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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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 :謝簡任技正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明峰(02-86488058 分機 18)
宣告事項:
1. 有關複合性產品,常因為 C.C.C. Cord 及功能使用之問題而引起判定上之爭議, 因此針對有爭議之複合性產品,請試驗室在申請送件時儘量檢附該複合性產品核 判之相關公文,以避免送件後產生之困擾而影響案件之審查進度。

2. 自 95.1.1 日起 CB 轉報告中之重要零組件規格部分,不再適用於切結書方式,均 需檢附其書面文件備查。 3. 自 95.3.1 日起請試驗室於送件時,除檢附所有書面報告資料外,煩請再就全部書 面內容燒成一份光碟,並隨同申請文件送 BSMI 審查。

資訊、影音類: 1 ETC提案:

與數位電視檢驗相關: 一、依 貴局 94/11/15 公告,29以上電視機自 95/1/1 起需增列數位接收功能之檢驗, 但公告發布前已取得(僅包含電磁相容性及電氣安規檢驗項目)驗證登錄或型式 認可證書者,得於原證書之有效期間內,最長至 96 年 12 月 31 日,依證書登載 之檢驗標準辦理檢驗。以下有四個問題請問 貴局? (1) 、原證書有效期最長至 96 年 12 月 31 日,請問屬此種情況之電視機於 95/1/1 後上市之產品是否需具備數位接收功能(數位 Tuner)? (2) 、承(1)如果需具備數位接收功能(數位 Tuner) ,請問是否需追加測試數位 接收機之性能及 CISPR 20? (3) 29以上電視機持原證書者(原已具備或未具備數位功能) ,若需做部份零 件變更於報備申請時是否需加測試數位接收機之性能及 CISPR 20 ? (4) 29以上電視機持原證書者(原已具備或未具備數位功能) ,是否可辦理系 列申請?若可以,請問是否需加測數位接收機之性能及 CISPR 20 ? 決議: 1.
綜合上述之議題其中有關數位電視機證書申請及轉換方式可參考本局第三組所提供之 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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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電視機證書申請及轉換案例 一、 新申請案

問 1: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 29 吋以上(含 29 吋)電視機申請證書之原則? 答 1: (1)29 吋以上(含 29 吋)類比電視機:不得再受理申請證書。 (2)29 吋以上(含 29 吋)數位電視機:應重新取得 EMC、安規與數位接收功 能之型式試驗報告方得申請,證書期限 3 年。 問 2: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 29 吋以下電視機申請證書期限原則? 答 2: (1)未取得數位接收功能(僅 EMC+安規) : 1. 29 吋以下至 21 吋:證書期限僅至 95/12/31,不得延展。 2. 21 吋以下:證書期限僅至 96/12/31,不得延展。 (2)取得 EMC+安規+數位接收功能: 1. 29 吋以下至 21 吋:證書期限為 98/12/31,自發證日起計收年費。 2. 21 吋以下:證書期限為 99/12/31,自發證日起計收年費。 二、公告日前舊證書 問 1:公告日前之舊證書申請系列時,應如何辦理?證書期限為何? 答 1:持舊證書辦理系列申請時,仍依原證書所登錄之檢驗標準辦理系列申請,該證 書期限不變。 問 2:公告日前申請或取得證書者,於實施日後該證書使用期限為何? 答 2: (1)舊證書登載期限在 96/12/31 前:不論尺寸證書使用期限仍依證書登載日期 為準。 (2)舊證書登載期限在 97/1/1 後:不論尺寸僅可使用至 96/12/31。 (3)舊證書延展規定: 1. 21 吋以上: (1)證書期限在 95/12/31 前:最長延展至 95/12/31。 (2)證書期限在 96 年度期間(96/1/1-96/12/31) :不 得展延。 2. 21 吋以下:證書期限最長可展延至 9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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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例 1:某廠商於 95/2/10 向本局申請並取得驗證登錄證書,產品分別為 32 吋、29 吋、 25 吋、21 吋及 20 吋電視機, 32 吋、25 吋及 20 吋電視機檢附之測試報告包 含 EMC+安規+數位接收功能等 3 項測試項目,另 21 吋與 29 吋電視僅含 EMC+安 規 2 項,新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何?年費如何計收? 解:產品 . 32 吋 29 吋 25 吋 21 吋 20 吋 測試項目 EMC+安規+數位接收功能 EMC+安規 EMC+安規+數位接收功能 EMC+安規 EMC+安規+數位接收功能 證書期限 98/2/10 無法申請 98/12/31 95/12/31 99/12/31 發證日開始計收年費 證書不得展延 發證日開始計收年費 年費計收 發證日開始計收年費

