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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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3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楊科長紹經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公布事項: 1、第三組: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之限檢驗範圍有疑義時 ,尤其指限檢驗商品所使用之 電源種類及規格範圍部分 (例如:電捕昆蟲器商品以分離式交流轉直流之電 源轉接器供電使用,非屬本局電捕昆蟲器應施檢驗範圍) ,應洽詢本局第三 組判定,避免本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判定不一致。 2、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 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3、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 議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 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 商的智慧財產權。 4、第六組: 103 年 3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第 六 組:抽測 1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5 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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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六組: 後續有相關產品檢測議題,請將您的議題內容詳述並檢附相關文件 (如相片 或電路圖等) ,向本局專業試驗專區提出,並由本局或分局同仁來彙整各試 驗室意見,例如您有鋰電池的檢測問題,請將您的問題向本局第六組同仁 李其榮 02-86488058 分機 260 johnny.lee@bsmi.gov.tw 蕭舜庭 02-86488058 分機 226 shunting.hsiao@bsmi.gov.tw 提出,並由他們來彙整各試驗室意見後,再依會議提案行程提供給我彙整, 這可避免試驗室提出重複的議題或解決試驗室將討論議題留滯 ,且如可讓試 驗專區之單位瞭解問題,有些議題可能是試驗專區就可解決,如此,可讓廠 商的產品驗證提前執行,有利試驗室順利辦理產品測試。 以下為本局專業試驗室(各分局)的區分範圍,各符合本局指定試驗室所出 具產品型式試驗報告,需送給本局或分局審查的單位,即是指定試驗室檢 測議題對應的提出對象單位: 1.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會議聯絡人: 陳啟銘 02-86488058 分機 253 chip.chen@bsmi.gov.tw 吳昌圖 02-86488058 分機 259 CT.Wu@bsmi.gov.tw 辦理會議行程所有行政業務與進度管理 ,歡迎業界先進提出本會議改善建 議或意見。 2.本局各分局各專業實驗室窗口聯繫人員電話及郵件地址: 基隆轄區:基隆市、宜蘭縣、連江縣 台北轄區:台北市、新北市 新竹分局轄區: 台中分局轄區: 台南分局轄區: 高雄分局轄區: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基隆分局: 基隆分局: 小家電商品(另包含洗衣機、乾衣機、脫水機、除濕機) ,該產品之安規與 EMC 項目。 受理縣市:基隆轄區、台北轄區、新竹分局轄區 電動手工具:受理縣市:全國 郭俊源 02-24525008 分機 223 jun.kuo@bsmi.gov.tw 王凱民 02-24525008 分機 221 kevin.wang@bsmi.gov.tw 總局第六組: 總局第六組: 鋰電池商品: 受理縣市:全國 李其榮 02-86488058 分機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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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lee@bsmi.gov.tw



蕭舜庭



02-86488058 分機 226



shunting.hsiao@bsmi.gov.tw



大家電商品:冷氣機、電冰箱、電熱水器、飲水供應機( (僅 EMC 項目) 項目) 受理縣市 : 全國 尹先榮:02-86488058 分機 223 Hr.Yin@bsmi.gov.tw 開關商品:無熔線斷路器、漏電斷路器。 受理縣市:全國 陳晉昇 02-86488058 分機 203 Cs.Chen@bsmi.gov.tw 劉德聰 02-86488058 分機 203 Dt.Liu@bsmi.gov.tw 新竹分局: 新竹分局: 大家電商品:冷氣機、電冰箱、電熱水器、飲水供應機( (僅性能及安規項目) 僅性能及安規項目) 受理縣市 : 全國 江慶曜 03-4611721 分機 514 ching.yao@bsmi.gov.tw 許弘宜 03-4611721 分機 517 hongyi.hsu@bsmi.gov.tw 呂道和 03-4611721 分機 513 dauho.lyu@bsmi.gov.tw 燈具零組件:光源(燈管) 、安定器 受理縣市:全國 葉永宏 03-4594791 分機 810 yh.ya @bsmi.gov.tw 劉佳明 03-4594791 分機 814 dingdiang.liu@bsmi.gov.tw 呂旻翰 03-4594791 分機 810 clous.lu@bsmi.gov.tw (光生物安全) 台中分局: 台中分局: 校正試驗室:服務本局各單位 陳榮志 04-22612161 分機 612 sam.chen@bsmi.gov.tw 方自民 04-22612161 分機 613 tzumin.fang@bsmi.gov.tw 蕭景文 04-22612161 分機 615 jw.shiau@bsmi.gov.tw 李政哲 04-22612161 分機 617 jj.Li@bsmi.gov.tw 台南分局: 台南分局: 小家電(另包含除濕機) :該產品之安規與 EMC 項目。 受理縣市:台南分局轄區、台中分局轄區、高雄分局轄區 燈具:該產品之安規與 EMC 項目。受理縣市:全國 安規: 許經杭 06-2264101 分機 213 jh.sheu@bsmi.gov.tw 徐政聰 06-2264101 分機 213 ct.hsu@bsmi.gov.tw EMC: 洪飛良 06-2264101 分機 214 fl.hung@bsmi.gov.tw 洪啟智 06-2264101 分機 212 chijr.hung@bsmi.gov.tw 高雄分局: 高雄分局: 電線電纜及配電器材:電線、電源線組、開關、插頭、插座、電源轉接器 受理縣市:全國 配電器材:黃馨德 07-2511151 分機 712 sd.huang@bsmi.gov.tw 電器商品:許勝銓 07-2511151 分機 715 sheng.hsu@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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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六組: 本局第三組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6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230021780 號函公告 訂定「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1.商品列檢及規定 1.商品列檢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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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品型式分類 商品型式分類 2.1 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型式分類 2.1.1 型式分類原則如下: (1)佈線(layout)相同(自外部電源到 LED 封裝體間)。 (2)熱管理系統相同。 (3)LED 晶粒及封裝體須為相同製造廠商之相同型式。 上述三點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分類得列入同一張證書。 2.1.2 同型式分類中主型式依下列原則之順序進行判定: (1)散熱面積與總消耗功率比值最小(散熱面積/總消耗功率)。 (2)色溫最低。 (3)發光效率最低。 主型式由實驗室與申請廠商共同評估決定,必要時得會同標準檢驗局討 論。



