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第44次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2-03-05
PDF下載 原始檔案下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彙整

提案編號: 10101161 主旨: 安規報告在一些情況下會要求額外規範時, 以下那些情況, 安規報告可接受申請廠
商以宣告信方式宣告符合, 那些只接受相關證書和報告? 雷射(含發光二極體) IEC 62471:2006 防火外殼之零件 V-1 等級或以上 防火外殼內之零組件(印刷電路板 使用 V-1, 內部零組件使用耐燃等級至少 V-2)

結論: 1.若手機的 LED 可提供長時間照明功能(例如安裝 APP 後)則須評估符合 IEC62471, 並檢附含 IEC62471 範圍之 ISO/IEC 17025 實驗室測報、CB 測報或 CB 證書,自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實施 ; 但在民國 101 年 5 月 31 日前得提供 LED 規格書佐證。 2.依 CNS14336-1 第 4.7.2.1 節規定辦理,若手機同時符合下列 a 與 b 情形時, 則手 機外殼得不具備防火外殼 V-1 以上等級 a.手機之電池外殼己具備防火外殼 V-1 以
上 b.手機之電池與充電器己符合 CNS14336-1 第 2.5 章節(LPS)測試 3.防火外殼內 之零組件(印刷電路板使用 V-1,內部零組件使用耐燃等級至少 V-2),不須管控廠家 型號。

提案編號: 10102165 主旨: 遙控玩具車,有多種外觀,在申請一個廠牌、型號情形下,可否將各種外觀的車子 都檢附在報告中一起申請,只拿一個 ID? 結論: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若遙控玩具車的廠牌型號不變更僅變 更其外觀,經評估所有實體樣品後都不影響測試結果時,由實驗室照相並檢附於報
告後,所有遙控玩具車的外觀照片都須上傳到便捷貿E網。

提案編號: 10102166 主旨: 針對國內申請者以下申請文件是否須要用印: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針對國外申請者除宣告信和申請書須要用印或簽名寄回,以下申請文件是否須要用 印或簽名寄回: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針對國外申請者提供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須是否一定要註明公司代表人(負責人)資 訊才是有效的文件?

結論: 國內申請者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得不蓋 公司大小章。國外申請者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用印或簽名議題待會簽本會法律事務 處提供意見後,再決定做法。國外申請者提供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依該外國政府
之格式不註明公司代表人(負責人)。

提案編號: 10102167 主旨: 鑑於送審增列天線案件,天線增列數目龐大,費時審閱亦不符合實用原則? 結論: 自民國101年4月1日起增列天線須提供所有天線實體給實驗室,由實驗室評估 及照相後,提出實驗室評估結果文件,再連同天線規格書及照片給驗證機構辦理換
證。為輔助確認天線實際尺寸,天線照片上須有比例尺。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