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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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3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楊科長紹經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公布事項: 1、第三組: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之限檢驗範圍有疑義時 ,尤其指限檢驗商品所使用之 電源種類及規格範圍部分 (例如:電捕昆蟲器商品以分離式交流轉直流之電 源轉接器供電使用,非屬本局電捕昆蟲器應施檢驗範圍) ,應洽詢本局第三 組判定,避免本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判定不一致。 2、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 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3、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 議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 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 商的智慧財產權。 4、第六組: 103 年 2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第 六 組:抽測 2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7 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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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六組: 後續有相關產品檢測議題,請將您的議題內容詳述並檢附相關文件 (如相片 或電路圖等) ,向本局專業試驗專區提出,並由本局或分局同仁來彙整各試 驗室意見,例如您有鋰電池的檢測問題,請將您的問題向本局第六組同仁 李其榮 02-86488058 分機 260 johnny.lee@bsmi.gov.tw 蕭舜庭 02-86488058 分機 226 shunting.hsiao@bsmi.gov.tw 提出,並由他們來彙整各試驗室意見後,再依會議提案行程提供給我彙整, 這可避免試驗室提出重複的議題或解決試驗室將討論議題留滯 ,且如可讓試 驗專區之單位瞭解問題,有些議題可能是試驗專區就可解決,如此,可讓廠 商的產品驗證提前執行,有利試驗室順利辦理產品測試。 以下為本局專業試驗室(各分局)的區分範圍,各符合本局指定試驗室所出 具產品型式試驗報告,需送給本局或分局審查的單位,即是指定試驗室檢 測議題對應的提出對象單位: 1.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會議聯絡人: 陳啟銘 02-86488058 分機 253 chip.chen@bsmi.gov.tw 吳昌圖 02-86488058 分機 259 CT.Wu@bsmi.gov.tw 辦理會議行程所有行政業務與進度管理 ,歡迎業界先進提出本會議改善建 議或意見。 2.本局各分局各專業實驗室窗口聯繫人員電話及郵件地址: 基隆轄區:基隆市、宜蘭縣、連江縣 台北轄區:台北市、新北市 新竹分局轄區: 台中分局轄區: 台南分局轄區: 高雄分局轄區: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基隆分局: 基隆分局: 小家電商品(另包含洗衣機、乾衣機、脫水機、除濕機) ,該產品之安規與 EMC 項目。 受理縣市:基隆轄區、台北轄區、新竹分局轄區 電動手工具:受理縣市:全國 郭俊源 02-24525008 分機 223 jun.kuo@bsmi.gov.tw 王凱民 02-24525008 分機 221 kevin.wang@bsmi.gov.tw 總局第六組: 總局第六組: 鋰電池商品: 受理縣市:全國 李其榮 02-86488058 分機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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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lee@bsmi.gov.tw

蕭舜庭

02-86488058 分機 226

shunting.hsiao@bsmi.gov.tw

大家電商品:冷氣機、電冰箱、電熱水器、飲水供應機( (僅 EMC 項目) 項目) 受理縣市 : 全國 尹先榮:02-86488058 分機 223 Hr.Yin@bsmi.gov.tw 開關商品:無熔線斷路器、漏電斷路器。 受理縣市:全國 陳晉昇 02-86488058 分機 203 Cs.Chen@bsmi.gov.tw 劉德聰 02-86488058 分機 203 Dt.Liu@bsmi.gov.tw 新竹分局: 新竹分局: 大家電商品:冷氣機、電冰箱、電熱水器、飲水供應機( (僅性能及安規項目) 僅性能及安規項目) 受理縣市 : 全國 江慶曜 03-4611721 分機 514 ching.yao@bsmi.gov.tw 許弘宜 03-4611721 分機 517 hongyi.hsu@bsmi.gov.tw 呂道和 03-4611721 分機 513 dauho.lyu@bsmi.gov.tw 燈具零組件:光源(燈管) 、安定器 受理縣市:全國 葉永宏 03-4594791 分機 810 yh.ya @bsmi.gov.tw 劉佳明 03-4594791 分機 814 dingdiang.liu@bsmi.gov.tw 呂旻翰 03-4594791 分機 810 clous.lu@bsmi.gov.tw (光生物安全) 台中分局: 台中分局: 校正試驗室:服務本局各單位 陳榮志 04-22612161 分機 612 sam.chen@bsmi.gov.tw 方自民 04-22612161 分機 613 tzumin.fang@bsmi.gov.tw 蕭景文 04-22612161 分機 615 jw.shiau@bsmi.gov.tw 李政哲 04-22612161 分機 617 jj.Li@bsmi.gov.tw 台南分局: 台南分局: 小家電(另包含除濕機) :該產品之安規與 EMC 項目。 受理縣市:台南分局轄區、台中分局轄區、高雄分局轄區 燈具:該產品之安規與 EMC 項目。受理縣市:全國 安規: 許經杭 06-2264101 分機 213 jh.sheu@bsmi.gov.tw 徐政聰 06-2264101 分機 213 ct.hsu@bsmi.gov.tw EMC: 洪飛良 06-2264101 分機 214 fl.hung@bsmi.gov.tw 洪啟智 06-2264101 分機 212 chijr.hung@bsmi.gov.tw 高雄分局: 高雄分局: 電線電纜及配電器材:電線、電源線組、開關、插頭、插座、電源轉接器 受理縣市:全國 配電器材:黃馨德 07-2511151 分機 712 sd.huang@bsmi.gov.tw 電器商品:許勝銓 07-2511151 分機 715 sheng.hsu@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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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六組: 本局第三組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6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230021780 號函公告 訂定「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1.商品列檢及規定 1.商品列檢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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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品型式分類 商品型式分類 2.1 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型式分類 2.1.1 型式分類原則如下: (1)佈線(layout)相同(自外部電源到 LED 封裝體間)。 (2)熱管理系統相同。 (3)LED 晶粒及封裝體須為相同製造廠商之相同型式。 上述三點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分類得列入同一張證書。 2.1.2 同型式分類中主型式依下列原則之順序進行判定: (1)散熱面積與總消耗功率比值最小(散熱面積/總消耗功率)。 (2)色溫最低。 (3)發光效率最低。 主型式由實驗室與申請廠商共同評估決定,必要時得會同標準檢驗局討 論。

