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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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2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張簡任技正嶽峰(楊科長紹經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公布事項: 一、第三組: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之限檢驗範圍有疑義時 ,尤其指限檢驗商品所使用之 電源種類及規格範圍部分 (例如:電捕昆蟲器商品以分離式交流轉直流之電 源轉接器供電使用,非屬本局電捕昆蟲器應施檢驗範圍) ,應洽詢本局第三 組判定,避免本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判定不一致。 二、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 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三、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 議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 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 商的智慧財產權。 四、第六組: 本組 90 年間辦理本會議至今已有 10 幾年 ,期間仰賴分局同仁和試驗室先進 共同研議,處理各商品標準條文一致性判定,惟原固定於每月份辦理檢測一 致性會議易出現時效性參差不齊的現象 ,而今本局已依商品類別和地域位置 成立各分局專業試驗室 ,為考量簡化產品測試問題處理時效性及加速產品驗 證效率,自本年 6 月起,各試驗單位有檢測議題時,應先將議題提供給本局 之分局專業試驗室先行研議,後續由該分局或本局召開會議討論,並由本局 統一將其會議紀錄掛網公開其資訊。 五、第六組: 101 年 5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第 六 組:抽測 1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4 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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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討論議題: 議題 1:第六組提案: 依據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九條「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之系列商品,應 申請系列型式登錄。 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驗證機關 (構)審請核准;驗證機關(構)審查時,得要求申請人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技術文件或測試報告。 第十條「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應 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商品驗證登錄證 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有關廠商申請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十條 ,未涉及型式系列和檢驗標準判定 者,如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項目,建議由驗證收發窗口辦理審 查,不需送技術科(課)辦理審查,以增加本機關行政作業效率。 而未涉及型式系列和檢驗標準判定項目,請各分局提出各種態樣 請各分局提出各種態樣,以供 請各分局提出各種態樣 後續廠商申請變更「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審查之 驗證收發科(課)和技術科(課)分工。 基隆分局意見: 基隆分局意見: 申請變更案件如需審查文件者,皆須送檢驗單位審核,後續依會議結 論再行協調。 新竹分局意見: 新竹分局意見: 凡涉及檢驗技術,如增加材料第二來源核備案或由試驗室出具測試報 告者,由檢驗技術單位審查。 ◎未涉及檢驗技術由報驗發證單位受理、審查及發證: 1.凡有關商品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案件生產廠場增、減變更或遷移應 與技術文件無關,目前新竹分局即由受理櫃檯審查符合隨即發證, 並未轉送技術科(課)室辦理審查(包含申請人及其地址之變更案)。 2.未涉及型式系列和檢驗標準判定之態樣如下列項目: (1)申請人及其地址之變更 (2)生產廠場增、減變更或遷移、更換 (3)本局公告商品號列之變更 (4)符合性評鑑模式變更(如 2+4 變更為 2+7)及變更本局認可之驗 證追查單位等 台中分局意見: 台中分局意見: 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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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分局意見: 台南分局意見: 台南分局意見及現行分工如下: 以證書登載事項區分: 1.申請人、地址、生產廠場及廠址之核備,由報驗發證窗口 報驗發證窗口審查。 (如 報驗發證窗口 有附技術文件者,皆須送檢驗單位審核) 2.商品分類號列、中(英)文名稱、型式、系列型式及依據標準之核備, 由技術單位 技術單位審查。 技術單位 本局第五組意見 本局第五組意見: 意見: 有關驗證登錄證書變更哪些項目得逕由櫃台處理或應送檢驗科(課) 審查疑義一案,敬提建議如下,惠請卓參: 1.「申請人地址」及「生產廠場」(模式 2+3)變更因無涉技術文件 審查,可逕由櫃台辦理。 2.「負責人名稱」、「申請人名稱」變更因涉及技術文件,應送檢驗 科(課)審查。 3.「生產廠場」(模式 2+4,5,7)變更因涉及 ISO 證書或工廠檢查報 告,應送檢驗科(課)審查。 4.「商品分類號列」及「商品品名及型號」變更,應送檢驗科(課) 審查。 5.他分局轄區案件,則僅限受理及發證。 結 論:依本局第五組意見辦理。 依本局第五組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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