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會議 |
日期 | 2014-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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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3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楊科長紹經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公布事項: 1、第三組: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之限檢驗範圍有疑義時 ,尤其指限檢驗商品所使用之 電源種類及規格範圍部分 (例如:電捕昆蟲器商品以分離式交流轉直流之電 源轉接器供電使用,非屬本局電捕昆蟲器應施檢驗範圍) ,應洽詢本局第三 組判定,避免本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判定不一致。 2、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 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3、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 議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 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 商的智慧財產權。 4、第六組: 103 年 1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第 六 組:抽測 1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3 5、第六組: 後續有相關產品檢測議題,請將您的議題內容詳述並檢附相關文件 (如相片 或電路圖等) ,向本局專業試驗專區提出,並由本局或分局同仁來彙整各試 驗室意見,例如您有鋰電池的檢測問題,請將您的問題向本局第六組同仁 李其榮 02-86488058 分機 260 johnny.lee@bsmi.gov.tw 蕭舜庭 02-86488058 分機 226 shunting.hsiao@bsmi.gov.tw 提出,並由他們來彙整各試驗室意見後,再依會議提案行程提供給我彙整, 這可避免試驗室提出重複的議題或解決試驗室將討論議題留滯 ,且如可讓試 驗專區之單位瞭解問題,有些議題可能是試驗專區就可解決,如此,可讓廠 商的產品驗證提前執行,有利試驗室順利辦理產品測試。 以下為本局專業試驗室(各分局)的區分範圍,各符合本局指定試驗室所出 具產品型式試驗報告,需送給本局或分局審查的單位,即是指定試驗室檢 測議題對應的提出對象單位: 1.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會議聯絡人: 陳啟銘 02-86488058 分機 253 chip.chen@bsmi.gov.tw 吳昌圖 02-86488058 分機 259 CT.Wu@bsmi.gov.tw 辦理會議行程所有行政業務與進度管理 ,歡迎業界先進提出本會議改善建 議或意見。 2.本局各分局各專業實驗室窗口聯繫人員電話及郵件地址: 基隆轄區:基隆市、宜蘭縣、連江縣 台北轄區:台北市、新北市 新竹分局轄區: 台中分局轄區: 台南分局轄區: 高雄分局轄區: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基隆分局: 基隆分局: 小家電商品(另包含洗衣機、乾衣機、脫水機、除濕機) ,該產品之安規與 EMC 項目。 受理縣市:基隆轄區、台北轄區、新竹分局轄區 電動手工具:受理縣市:全國 郭俊源 02-24525008 分機 223 jun.kuo@bsmi.gov.tw 王凱民 02-24525008 分機 221 kevin.wang@bsmi.gov.tw 總局第六組: 總局第六組: 鋰電池商品: 受理縣市:全國 李其榮 02-86488058 分機 260 蕭舜庭 02-86488058 分機 226 johnny.lee@bsmi.gov.tw shunting.hsiao@bsmi.gov.tw 4 大家電商品:冷氣機、電冰箱、電熱水器、飲水供應機( (僅 EMC 項目) 項目) 受理縣市 : 全國 尹先榮:02-86488058 分機 223 Hr.Yin@bsmi.gov.tw 開關商品:無熔線斷路器、漏電斷路器。 受理縣市:全國 陳晉昇 02-86488058 分機 203 Cs.Chen@bsmi.gov.tw 劉德聰 02-86488058 分機 203 Dt.Liu@bsmi.gov.tw 新竹分局: 新竹分局: 大家電商品:冷氣機、電冰箱、電熱水器、飲水供應機( (僅性能及安規項目) 僅性能及安規項目) 受理縣市 : 全國 江慶曜 03-4611721 分機 514 ching.yao@bsmi.gov.tw 許弘宜 03-4611721 分機 517 hongyi.hsu@bsmi.gov.tw 呂道和 03-4611721 分機 513 dauho.lyu@bsmi.gov.tw 燈具零組件:光源(燈管) 、安定器 受理縣市:全國 葉永宏 03-4594791 分機 810 yh.ya @bsmi.gov.tw 劉佳明 03-4594791 分機 814 dingdiang.liu@bsmi.gov.tw 呂旻翰 03-4594791 分機 810 clous.lu@bsmi.gov.tw (光生物安全) 台中分局: 台中分局: 校正試驗室:服務本局各單位 陳榮志 04-22612161 分機 612 方自民 04-22612161 分機 613 蕭景文 04-22612161 分機 615 李政哲 04-22612161 分機 617 sam.chen@bsmi.gov.tw tzumin.fang@bsmi.gov.tw jw.shiau@bsmi.gov.tw jj.Li@bsmi.gov.tw 台南分局: 台南分局: :該產品之安規與 EMC 項目。 