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
日期 | 2013-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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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2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科長子文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曹剛維 (02-86488058 分機 622) EMC 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 分機 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告事項: 宣告事項: 一、 102/7/17、102/10/9會議紀錄關於panel之控管的決議修正如下: 1)、converter與panel不可分離時須控管整組panel廠家型號及規格書與 EMI報告一致。 2)、converter與panel分離時須控管converter照片與線路圖或廠家型號 與規格書。 3)、16吋(含)以下panel的產品因較不具危險性,由試驗室以專業判斷或 直接測試來評估是否符合SELV之相關標準要求,若未來panel相關技 術提升後,再調整panel尺寸範圍。 二、 關於CNS 14757-2 6.4.3節,對要和公眾通訊網路(PSTN)連接的埠,係 指直接連接PSTN,須評估ISN相關測試,間接部份目前免評估ISN測試。 提案討論: 提案討論: 一、 新竹分局提案: 貴局已辦理 3C 二次鋰單電池/組、3C 二次鋰行動電源及 3C 電池充電器等 3 項 商品之納入檢驗預告,因鋰單電池/組與鋰行動電源同時納入檢驗,而鋰單電 池/組又為鋰行動電源之主要零組件,導致鋰行動電源廠商可能無法及時取得 鋰單電池/組之 BSMI 證書,因此須於執行鋰行動電源送測時同時進行該鋰單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11頁 電池/組之隨產品測試,此將增加鋰行動電源廠商之成本且可能造成同一型式 之鋰單電池/組一再重複進行測試,如此將喪失列檢之原意而僅增加廠商之負 擔,將不利經濟之發展。因此建議於滿足產品檢驗精神情形下,同一鋰行動 同一鋰行動 電源生產廠商如於送測鋰行動電源產品時,若使用未取得 BSMI 證書之鋰單電 電源生產廠商 池/組時,對於鋰單電池/組進行隨產品測試之原則可簡化為: 1)、使用同一型式鋰單電池/組之不同型式鋰行動電源產品僅須依 CNS15364 執行一次鋰單電池/組之隨產品測試,而於鋰單電池/組隨產品測試報告內敘 明適用之其餘鋰行動電源產品之型式。 2)、對於鋰行動電源產品雖使用不同型式之鋰單電池/組,惟若該不同型式鋰 單電池/組與已執行隨產品測試之鋰單電池/組符合型式分類系列認定原則, 其隨產品測試之測試項目可針對系列差異部分執行即可,而不需再執行全項 隨產品測試。 決議:行動電源內部鋰單電池/組執行隨產品測試時,該測試報告數據只適用 於該申請案之成品(隨產品測試之試驗報告只適用於同一張證書之成 品)。 二、敦吉檢測議題: 氣體放電管(gas discharge tubes)於 CNS 14336-1 標準 1.5.9.1 備考 1 中有 提到被視為變阻器(VDR),所以必需符合附錄 Q 的要求,但 IEC 60950-1 標準 NOTE1 中氣體放電管不被視為變阻器,所以不需符合 Annex Q 的要求。 問題 1:氣體放電管是否需符合標準附錄 Q 要求?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11頁 問題 2:氣體放電管是否需提供 IEC 61643-311 證書? 問題 3:IEC 60950-1:2005/A2: 2013 版本,針對氣體放電管只需評估耐電壓 和距離,貴局是否也同意?請參考下面 CNS 與 IEC 標準劃線部位 IEC 60950-1: 2005 版 IEC 60950-1:2005/A2: 2013 版本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11頁 決議: 1)、氣體放電管非屬變阻器(VDR),不須符合標準附錄Q要求。 2)、氣體放電管非屬變阻器(VDR),不須提供IEC 61643-311證書。 3)、針對氣體放電管只需評估耐電壓和距離即可。 三、聯合全球驗證: 提案: 系統加報外接卡模組(ex:LAN Card),按照 CNS14336-1(99 年版)的條文 3.5.4 規定,連接到類似設備的資料埠必須為符合 2.5 節的電力限制型電源。如果 額外的設備已符合第 4.7 節則不適用此規定。目前客戶遇到有些外接卡模組 是外購的,與供應商要線路圖時,供應商因為種種因素無法提供,請問是否 可以在證實安全無虞之狀況下,可以不須需要附上線路圖? 聯合全球驗證建議: 外接卡模組之輸出埠若不具有電源時(輸出埠僅為傳送訊號),則不需附上該 模組之線路圖。