2.2 2.2 性能測試之主型式全項測試、 性能測試之主型式全項測試、系列型式加測原則 2.2.1 型式分類中之主型式執行全項測試(依表 2-1 第 3 欄)。 2.2.2 系列型式依據與主型式之差異部分評估執行加測(依表 2-1 第 4 欄) 。 2.3. 2.3.型式試驗報告 3.型式試驗報告 2.3.1 安規測試、電磁干擾測試、光生物安全性測試之全測與加測原則依 各試驗依據標準及樣品之差異部分評估需全測或加測。 2.3.2 執行試驗報告須檢附之技術文件內容 零組件證明文件中標準有相關要求者須提供該零組件驗證文件,若 未有相關要求者得以零組件規格書作為證明文件(如表 3-1 )。 (1)須附電路圖、銅軌圖(LAYOUT)照片 (2)零件一覽表(BOM) 2.4 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之光生物測試 2.4.1 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為固定色溫之光生物測試: 型式中不同額定色溫均須執行光生物測試。 2.4.2 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為可調色溫之光生物測試: 可調色溫之 LED 燈泡,所涵蓋的色溫範圍內依標準中不同色溫階層 均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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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1 節次 6 7.2 9.2.3 9.2.4 9.2.5 8.1 8.2 9.1 9.3 10.1 10.2 11.2 11.3.2 11.3.3 尺度

性能測試之主型式全項測試、系列型式加測原則 2 試驗項目
(a)

3 全測所需最 少樣品數量

4 加測所需最 少樣品數量 2 只相同 LED 燈 泡進行所有試 驗

tLED-點 光強度分布 峰值光強度 光束角 LED 燈泡之功率 相移因數 光通量 發光效率 色差類別 演色性指數 光束維持率(b) 溫度循環 點滅 2 2 5 只相同 LED 燈泡進 行所有試驗 2 只相同 LED 燈泡進 行所有試驗

5 只相同 LED 燈 泡進行所有試 驗

─ ─

11.3.4 加速操作壽命 2 ─ 註: (a) 電磁干擾、諧波失真及突波保護試驗所需最少樣品數量依對應標準之 規定。 (b) 宣告失效率為 F10 時,試驗樣品數量至少須 20 只 LED 燈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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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型式試驗報告應檢附技術文件 零組件生產 零組件 零組件 零組件 零組件驗證 零組件名稱 公司 型號 規格 規格書 號碼 鋁基板(散熱材) LED Chip LED 模組 透光罩 燈體塑膠外殼 驅動器塑膠外殼 光源 PCB 電路板 導線 熱縮套管 PCB 電路板 保險絲 突波吸收器 X 電容 Y 電容 線圈 Bobbin 線圈 絕緣膠帶 漆包線 變壓器 Bobbin 變壓器 絕緣膠帶 漆包線 光耦合器 電解電容 註:零組件規格書及零組件驗證號碼之兩欄位未勾選時 未勾選時, 未勾選時,可兩擇一填寫並檢 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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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ED 燈泡光束維持率試驗簡化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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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局第三組於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3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230013780 號公告訂 定「電動機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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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案 案係本局第三組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7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3300013 10330001320 號預 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壺 ,並擬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應施檢驗電壺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電壺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日起生效。 請本局指定試驗室將 , 並於下次會議前回報通知廠 本局指定試驗室將本案內容轉知 本案內容轉知所屬 轉知所屬客戶 所屬客戶知悉 客戶知悉, 知悉 商家數。 商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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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 年公告新列檢商品一覽表 序號 1 2 3 品名 3C 二次鋰行動電源 實施日期 103 年 5 月 1 日 檢驗方式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3C 二次鋰單電池/組(鈕釦型 103 年 5 月 1 日 除外) 3C 電池充電器 (限檢驗交流轉換直流之 3C 電池充電器) 4 LED 燈泡 (限檢驗單相交流 300V 以下 且大於 50V 者) 電動機車用二次鋰電池/組 103 年 7 月 1 日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103 年 5 月 1 日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5.