例 2:某廠商於公告前分別取得 29 吋、26 吋、21 吋及 20 吋電視機證書,證書期限分 別為 97/6/30、95/4/20、96/3/10 及 96/6/15,廠商持上述證書前來本局辦理 換證其使用期限為何? 解:產品 29 吋 26 吋 21 吋 20 吋 2. 原證書期限 97/6/30 95/4/20 96/3/10 96/6/1 證書可使用期限及證書延展規定 96/12/31 不得展延 95/04/20 證書可展延,但不得超過 95/12/31 96/03/10 不得展延 96/06/15 證書可展延,但不得超過 96/12/31

公告日前已取得(僅包含電磁相容及電氣安規檢驗項目)證書者之 29 吋以上電視 機 (原已具有數位接收功能),在未改變原取得電磁相容性及電氣安規檢驗項目 之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條件下,持僅包含電磁相容性及電氣安規檢驗項目之驗 證登錄或型式認可證書,併同原商品之數位接收功能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依 新申請案件規定辦理證書換發。 公告日前已取得(僅包含電磁相容及電氣安規檢驗項目)證書者,後續之零件變 動、系列報備或加增系列型號等,試驗室均應比照過去的做法建立其差異性說 明並就差異性會影響的功能項目加以評估及測試。惟得注意證書之有效期限。 同第(3)項之決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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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竹分局提案: 電視機數位接收功能的檢驗執行單位,主型式於甲實驗室測試其系列可否於乙實 驗室測試?如可.有無特別規定? 決議: 1 有關數位電視之檢驗項目:(1)數位電視機基本技術規範(2)EMC(CNS 13439)(3)安規(CNS 14408),可以分別在不同的指定試驗室執行測試,惟送 件時應包含上述所有的測試報告料。 對於後續之系列申請,依照先前會議記錄之決議,應由原試驗室(甲實驗室) 加以執行,若改由另一家(乙實驗室)測試執行時,則須重新加以評估及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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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列分法
產品 PC SERVER NOTEBOOK 系列分類 依主機板分類 供電方式不同 依主機板分類 PANEL 尺寸不同 說明 南北橋晶片不同即判定為不同主機板 AC 機種&DC 機種應分開系列 南北橋晶片不同即判定為不同主機板 PANEL 不 同尺寸 , 且機構尺寸 不 同無 法歸為一系列

決議:煩請戴爾公司蒐集業界各相關產品完整資訊後,再研議訂定其系列分法。

4.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內容:針對 11/16 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LCD monitor 的系列分法中提及: 可視 尺寸相同但主要電路設計不同, 須提出新申請 (1) 請問”主要電路”如何界定 ? 是指電源板(Power Board, D/A inverter), 或是 信號板( AD Board, LVDS Board) ? (2) 因為副供應商(Second Source)的導入是必要且持續進行的, 若主要電路板不 同, 即須提新申請(非系列報備), 實與目前 LCD Monitor 認證的作法明顯不 同, 請問用意為何? 決議:針對 LCD monitor 的系列分法,將更正11月份會議紀錄之決議內容,並 重新修訂其系列分法原則: 1. 可視畫面尺寸相同可歸為同一系列。 2. 畫面尺寸 16:9 與 4:3 不可歸為同一系列,須加以分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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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鼎安科技公司提案: 詢問A家的CB報告給B家轉報告, B家的申請與CB內型號完全不同,是否可以直 接申請?產品仍是A家工廠製造,只是販賣時所掛名的是B家. 決議:請參考 94.8 月份提案七之(2)的決議內容說明。