2.2 2.2 性能測試之主型式全項測試、 性能測試之主型式全項測試、系列型式加測原則 2.2.1 型式分類中之主型式執行全項測試(依表 2-1 第 3 欄)。 2.2.2 系列型式依據與主型式之差異部分評估執行加測(依表 2-1 第 4 欄) 。 2.3. 2.3.型式試驗報告 3.型式試驗報告 2.3.1 安規測試、電磁干擾測試、光生物安全性測試之全測與加測原則依 各試驗依據標準及樣品之差異部分評估需全測或加測。 2.3.2 執行試驗報告須檢附之技術文件內容 零組件證明文件中標準有相關要求者須提供該零組件驗證文件,若 未有相關要求者得以零組件規格書作為證明文件(如表 2-2 )。 (1)須附電路圖、銅軌圖(LAYOUT)照片 (2)零件一覽表(BOM) 2.4 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之光生物測試 2.4.1 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為固定色溫之光生物測試: 型式中不同額定色溫均須執行光生物測試。 2.4.2 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為可調色溫之光生物測試: 可調色溫之 LED 燈泡,所涵蓋的色溫範圍內依標準中不同色溫階層 均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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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1 節次 6 7.2 9.2.3 9.2.4 9.2.5 8.1 8.2 9.1 9.3 10.1 10.2 11.2 11.3.2 11.3.3 尺度



性能測試之主型式全項測試、系列型式加測原則 2 試驗項目

(a)



3 全測所需最 少樣品數量



4 加測所需最 少樣品數量 2 只相同 LED 燈 泡進行所有試 驗



tLED-點 光強度分布 峰值光強度 光束角 LED 燈泡之功率 相移因數 光通量 發光效率 色差類別 演色性指數 光束維持率(b) 溫度循環 點滅 2 2 5 只相同 LED 燈泡進 行所有試驗 2 只相同 LED 燈泡進 行所有試驗



5 只相同 LED 燈 泡進行所有試 驗



─ ─



11.3.4 加速操作壽命 2 ─ 註: (a) 電磁干擾、諧波失真及突波保護試驗所需最少樣品數量依對應標準之 規定。 (b) 宣告失效率為 F10 時,試驗樣品數量至少須 20 只 LED 燈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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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型式試驗報告應檢附技術文件 零組件生產 零組件 零組件 零組件 零組件驗證 零組件名稱 公司 型號 規格 規格書 號碼 鋁基板(散熱材) LED Chip LED 模組 透光罩 燈體塑膠外殼 驅動器塑膠外殼 光源 PCB 電路板 導線 熱縮套管 PCB 電路板 保險絲 突波吸收器 X 電容 Y 電容 線圈 Bobbin 線圈 絕緣膠帶 漆包線 變壓器 Bobbin 變壓器 絕緣膠帶 漆包線 光耦合器 電解電容 註:零組件規格書及零組件驗證號碼之兩欄位未勾選時 未勾選時, 未勾選時,可兩擇一填寫並檢 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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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ED 燈泡光束維持率試驗簡化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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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NS 15630 第 10.1 節「色差」檢驗標準之解釋令 檢附本局第三組辦理 103 年 7 月 1 日公告列檢之「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 體(LED)燈泡」檢驗標準之解釋令影本 1 份,說明該商品性能檢驗標準 CNS 15630 第 10.1 節色差類別依國際標準 IEC 62612 第 10.1 節色差類別 (Colour variation categories)辦理。CNS 15630 之色差類別區分為 3 階、5 階及 7 階,IEC 62612 之色差類別區分為 3 階、5 階、7 階外,另增 加 7+階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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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局第三組於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3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230013780 號公告訂 定「電動機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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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案係本局第三組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7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330001320 號預 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壺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擬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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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 年公告新列檢商品一覽表 序號 1 2 3 品名 3C 二次鋰行動電源 實施日期 103 年 5 月 1 日 檢驗方式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3C 二次鋰單電池/組(鈕釦型 103 年 5 月 1 日 除外) 3C 電池充電器 (限檢驗交流轉換直流之 3C 電池充電器) 4 LED 燈泡 (限檢驗單相交流 300V 以下 且大於 50V 者) 電動機車用二次鋰電池/組 103 年 7 月 1 日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103 年 5 月 1 日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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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7 月 1 日