外接卡模組之輸出埠若有電源時,除了需附上線路圖以外, 另需符合條文 3.5.4 之的要求。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4頁/共11頁 決議:設備的資料埠若不具有電源時(輸出埠僅為傳送訊號)不需附上該模組 之線路圖,惟報告仍須評估測試並附上數據佐證。 四、ETC 議題(代 JQA 提問): 1)、關於電池充電器測試時的工作 mode 請教 BSMI,現在關於對於充電器的測 試 mode 的要求,都不一樣。例如,CISPR 和電安法的標準不一樣,CISPR 的不 同標準要求也不一樣。充電器的測試 mode 是多種多樣。CNS13438(CIRPR22) 對於工作 mode 沒有明確要求,CNS 13783-1(CISPR14-1)騷擾功率沒有要 求,但是對於輻射的要求是「調節負載,使電壓或電流為最大值和最小值, 測量在輸入以及負載的最大輻射值」,也就是說,CISPR14-1 測試時,不是使 用實際的充電電池而是使用電阻負載。詳細可參閱 CISPR14-1 的 7.3.7.7 項 (電池充電器)。日本電安法則是充電電池和電阻負載兩種 mode 都要求。而使 用負載(電阻,電燈等)的優點是測量值比較穩定;使用負載的缺點有下列幾 項:負載的連接線的長度不同,負載的種類不同測量結果將會變化、不是實 際的充電電池,充電器不動作、不是實際使用時的配置、使用實際充電電池 充電時,在不同的容量下,雜訊不同, 會比連接負載可以測量到最 worst case。 請問未來充電器要在何種狀態下測試?行動電源的測試 mode 又是如何設置? JQA 建議:使用實際充電電池充電,可以獲得再現性結果。但是如果有明確規 定也可以達到統一結果。例如:「選擇連接使充電電流達到最大時的負載」 「使電池容量從最小的狀態開始一直充電到電池容量最大為止,設定間隔測 試輻射雜訊值」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5頁/共11頁 問題歸納: 1、EUT 是行動電源的情況: 1-1、在電池為最大容量的狀態下測試? 1-2、在電池為最小容量的狀態下測試?(全部放電後開始充電) 1-3、充電時間 10 個小時也完不了的情況下,是否要測試 10 個小時以上? 1-4、如果允許使用代替負載時,連接線是否有具體規定?如長度? 1-5、充電狀態是否有規定?如連接「負載如 iphone 」、「EUT+電池」、 「AC adapter」等 決議:請各電磁相容試驗室提供有關行動電源及充電器的測試計劃書,彙 整後於下次會議中繼續討論。 2、EUT 是充電器的情況 2-1、在電池為最大容量的狀態下測試? 2-2、在電池為最小容量的狀態下測試?(全部放電後開始充電) 2-3、充電時間 10 個小時也完不了的情況下,是否要測試 10 個小時以上? 2-4、當充電器可以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使用替代負載?有沒有 具體規定? 決議:請各電磁相容試驗室提供有關行動電源及充電器的測試計劃書,彙 整後於下次會議中繼續討論。 3、非感應式充電器是否為列管對象?如果是,如何確定測試 mode? 和上述 1 和 2 一樣的提問、電池擺放位置?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6頁/共11頁 決議:非感應式充電器(WPC)後端是否只適用於成品或可直接對電池充電 請試驗室及相關廠商確認 , 並將產品資料提供給三組 , 由三組判定。 4、本次充電器的安全 CNS 報告不允許轉 CB,是否確定? 三組回覆:不接受 CB 轉證。 5、安全測試上是否有特殊要求? 決議:依照標準規定。 2)、電動剃鬍刀電池,用戶無法自己拆換的鋰二次電池(電池組)是屬於規定 的列管對象嗎? 三組回覆:單獨銷售即屬於本次規定列管對象。 3)、關於鋰二次電池或充電器,作為維修保養零組件以及維修保養的商品屬 不屬於規定的列管對象? 三組回覆:維修保養即屬於銷售行為視為本次規定列管對象。 4)、對於實施日 2014 年 5 月 1 日以前已經銷售過的鋰二次電池、手機電源充 電器會不會視為列管的對象?(零裝銷售的電池商品以及套裝電器商品裡的" 附屬電池"是否為列管對象?) 三組回覆:2014/5/1 以後單獨銷售的就是列管對象。 5)、這次列管的充電器是否僅對 3C 商品的鋰二次電池之充電器?3C 商品用的 鎳氫電池以及充電器是否列管?列管的單電池的對象只有鋰電池(含鋰聚合 物電池)嗎?鎳氫電池就不屬於對象吧? 三組回覆:含交流對直流轉換之電池充電器即是列管對象;列管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7頁/共11頁 的單電池目前未包含鎳氫電池。 6)、鋰二次電池,是否有容量和尺寸等除外條件? 三組回覆:依照標準規定。 7)、一般的電動工具可以視為大眾消費用品,在這些電動工具中使用的二次 鋰電池及充電器是否為列管對象? 三組回覆:均屬於這次列管對象。 8)、非接觸型切換式充電器(WPC)是否為列管對象? 三組回覆:含交流對直流轉換之電池充電器即是列管對象。 9)、何時開始對於隨 RPC/TA/DoC 成品包裝在一起的二次鋰電池和充電器進行 列管? 