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電磁相容檢測技術研討會會議紀錄
日期 200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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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相容檢測技術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九十年九月七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謝科長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會議議題: 1.針對上個月 UPS 適用標準之疑義,廠商建議使用國際標準 IEC 62040-2 1990 年版之要求,是否可行? 決議:擬移請本局第一組制定 UPS 國家標準,於標準尚未公告前,本局原則同意 依國際標準 IEC 62040-2 1990 年版辦理。 2.MP3 Player 於輻射測試時,若使用 Power Clamp 方式測試,並無法得知頻率 範圍在 300MHz~1GHz 是否符合,但於此頻率範圍下極可能產生電磁波干擾,故 是否需以 CNS 13438 10 米方法來測試? 決議:MP3 PLAYER 應以 CNS 13438 10 米方法來測試 , 其它類似產品(於頻率 300MHz 以上會產生干擾之產品),將另陸續納入規範。 3.關於甲類 Server 級所使用之主機板,目前並無需申請電磁相容型式認可,但 廠商欲申請電磁相容型式認可以加快通關速度,請問應如何測試,是否可僅測 試 Close case 即可? 決議:依先前決議可用 Close case 測試即可,但得事先以專案認定該機板確為甲 類 Sever 所用。 4.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時安規與 EMC 系列之分列原則可能不同,申請燈具類之商品 驗證登錄是以安規之系列分列來申請,EMC 若分為不同之系列時,則檢附所有 EMC 之系列報告申請,請問其他產品是否亦可比照辦理? 若是則不同系列之間 (在 EMC 來說其應為各自獨立之案件)是否需提任何說明文件? 決議:申請燈具類之商品驗證登錄是以安規之系列分類來申請,若 EMC 系列不 同,則應檢附所有 EMC 之系列報告,提出申請,其它產品則可比照辦理。 5.市售 DVD Player 目前並非公告之列管品目,據國內試驗室表示大多數產品均 無法符合目前 EMC 標準之要求,建議是否需檢討公告列管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決議:擬請本局第三組研議其可行性。 6.有關 EMC 測試週邊建議只要符合 EMC 之測試要求即可,若要求國內實驗之週邊 需有檢磁編號,則國外之實驗室是否亦應比照辦理? 決議:國內、外實驗室均應比照辦理。 7.根據上次會議決議,甲類或乙類的資訊產品若測試之電壓並非 110V 60Hz(如 115V/120V 60Hz),或非 220V 60Hz(如 208V/230V/240V 60Hz),應證實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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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V 60Hz 及/或 220V 60Hz 之要求後,於報告內加註其測試產品亦能符合標準 限制值之要求,230V 50Hz 是否亦合於此項決議? 決議:若產品僅標示 230V 50Hz 者,本局無法同意。 8.六月份及七月份會議決議對於測試電源作出規定(參見上列會議記錄),由於目 前送來之國外測試報告其測試日期都在決議之前,是否可以定出何時以前之測 試報告還不須符合上列測試電源之要求? 決議:維持上次會議決議。 9.有一甲類產品(如 ATM)內含一個人電腦及停電用之 UPS,請問應以何種規範測 試? 決議:應以 CNS 13438 10 米之標準規定測試。 10.目前電源供應器製造廠生產之電源供應器銷售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與 特定廠商議定規格,製造後供特定設備或系統使用;另一種方式則由製造廠 自定規格,生產後以單機販售到各經銷商或賣場,由不特定的客戶單機選購。 就第一種銷售方式而言,標檢局所規定之 EMI 測量方式需搭配整個系統進行 測試,判定是否為合格;就第二種銷售方式之電源供應器,標檢局將此類電 源供應器視為獨立系統,要單獨加模擬負載做 EMI 測試。就實際狀況而言, 第一種銷售方式的買方為保護其自身利益,在系統研發、生產過程中通常不 會將系統提供給電源供應器製造廠做 EMI 測試,因此在電源供應器研發過程 中,無法以裝置在系統中的模式進行 EMI 的測試及整改,甚至於完成研發後, 仍無法以系統模式進行 EMI 認證工作,因而無法依商檢局規定之模式來判定 EMI 是否合格,在此情形下,要如何做 EMI 檢定就形成爭議了。 決議:維持先前會議決議辦理(88.7.13 會議決議第一條、88.9.30 會議決議第九 條、89.7.18 會議決議第六條)。 11.若待測物為內接式介面卡類(如網路卡、顯示卡..)或是內接式裝置(光碟機、 燒錄器..) 搭配於 PC 內測試時,測試用之 PC 是否應具備 BSMI 檢磁 ID? 決議:於下次會議時繼續討論。 12.就實驗室測試的角度,送出之報告除了證明待測物本身已通過要求外,測試 週邊事實上亦是符合要求才可成為測試週邊,因為 EMI 問題測試時除了明顯 的主頻及諧波外,其實很難將問題隔離成待測物或週邊所造成,是否有如此 要求的必要性,BSMI 型式認可品之週邊若正式採用,在此之前所送案件是否 一概否定? 決議:先前案件不否定。 13.若測試時應使用具有 BSMI 檢磁 ID 之週邊產品,建議應開放讓實驗室就現有 使用之週邊提出認可申請,因在此之前所送案件皆以現有週邊測試,且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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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認可,相對證明這些週邊是通過要求,沒有理由現在因無檢磁號碼需不 能使用,且應該考量實驗室不是販賣單位,而是檢測單位。 決議:於下次會議中繼續討論。 14.依 88.8.10 會議決議魚缸加溫器之分類原則(以功率為依據,輸入功率 10W 以下可歸類為同一系列,10W 以上至 20W 可歸類為同一系列、20W 以上至 30W 可歸類為同一系列、30W 以上至 40W 可歸類為同一系列、40W 以上至 50W 可歸 類為同一系列、50W 以上則維持原決議以功率 20%為系列判定之依據),造成業 者疑義,與魚缸製造商及進口商討論後,分類原則有所改變? 決議:a.以控制電路做為系列分類之原則(不以功率大小為分類依據),控制電路 相同者方可歸為同一系列。 b.對於過去依功率大小做為系列分類之申請者,於過渡期中仍可繼續使用 先前模式申請系列認證。 備註:下次會議日期暫定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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