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電磁相容檢測技術研討會會議紀錄
日期 200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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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相容檢測技術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謝簡任技正翰璋(唐技士永奇代)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決議事項: 1.關於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及高畫質電視機實施進口及國內市場檢驗草案,目 前已審議通過,正辦理經濟部報部事宜,擬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系列申請若試驗室判定為免測試件,且電路圖、干擾源及對策元件表確認和原 申請一樣,則於系列申請送件時,可不再檢附上述文件,但至少要有廠商切結 說明。 (修正93.05.11會議紀錄第二項之決議) 3.為加快EMC案件審查速度,證書轉換及系列申請試驗室判定為免測試案件,請 確實使用紅色卷宗夾裝好,封面加註說明,以利本科優先處理。 4.定義本季(七-九月)主機板測試 CPU 之等級。 CPU level Socket 前置匯流排/外頻 Intel P4 3.2GHz 478 FSB800 Intel P4 3.06GHz 478 FSB533 Intel P4 2.4GHz 478 FSB400 Intel Celeron 2.8GHz 478 FSB400 AMD K8 Athlon64 2GHz 754 FSB400 AMD AthlonXP 2.2GHz A FSB333 AMD AthlonXP 1.9GHz A FSB266 AMD Duron 1.8GHz A 133MHz 註:至少應測到上述CPU速度,若是測更高速度亦可接受。 5.尚未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若引用數本舊報告內容重新整理發行或直接拿舊報告 申請驗證登錄,可否比照 92.8.14 第 2 點決議事項辦理? (該次會議記錄如下) [2]原取得驗證登錄三年到期,因安規標準異動而須重新申請驗證登錄,若產 品並未改變則EMC文件該如何準備? 決議:(1)若產品已改變,應重新測試並檢附新的測試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2)若產品未改變,而EMC標準之版本改變,且該產品的測試方法條件亦 隨之變更,則應重新測試並檢附新的測試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3)若產品未改變,而EMC標準之版本改變,但該產品的測試方法條件不 變,則應檢附新的測試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惟舊報告的數據仍視為 有效。 決議:目前驗證登錄申請案件並不限制其測試報告日期,因此案件審核時應針對 測試報告內容是否有效來討論:檢附之報告須依據公告標準版本發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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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對產品是否改變有疑問時可予以抽樣。 6.同一張(檢磁或TA)證書可否轉換成數個驗證登錄案件? 決議:由於商品檢驗法之修正,及部分申請商品型式認可產品(檢驗標準包含安 規及EMC,因當初安規暫緩實施僅申請EMC項目者)證書有效期限只到92年12 月31日,原先取得的證書(檢磁或TA)已無法用於辦理報驗,惟得於93年12 月31日以前,憑檢磁或TA證書合併安規試驗報告辦理驗證登錄。但是檢磁及 此類TA證書之型號,為依照EMC系列分法,與安規系列分法可能不同,而案 件申請時原則上仍以安規分法為主,故為配合安規系列原則,檢磁或TA證書 可轉換成數個驗證登錄案件。 討論事項: 1.無線網卡在開發時或有樣品出來時有以下問題: (1)客戶或實驗室拿到樣品無線網卡有可能還未申請DGT? (2)無線網卡標籤沒有DGT 號碼,送BSMI相片是否可以不需要有DGT標誌? (3)無線網卡製造商型號會與OEM申請廠商型號會不同?送BSMI相片是否可以 在報告相片上註明客戶申請的型號即可? (有可能沒有標籤型號或者型號 不一樣) (翔智科技提案) 決議:無線網卡須取得DGT認可證書後BSMI才發證,因此案件申請時若尚未取得 DGT認證,照片可以不需有DGT標誌。產品照片及報告中之無線網卡型號原 則上應與DGT證書型號一致 , 若不一致應提出證據證明兩者是相同的產品。 2.有關於EMI之測試問題,請求貴局予以協助解決。茲將問題概述如下: 我們原有兩款冰箱已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現接獲原製造廠商之通知欲更 換其中之散熱馬達,且告知將有兩款新的散熱馬達將被使用,希望能在此次補 作認證時,能夠同時將該兩款馬達列入測試報告中。 為增列該兩款散熱馬達,依往例送樣品至實驗室要求作EMI 之測試,並要求能 將該兩款散熱馬達列入測試報告中,而實驗室卻以該散熱馬達為干擾元件為 由,告知無法將它同時列入於同一測試報告中,應依不同之馬達分別各作一份 測試報告,以避免審查時被要求補作報告而延誤認證之時效;如果是這樣,那 麼如果廠商一開始申請該機型時即提出其散熱馬達有三款,那是否應該就要作 三份不同之報告呢? 為此曾向 貴局詢問是否可將它納入同一測試報告,答覆是可以接受的,實驗 室可針對使用該兩款不同型號之馬達冰箱分別作預先之掃描,以找出比較差者 (干擾值較高者)作測試,並於測試報告中言明另一馬達干擾值較低,以方便 審查人員作判定,雖說如此,但卻沒有實驗室如此作。(建議: 貴局能作出 明確之規範,供實驗室遵行)。 政府推行"驗證登錄"及"商品型式認可"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簡化檢驗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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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作業並確保產品品質,現因產品零件之更換需補作安規及EMI之測試,不但 已造成廠商之困擾,更增加廠商認證之費用,也許有人會說您可建議製造廠商 不要更換零件,說得容易作起來難。站在製造廠商之立場當然是以生產優良之 產品為優先,所更換之零件是愈來愈好,誰會願意在此微利時代去更換劣質零 件,來毀損自有品牌形象或付出更多的維修費用。(建議: 貴局是否能依這幾 年之測試經驗,將主要及次要之干擾元件作區分,研擬出更簡化之測試辦法, 例如:針對干擾源壓縮機即可,散熱馬達根本就可以不予理會。) 以上是個人之拙見,呈請 貴局給予協助處理是盼。(東穎惠而浦提案) 決議:冰箱原則上以壓縮機輸出功率大小做為系列申請之區分,散熱馬達不同可 接受做同一系列,報告可僅附worst cast數據,但均需加以驗證。 備註:下次會議日期暫定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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