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第41次一致性會議
日期 20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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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彙整

提案編號: 10008145 主旨: Request for clarification of requirement for multiple transmission signal device transmitting in multiple UNII bands(per specified in section 4.7.1 of LP0002 standard). 結論: 低功率射頻電機在 UNII(5.25-5.35GHz 、5.470 -5.725GHz 及 5.725-5.825GHz) 頻段同時發射兩個 RF 信號的檢測原則:1) 低功率射頻電機可同時發射兩個 RF 信號在二個頻段上(例:5.47-5.725GHz 及 5.725-5.825GHz) 。對於發射三個(或 以上)RF 信號的操作方式需另案重新討論。另外,多個 RF 信號使用相列陣列系 統(Phased array systems) 操作方式也將需要另案重新討論。2) 低功率射頻電 機發射一個或兩個 RF 信號在相鄰或非相鄰頻段時,需同時符合個別頻段所要求 的操作限制(例: 須同時符合限於室內使用及具備 DFS 機制)。所有發射信號的 限制值(頻譜密度及最大功率)仍以該主波信號所在的單一頻段規定的限制值為 基準。當量測或決定頻段內的限制值時(傳導、輻射功率及頻譜密度)仍該主波信 號所用頻段的 26dB 頻寬處為計算基準。3) 低功率射頻電機發射一個或兩個 RF 信號在相鄰或非相鄰頻段時 , 其信號總合的輸出功率(包含所有不同頻段的信號) 限制值是由二個單一頻段中發射功率限制值取最大者。4) 當二個重疊的 RF 信 號是同時發射在同一個工作頻段且 26dB 頻寬包含該工作頻段內時,則其輸出發 射功率限制值是以該工作頻段的限制值為基準。26dB 發射頻寬的計算起迄點是 以該載波中心頻率上下兩邊,相對最高主波降低 26dB 處。5) 對於一個 RF 信號 在二個相鄰頻段(例:5.47-5.725GHz 及 5.725-5.825GHz) 視為一個意圖發射 (Intentional radiators) ,不適用於不必要發射之限制值,其主波信號的 20dB 佔用頻寬點仍不得超出 UNII 頻段。26dB 發射頻寬是用來做為決定及計算功率 限值。

提案編號: 10008146 主旨: 增列天線,然而其天線增益大於原案, 但是發射功率小於原功率,是否可接受 其換證申請? 結論: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型式認證合格或完成符合性聲明 登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射頻性能時,應重新申 請審驗。本案屬射頻性能變更,另因有天線配搭錯誤、造成電波干擾疑慮及市場 稽查時,器材(含天線)辨識需要,本案例器材須重新申請審驗,並以系列方式辦 理(2 件器材同時申請亦比照辦理)。 提案編號: 10008147 主旨: 申請 NCC,其測報,是否可接受 CNS 14336-1(99 年版)新版的 BSMI 證書或測報 結論: CNS14336 資訊類商品電氣安全規範檢驗標準及相關檢驗規定為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BSMI) 制定 , 向本會申請型式認證案件 , 須檢測 CNS 14336 電氣安全規範者, 得比照 BSMI 要求,在民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本會申請型式認證案件,得 用 BSMI 新∕舊版本電氣安全的測試報告或證書,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只接 受新版電氣安全的測試報告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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