小家電(另包含除濕機) 受理縣市:台南分局轄區、台中分局轄區、高雄分局轄區 燈具:該產品之安規與 EMC 項目。 受理縣市:全國 安規: 許經杭 06-2264101 分機 213 jh.sheu@bsmi.gov.tw 徐政聰 06-2264101 分機 213 ct.hsu@bsmi.gov.tw EMC: 洪飛良 06-2264101 分機 214 fl.hung@bsmi.gov.tw 洪啟智 06-2264101 分機 212 chijr.hung@bsmi.gov.tw 高雄分局: 高雄分局: 電線電纜及配電器材:電線、電源線組、開關、插頭、插座、電源轉接器 受理縣市:全國 配電器材:黃馨德 07-2511151 分機 712 sd.huang@bsmi.gov.tw 電器商品:許勝銓 07-2511151 分機 715 sheng.hsu@bsmi.gov.tw 5 6 、本局第三組於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3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230013780 號公告訂 定「電動機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內容如下: 6 7、103 年公告新列檢商品一覽表 序號 品名 1 2 3 3C 二次鋰行動電源 3C 二次鋰單電池/組 (鈕釦型除外) 3C 電池充電器 (限檢驗交流轉換 直流之 3C 電池充電 器) 4 LED 燈泡 (限檢驗單相交流 300V 以下且大於 50V 者) 5. 電動機車用二次鋰 電池/組 103 年 7 月 1 日 103 年 7 月 1 日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103 年 5 月 1 日 實施日期 103 年 5 月 1 日 103 年 5 月 1 日 檢驗方式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8.案係本局第三組辦理 8.案係本局第三組辦理「 案係本局第三組辦理「應施檢驗商品烘手機之相關檢驗規定」 應施檢驗商品烘手機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業經 本局於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3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330000280 號公告預告 號公告預告, 告預告,將 該商品「 8516.33.00.00.2」 改為「 該商品 「貨品分類號列 8516.33.00.00.2 」改為 「參考貨品分類號列 8414.59.00.00.4B」 8516.33.00.00.2 及 8414.59.00.00.4B 」 7 9.有關鋰電池 商品依據 CNS 15364(102 年版)及(99 年版)辦理型式試驗時之商品標 9. 示規定,需依 CNS14857-2(102 年版)規定標示為二次鋰單電池或二次鋰電池組。 另依據本局第三組回復公文如下,請 查照。 8 10.第六組: 10. 本局第三組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6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230021780 號函公告 訂定「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1.商品列檢及規定 1.商品列檢及規定 9 2. 商品型式分類 商品型式分類 2.1 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型式分類 2.1.1 型式分類原則如下: (1)佈線(layout)相同(自外部電源到 LED 封裝體間)。 (2)熱管理系統相同。 (3)LED 晶粒及封裝體須為相同製造廠商之相同型式。 上述三點相同者視為同一型式分類得列入同一張證書。 2.1.2 同型式分類中主型式依下列原則之順序進行判定: (1)散熱面積與總消耗功率比值最小(散熱面積/總消耗功率)。 (2)色溫最低。 (3)發光效率最低。 主型式由實驗室與申請廠商共同評估決定,必要時得會同標準檢驗局討 論。 2.2 2.2 性能測試之主型式全項測試、 性能測試之主型式全項測試、系列型式加測原則 2.2.1 型式分類中之主型式執行全項測試(依表 2-1 第 3 欄)。 2.2.2 系列型式依據與主型式之差異部分評估執行加測(依表 2-1 第 4 欄) 。 2.3. 2.3.型式試驗報告 3.型式試驗報告 2.3.1 安規測試、電磁干擾測試、光生物安全性測試之全測與加測原則依 各試驗依據標準及樣品之差異部分評估需全測或加測。 2.3.2 執行試驗報告須檢附之技術文件內容 零組件證明文件中標準有相關要求者須提供該零組件驗證文件,若 未有相關要求者得以零組件規格書作為證明文件(如表 3-1 )。 (1)須附電路圖、銅軌圖(LAYOUT)照片 (2)零件一覽表(BOM) 2.4 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之光生物測試 2.4.1 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為固定色溫之光生物測試: 型式中不同額定色溫均須執行光生物測試。 