10、依據本局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5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330001720 號函轉知 本局第三組辦理 「應施檢驗商品烘手機之相關檢驗規定」 之品目明細對照表, 請本組及分局通知轄區相關廠商,協助廠商免費辦理換發號列變更新證書, 以利通關作業。惟廠商於辦理前述證書號列變更時,若尚有辦理系列增列、 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項目情形,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換發後新證書有效 期限不變(本組報驗發證科 聯繫窗口:陳欣惠 02-86481852) 。 修正後 品名 修正前 檢驗標準 檢驗方式



參考貨品分 品名 貨品分類號 類號列 列 8516.33.00. 烘手機 8516.33.00 烘手機 (限檢驗 .00.2 (限檢驗 00.2 單相交流 單相交流 8414.59.00 300V 以 300V 以下 .00.4C 下者) 者)



CNS 3765(94 年 驗證登錄 版) 、IEC (模式二加 60335-2-23 三)或型式 (2003-10) 以及 認可逐批檢 CNS 13783-1(93 驗 年版)



其他檢驗規定: 修正後之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烘手機雖經海關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 貨品分類號列,仍屬應施檢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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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據本局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6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330001350 號函轉知本 11 局第三組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一般電動按摩器具及電動蒸汽熨斗之品目明細 對照表」 ,請本組及分局通知轄區相關廠商,協助廠商免費辦理換發號列變更 新證書,以利通關作業。惟廠商於辦理前述證書號列變更時,若尚有辦理系 列增列、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項目情形,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換發後新 證書有效期限不變(本組報驗發證科 聯繫窗口:陳欣惠 02-86481852)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品名 修正前 檢驗標準 檢驗方 式



參考貨品 品名 貨品分類 分類號列 號列 300V 以下之一般 9019.10. 其他理療按摩器 9019.10.1 19.00.8B 具(限檢驗 300V 9.00.8B 電動按摩器具 (單純電池式或 以下之一般電動 9506.91. 按摩器具,單純 屬藥事法所稱醫 00.00.1B 電池式或屬藥事 療器材者除外) 法所稱醫療器材 者除外)



CNS 3765(94 驗證登 年版) 、IEC 錄 (模式 60335-2-32 二加三) (2002-10) 以 或型式 及 CNS 認可逐 13783-1(93 批檢驗 年版)



單相交流 300V 8516.40.0 電動蒸氣熨斗 8516.40.00 CNS 3765(94 驗證登 以下之電動蒸氣 0.00.3B (限檢驗單相交 .00.3B 年版) 、IEC 錄 (模式 熨斗 二加三) 8516.79.0 流 300V 以下者) 60335-2-3 (2005-01)以 或型式 0.00.7X 及 CNS 認可逐 13783-1 (93 年 批檢驗 版) 其他檢驗規定: 修正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 ,一般電動按摩器具及電動蒸氣熨斗如經海關 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仍屬應施檢驗商品。 12、第六組 12 第六組: 第六組: 對於已取得驗證登錄之「漏電斷路器」產品,如原有電路未大幅度變更,要 增加「額定靈敏度電流 I△n」之規格(大於原額定值) ,需加測哪些項目? (1) 不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CB) : 依 CNS 5422 表 12(試驗順序與試品數)之規定,對於增加「額定靈敏 度電流 I△n」 (大於原額定值)之規格,應加測「試驗順序 I」與「試驗 順序 II」 。 (2) 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B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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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CNS 5422 表 12(試驗順序與試品數)之規定,對於增加「額定靈敏 度電流 I△n」 (大於原額定值)之規格,應加測「試驗順序 I」 、 「試驗順 序 II」 、 「試驗順序 VIII」與「試驗順序 IX」 。 13、第六組 13 第六組: 第六組: 商品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技術文件電子化線上申辦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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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六組 14 第六組: 第六組: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電池芯檢驗標誌可否因體積夠小 ,標示在電池芯 外包裝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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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六組: 第六組: 依據 IEC 60335-2-65 第 32 節「放射性、毒性及類似傷害」規定,簡要說明 如下: 除下列所示,CNS 3765 第 32 節本標準適用。 32.1 追加 以離子產生器產生的臭氧濃度不得過量。 以下列試驗核對是否符合規定,在一尺寸 2.5 m × 3.5 m × 3.0 m 沒 也開口的房間,牆壁上覆蓋聚乙烯罩單。電器置於房間中央,離地板 750 mm 的桌上。 房間保持約 25 ℃及 50 ﹪相對濕度。電器施以額定電壓 24 小時,若 移去過濾網更為嚴格則實施之。 臭氧的取樣管置於電器的空氣吹出口 50 mm 處。背景臭氧濃度在試驗 前測量並由試驗中所量之最大濃度量於以減除。 臭氧的濃度不得超出 0.05 ppm。 備考:假如安裝說明書載明電器被安裝於容積超過 30 立方公尺的房 間,則試驗室的房間大小尺寸要隨之增加。 經本組於 4 月 14 日邀集分局及指定試驗室討論後,蒐集本局試驗室及國外 試驗室(SGS、TUV/SUD 及 INTERTEC)等單位資料,均未提供大於 30 立方公尺 (2.5m × 3.5m × 3.0m) 標準試驗空間,又依據安裝說明書載明電器需安裝 於容積超過 30 立方公尺空間,即代表該商品非屬移動式商品,且使用空間 不應使用低於說明書使用空間 ,經查市場銷售空氣清淨機商品幾乎皆為可攜 式電器使用,故應以 IEC 60335-2-65 的標準試驗空間 (2.5 m × 3.5 m × 3.0 m)為測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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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討論議題: 議題 1:第六組( 第六組(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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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驗室建議: 相關試驗室建議: 電子檢驗中心提案建議: 電子檢驗中心提案建議: 在 NCC LP0002 低功率射頻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中定義無線模組的條件: 5.1 發射機模組:指具完整射頻組件,可裝置於不同平台使用之發射機。 發射機模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5.11.1 發射機模組射頻組件部份應具有屏蔽外殼(RF shielding)。 5.11.2 發射機模組如提供調變/資料輸入端,該類輸入端應具備緩衝器 (Buffer)。 5.11.3 發射機模組應具備電源穩壓系統。 5.11.4 發射機模組應符合第 2.2 節天線限制之規定。並應檢附每組天 線規格,以發射機最大輸出功率及最大增益之天線測試,不同 型式之天線,應分別測試。 5.11.5 發射機模組測試時,不能裝置於任何平台內進行測試,應以治 具延伸方式測之。 (1) 連接到該模組之直流或交流電源線及資料輸入或輸出線中 不得外加鐵粉芯環(Ferrite),但與該模組一同販售且具有 使用說明者不在此限。 (2) 測試時應以實際使用之連接線長度測試,如連接線長度不確 定,則至少應為十公分(cm)。 (3) 測試時連接至模組之配件、測試治具、周邊設備或支援平台 不得任意改裝。 無線模組若是已獲得 NCC 無線的完全模組,即能夠放置在任何電子產品 內使用。 在歐洲的作法: 在歐洲的作法: 無線 、 終端 、 通信產品是採 R&TTE(Radio & Telecommunication Terminal Equipment)指令的作法。 例如一台含 2.4 GHz 無線電藍芽功能的小家電產品: 需要做的法規包含 RF 的法規(EN 300328),若無線模組已經有模組認 證,此項測試可以省略。 LVD(安規 安規) 的法規(EN 60335):。 LVD( 安規 )的法規 (EN 60335) 評估無線功能 EMC 的法規(EN 301489-1/EN 301489-17)。 產品功能 EMC 的法規(EN 55014-1/EN 55014-2)。



