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電磁相容檢測技術研討會會議紀錄
日期 20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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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相容檢測技術研討會決議事項 開會時間: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議題及決議事項: 1. UPS 執行 ON SITE TEST 每一機型均需加以測試,送件時應檢附所有 機型之測試資料。 2.申請電磁相容型式認可申請時產品名稱和型號可否相同? 決議:申請產品若為零組件時可接受,但需以產品名稱為主(將列為優先 查核對象);以系統申請時則不接受。 3.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時,是否需檢附登錄號碼樣式之標示位置及尺寸? 決議:產品本體需標示登錄號碼樣式及位置,樣式尺寸大小建議加以標 示。 4.測試報告中輻射場強數據是否只要高低頻共六點即可? 決議: 測試報告中輻射場強之數據,垂直及水平至少各需六點以上。 5.測試系統架構中含有 SPS、HDD、Floppy Disk..等標準配備時,若分 別已取得檢磁號碼時,是否可以不用列在報告上? 決議:系統架構內若含有檢磁 ID 之配件,如 SPS、HDD、Floppy..,需將 其配件己取得之檢磁號碼列於報告中,含檢磁 ID 之產品照片可以 不用檢附;其配件若為 Second Source 時可報備亦可不報備,但其 組合後之系統均需符合標準規定。 6.綜合性產品含收錄音機、照明燈(一般燈泡或日光燈)等功能,現鑒於 燈具明年7月起將列入管制,所以目前可否先不評估 CNS 14115 部分 測試,但測試時會將燈亮時列為測試模式之一? 決議:現階段可接受,但於明年七月後該產品則均需符合標準規定。

7.若產品為合裝體,進口時可能分批進來,但證書僅列一型號而無法分 批進口,在此情況下可否在申請時分別詳列型號,以組合式音響為例, 以型號 AAA 提出申請(主機型號 BBB、喇叭型號 CCC)可否接受,當然有 個前提即分列型號中僅能含一個管制產品,其他為非管制品,如上例 組合音響,主機為管制品,喇叭或音箱應為非管制品情況下可分列型 號,請討論這種方式的可行性?(上述情況和 PC 及其系統周邊情況不 同,因 PC 的周邊已經很明確為管制品) 決議:本議題請電子檢驗中心、東金科技及快特電波研議後提建議事 項,再行討論。 8.系列產品含多種不同顏色(如冰箱),為方便區別在產品型號後加上顏 色代碼以利區分,且系列機種共用同一份說明書,因推出時間不同, 因此提出申請案時,僅以其中一台樣機送測及提供外觀照,其他尚未 生產機種因無樣機可供照相,而由廠商以切結書之方式提出,證明其 餘系列機種僅外觀顏色不同於送測機種,而提供這些無樣機之機種色 板供審核,請問此種申請方式是否可行? 決議:同意依此申請。 9.建議申請書程式檔列印為申請書(hard copy) 時,應顯示申請產品類 別。 決議:研請康大公司修改程式。 10.28LCD Monitor 可否申請甲類? 決議:目前同意以甲類資訊產品提出申請,待明年七月一日再評估市場 使用狀況。 11.請問燈具類產品如何區分系列? 決議:請電子檢驗中心先提系列區分建議案再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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