聞報導"公園內使用的燈具, 因漏電問題造成人體電擊的情況"。即 是基本絕緣破壞僅靠環境及開關的方 式。 故當此情形發生在一般室內燈具時,以議題 所提的看法(2)的方式是否能有效確保其結 構安全性的考量。 3.本中心不接受「0 類結構燈具」的看法 因燈具產品應施檢驗建議並無排除 0 類電器, 接受 且燈具標準內也有 0 類構造相關要求,建議應 接受 0 類構造,看法同貴局。 針對 0 類燈具,如果局裡同意開放申請時,依 不接受 據 1.2.21 的解釋,0 類燈具為基本絕緣破壞時, 僅依靠環境作為保護,所以應先在”環境保護” 上作一致性的要求。 建議如下: 1.燈具為塑膠外殼但安裝環境為金屬時(如輕鋼 架等),則應要求安裝環境需於室內接地系統 連接(可行性需再確認),燈具須確實穩固的 安裝在固定位置上,燈具的部件在嵌入孔內 僅要求基本絕緣,燈具外露的部分應要求



燈具 0 類產品 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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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 電子檢 驗中心 (台南 試驗室)



回覆意見 雙重或強化絕緣(如嵌燈的外露表面及吸 頂、吊燈的外殼,考量第 8 章節並無”標高” 的排除條款同時也能符合 0 類燈具的定 義)。 2.燈具為金屬外殼但安裝環境為金屬時(如輕 鋼架等) ,則應要求安裝環境需於室內接地系統連 接(可行性需再確認),燈具的金屬外殼須確 實以螺釘連接在固定位置上,燈具僅要求 基本絕緣,但燈具外露的部分為塑膠材質 時應要求雙重或強化絕緣。 3.燈具為塑膠或金屬外殼但安裝環境為非金 屬材質時(木材除外),則應要求燈具須確實 穩固的安裝在固定位置上,燈具的部件在 嵌入孔內僅要求基本絕緣,燈具外露的部 分應要求雙重或強化絕緣。 同時,應註明不可安裝於可燃性材質上(考 量 4.15 節),或需保持相當的距離(可參考 4.5 節)。 4.另外考量 4.11.5 節及附錄 12 有關機能性絕 緣的定義,應要求 0 類燈具不可直接安裝 於木材上。 上述相關內容,建議應求廠商須在使用說 明書上說明或本體須有相關警語。 另外,在 IEC 50598-1(2008)或更新的版次 中,”手可及處”的定義有明確的規範及 8.2.1 對固定式燈具防電及要求也有相關說 明, 故是否考慮引用,對固定式燈具(非使用電 源線組)可再進一部放寬 IEC 50598-1(2008) 條文如下 1.2.82 手可及處(arms reach) 由人一般站立或活動之表面上任一點延伸 到在沒有任何協助下其手部在任意方向可 及之極限所形成之可觸及區域。[IEV 195-06-12]



燈具 0 類 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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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



回覆意見



燈具 0 類產品



電子檢 備考:IEC 60364-1-41 運用一幅圖來表示可 驗中心 觸及區域。一般條件為,由地板算起 (台南 之高度 2.5m,由人可以到的位置向所 試驗室) 有水平方向延伸 1.25m 之寬度。 補充: IEC 50598-1(2008)附錄 T 多年以來,0 類燈具已停止生產。根據 ACOS 的強 烈建議,以及為了遵循一個共同安全 的做法,0 類燈具已自國際標準化消 失。 然而,在一些國家,這種設備依然存 在,特別是在舊的設施。基於這個原 因,這附件保留參照 0 級測試要求是 必要的。 故是否應告知廠商 0 類燈具有可能後 續及無法申請(轉版時),除了日本,0 類僅適用於使用電源電壓為 100V 至 127V。 4.請三組提供意見或請三組做成宣告事項於會中宣告,以供指定實驗室 及審查單位憑辦檢驗及驗證作業。 結 論:依據 CNS 14335 第 1.2.21 節:0 類燈具「 類燈具「僅依靠基本絕緣作為防電擊 保護的燈具, 保護的燈具,意即屋內配線之保護導體( 意即屋內配線之保護導體(接地線) 接地線)與任何可接觸之導 體零件並無連接, 當燈具之基本絕緣破壞時, 僅依靠環境作為保護。 體零件並無連接 ,當燈具之基本絕緣破壞時 ,僅依靠環境作為保護 。 故此類產品易造成使用者觸電之危險性, 為了安全考量, 」,故此類產品易造成使用者觸電之危險性 ,為了安全考量 ,建議比 會議紀錄, 照【90.12.26 標檢(90)六字第 6007059 號】會議紀錄 ,建請業者改申 類產品。 請 I 類或 II 類產品 。