在美國的作法: 在美國的作法: 電子產品工作頻率高於 9 KHz 以上 需要做 FCC Part 15B Ver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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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 report(測試的頻率會依工作頻率而定)



無線的部分,無線的部分申請 FCC ID 做模組認證。 目前台灣資訊影音的做法: 目前台灣資訊影音的做法: 例如一個影音產品藍芽喇叭申請 BSMI 驗證登錄: 在 EMI 部分除了要做 CNS 13439 的法規之外,一致性會議決議因為無線 藍芽的工作頻率為 2.4 GHz,所以會被另外要求以 CNS 13438(資訊類的 法規)做 30 MHz~6 GHz 的輻射干擾測試。 另外需提供 NCC 證書(整體的產品認證或是模組認證皆可)。 請討論: 請討論 : 目前資訊影音類產品的做法,國內實驗室普遍可以接受,但是國外廠商 經常會為此感到困擾,認為公告明明只有 CNS 13439 為何還需要做 CNS 13438 的輻射干擾測試,他們認為因無線引起的主波諧波干擾在無線認 證時已經評估,如果該產品能提供模組認證證書時,應該可以只針對無 線功能開啟時能符合 CNS 13439 的要求即可。引申至目前家電產品可選 購無線模組時,是否需依照目前資訊影音的做法需要再加測 CNS 13438 法規 30 MHz~6 GHz 的輻射,或是僅測試無線功能以 CNS 13783-1 用干 擾功率測試即可,請討論! 本局第三組 本局第三組: 第三組: 有關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商品在 99 年 12 月 31 日以經標三字第 09930012530 號函公告列檢產品驗證之電磁相容性檢驗標準為 CNS 13783-1(93 年版)或 CNS 13438(95 年版) ,本案可依商品特性選用 前揭標準進行符合性評估。 另依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經標三字第10030001930號函內容: 其他檢驗規定: 四、電磁相容性檢驗標準為 CNS 13783-1 (93 年版)或 CNS 13438 (95 年版);對裝有半導體裝置的調節式控制和設備,每一相的額定輸 入電流在 25A 以下之空氣調節機,仍須符合 CNS 13783-1 之相關規 定,又擬採用 CNS 13438 甲類作為空氣調節機產品 EMC 檢驗標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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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應依規定妥為標示。 敦吉檢測科技電磁相容部: 敦吉檢測科技電磁相容部: 針對大型家電可以自由選購藍芽訊號轉碼器插入室內機預留之 USB 母接 頭,然後即可藉由 LED TV 或手機(行動電話)進行遠端操作。 一般在 FCC&CE 的做法,藍芽或無線裝置只要分別取的 FCC 認證或是 CE 即可,不必在放在室內機在測試,大型家電只要測試本身的產品標準, 國內的部分藍芽及無線相關裝置需分別取得 NCC 認證之產品,並於家電 的報告中註明 ID 號碼。 快特電波股份有限公司 快特電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1.本試驗室的看法及國外試驗室看法 除了依據家電法規測試外,具有藍芽模組功能建議加測 CNS 13438 法 規來測試藍芽功能之 EMC 原由如下: 因之前有一產品為 LED 燈藍芽喇叭(LED 燈內含有藍芽喇叭),經確認三 組需要做燈具法規外,還需要測試 CNS 13439 法規來測試藍芽喇叭, 才符合 EMC 測試。 另一產品為抽油煙機含有燈具,除了做家電法規外,還需要測試 CNS 14115 法規來測試燈具,才符合 EMC 測試。 2.其符合性如何判定 可依據廠商手冊所宣稱的藍芽功能進行適用性法規的判定選 (如:CNS 13438 or CNS 13439 ),依其藍芽功能正常動作下測試符合 對應法規的測試要求以達符合性。 未來產品上可能裝載螢幕在冰箱上/平板電腦或手機可以掛載在冰箱 做相關的食物管理,以及提供音樂娛樂功能等,這部份的符合性需要 符合其他法規如: CNS 13438 or CNS 13439,較能完整評估產品的 EMC 現象。 本局台南分局: 本局台南分局 : 1.1 先確認電器具有藍芽功能,其功能是否屬複合性產品(家電+資 訊)。 1.2 若確認為複合性產品,因可「選配」的產品有預留藍芽功能應該 評估。 