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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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2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張簡任技正嶽峰(楊科長紹經代理)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公布事項: 一、第三組: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之限檢驗範圍有疑義時 ,尤其指限檢驗商品所使用之 電源種類及規格範圍部分 (例如:電捕昆蟲器商品以分離式交流轉直流之電 源轉接器供電使用,非屬本局電捕昆蟲器應施檢驗範圍) ,應洽詢本局第三 組判定,避免本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判定不一致。 二、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 「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 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 三、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 議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 得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 商的智慧財產權。 四、第六組: 101 年 3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第 六 組:抽測 1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3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5 件,符合。 五、本局新竹分局 為避免及防止廠商產品因市場檢查抽測不符合 ,其證書被廢止之型式以原型 式或改以其他系列型式送本局指定試驗室僅測試部分項目而取得商品驗證 登錄證書 ;重申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4 條第 3 項之規定撤銷或廢止商品驗 證登錄者,再辦理商品驗證登錄辦法時,不得檢附原試驗報告作為符合性評 鑑文件。其條文之構成要件為被廢止,不論被廢止者為主型式或系列型式, 欲再申請重新增列時,皆須檢附全項完整之型式試驗報告(摘自 100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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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0 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 六、本局新竹分局 重申 96 年 07 月 25 日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宣告事項,有 關螢光燈管(泡)光束維持率項目商品驗證管制權宜措施 ,請本局指定試驗室 及相關業者遵守,本局將加強此業務查證,其內容如下: (一)螢光燈管檢驗標準 CNS691 第 8.5 節,以及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檢驗 標準 CNS14125 第 2.7 節均規定光束維持率試驗規定點燈時間累計需 2,000 小時,同意試驗單位於測試螢光燈管與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點 燈時間累計達 1,000 小時,且光束維持率比值在一定範圍以上者(如下 表),得依專業判斷先行簽發型式試驗報告。 螢光燈管及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型式試驗光束維持率測試允收基準表 螢光管區分 光束維持率(%) 2,000 小時 1,000 小時 備註

一、預熱起動型螢光燈管 (一) 直管型 4 6 8 10 75 15 75 20 85 30 75 40 85 (二) 環管型 20 70 22 70 30 70 32 70 40 70 二、瞬時起動型螢光燈管 20 75 22 75 30 75 32 75 40 75 三、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 80

87.5 87.5 92.5 87.5 92.5 85 85 85 85 85 87.5 87.5 87.5 87.5 87.5 90

標準無規定光束 維持率

備註:光束維持率 1,000 小時允收基準值係參考 2,000 小時允收數值以線 性內插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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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檢驗標準 CNS14125 第 5.2.7 節壽命試驗規 定,點燈時間應在 3,000 小時以上,試驗單位於測試點燈時間累計達 90﹪以上者,於廠商提出原廠之壽命 1,000 小時,且光束維持率比值在 90 原廠之壽命 試驗報告並檢附切結書 試驗報告 檢附切結書,供試驗單位作為專業審查之依據,以決定是否 檢附切結書 先行簽發型式試驗報告;後續試驗自 2,000 小時起,每隔 1,000 小時 應執行一次全光束測試。 (三)依前述1 及2 項執行測試之試驗單位,應主動將追蹤確認測試報告提交 報告審查單位進行審查,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之情況,將依相關規定廢 止該證書。 (四)本分局將查詢未核備的案件進行列管,預定於 4 月份召開分局一致性會 議,宣導本局指定試驗室或業者辦理補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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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討論議題: 議題 1: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提案 關於電纜輪座產品測試,CNS 10917 電源線組總則中,5.6 節耐衝擊是 否需執行測試?

5.6 耐衝擊(一體成型者免作此試驗):依 CNS 10918 第 3.10 節試驗,試 驗後檢查有無破損,帶電部分應不能露出。 CNS 10918 3.10 耐衝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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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由於耐衝擊試驗是針對碰撞機率較高之產品,避免於使用中因碰撞而產 生帶電體外露的狀況,以 10917 第 2 節用語定義:電源線組包含沒有負 載側器具的產品(如非分離式電源線組…) ,故一體成型定義為插頭產品? 承上述,是否定義為 對一般延長線或電纜輪座,若使用之非分離式電源 線組為一體成型者,則免除本章節耐衝擊試驗 ? 結 論:依據中華民國 86 年 8 月 26 日檢台(86)二字第 16116 號「新修訂電源 線組國家標準實施前檢驗事項研討會紀錄」決議事項第七項「轉盤式及 鐵製轉盤型電源線組,除耐擠壓強度試驗和耐衝擊試驗等二項免測試外 ,其餘項目應符合 CNS 10917-1 之規定」 ,本案仍適用該會議紀錄之規 定。 議題 2: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提案 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提案: 提案: 請討論97年12月17日資訊影音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台灣電子 檢驗中心議題及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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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目前國內應施檢驗商品電暖蛋或是電暖水袋的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判定 皆以此決議內容為依據。 提案建議: 提案建議: 1.建議取消該會議決議,因為此類商品公告檢驗標準僅為 CNS 3765,該決 議與檢驗標準相違背。此類商品溫升判定應以符合 CNS 3765 標準中表 3 於正常使用時連續握持之把手、旋鈕、握柄及類似部件之表面 規定。 2.若如依IEC 60335-2-17(2002-10)標準內容陳述,該決議內容應有待商 確? 下述為IEC 60335-2-17(2002-10)溫升測試要求之內文:

(控制裝置的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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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於已取得驗證登錄證書的電暖蛋或是電暖水袋,測試條件較為嚴苛 ,不影響原試驗報告之安全性。 結論:1.依據本案 97 年 12 月 17 日資訊影音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 議決議內容辦理,另補充說明於第 2 點。 2.依據 IEC 60335-2-17(2002-10)標準第 3.109 節定義,當該器具正常操 作下使用,該器具具有溫度控制功能自動輸入平均功率者,其器具表面 溫度適用表 101 之規定,表面溫度限制值為 60 ℃(如果控制器設定於 較低檔位時表面溫度不超過 60 ℃,允許最高溫度為 85 ℃) ;若該器具 不具有溫度控制功能者,其器具表面溫度應適用表 102 之規定 (溫度限 制值為 45 K) 。 3.電暖蛋商品依公告檢驗標準執行驗證,不適用於本議題決議內容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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