三組回覆:將會另行公告。 10)、使用於 RPC/TA/DoC 以外的產品的二次鋰電池和充電器是否列管? 三組回覆:是否列管與產品所屬 RPC/TA/DoC 無關,只要是 3C 商品使用 均須列管。 11)、對於實施日 2014 年 5 月 1 日以前已經銷售過的鋰二次電池、手機電源、 充電器,還是會被視為列管的對象?如果是的話,是否也要從明年五月一日 前拿到證書?是否會設有緩衝時期? 三組回覆:2014/5/1 以後單獨銷售的才是列管對象。 12)、2014 年 5 月 1 日以前已獲證的 RPC 產品或 NCC 產品內部有使用鋰電池。 在明年 5 月 1 日後,對這些產品本身的證書是否直到認證有效期為止不用做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8頁/共11頁 任何申請?產品內的鋰電池不做評估和認證,這些產品是否可以正常通關, 銷售? 三組回覆:在產品電池均未變動之前提下,依照既往不咎之原則。 13)、強制列管是通關報驗時期? 還是製造時期還是上市銷售時期? 三組回覆:強制列管是依照產品通關報驗時間。 14)、在公告的說明一中寫道,此次不設輸入規定,那麼是否可以認為在沒有 取得 RPC 證書的充電器、鋰電池可以清關? 三組回覆:海關免除邊境管制可自由通關,惟商品於上市前要完成檢驗。 15)、此次規定:基於商品檢驗的製品的檢查(RPC 取得情況)是否對於在市場 上陳列、銷售的成品進行抽樣檢查? 三組回覆:依照後市場查核規定進行抽樣檢查。 16)、DoC 所使用的電池,充電器從何時開始要求? 三組回覆:是否列管與產品所屬 RPC/TA/DoC 無關,只要是 3C 商品使用 均須列管。 17)、關於不是大眾消費(Consumer)用的依據是什麼?(例如:在用戶手冊 上敘述 Professional use 等。) 三組回覆:若產品屬特殊用途可於說明書敘述清楚,發品目查詢給 三組詢問作個案審核。 18)、是否有應該在成品本體上標示的警告語、項目、名稱等?標籤是否在成 品本體上有制式規格?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9頁/共11頁 決議:標示相關規定除須符合本局商品檢驗法及公告之檢驗標準外,仍 須注意其他法律或相關規定,如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等。 19)、"3C"正式定義的公文是?是在 3C 製品認證範圍中的 Computer,但不是 大眾消費用的製品(例如辦公室、工廠用的手持終端產品等)也是否實施檢 驗? 三組回覆:若產品屬特殊用途可於說明書敘述清楚,發品目查詢給 三組詢問作個案審核。 20)、據說等到 5 月 1 號後才能發證,但現在就可以提交申請了。請問是否提 前完成所有測試做好準備,在規定正式實施後才會陸續發證這個意思嗎? 決議:即日申請符合相關規定即可發證。 五、大衛強科技有限公司: 有關明年 5 月 1 日列管之三項產品 3C 鋰二次電池、行動電源、電池充電器, 行動電源、電池充電器適用之標準 CNS14336-1,是否接使用 IEC60950-1 CB? 因公告沒有說明,若沒有且確定三項產品的所有標準皆不得用 CB 轉證,是否 可將此決議內容(含品目及標準編號)列入此次會議記錄內? 決議:CB 轉證是依三組公告之產品別,而非產品適用標準,5 月 1 日列管之 三項產品 3C 鋰二次電池、行動電源、電池充電器不可使用 CB 轉證。 臨時動議: 敦吉檢測議題: 1)、當EUT大於3m時,是否可以使用on site的測試?(續上月議題討論:當待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0頁/共11頁 測物體積尺寸過大時(大尺寸之電視),如轉桌為3m但EUT大於3m以上時,測試 時是否需調整天線位置以符合測試距標準距離的要求,場地的衰減是否可由 實驗室自行評估後即可執行較大尺寸之待測物測試,1GHz以上之測試,當待 測物過大時,為能符合天線之3 dB頻寬要求,可否將天線後退,Limit使用距 離公式來計算?) 決議:不同意非特殊、大型之產品使用on site測試。 2)、資訊類產品連接起來約9~10m左右,會於10m turn table測試1GHz以下, 請問貴局1GHz以上測試時VSWR特性的認定如何來評估?(換言之:如何評估 10m turn table的1GHz以上VSWR特性) 決議:請試驗室提供該產品之詳細規格與測試計畫書以個案審核之方式申請。 ETC議題:依技術會議資料關於行動電源之電池芯及額定容量標示位置,決議 是只能標示額定容量於本體上,但依經濟部商業司相關法令規定: 1)、標示內容:可標示電池芯容量及額定容量,或只標示額定容量。 2)、標示位置:依商業司3C組件(行動電源)標示基準,須標示在包裝或中文 說明書。此與商業司正式法規相牴觸? 決議:仍依 102/7/17 會議紀錄第二題決議辦理;依 CNS 15364 10.1 節說明, 成品(行動電源)標示應不含內部單電池之規格,以免混淆消費者。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1頁/共1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