1.3 產品藍芽功能涉及資訊類產品,建議請電磁科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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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lamp 要用輻射方式取代,是大型家電產品若無法以 Clamp 測試時的 情形,並非是有另一標準含蓋了原標準的測試範圍就可以不用測試。 (如:吊扇+燈的產品,燈具傳導從 9 kHz~30 MHz,家電傳導從 150 kHz~30 MHz,燈具含蓋了家電的範圍,目前實務上也無取代的情形) 。 本局基隆分局: 本局基隆分局: 因空調機與冰箱公告EMI檢驗標準是CNS13783-1 ,故輻射干擾CLAMP試驗 30~300 MHz,「選配」與「標配」的操作模式要增加籃芽功能訊號下試 驗。 結論: 結論:1.有關 1.有關 99 年 12 月 31 日以經標三字第 09930012530 號函公告應施檢驗空 氣調節機商品驗證之電磁相容性檢驗標準為 CNS13783CNS13783-1(93 年版) 年版)或 CNS 13438( 13438(95 年版), 年版),故本案可依商品特性選用前揭標準進行符合性 ),故本案可依商品特性選用前揭標準進行符合性 評估。 評估 。 2.CNS 1378313783-1(93 年版) 年版)及 CNS 13438( 13438(95 年版) 年版)標準均包含端點電壓 干擾, 干擾 ,但 30 MHz 以上 CNS13783CNS13783-1 為干擾功率, 為干擾功率,CNS13438 為輻射干擾 項目。 項目 。 13783年版) (1)CNS 13783 -1(93 年版 ) MHz 端點電壓干擾測試頻率 148.5 kHz 至 30 MHz ; 干擾功率測試頻率 30 M Hz MHz。 至 300 MHz 。 13438( 年版) (2)CNS 13438 (95 年版 ) 端點電壓干擾測試頻率 0.15 MHz 至 30 MHz; MHz;輻射干擾測試頻率 30 MHz GHz(依照 至 6 GHz( 依照 CNS 13438 第 6.2 節以商品最高工作頻率決定測試頻率 範圍) 範圍 )。 (3)端點電壓干擾 端點電壓干擾: (3) 端點電壓干擾 : 13783包含( 電源端點) 負載端點和附加端點) CNS 13783 -1 包含 (電源端點 )及(負載端點和附加端點 ),評估商品使 用連續性和不連續性特性, 不連續性干擾具有喀嚦(click) (click)管制項目 管制項目, 用連續性和不連續性特性 ,不連續性干擾具有喀嚦 (click) 管制項目 , 可對評估電器因恆溫器及繼電器等其他開關動作對端點電壓干擾評 無不連續性干擾( 管制項目) 估;而 CNS 13438 無不連續性干擾 (喀嚦 click 管制項目 )及(負載端 點和附加端點) 之評估, 較不適用於家電產品。 點和附加端點 )之評估 ,較不適用於家電產品 。 (4)干擾功率 干擾功率: (4) 干擾功率 : GHz, 13783CNS 13438 輻射干擾測試頻率 30 MHz 至 6 GHz ,雖可涵蓋 CNS 13783 -1 範圍, 但兩者評估項目( 干擾功率測試頻率 30 MHz 至 300 MHz 範圍 ,但兩者評估項目 (輻射干 干擾功率) 不同, 13783標準測試。 擾及干擾功率 ) 不同 ,故干擾功率項目需依據 CNS 13783 -1 標準測試 。 (5)輻射干擾 (5)輻射干擾: 輻射干擾: 另對於本案商品具有「 藍芽或其他無線」 傳輸通訊功能者 功能者, 則需依其 另對於本案商品具有 「藍芽或其他無線 」傳輸通訊 功能者 ,則需 依其 組件工作頻率 工作頻率加測 輻射干擾項目 項目, 組件 工作頻率 加測 CNS 13438 輻射干擾 項目 ,來評估 300 MHz 頻率範圍之符合性。 至 6 GHz 頻率範圍之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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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於以上所述 3.基於以上所述, 基於以上所述,空氣調節器商品內建或隨貨提供之藍芽及無線通訊組 空氣調節器商品內建或隨貨提供之藍芽及無線通訊組 件者, 13783標準為主 測試標準, 件者 ,以 CNS 13783 -1 標準為 主測試標準 ,另以 CNS 13438 輻射干擾 為輔測標準, 為輔測標準,測試要求參照上述 2(3)、 2(3)、2(4)及 (4)及 2(5)辦理 2(5)辦理。 辦理。 4.有關其他家電類商品未公告電磁相容 4.有關其他家電類商品未公告電磁相容性 有關其他家電類商品未公告電磁相容性驗證標準 CNS 13438, 13438,而具有 內建或隨貨提供之藍芽或無線通訊組件」 之商品驗證要求, 「內建或隨貨提供之藍芽或無線通訊組件 」者之商品驗證要求 ,將另 案通知本局第三組 第三組研議 研議, 以利後續家電商品驗證符合性評估。 案通知本局 第三組 研議 ,以利後續家電商品驗證符合性評估 。