家電、燈具類:
1 新竹分局提案:
對於冷氣機電源線連接方式若直接與屋內配線連接應屬於何種連接方式(X、Y、 Z型或其他)? 另對於產品使用分離式電源線組,則應歸屬何種連接方式 (X、Y、Z 型或其他) ? (以上有發現實驗室判定並不相同) 決議:X、Y、Z 型或其他連接方式如下列圖示 屬於 Y 或 Z 型連接方式 屬於與屋內配線連接方式

電器產品

電器產品

屬於與屋內配線連接方式

屬於 X 或 Y 型連接方式

電器產品

端子座

電器產品

另採用分離式電源線組連接方式者,是皆不屬於 X、Y、Z 型或其他連接方式。

2. 工研院能資所照明技術研究室提案:
能資所照明檢測實驗室與大電力試驗中心照明實驗室,於11月份進行試驗能力比 對,於CNS691,CNS927,CNS13755,CNS14125均具同等之量測能力,且實驗室間之差 距甚小,故擬提議針對常時間試驗之二項試驗標準,實驗室可交互認可,以提升驗 證服務之便利性,CNS691主型式試驗時間:2000小時(約3.5個月)CNS14125主型式 試驗時間:3000小時(約5個月)交互認可需檢附原試驗室之完整報告正本及相關技 術文件 希望將此議題交付一致性會議討論 決議:此議題將提交由本局第三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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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竹分局提案:
(1)CNS8802 及 CNS10207 中針對鎳鎘電池之充電標準,其規定依充電時間充足電 後,其充電電流不得低於電池標稱電流之 1/30C,或高於 1/10C。此處所指 『電 池標稱電流』應如何認定?(因依 CNS6036 圓筒密閉型鎳鎘蓄電池標示規定 並無標稱電流之標示要求,且實際情況鎳鎘電池亦未標示標稱電流。) 決議: (1)依 CNS6036 圓筒密閉型鎳鎘蓄電池標示規定,確無「標示標稱電流」 之要求,且實際情況鎳鎘電池亦未標示標稱電流。在上述 CNS8802 及 CNS10207 中,所指『電池標稱電流』較正確之說法應為『電池標稱容量』。 換言之 CNS8802 第 3.8(9)節及 CNS10207 第 3.5.1 節整段所數文字中「電 池標稱電流」應以「電池標稱容量」取代之。 註:1mAh=3.6C (SI制,C為庫倫),0.1c mA係指標稱容量之 0.1 倍之電流。 (2)另外針對充電電流不得低於電池標稱電流之 1/30C,或高於 1/10C,是否以 1/30C≦充電電流≦1/10C 來判定?抑或只要符合不得低於電池標稱電流之 1/30C 或高於 1/10C,其中之 1 項即可? 決議:對充電電流不得低於電池標稱電流之 1/30C,或高於 1/10C 之標準上用字 來看,乃著重於「或」字,基於電池日益出新,故標準訂定之執行,若 不影響安全之虞,可從寬解釋其中之 1 項即可。 (3)現行絕大部分產品皆使用鎳氫電池(NI-MH),是否仍適用本項要求? 決議:依現行大部分產品使用鎳氫電池之情況來說,雖特性不同於鎳鎘電池,但 應仍可適用本項要求(抑或以專案申請辦理),除非可提供多組佐證數據 來證明,才足以重修標準。相同地,若使用其它如鋰電池等,其情況理 應同上辦理。

4. 新竹分局提案:
聖誕燈串依據IEC60598-2-20針對插頭與第1個燈之線長不得低於1.5公尺,提請討 論是否針對所有型式的燈串皆適用?(因有實驗室判定該要求僅適用室外用燈串, 且已發證)如判定所有型式的燈串皆適用則已發證之產品是否應主動通知改善。 決議:依標準要求:無論是室內或室外用燈串,插頭與第1個燈之線長均不得低於 1.5公尺;請各轄區同仁主動通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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