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第46次一致性會議 |
日期 | 2012-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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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 年 5 月 2 日(星期三)第 46 次一致性會議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提案編號: 10105171 主旨: 1. WLAN 模組 [SISO 1TX/1RX] 由 2 antenna port [diversity]變成 1 antenna port 時,兩張 WLAN 模組的廠牌、型號、頻道、輸出功率、調變技術皆相同。但 1 antenna port 模組 RF Switch IC 移除,請問是否以系列方式申請審驗 2. [2.4G/5G] WLAN 模組變成只有[2.4G] WLAN 模組時移除 5G WLAN Filter IC 但 WLAN 模 組的廠牌、型號都相同,請問是否以新申請審驗此案。 結論: 1. 若產品廠牌和型號相同,NCC 同意得系列申請,但是產品名稱要區分說明 例如 產品名稱: WiFi Module (2 antenna port) 原案 產品名稱: WiFi Module (1 antenna port) 系列申請(系列 ID) 2.若產品廠牌和型號相同,NCC 同意得系列申請,但是產品名稱要區分說明 例如 產品名稱: WiFi/Bluetooth Module (2.4G+5G+BT4.0) 原案 產品名稱: WiFi/Bluetooth Module (2.4G+BT4.0) 系列申請(系列 ID) 提案編號: 10105172 主旨: 針對國外申請者,網路送件或一般送件,是否一定要拿到簽名文件正本才能發證,或是接受 二週內後補? 針對國內申請者,網路送件或一般送件,是否一定要拿到簽名文件正本才能發證,或是接受 3 天內後補? 結論: 不論是使用網路投件或現場投件,送件時,皆需補齊國內廠商簽名或用印文件、國外製造商 簽名文件之正本;審件時,可以使用電子檔,但是簽名文件需在發證後補齊。 國內廠商需於發證後三日內補齊正本,國外廠商需於 2 周內補齊正本。 提案編號: 10105173 主旨: 行動通訊模組安裝手持式設備或穿戴式設備時申請書器材名稱可否使用以下名稱: 1. 平板電腦 2. 移動式電腦 3. Tablet PC 4. E-Pad PC 5. Mobile PC 6. E-Pad 7. E-Book 8. PDA 9. EDA 證書備註本公司僅對無線射頻特性(技術規格)辦理型式認證,其他仍須依本國相關法規辦 理。 結論: 如送審產品屬 NCC 及 BSMI 等單位列管者(例如平板電腦, XX 電腦, PDA, XX PC, XX Book, XX-Pad, Ultrabook, Notebook…等),申請書之器材名稱後加(內含 WLAN, Bluetooth, NFC, WCDMA…等功能),例如平板電腦(WLAN, Bluetooth, NFC,),且在證書加註:驗證機構僅對 無線射頻特性(技術規格)辦理型式認證,其他仍須依本國相關法規辦理。 提案編號: 10105174 主旨: LCD PANEL, 喇叭 是否要被列管在重要安規零件列表中 結論: 1. LCD/LED Panel 依照背光板的電壓而定: a.若電壓大於等於 60Vdc 者 (如: 有 dc to ac inverter),須於安規測試報告列廠牌、型號及 規格,並於 101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b.若電壓小於 60Vdc 者 (如: 小尺寸 LED 背光),僅須列規格。 2. 喇叭僅須列規格。 提案編號: 10105175 主旨: 同一個廠牌型號的手機, 分別由二個進口商各別申請了二張認證證書(二個NCC ID). 製造廠詢問可以把這二個 NCC ID 認證號碼同時都標示在手機上嗎? 例如在手機上標示 NCC ID 1, 申請者 A NCC ID 2, 申請者 B 結論: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避免市場稽查困擾,審驗合格標籤須各別依審驗申請者於所屬設備標 示。 提案編號: 10105176 主旨: 建議修正第 10102167 號提案, 放寬天線照片須有比例尺的規定: 1. 若提供的天線規格書上己有標示天線尺寸時, 天線照片上可以不放比例尺; 天線規格書上沒標示天線尺寸時照片才須放比例尺. 結論: 第 10102167 號決議是為防止申請者不實、浮濫申請增列天線,本會同意可用簡易式比對,不 用非常精準,其餘仍須依該決議辦理。 提案編號: 10105177 主旨: 在第 44 次審驗一致性會議中, 提案編號: 10101161 部分修正的結論提到: 依 CNS14336-1 第 4.7.2.1 節規定辦理,若手機同時符合下列 a 與 b 情形時, 則手機外殼得不 具備防火外殼 V-1 以上等級 a.手機之電池外殼己具備防火外殼 V-1 以上 b.手機之電池與充電器己符合 CNS14336-1 第 2.5 章節(LPS)測試 其中 a. 項廠商反應希望能放寬. 結論: 由於國際大廠達到電池防火外殼 V-1 要求有執行困難,提案編號: 10101161 內容修正如下: 依 CNS14336-1 第 4.7.2.1 節規定辦理 , 若手機同時符合下列 a 與 b(a & b 須同時符合)情形時, 則手機外殼得不具備防火外殼 V-1 以上等級: a.手機之電池外殼己具備防火外殼 V-1 以上或電池放入手機後做過充電 、 過放電及電池短路符 合 CNS 14336-1 第 4.3.8 及 5.3.7 節要求 b.手機之電池與充電器己符合 CNS14336-1 第 2.5 章節(LPS)測試 提案編號: 10105178 主旨: 原文: 警語是否可以以”夾頁方式”辦理? NCC: 警語標示方式。 結論: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須加印該條規定內容在使用說明書內,本會同 意可印製載有前揭規定內容貼紙黏貼於使用說明書內,但不得用單張夾頁方式放在使用說明 書內或外包裝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