議題 2:第六組(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提案) 3C 二次鋰電池組在執行額定電容量驗證試驗時,使採用 CNS 14857-2 條 文 7.3.1 方式進行,也就是以 0.2It(A)之定電流放電直到電壓降至規定 之放電終止電壓。但是有部分電池組的放電模式並無法長時間持續放電 到放電終止電壓,可能僅能短時間大電流放電,或是維持短時間放電後 會自動關閉。對於此類型的電池組,是否有其他適用的評估放式來驗證 電池應該標示的額定電容量? 參考資料:102 年 11 月份一致性會議結論 議 題 3:第六組提案 額定電容量測試時規定之截止電壓及放電電流。 結 論:(1)單電池及電池組額定電容量的截止或終止條件由廠商提 (1)單電池及電池組額定電容量的截止或終止條件由廠商提 供,其合理性由測試實驗室判斷。 其合理性由測試實驗室判斷。 (2)依據 (2)依據 CNS 1485714857-2 規定, 規定,電池組在測試時的放電電流為 0.2It, 0.2It,若產品最大的放電電流小於標準規定 0.2It, 0.2It,則可 採廠商宣稱的最大放電電流放電。 採廠商宣稱的最大放電電流放電。 優力提案建議: 優力提案建議: 對於特殊應用功能的電池組,若其無法由充飽電狀態以定電流(0.2ItA) 持續放電直到電壓降至規定之放電終止電壓,若原因為產品最大的放 電電流小於標準規定 0.2It,則採用廠商宣稱的最大放電電流放電。 若原因是無法持續放電到放電終止電壓,功能上設定僅能短時間部分 放電,則驗證方式改為跳過控制輸出的保護迴路,改量測其內部單電 池串並組合後的額定電容量。此時仍使用單電池串併後的 0.2ItA 電流 率來驗證。 聯合全球建議 聯合全球建議 : 因為標準要求的 0.2It(A)與實際使用的放電電流差異太大,所以依標準 放電的電容量手法,不是很符合此種使用方式,此類電池搭配的後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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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比較特殊,用途也比較特別,建議可由系統及電池廠商協議之使用方 式,由實驗室驗證即可! 例如:電池組大電流放電的次數或是每次放電的時間 第三組建議: 第三組建議: 依 CNS 14857-2 第 7.3.1 節要求評估該電池組額定電容量。 結論: 結論:依CNS 1485714857-2 7.3.1節規定併同本議題參考資料 7.3.1節規定併同本議題參考資料( 節規定併同本議題參考資料(102年 102年11月份一致性會 11月份一致性會 議結論) 辦理。 議結論 )辦理 。 議題 3:第六組(聯合全球提案) 可自行拆卸之 3C 二次鋰電池組裝配在系統裡,充放電都須經由系統搭 配之充電器,該電池組是否仍須依 CNS 15364 (102 年版)第 5.4 節規定 具備溫度、電壓及電流的管理機制,抑或是可裝置於電池組後端系統 (如 充電器) 。 參考資料: 11 月份一致性會議結論 議 題 3:立德公司提案 對於 CNS 15364 第二版 5.4 章節 溫度/電壓/電流之管理, 電 池是否一定要同時提供電流/電壓/溫度管理(保護)元件功 能?或只須確認電池能提供(擇一)過電壓保護(5.6.2) / 溫 度管理/電流管理且可完整通過電池相關測試即可? 建議:鋰電池須具有溫度/電壓/電流的管理機制,例如: 溫度管理—Thermistor 或 Thermostat 電壓管理—保護 IC 電流管理—PTC 或 Current Fuse 若無上述管理機制之電池,以個案討論。 結 論:依據CNS 依據CNS 15364 (102年版 (102年版) 年版)第5.4節規定 5.4節規定, 節規定,電池組之設計應可 防止異常溫升 防止異常溫升,電池組應在單電池製造商所規定之溫度、 電池組應在單電池製造商所規定之溫度、電 壓及電流限制範圍內進行設計, 壓及電流限制範圍內進行設計,故電池組須有溫度、電壓及 電流的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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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全球提案建議 : 因應市面上各種電池組後端系統,包含筆記型電腦、電動工具、相機、 導航機等 3C 類產品,現行設計確實存在溫度、電壓、電流的保護機制存 在電池組後端系統,所以建議同意此類型的設計! 優力建議: 優力建議: 依照 CNS 15364 第 5.4 章節所述: 5.4 溫度/ /電壓/ /電流之管理 電池組之設計應可防止異常溫升。電池組應在單電池製造商所規定 之溫度、電壓及電流限制範圍內進行設計。電池組應提供規格書及 充電說明等資料供設備之製造商參考,俾使搭配之充電器設計於維 持在規定之溫度、電壓及電流限制範圍內。 備考:若有需要,可提供在充電與放電期間將電流限制於安全範圍 內之措施。 故電池組的設計應說明如何防止異常溫升,不論是否在電壓,電流,或 溫度部分去達成該目的。但至少要達到法規內提到的在充電與放電期間 能限制電流在安全之範圍內。 另外部分體積較小的二次鋰電池內通常還是具備溫度感測元件(多為 NTC),只是其功能是與終端產品或充電器溝通,使得終端產品或充電器 可以維持電池在適當的溫度範圍內工作。這樣的狀況下該溫度感測元件 建議也控制下來。 結論: 結論:1.依本議題參考資料 1.依本議題參考資料( 依本議題參考資料(102年 102年11月份一制性會議結論 11月份一制性會議結論) 月份一制性會議結論)辦理。 辦理。 2.或依據 或依據CNS 15364第 5.4章節 章節「 溫度/ 電壓/ 電流之管理」 2. 或依據 CNS 15364 第5.4 章節 「溫度 /電壓 /電流之管理 」 : 電池組之設計應可防止異常溫升 防止異常溫升。 電池組之設計應可 防止異常溫升 。 電池組應在單電池製造商所規定之溫 電壓及電流限制範圍內進行設計。 度、電壓及電流限制範圍內進行設計 。電池組應提供規格書及充電說明 等資料供設備之製造商參考 , 俾使搭配之充電器設計於維持在規定之溫 電壓及電流限制範圍內。 度、電壓及電流限制範圍內 。 議題4:第六組 第六組 CNS15387 電動機車用鋰電池組之型式試驗報告電池組名稱「可充電之二 次鋰電池組」應加註「抽取式」或「固定式」以資區別。 結論: 結論:產品驗證證書及 產品驗證證書及產品中文標示不需加標為 產品中文標示不需加標為「 抽取式」或「固定式」 固定式」 ,該加 ,該加 不需加標為「抽取式」 註事項得於技術文件中敘明。 註事項得於技術文件中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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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5 議題5:第六組 CNS15387 電動機車用鋰電池組型式分類討論案 1.型式分類原則 (1)串聯數 (2)保護電路(含保護元件種類,不含佈局及接頭型式),若保護電路無 從辨別,則佈局需一致 (3)抽取式或固定式 2.測試項目評估原則 電池組修改項目 單電池 /並聯 試驗項目 數 過充電 ◎ 外部短路 ◎ 部分短路 不平衡電池組充 電 擠壓 落下 衝擊 振動 ◎ ◎ 註2 註3 註3 註3 內部 結構 ----◎ 註3 註3 註3 PCB layout -註3 註3 註3 ---註3 被動保 護元件 註1 註1 註1 註1 ----主動 保護 元件 ---註1 -----