103 年 7 月 1 日

依據本局於中華民國 10、依據 10 依據 本局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5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330001720 10330001720 號函轉知 應施檢驗商品烘手機之相關檢驗規定」 之品目明細對照表, 本局第三組辦理 「應施檢驗商品烘手機之相關檢驗規定 」 之品目明細對照表 , 請本組及分局通知轄區相關廠商,協助廠商免費辦理換發號列變更新證書, 以利通關作業。惟廠商於辦理前述證書號列變更時,若尚有辦理系列增列、 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項目情形,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換發後新證書有效 期限不變(本組報驗發證科 聯繫窗口:陳欣惠 02-86481852) 。 修正後 品名 修正前 檢驗標準 檢驗方式

參考貨品分 品名 貨品分類號 類號列 列 8516.33.00. 烘手機 8516.33.00 烘手機 (限檢驗 .00.2 (限檢驗 00.2 單相交流 單相交流 8414.59.00 300V 以 300V 以下 .00.4C 下者) 者)

CNS 3765(94 年 驗證登錄 版) 、IEC (模式二加 60335-2-23 三)或型式 (2003-10) 以及 認可逐批檢 CNS 13783-1(93 驗 年版)

其他檢驗規定: 修正後之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烘手機雖經海關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 貨品分類號列,仍屬應施檢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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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依據 依據本局於中華民國 依據本局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6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330001350 10330001350 號函轉知本 函轉知本 局第三組辦理「 局第三組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一般電動按摩器具及電動蒸汽熨斗之品目明細 應施檢驗商品一般電動按摩器具及電動蒸汽熨斗之品目明細 對照表」 對照表 」 ,請本組及分局通知轄區相關廠商,協助廠商免費辦理換發號列變更 新證書,以利通關作業。惟廠商於辦理前述證書號列變更時,若尚有辦理系 列增列、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項目情形,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換發後新 證書有效期限不變(本組報驗發證科 聯繫窗口:陳欣惠 02-86481852)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品名 修正前 檢驗標準 檢驗方 式

參考貨品 品名 貨品分類 分類號列 號列 300V 以下之一般 9019.10. 其他理療按摩器 9019.10.1 19.00.8B 具(限檢驗 300V 9.00.8B 電動按摩器具 (單純電池式或 以下之一般電動 9506.91. 按摩器具,單純 屬藥事法所稱醫 00.00.1B 電池式或屬藥事 療器材者除外) 法所稱醫療器材 者除外)

CNS 3765(94 驗證登 年版) 、IEC 錄 (模式 60335-2-32 二加三) (2002-10) 以 或型式 及 CNS 認可逐 13783-1(93 批檢驗 年版)

單相交流 300V 8516.40.0 電動蒸氣熨斗 8516.40.00 CNS 3765(94 驗證登 以下之電動蒸氣 0.00.3B (限檢驗單相交 .00.3B 年版) 、IEC 錄 (模式 熨斗 二加三) 8516.79.0 流 300V 以下者) 60335-2-3 (2005-01)以 或型式 0.00.7X 及 CNS 認可逐 13783-1 (93 年 批檢驗 版) 其他檢驗規定: 修正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 ,一般電動按摩器具及電動蒸氣熨斗如經海關 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仍屬應施檢驗商品。 12、第六組 12 第六組: 第六組: 對於已取得驗證登錄之「漏電斷路器」產品,如原有電路未大幅度變更,要 增加「額定靈敏度電流 I△n」之規格(大於原額定值) ,需加測哪些項目? (1) 不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CB) : 依 CNS 5422 表 12(試驗順序與試品數)之規定,對於增加「額定靈敏 度電流 I△n」 (大於原額定值)之規格,應加測「試驗順序 I」與「試驗 順序 II」 。 (2) 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B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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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CNS 5422 表 12(試驗順序與試品數)之規定,對於增加「額定靈敏 度電流 I△n」 (大於原額定值)之規格,應加測「試驗順序 I」 、 「試驗順 序 II」 、 「試驗順序 VIII」與「試驗順序 IX」 。 討論議題 討論議題: 議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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