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第38次一致性會議 |
日期 | 201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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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0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五)第 38 次一致性會議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彙整 提案編號:10001130 主旨:1. 廠商有一款汽車遙控器欲使用相同 PCB 及相同型號申請不同外殼及按鍵功能之多樣產 品。2. 廠商更改不同按鍵數量(四鍵、三鍵及兩鍵)欲同時申請單一型式認證證明(視為一款 產品),需確認是否可行。3. 若除了按鍵數量外,同時以不同塑膠外殼外觀進行申請,是否仍 可同時申請為單一型式認證證明? 結論: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型式認證合格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之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射頻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依本提案單提 供之 4 個案例,四鍵汽車遙控器應為主型號申請型式認證,其它三鍵及兩鍵汽車遙控器可申請 系列認證。按鍵數量相同之汽車遙控器,當其外觀不同時,應將不同外觀照片,同時登載於本 會便捷貿 e 網線上作業系統供民眾辨別。 提案編號: 10002131 主旨:修訂中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4.7節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技術規格,修正增加4.7.1(3) 若具主控運作模式動態頻率選擇(DFS)不得使用5.600GHz-5.650GHz頻帶。 結論: 1. 考量國際上部分國家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有使用5.600GHz-5.650GHz頻帶,為兼顧無線資訊傳 輸設備製造商商機及避免電波干擾發生,修正無線資訊傳輸設備,若具主控運作模式動態頻 率選擇(DFS) 功能者,不得使用5.600GHz-5.650GHz頻帶;屬受控運作模式動態頻率選擇, 原則上只能做passive scan的運作,具有轉換成active scan or Ad-Hoc mode者,需依主控 運作模式處理。 2.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若使用5.600GHz-5.650GHz頻帶,申請型式認證廠商須檢附宣告信,宣告 該器材不具主控運作模式動態頻率選擇及受控運作模式動態頻率選擇不具active scan or Ad-hoc功能。 3. 驗證機構核發之型式認證證明須註明「該器材不具主控運作模式動態頻率選擇及Ad-hoc功 能」。 提案編號:10002132 主旨:1. PC Pad 產品之市場佔有率日益增加,產品大小與 Smart Phone 產品已模糊無法確認, 需界定” 手持式電話機”判別準則以明確其法規要求。 結論:手持式電話機正常使用須靠近頭部或耳邊,所以檢測SAR 值是否符合規定。PC Pad 具有 手機通話功能,當其使用方式,完全不須靠近頭部或耳邊,僅用擴音功能或耳機連線通話者, 得不測SAR 值,若其使用方式,具靠近頭部或耳邊通話功能者,應依目前手機檢測標準辦理。 提案編號: 10002133 主旨:1. 手機的充電器端介面已採用 USB Standard A 形式, 並檢附 CNS15285 測報, 通過認證後 NCC 證書上是否會登載 CNS15285 資訊做辨別? 2. 手機本體端的充電介面若已採用 USB Micro AB 形式, 在今年的過渡期間送審認證時是否可以先不必檢附 CNS15285 測報? 結論:1. 有關手機USB 介面型式認證,應於審定證明對「符合CNS15285:充電器、充電器端插座 及充電線組充電器端插頭為STD-A、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為micro-B、手機端充電插座符合micro-B 或micro-AB」等4 項,登載符合項目。2. 今(100)年手機端充電連接介面,得不符合USB-IF或 CNS15285 之A4.2.1構造及尺寸或A4.2.2機械性要求,惟仍應符合A4.2.3.1手機端連接介面要求。 提案編號:10002134 主旨:1. 若擬以 USB-IF 測試報告送審,需提供何種報告內容及文件? 2. USB-IF 介面認證報告 之測試項目並不能完全涵蓋 CNS15285 A4.2,A4.3 的測試項目。 結論: 1.應提供符合USB-IF 技術規範之測試報告2.加測CNS15285 A4.2.3.1 及A4.2.3.2 提案編號:10002135 主旨: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手機端若有 micro-B 或 micro-AB 的 USB 充電介面,此 USB 介面是否需要符合 CNS15285 或 USB-IF 之相關規定? 結論 : 今(100)年手機端充電連接介面 , 得不符合USB-IF 或CNS15285之A4.2.1 構造及尺寸或A4.2.2 機械性要求,惟仍應符合A4.2.3.1 手機端連接介面之電性要求。若採用轉換連接充電線組,其充 電線得由2 條導線組成。 提案編號:10002136 主旨:1. 廠商有轉換充電線組想要於 100 年之緩衝期使用於手機充電功能(如附件) 。2. 要確認 此轉換充電線組在符合檢驗項目 16 時,是否僅需針對其充電器 USB 連接介面符合即可,後段的轉 換介面線組並不在管轄範圍內。 結論:送檢之器材,手機端充電連接介面(手機端充電插座或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未符合規定者, 得採用符合充電器端充電連接介面之轉換連接充電線組或轉換器 , 其手機端充電連接介面得不符合 CNS15285之A4.2.1 構造及尺寸或A4.2.2 機械性要求,惟仍應符合A4.2.3 電性要求。若採用轉換 連接充電線組,其充電線得由2 條導線組成。 提案編號: 10002137 主旨 : 手機USB 充電線須符合CNS 15285 或USB-IF 測試報告, 廠商目前測試CNS 15285 之A4.3.3.1 電阻:導線之最大電阻應不超過0.212 /m, 但測得為0.232 /m 無法符合標準, 但Cable 的 USB-IF 測試報告項目無此要求, 客戶認為有不合理情況, 手機USB 充電線無法符合CNS 15285 反 而要去花錢做USB-IF 報告, 可否要求測試實驗試只具USB-IF 報告但不用取得USB-IF TID 會有額 外的費用 結論:測試CNS 15285 之A4.3.3.1 電阻時,依技術規範規定為量測不含插頭之充電線導線電阻。 提案編號: 10002138 主旨:手機 USB cable 符合 USB-IF 技術規範之測試報告"指的是廠家自行依照 USB2.0 規範(內部 實驗室)去取得報告即可或是一定要由 USB-IF 認可 Lab 取得報告?廠商查一下 USB-IF 的 LAB 全球 只有兩家, 可否接受廠家自行依照 USB2.0 規範(內部實驗室)去取得報告即可? 結論:由USB-IF 認可Lab 出具之測試報告。 提案編號: 10002139 主旨:針對電信終端產品以模組加適用平台之限制性模組申請時,所檢附的 CNS 14336 及 CNS 13438 報告上的設備名稱/型號/商標,是否也須與申請書一致。 結論:射頻模組組裝於平台,申請限制性模組型式認證時,若BSMI 依據CNS 14336 及CNS 13438 法規測試該平台時,含申請型式認證之射頻模組,本會接受BSMI 之CNS 14336 及CNS 13438 合 格測試報告或認證證明(須於測試報告或認證證明加註測試時所含射頻模組廠牌型號),該測試報 告或認證證明登載之平台廠牌型號得與射頻模組廠牌型號不同。 提案編號: 10002140 主旨:CNS 15285 的測試報告, 是否需加充電線廠家/型號. 結論:為避免販賣器材之充電線組是否為原測試樣品爭議,手機之CNS 15285 測試報告,請加註 受測試之充電線組廠牌及型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