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第39次一致性會議 |
日期 | 201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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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彙整 提案編號:10005141 主旨:廠商產品無法同時申請收、發信機,請問如何處理? 結論:依據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2.11 節規定:低功率射頻電機之收、發信 機為成套銷售者,收、發信機應一併送審或提供經型式認證合格之對應收、發信 機之送審資料。對於收、發信機(如汽車防盜器)分屬不同製造廠,產品無法同時 申請收、發信機審驗特殊狀況案例,驗證機構審核確屬特殊狀況案例時,可接受 其各別申請認證,但須造冊列管,請廠商適時補正對應收、發信機之審驗合格資 料,補登載於本會便捷貿 e 網線上作業系統,供民眾辨別及查詢,並列入下年度 市場稽查器材項目。 提案編號: 10005142 主旨:大陸廠商是否可當型式認證案件申請人? 結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 條型式認證定義: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 經銷商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向本會或經本會認可委託之驗證機構申 請審驗之程序 。 依該定義 , 我國製造商 、 進口商或經銷商皆具申請型式認證資格, 另考量產品可信度,目前國外廠商申請型式認證僅限產品原製造商。依產品實際 管理層面及可信度考量,非我國管轄地皆以境外處理,爰大陸廠商申請型式認證 僅限產品原製造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