2.4.2 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為可調色溫之光生物測試: 可調色溫之 LED 燈泡,所涵蓋的色溫範圍內依標準中不同色溫階層 均須進行 10 表 2-1 1 節次 6 7.2 9.2.3 9.2.4 9.2.5 8.1 8.2 9.1 9.3 10.1 10.2 11.2 11.3.2 11.3.3 尺度 性能測試之主型式全項測試、系列型式加測原則 2 試驗項目 (a) 3 全測所需最 少樣品數量 4 加測所需最 少樣品數量 2 只相同 LED 燈 泡進行所有試 驗 tLED-點 光強度分布 峰值光強度 光束角 LED 燈泡之功率 相移因數 光通量 發光效率 色差類別 演色性指數 光束維持率(b) 溫度循環 點滅 2 2 5 只相同 LED 燈泡進 行所有試驗 2 只相同 LED 燈泡進 行所有試驗 5 只相同 LED 燈 泡進行所有試 驗 ─ ─ 11.3.4 加速操作壽命 2 ─ 註: (a) 電磁干擾、諧波失真及突波保護試驗所需最少樣品數量依對應標準之 規定。 (b) 宣告失效率為 F10 時,試驗樣品數量至少須 20 只 LED 燈泡。 11 表 3-1 型式試驗報告應檢附技術文件 零組件生產 零組件 零組件 零組件 零組件驗證 零組件名稱 公司 型號 規格 規格書 號碼 鋁基板(散熱材) LED Chip LED 模組 透光罩 燈體塑膠外殼 驅動器塑膠外殼 光源 PCB 電路板 導線 熱縮套管 PCB 電路板 保險絲 突波吸收器 X 電容 Y 電容 線圈 Bobbin 線圈 絕緣膠帶 漆包線 變壓器 Bobbin 變壓器 絕緣膠帶 漆包線 光耦合器 電解電容 註:零組件規格書及零組件驗證號碼之兩欄位未勾選時 未勾選時, 未勾選時,可兩擇一填寫並檢 附相關資料 12 3. LED 燈泡光束維持率試驗簡化及管理措施 13 討論議題: 討論議題: 議 題 1:第六組( 第六組(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提案: 提案: 3C 二次鋰單電池/電池組若為內建式時依據十一月份一致性會議結論 有部分條件下產品的證書上需述明”不得單獨販售”. 第一部份: 第一部份 :標示 議 題 1:第六組提案 單電池之標示依 CNS 15364(99 年版)規定單電池的標示方式可 採製造商與使用者的協議,得參照 CNS 15364(102 年版)之規 定,單電池非最終產品,則構成電池組之單電池毋須標示,但 須標示於外包裝或其他文件上,證書亦須註明該單電池不可直 接販售。 結 論:依標準規定辦理 第二部份: 第二部份 :測試 議 題 1:第六組提案 內建式電池在執行測試時,結構性的測試可否免測? 結 論:內建式電池之某些結構性測試可免測, 內建式電池之某些結構性測試可免測,但須在最終產品評估, 但須在最終產品評估, 並須在證書上敘明不得單獨販售 敘明不得單獨販售, 並須在證書上 敘明不得單獨販售 ,可免測之項目由測試實驗 室判斷, 並於報告中說明。 室判斷 ,並於報告中說明 。 通常的表示法是在品名處註記, 如: 品名: 二次鋰電池組 (不可 單獨販售). 雖然報告與證書上面會有以上的述明, 但是是否產品的標示上面也 需要同樣在品名後面加上(不可單獨販售)字樣? 另外於電磁科於民國 99 年以及 93 年皆討論過相似問題. 14 本局指定試驗室意見彙整: 本局指定試驗室意見彙整: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證書上已載明”不得單獨販售”,電池樣品較小,不建議另外標示於產 品上;若需要時,不反對將”不得單獨販售”字樣放置於外包裝上。 詎詮科技 詎詮科技: 建議報告及證書上有述明即可 ,產品上可以不需有(不可單獨販售)字樣 暐誠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暐誠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以往例做 CNS 14336-1/CBS 14408 的申請案,也會遇到類似的案件會在 產品名稱後方加上該案件的相關備註(例: 專屬專用、本產品不得在市 面上單獨販售…),但並不會要求須在產品標籤特別加註描述。 試驗 室跟廠商的認知,均認為此描述只是備註說明,並不屬於產品名稱的一 部分。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無意見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 1.報告與證書上面是否改敘述為(不可在市面上單獨販售), 因為零組 件在 B2B 商業模式中應還是屬於販售行為. 2.只需要在證書與報告上註明不可在市面上單獨販售. 產品本身的標 示部分不需要註明不可單獨販售或不可在市面上單獨販售字樣. 結 論:3C 二次鋰 二次鋰單電池/ 電池/組產品若為內建式或非最終產品, 產品若為內建式或非最終產品,其「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 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商品名稱均應加註 商品名稱均應加註「 均應加註「此商品不可在市面上單獨販 此商品不可在市面上單獨販 售」 ,惟產品本體標示有關品名部分 ,惟產品本體標示有關品名部分, 惟產品本體標示有關品名部分,得不加註「 得不加註「此商品不可在市面上單 此商品不可在市面上單 獨販售」 。 獨販售」 議 題 2:第六組( 第六組(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提案: 提案: 3C 二次鋰 二次鋰單電池/ 電池/組由於部分產品體積小,雖然內建式有條件可以把標 示註明在外包裝處 ,但是非內建式電池組仍須把標準內相關訊息標示在 產品標籤上,包含商品檢驗標識。 目前接到許多製造商反應為了把所有的資訊放在標籤上 ,有些訊息可能 會與商品檢驗標識合併或相近,以下為數種範例: (1) 15 (2) (3) (4) (5) (6) 16 (7) (8) 而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有以下要求: 第 8 條 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商品之其他標示, 不得與商品檢驗標識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前項商品明顯處,指鄰近商品銘版、商標或廠牌容易辨 認之位置。 