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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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2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楊科長紹經(尹技士先榮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壹、公布事項: 公布事項: 一、第三組: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之限檢驗範圍有疑義時 ,尤其指限檢驗商品所使用之 電源種類及規格範圍部分 (例如:電捕昆蟲器商品以分離式交流轉直流之電 源轉接器供電使用,非屬本局電捕昆蟲器應施檢驗範圍) ,應洽詢本局第三 組判定,避免本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判定不一致。 二、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 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三、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 議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 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 商的智慧財產權。 四、第六組: 本組 90 年間辦理本會議至今已有 10 幾年 ,期間仰賴分局同仁和試驗室先進 共同研議,處理各商品標準條文一致性判定,惟原固定於每月份辦理檢測一 致性會議易出現時效性參差不齊的現象 ,而今本局已依商品類別和地域位置 成立各分局專業試驗室 ,為考量簡化產品測試問題處理時效性及加速產品驗 證效率,自本年 6 月起,各試驗單位有檢測議題時,應先將議題提供給本局 之分局專業試驗室先行研議,後續由該分局或本局召開會議討論,並由本局 統一將其會議紀錄掛網公開其資訊。 五、第六組: 本局於 102 年 7 月 26 日辦理「應施檢驗 3C 二次鋰單電池/組、二次鋰行動 電源及電池充電器商品之檢驗相關規定」訂定草案,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6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230015100 號公告預告。其產品品目明細 表草案如下頁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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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02 年 9 月 5 日經標三字第 10230017151 號 「應施檢驗商品冷藏 (保溫) 箱、 水涼(冷)扇、電動刨冰機、電鍋(包括炒鍋、燉鍋及電碗) 、電咖啡機、電 氣蒸籠、個人用之電保暖器具、其他檯、桌、床邊或落地之燈據及燈串組之 相關檢驗規定」 ,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5 日以經標三字第 102300 17150 號公告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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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六組: 101 年 8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第 六 組:抽測 1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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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討論議題: 討論議題: 議題 1:亞信檢測提案 廠商有2台吹風機,電氣規格各為(110V/220V 60 Hz; 110V 60Hz)具 有相同或類似發熱元件 ,是否可合併一張證書? 有關現型99.08.04家電 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電熱類) 家電產品安規報告及證書系列分 類原則如下:



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因110/220V已涵蓋110V,110/220V、110V應可併於一張證書。 台南分局意見: 台南分局意見: 額定電壓不同者,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99年8月電氣商品一致性研討 會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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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以往至今對於不同電壓等級110V/220V 的電熱類產品需歸類為 不同證書,而98 年8 月份一致性會議家電產品(電熱類)分類 原則表中欠缺電壓類別規定,今補充說明,將功能元件欄中的 「具有相同或類似發熱元件者,得列於同一證書中。」更改為 「具有相同或類似發熱元件者,得列於同一證書中。對於不同 電壓種類的單相和3 相電源不可為同一系列及證書,電壓110V /220V/380V 不可為同一系列及證書」 【99.09.28經標六組電字第09960075060號】 (99年8月電氣商品ㄧ致 性研討會) 基隆分局意見: 基隆分局意見: 額定電壓不同者,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99年8月電氣商品一致性研討 會決議) 結 論:不同額定電壓等級相對應安規標準檢測規定不同 不同額定電壓等級相對應安規標準檢測規定不同, 定不同,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議題 2:亞信檢測提案 有一壺煮水部位整體材質為陶瓷,僅電熱盤有墊片是否測此項目? 96.02.07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記錄如下:



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建議比照96.02.07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記錄二、台南分局提 案議題2.決議B.同意免測。 台南分局意見: 台南分局意見: 同意比照免測。 基隆分局意見: 基隆分局意見: 此產品應是指陶瓷中藥壺,該墊片雖偏大,但與整個壺是塑膠,或是只 有蓋子是塑膠相較之下,仍只是墊片,建議比照96.2月同意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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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煮水壺( 煮水壺(陶瓷中藥壺) 陶瓷中藥壺)部位整體材質為陶瓷 部位整體材質為陶瓷, 整體材質為陶瓷,僅電熱盤有墊片, 僅電熱盤有墊片,本案參 考96.02.07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紀錄 96.02.07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紀錄,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紀錄,同意免測溶出試驗。 同意免測溶出試驗。 議題 3: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依照 CNS14335 3.2.8 內文燈具使用的光源型式、光源瓦特數和光源數 應被標示,但依照說明應屬於可由使用者自行替換光源的燈具如鎢絲 燈,為避免誤使用超出燈具電氣設計的光源所作的要求。



依目前國外認證的做法,若燈具使用的光源為 LED 模組板,並不能由使 用者自行更換光源,市面上也不會有 LED 模組板單獨販售或流通,亦不 可能由使用者自行更換 LED 燈珠。 因此使用 LED 模組燈源時,若依照傳統燈具的方式標示,並不符合實際 應用狀況以及標準條文的精神。 經台灣大電力公司和 SGS 討論, 討論,建議如下: 建議如下: 若使用不可更換的 LED 模組板為光源 ,並不會發生使用者誤使用錯誤光 源的狀況,因此不須在燈具本體上標示光源數量和光源功率;當燈具使 用 LED 燈泡和 LED 燈管時,應依標準標示適用光源型式、光源瓦特數和 光源數。 台南分局意見: 台南分局意見 : 燈具標準未規定「不能由使用者自行更換光源,可免標示」 ,故應依據 現行標準規定標示。 結 論:LED模組板已成為各種電器或是照明燈具之使用光源 LED模組板已成為各種電器或是照明燈具之使用光源, 模組板已成為各種電器或是照明燈具之使用光源,在相關國際標準 未有新規定前 未有新規定前, 新規定前,仍需依照現行標準規定辦理。 仍需依照現行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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