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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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2 年 10 月 09 日上午 9:30 時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科長子文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曹剛維 (02-86488058 分機 622) EMC 技術問題窗口:林良陽(ly.lin@bsmi.gov.tw 分機 624) 安規技術問題窗口:林子民(Bruce.Lin@bsmi.gov.tw 分機 626)
宣告事項: 宣告事項: 一、102/7/17會議紀錄第二題之決議修正如下: 1)、依據panel的規格書佐證其LED背光板的操作電壓符合SELV時可免評 估,另panel較小的產品(ex:印表機之操控用panel)因不具其危險 性,可排除。 2)、若panel的LED背光板已符合SELV時,其LED converter可以不控管, panel仍須控管廠家型號並與EMI報告一致。 3)、當LED driver(converter)的背光板與panel不可分離時則須控管 整組panel並與EMI報告一致。

提案討論: 提案討論: 一、 繼續討論行動電源的容量測試方式及系列分類原則

決議: 1)、行動電源容量的測試截止電壓暫時依廠商宣告之截止電壓值測試。 2)、行動電源系列分類原則: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1頁/共3頁

1.電池芯型式須相同。(ex:cylindrical、prismatic、polymer) 2.串聯數須相同。 3.保護線路結構相同。 4.直接用電池芯架構設計的行動電源和由鋰電池組架構設計的須分開。 5.外殼材質形狀不同暫可為同一系列,惟EMI及安規相關測試仍須評估。

二、 UL ,Slash Chang 議題:對於行動電源商品的電容量標示要求必須是實際輸出接口的電量輸出 能力,但是能否在商品上分列兩種電容量標示,一者為〝電池(芯)容 量〞 、一者為〝輸出容量〞? 建議:若廠商有需求,可額外標示電池(芯)容量,可以讓使用者清楚知道產 品的資訊。標示範例:

決議:於 Label 上不同意標示電池芯的容量,必須標示行動電源的額定容量, 另有多組輸出之情況,須遵守下列三點: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2頁/共3頁

1)、多組輸出之情況,任一組輸出可以滿足 0.2C 的測試方式則以 0.2C 之方法測試,且以最 worst 之那組為額定容量。 2)、若任一組輸出均無法滿足 0.2C 之條件則依廠商宣告的電流測試, 且以最 worst 之那組為額定容量。 3)、多組輸出若須分別標示單一輸出額定容量則必須於 Label 清楚說 明為單一輸出額定容量(如上圖標示之範例)。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第3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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