議 題 3:基隆分局( 基隆分局(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目前有一吹風機為 II 類產品,電路圖 R13 與 R10 為浮接地,R13 與可 觸及金屬護網相接而 R10 會與 Peltierr(製冷晶片〔 ) 產生水珠後再跟負離 子開關放出高壓電離水珠然後產生負離子〕的絕緣金屬相接,而 Pelter 的電路亦為非隔離式電源 非隔離式電源。 非隔離式電源 。 現在,如果R9、R13及R13、R10皆可符合8.1.4節及22.42節的測試,同 時亦可符合22.42節備考中 符合IEC 60065 第14.1 節中第(a)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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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電阻器與符合 IEC 60384-14 規定之Y 級電容器,視為具備充分穩定 之電阻器 阻抗的零組件。(電阻器可提供符合IEC60065的證書或萊茵測試報告 的證書或萊茵測試報告。 。) 如此,否可視為符合 3.3.6 節”保護阻抗”的定義? 請問電路圖 R9、R13 及 R13、R10 是否符合”保護阻抗”判定原則?



CNS 3765 標準條文如下 3.3.6 保護阻抗(protective impedance):連接在帶電部件與Ⅱ 類構造的 可觸及導電部件間的阻抗 , 使得電器在正常使用下及絕緣失效等 類似故障的條件下,其電流限制於安全值之內。 8.1.4 可觸及的部件如有下列情況不視為帶電: - 此部件供以安全超低電壓,若: ● 交流電源其峰值電壓不超過42.4V, ● 直流電源其電壓不超過42.4V, 或 - 零組件以保護阻抗與帶電部件隔離之部件。若使用保護阻抗 若使用保護阻抗, 若使用保護阻抗 電源為直流時此部件與供應電源間的漏電流不超過2mA ,電源 為交流時其峰值電流不超過0.7 mA,且: - 電壓峰值超過42.4V 且在450V 以下者其電容量不得超過0.1 F, - 電壓峰值超過450V 且在15kV 以下者其放電能量不得超過45 C。 電器供以額定電壓,以量測來檢查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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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關的部件與電源的每極間測得電壓與電流 。放電能量須在切 斷電源後立即量測。 備考:適合於量測電流的電路依 IEC 60990 之圖 4 所示。 22.42 保護阻抗至少包含2個分離的零組件且在電器的生命週期中其阻 抗不致有顯著的(significantly)改變。若有任何1個零組件發生短 路或斷路時,不得超過第8.1.4節所規定之數值。 備考:符合IEC 60065 第14.1節中第(a)項規定之電阻器與符合 IEC 60384-14規定之Y級電容器,視為具備充分穩定阻抗 的零組件。 以檢驗來檢查是否符合規定。 電子中心提案建議 電子中心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1.目前如以標準條文內容,應可視為保護阻抗。 2.在 IEC 60065 第 14.1 節中第(a)項的測試主要是在確保電阻在環境的 變化下的變動率仍不超過 20 %,故如果廠商可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下 (如完整的測試報告(非廠商自行測試)或證書),建議應可以接受,以 避免重複測試。 台南分局意見: 台南分局意見: (1)本局現階段僅接受已驗證零組件,驗證結果得作為符合性評估依 據,未接受以第三者「測試報告」作為符合性評估依據。 (2)廠商提出測試報告者,建議仍應由指定實驗室以「隨產品檢驗」 方式辦理。 (3)符合 IEC 60065 第 14.1 節中第(a) 項的電阻,可視為保護阻抗。 基隆分局意見: 基隆分局意見: 可視為保護阻抗。惟佐證資料方面應以證書為審核依據,無證書者同 台南分局意見 (2) 建議仍應由指定實驗室以 「隨產品檢驗」 方式辦理。 結 論:1.本局現階段僅接受已驗證零組件, 本局現階段僅接受已驗證零組件,驗證結果得作為符合性評估依據, 證結果得作為符合性評估依據, 未接受以第三者「 未接受以第三者「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作為符合性評估依據。 作為符合性評估依據。 2.符合 IEC 60065 第 14.1 節中第(a)項的電阻, 項的電阻,可視為保護阻抗。 可視為保護阻抗。另當 保護阻抗裝置於電器產品仍需符合 CNS 3765 第 3.3.6 節、第 8.1.4 節等其它章節之規定。 節及第 22.42 節等其它章節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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