外殼 ----註2 ◎ ◎ ◎



註3 熱應力效應 --◎ --溫度循環 ◎ -----濕熱 ◎ -----系列案件應加測項目評估原則,依變更項目對測試項目之「結果判定」的 影響程度決定該項是否應加測。本表為加測項目的「判定原則」,各實驗 室仍需以實際產品為主,若 本表之應加測項目經實驗室判定為可免測,則需於試驗報告中說明原因。 符號說明:◎=應測、-- =免測,其他情形依註記另行說明。 註 1:若該元件可能影響保護機制作動,則應加測。 註 2:若結構受力可能有變形之虞,則應加測。 註 3:依修改項目結構判斷是否加測。 結論: 結論:本案 CNS 15387 電動機車用鋰電池組型式分類如議題所示 電動機車用鋰電池組型式分類如議題所示辦理 所示辦理。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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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 6:台南分局提案 關於 CNS10917(85.7.24)第 6.1 節(節錄如下) ,電源線組長度標示之 單位為公分(cm) ,是否符合要求?提請討論。



說明: 1.現有廠商生產小於 1 公尺(m) 【60 公分(cm) 】之電源線組,廠商表 示標示「0.6 公尺(m) 」較不符合一般標示之原則或習慣,且有誤認 為「 6 公尺(m) 」之虞。故建議本局對於小於 1 公尺(m)之電源線 組,考慮接受「公分(cm) 」為長度標示之單位。 2.經查 CNS11296 量、單位及符號之總則,基本量 「長度」 單位為 「公尺」 , -2 符號為「m」 ,倍分數「10 」單位為「釐」 ,字首符號為「c」 ,故本案 -2 長度標示 60 cm(60×10 m)應無違反長度單位「公尺(m) 」標示之 虞。 高雄分局意見: 高雄分局意見: 本分局建議廠商向第三組申請專案檢驗。 第一組: 第一組: 依 CNS 10917 第 6.1 節之規定,電源線組之長度以公尺(m)為單位,有 關「電源線組長度標示之單位為公分(cm)一事」,基於檢驗實務之專 業判斷,本組尊重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之決議。 第三組: 第三組: 公尺(m)與公分(cm)均為公制長度之單位,建議無須述明「對於電源 線組長度低於 1 公尺(m)以下者」。