則以上那些範本是可接受的標示法? 本局指定試驗室意見彙整 本局指定試驗室意見彙整: 彙整: 詎詮科技: 詎詮科技: 建議同意上項 8 種標示方式都可接受的標示法 暐誠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暐誠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修正版) ,第 三條內容描述(如下內容)並對應第八條內容要求 ,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 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商品檢 驗標識之圖式為 ,圖式之名稱為商品安全標章。商品檢驗標識之 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方式,由字軌、流水號或指定代碼組成 我試驗室認為客戶的產品名稱或是容量標示 ,與商品檢驗標識的組成內 容並不會造成混淆或是不易辨別。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灣電子檢驗中心: 第 1 種範例將主要證書編號先聲明之後附帶清楚的名稱/容量及深底色, 較為接近第 8 條精神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議採標示(2) 17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 1.商品檢驗標誌(圓圈箭頭符號以及 R 字軌)本身不需要用方框給框起 來。 2.R 字軌應緊鄰圓圈箭頭符號正下方與正右方處,其他訊息可放置於 商品檢驗標誌附近但不影響 R 字軌判讀。 3.若額定電容量值與其他國家地區標誌有差異,則額定電容量值可與 完整的商品檢驗標誌放在一個方框內,且 R 字軌位置與判讀不可受 影響。 依照以上概念,樣式(2),(4),(5),(8)可以接受,樣式(7)部分將方 框移除也可接受。 法務室意見: 法務室意見: 建請仍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主管業務組規範事項為主。 第三組意見: 第三組意見: 有關商品標識的問題請洽本局第五組 第五組意見: 第五組意見: 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 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又同 辦法第 8 條規定: 「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商品之其他標 示,不得與商品檢驗標示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爰此,本組建議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及識別號碼宜考量與其他標示間之比例大小關係 ,使圖式及識別號碼與其他標示之間較容易區分,圖式及識別號碼宜 自成一塊,以分辨其他標示不屬於商品檢驗標識之一部分。 結 論:1.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 1.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 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 第 3 條「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 其識別號碼,應緊鄰 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 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 商品之其他標示, 第 8 條「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 ;商品之其他標示 ,不得 與商品檢驗標識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與商品檢驗標識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 2.檢驗標識 2.檢驗標識與商品其他標示 檢驗標識與商品其他標示符合性 與商品其他標示符合性, 符合性,議題圖例說明如下: 議題圖例說明如下: (1)R (1)R 字軌與產品其它標示內容應 字軌與產品其它標示內容應分開標示, 分開標示,如圖例 2 及圖例 8。 (2)R (2)R 字軌與產品其它標示內容合併標示時 字軌與產品其它標示內容合併標示時,如圖例 1 及圖例 3 至圖例 字軌與產品其它標示內容應有適當間距, 來區分兩者標示, 7,R 字軌與產品其它標示內容應有適當間距 ,來區分兩者標示 , 避免混淆。 避免混淆 。 3.有關 3.有關檢驗標識 有關檢驗標識本議題圖例無論加框與否均 檢驗標識本議題圖例無論加框與否均應 本議題圖例無論加框與否均應不影響商品檢驗標識判 惟加框後其框線內之內容應符合本局公告 二次鋰 電池/ 讀,惟加框後其框線內之內容應符合 本局公告 3C 二次 鋰單電池 /組標 18 準檢驗規定; 檢驗規定;另商品安全標章及識別號碼不宜各自加框, 另商品安全標章及識別號碼不宜各自加框,避免混淆。 避免混淆。 4.檢驗標準有關標示要求宜於商品檢驗標識附近呈現, 檢驗標準有關標示要求宜於商品檢驗標識附近呈現,以利識別。 以利識別。 議題 3:第六組提案: 第六組提案: 申請本局 3C 二次鋰電池組驗證登錄審查,該電池組及其單電池所引用 檢驗標準可否為不同版次? 結 論: 申請本局 3C 二次鋰電池組驗證登錄審查, 二次鋰電池組驗證登錄審查,該電池組及其 該電池組及其內 組及其內單電池所引 用檢驗標準得為不同版次, 用檢驗標準得為不同版次,並無須另行加測。 並無須另行加測。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