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第42次一致性會議 |
日期 | 2012-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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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彙整 提案編號: 10008146 主旨: 增列天線,然而其天線增益大於原案,但是發射功率小於原功率,是否可接受其 換證申請? 結論: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型式認證合格或完成符合性聲明 登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射頻性能時,應重新申 請審驗。本案屬射頻性能變更,另因有天線配搭錯誤、造成電波干擾疑慮及市場 稽查時,器材(含天線)辨識需要,本案例器材須重新申請審驗,並以系列方式辦 理(2 件器材同時申請亦比照辦理)。 提案編號: 10010148 主旨: 手機用充電線(USB Cable)的導線最大電阻是以 0.212Ω/m 或 0.232Ω/m 為限制 值? 結論: 本案涉 CNS 15285 法規變更,非審驗一致性會議能決議,須透過修法,本提案 將供本會修正手機用充電線相關技術規範之參考。 提案編號: 10010149 主旨: 申請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於核發型式認證證明後 關於申請型式認證之文件留存方式 結論: 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8 條及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申 請型式認證之文件,驗證機關(構)除留存光碟片外,其餘文件於核發型式認證證 明時一併發還。準此,案提發還其餘文件,應不含申請者填具之「電信管制射器 材或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書及相關切結聲明等用印文件,爰驗證機構應留 存紙本之型式認證申請書及相關切結聲明等用印文件。 提案編號: 10010150 主旨: 有些廠商反應,由於美國,歐洲, 日本等國對於低功率產品並無限制一個產品不 得有多組功率設定值,有關低功率產品申請 NCC 認證以下情況是否許可? 1. 針對全固定式不可拆卸天線是否應許一個產品有多組 RF 功率設定值(測試時 只測最大 RF 功率設定值)? 2. 針對外接可拆式天線是否應許一個產品有多組 RF 功率設定值(不同天線搭配 不同 RF 功率設定值都須測試)? 結論: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型式認證合格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 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射頻性能時,應重新申請 審驗。準此,器材射頻性能不同時,應重新申請審驗,每 1 張型式認證證明只准 許登載 1 個發射功率。 提案編號: 10010151 主旨: 廠商質疑: 1. CNS 15285 第 A.4.2.4 節對連接介面之絕緣材料,其材料類別至少應為在 V-0 以上"; 2. 另 CNS 15285 第 A.4.3.4 節對手機充電線規定”絕緣材料之材料類別至少應在 V-0 以上" 的要求比國際 USB-IF 及大陸地區嚴格,提出建議案. 結論: CNS 15285 第 A4.2.4 節對連接介面之絕緣材料 , 其材料類別至少應為 V-2 以上; 另第 A4.3.4 節對手機充電線規定,充電線成品之防火類別等級至少應在 VW-1 以上。 提案編號: 10010152 主旨: 廠商詢問: 為了環保若廠商在販售手機時不提供充電器及 USB CABLE 給消費者, 認證時是 否能只針對手機連接充電線及充電器的情形檢測 CNS13438、CNS14336 及單獨 檢測 CNS15285 第 A4.2.3.1 節, 其餘 CNS15285 第 4.3~4.12 節與 A4.2-A4.3 節項 目可不必檢測? 結論: PLMN01、PLMN02、PLMN08、PLMN09 技術規範中規定,手機應附充電器及 充電線組併同送檢,並符合相關 CNS13438、CNS14336、CNS15285 檢測項目。 提案編號: 10010153 主旨: 由於手機 SAR 報告須採用 NCC 認可國內或 MRA 認可國外實驗室報告,有些廠商反 應標示的 SAR 值可否引用該廠商全球值一致 SAR 測試結果標示 (若這些廠商有提 供相關 SAR 報告, 但審 驗時還是要提供 NCC 認可國內或 MRA 認可國外實驗室 SAR 報告) 。 不然唯獨台灣市場 SAR 值與全球不一致,手冊反而出現兩個 SAR 值誤導消 費者,一個是台灣 SAR 值, 一個是全球的 SAR 值。 結論: 各國行動通訊的使用頻段並不完全相同,各國對 SAR 限制值及檢測的法規標準方 法也不完全相同(例:美國限限制 1.6W/kg(1g)、歐盟/台灣 2.0W/kg(10g)),爰 在台灣販賣之手機應依 PLMN01/PLMN08 規定之標準方法檢測 SAR 值,SAR 測試報 告應由 NCC/TAF 認可之國內實驗室或經 NCC MRA 認可之國外實驗室出具,手機 SAR 值標示須採用前揭實驗室測試報告中的實測值標示。 提案編號: 10010154 主旨: 廠商建議: 手機用充電線非採標準 USB Cable 且專屬其手機使用時不能完全適用 CNS 15285 第 A.4.3.3.1 節規定。參考 USB-IF 協會的新版 Universal Serial Bus 3.0 要 求僅針對 VBUS 及 GND 二條導線量測導線最大電阻。 結論: 依 CNS 15285 第 A.4.3.3.1 節,導線電阻檢測項目,僅評估供電用的 Vbus 及 GND 二條導線;資料傳輸用的 D+、D-導線不須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