結 論:因公尺( 公尺(m)與公分( 與公分(cm) cm)均為「 均為「公制長度」 公制長度」之單位, 之單位,故本案可以 故本案可以標示為 可以標示為 60 公分( 。 公分(cm) cm)或 0.6 公尺( 公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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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 7:台南分局提案 台南分局提案 有關燈具安規及電磁相容指定實驗室,確實依 102 年 12 月 18 日電氣 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議題 3 決議(節錄如后) ,辦理「一般 室內照明燈具」(如.LED、省電燈泡為光源之燈具)測試相關作業。 並配合宣導廠商了解燈具適用光源之標示與產品符合性之關聯及必要 性,說明如下: 1.依「商品檢驗法」第 6 條: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 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及「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3 條第 2 項、………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 驗報告。 故廠商對於燈具適用光源之標示範圍仍應確保燈具符合公告之安規 及電磁相容檢驗標準。 電磁相容檢驗標準。 2.基於確保消費者使用燈具之安全及「消費者保護法」所賦之製造者責 任,清楚標示燈具之適用光源有助於消費者選購適合燈具之光源降低 安全危害,亦可確保製造者之權益。 故本局依公告之安規及 , 要求廠商 本局依公告之安規及電磁相容檢驗標準 公告之安規及電磁相容檢驗標準, 電磁相容檢驗標準 要求廠商明確標示 廠商明確標示燈具之 明確標示燈具之 適用光源範圍, , 係基於確保消費者安全及確保製造者責任 適用光源範圍 係基於確保消費者安全及確保製造者責任之商品管理 確保消費者安全及確保製造者責任之商品管理 要求, 要求,請廠商配合以確保自身權益。 請廠商配合以確保自身權益。 3.對於已發證之登錄案件,若有適用光源標示範圍內之光源,無法確保 公告標準符合性之情形,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本局將於該案件延展申 請案審查時予以要求。 請指定實驗室配合協助廠商確認修正適用光源標示範圍, , 並配合廠商 請指定實驗室配合協助廠商確認修正適用光源標示範圍 宣導作業。 宣導作業。 4.請指定實驗室 ,配合確認 4.請指定實驗室核發型式試驗報告之審查人員及報告簽署人 請指定實驗室核發型式試驗報告之審查人員及報告簽署人 配合確認 報告( 報告(含安規及電磁相容 安規及電磁相容) 電磁相容)登載型號之適用光源標示範圍 登載型號之適用光源標示範圍( 適用光源標示範圍(特別是, 特別是, 省電燈泡及 LED 燈泡等內藏安定器或驅動器之光源) 均能符合公告標 燈泡等內藏安定器或驅動器之光源) 準,以免本局驗證登錄審查單位剔退或要求補件, 以免本局驗證登錄審查單位剔退或要求補件,影響廠商權益及實 驗室信譽。 驗室信譽。 102 年 12 月 18 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議題 3 決議: 決議: 1. 依 CNS14335(88)第 3.2.8 節規定「燈具所使用的光源型式及光源瓦 特數須標示在燈具上。光源的數目亦要提供」 ,故在燈具申請時即需 於燈具本體上清楚標示適用光源。 指定實驗室及驗證機關( 指定實驗室及驗證機關 (構)必須以廠商標示宣告之所有光源為燈 具負載, 測試評估燈具檢驗標準( 14335+ IEC60598XX, 具負載 ,測試評估燈具檢驗標準 (CNS 14335 +IEC60598 -2-XX , CNS14115) 之符合性。 CNS14115 )之符合性 。 2. 依 CNS14335(88)第 0.4.2 節「………。除非必要,測試中不對光源 本身作測試。」 ,故測試時不宜對光源本身作測試。除非燈具之光源 除非燈具之光源 模組內建於燈具內與燈具成為一體, 模組內建於燈具內與燈具成為一體 ,這時才需要針對光源模組評估 14335+ IEC60598XX, CNS14115) 之符合性。 燈具檢驗標準 (CNS 14335 +IEC60598 -2-XX ,CNS14115 ) 之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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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燈具之光源非內建於燈具內與燈具成為一體,則不需對光源作隨 案評估。 。 3. 依 CNS14335(88)第 1.2.59 節免用安定器光源之備考 2.「內部安定 器之零組件是免用安定器光源的零件;它不算是燈具的零件。在此 光源單體壽命結束後即被丟棄。」 。故 故「內含控制單元之光源」 內含控制單元之光源」非屬 燈具的零件, 燈具的零件,故不需納入重要零組件一覽表中列管。 故不需納入重要零組件一覽表中列管。



102 年 5 月 16 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議題 2 決議: 決議:



結論: 結論:1.考量 1.考量「 考量「LED、 LED、省電燈泡為光源之燈具」 省電燈泡為光源之燈具」所使用之光源非燈具負責廠商所能 掌控, CNS14335(88)第 節規定「 掌控 ,故對於燈具之適用光源標示依 CNS14335(88) 第 3.2.8 節規定 「燈 具所使用的光源型式 光源型式及 光源瓦特數須標示在燈具上 須標示在燈具上。 光源的數目亦要提 及光源瓦特數 須標示在燈具上 。光源的數目 亦要提 具所使用的 光源型式 要求。 供」要求 。 2.對於後市場監督及型式試驗時 對於後市場監督及型式試驗時, 產生因光源差異所造成之判定疑義 光源差異所造成之判定疑義, 2. 對於後市場監督及型式試驗時 ,產生因 光源差異所造成之判定疑義 , 宜由台南分局、 新竹分局及指定實驗室共同建立 及指定實驗室共同建立「 測試用標準光源」 宜由台南分局 、新竹分局 及指定實驗室共同建立 「測試用標準光源 」 , 以確保檢驗結果之ㄧ 致性。 以確保檢驗結果之 ㄧ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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