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電磁相容檢測技術研討會會議紀錄
日期 200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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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相容檢測技術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謝科長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議題及決議事項:
1.主機板目前傳導測試僅測 Close Case 而 Open Case 免測,本局就各試驗室所 提供 Mother Board 之測試數據加以評估比較,兩者並無明顯差異,故 Open Case 之傳導干擾項目目前暫不檢測,但將持續觀察。 2.影印/印表機可搭售不同之擴充紙槽(註: 影印/印表機已申請電磁相容認 可),紙槽容量有250、 500、1000 Pcs之區別,而新增不同型號,可否列為系 列申請(且免測試)? 決議:可接受以系列提出申請,但需加以驗證對 EMI 有無影響。 3.車用 PA 擴音器(無 AM/FM 功能),其有卡帶與無卡帶可否併成系列申請? 決議:本議題以個案處理暫不決議。 4.驗證登錄時安規與 EMC 對系列之判定的定義不同,造成實驗室與業者相當大的 困擾,建議申請驗證登錄時是否電磁相容與安規之型式試驗各自歸系列,於申 請時只要附符合各自標準的報告即可? 案例: 根據九十年一月份之電磁相容技術會議中決議,電磁相容型式試驗"燈具 類產品若使用之安定器相同,僅使用燈管數不同可以為系列"。(如日光燈可能 有四燈、三燈、二燈、一燈,具電子安定器之 Layout 相同,僅燈管數不同時 會有零件之增減)。但以安規的觀點則不得為系列。 建議: (1)申請登錄可以安規報告之型式申請,EMC 則可用含四燈、三燈、二燈、一燈 之報告申請,即同一份 EMC 之型式試驗報告可以適用四燈、三燈、二燈、 一燈等四型之驗證登錄申請。反之若某些情形況 EMC 之系列分類較安規系 列之分類細,則安規之報告亦可比照辦理。 (2)所有適用驗證登錄之產品均適用此一原則。 決議:本議題暫不決議,本局第三組將於三月二十九日召開會議討論。 5.有關採用光碟版資料事宜: (1)建議與 FCC 作法相同,至少可讀取 PDF、DOC、JPG 三種格式。 (2)報告、照片、技術文件,請規定存放於何種目錄下(建議統一命名)。 決議:本議題列入下次會議議題。 6.一月份之技術會議決議大型冷氣機若可引用 CNS 13803 標準測試時,不連續干 擾可以不必測試。如果有些電熱產品在操作時其額定電流會超過 25A,是否亦 可不測試不連續干擾?(CNS 13783-1 第 1.1 節,其適用範圍為 25A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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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電動或電熱類之家電產品,其額定電流超過 25A,若含有不連續干擾亦必 須加以測試。 7.CNS 14115 第 5.3.2 使用交流或直流電源之白熾燈、或不含調光器或電子切換 開關之白熾燈具不必測試電磁干擾,則驗證登錄時是否需附 EMC 之報告及相關 技術文件。 決議:若燈具可接白熾燈或省電燈炮,則應以省電燈炮測試,除非該產品於本體 及說明書明確標示說明僅適用白熾燈,則可依據標準之規定。 8.燈具類產品申請驗證登錄時,安定器是否一定要取得驗證登錄合格?換裝不同 之安定器申請驗證登錄,必須重新測試提出申請嗎?因安定器申請EMC非屬強 制性要求,如此安定器在執行燈具類申請作業中是否有矛盾? 決議:目前安定器僅安規需做驗證登錄,EMC不列管;燈具類申請驗證登錄若使 用不同之安定器亦需加以測試並以系列提出申請。 9.申請電磁相容型式認可何者文件需由實驗室簽署人簽名確認;申請文件中使用 手冊是否一定需檢附產品規格? 決議:實驗所檢附之測試報告應由實驗室簽署人簽名確認,若因測試報告不足通 知補件,則補充之文件亦應加以簽名確認;申請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所檢附 之資料應包含產品之規格但不一定要詳列於使用手冊中,可以以型錄或附 件方式加以說明規格即可。 下次會議議題:本局目前正研擬未來申請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採用光碟版資料事 宜,包括使用之軟、硬體及所需檢附之資料,請業界及試驗室提 供建言。 備註:下次開會日期暫訂九十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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