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14-05-21
PDF下載 原始檔案下載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3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陳科長誠章、龔科長子文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曹剛維 (02-86488058 分機 622) EMC 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 分機 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告事項: 宣告事項: 一、 102/10/9 及 102/12/11 會議記錄關於行動電源 Label 標示額定電容量決 議修正如下: 行動電源 Label 若為符合 IATA 空運之標示要求,除原規定須清楚標示 行動電源額定電容量之外,得另標示內部電池芯額定容量(以 Wh 為單 位),惟 Label 標示必須清楚說明避免混淆消費者。 提案討論: 提案討論: 一、 程智科技(新店 胡先生)提問: 有關直流電源 Panel PC or Panel 的產品是否管制安規?有比較簡易的判 斷方式或相關公文及會議紀錄,如產品使用 Panel(Display 功能)就要管制安 規? 決議:資訊類產品依公告之規定若號列說明含〝未使用交流電源且未附加電 源轉換裝置提供電源者安規檢驗項目得免實施〞 ,則必須佐證該產品之 內部直流線路非屬電源轉換裝置得免驗安規;影音類產品依公告之規 定須列檢安規。



二、安盛國際(Jack)提問: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5頁



目前行動電源的案件,客戶反映針對 USB 輸出必須量測電壓需要符合 CNS15285 的部份,有些想提問,因為針對行動電源的產品特性: 1. 主要都會靠近手機或是平板充電,並不會使用 50cm 以上的 USB 線。 2. 因 CNS15285 限制電壓為 5V±5%主要是在輸出為最大 1500mA,但目前應映 平板電腦的充電都會要求到 2.1A,這部份也跟法規 CNS15285 不相符,導 至會要求過嚴的狀況。 於上述的理由,如下為客戶的考量: 1. 是否可以量測輸出端子的輸出電壓,不考慮 USB 的線(僅針對認證的行動 電源產品輸出評估符合)。 2. 若第一點無法接受是否可在中文使用手冊定義客戶所能接受的 USB 線長 (會比 50cm 短)然後以此線長測試? 3. CNS15285 這部份要求,可能影響到產品測試及設計,這部份是否有緩衝期 限? 決議:目前仍維持原決議。



三、博翰國際(Eason)提問: 行動電源在設計上,允許使用者自行購買/更換形式為 18650 的鋰單電 池,相關問題整理如下: 1. 若產品可支援安裝兩個(或以上)形式為 18650 的 3C 二次鋰單電池由於電 池芯的組成材料有可能會是鋰離子、鋰聚合物、鎳氫、鎳鎘等等,是否仍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5頁



應限制選用的 18650 單電池之電池芯必須為相同材質,不能混用不同材質 的單電池?在申請認證的時候應如何規範? 2. 依照現行規定,行動電源應標示額定電容量,且需要透過測試驗證電容 量,但因為產品允許使用者自行購買與更換形式為 18650 的鋰單電池,而 目前市面上可以買的到的 18650 鋰單電池,其電容量有 3100mAh、 2950mAh、4200mAh 等多種容量規格且電池芯(材質)不同,會影響到測試 結果因此行動電源的電容量會因為安裝的鋰單電池不同而受到影響,對應 這樣設計的行動電源,電容量應如何標示?是否可將會搭配出貨的電池電 容量標示於使用手冊內即可,而不用標示在產品本體上? 3. 依照現行規定,單電池及電池組的標示應符合下列編碼規則



但因為市售的 18650 鋰單電池負極及正極使用材質不一定相同,行動電源 的稱呼格式應如何標示?或是否可將會搭配電池芯的電池組稱呼標示於 使用手冊中?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5頁



決議:請業者提供更完整的手冊說明及詳細的銷售方式後再繼續討論。



四、SGS 提問: 目前執行二次鋰電池組及二次鋰行動電源認證申請時,電氣科(二次鋰電池 組)及電磁科(二次鋰行動電源)對於文件要求有諸多不一致之處,是否能有一 致性的要求與做法? 議題 二次鋰電池組 (電氣科要求) 儘可能請鋰電 池組廠商取得 單電池正、負 極, 隔離膜, 電解液相關資 訊。若客戶無 法提供時報告 二次鋰行動電 源 (電磁科要 求) 須請行動電源 廠商需提供單 電池正、負極, 隔離膜, 電解 液相關資訊, 並檢附於單電 池測試報告中 建議



1.單電池未取 得認證,需隨產 品進行加測 時,單電池測試 報告中對於關 鍵零件表之要 求(正、負極,



單電池若非鋰電池組廠商或 行動電源廠商之產品,要取 得單電池關鍵零組件/材料 資訊有其困難。 單電池既已隨產品加測且試 驗結果符合規範,建議無需 於單電池測試報告中檢附此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4頁/共5頁



隔離膜, 電解 液資訊) 2.電池回收標 示



中得免附此資 訊。 可標示本體、 說明書或包裝 上



(討論中)



資訊。



3.電池代號



須標示在本體



一定要標示在 建議依照環保署現行規範 本體(行動電 (環署基字第093000 源) 6567號) 標示 (二次鋰電池組依第四 條;二次鋰行動電源依第五 條) 條文引述如下: 四、以單一電池或二個以上 之電池組合之組裝型電池 (battery pack) ,其回收標 誌應標示於組裝完成之電池 本體、個包裝或標籤上。 五、乾電池裝配於物品中, 且隨該物品銷售、贈送或促 銷予 消費者,得於該物品之個包 裝、標籤或說明書上,標示 回收標誌及回收標誌相鄰處 說明「廢電池請回收」字 樣,以取代本公告事項三之 規定。 可毋須標示 電池代號說明電池之串並數 (行動電源) 及單電池資訊(負極系統、正 極成份、形狀、尺寸),二次 鋰電池組需強制標示在本 體。行動電源建議討論是否 有標示之必要性(不一定在 本體)



決議: 1. 單電池申請之報告須控管相關材質資訊於重要零組件一覽表。 2. 電池回收標示可標示於本體、說明書或包裝上。 3. 行動電源不強制標示電池代號於本體上。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5頁/共5頁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