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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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紀錄
開會時間:95 年 4 月 26 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 :謝簡任技正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簡勝隆(02-86488058 分機 625)
宣告事項:
1.預審制度相關問題紀錄如附件。

一.ETC提案:
1.產品使用切換式電源(switching power supply), 且產品本體未具備手動電 壓選擇開關,請討論產品可否標示 110-127/220-240 V~ ? 決議:同意可標示 110-127/220-240 V。 2.目前許多資訊產品上,會使用 RJ-11 的連接器作為資料傳輸或信號傳輸之連 接,而不是作為通信線路的傳輸, 依據我們一般的的觀念,了避免使用者 誤接,通常會要求客戶若不是用在 TNV 線路連接的話,應避免使用 RJ-11 的連 接器,最近有一案例,產品是小型 Printer,它屬於收銀機的外接 Printer, 它有一個傳輸介面是連接到 HP 所生產的收銀機,而此傳輸介面就是使用 RJ11 連接器來作為資料傳輸,並不會接到任何 TNV 線路,依據廠商的說法,假使將 此傳輸介面改成 RJ11 以外的連接器的話,例如:RJ45,就無法與 HP 的收銀機 做連接,而達到正常的運作,因此,廠商反應像 HP 這麼大一家公司它們的產 品也是用 RJ11 連接器來做信號或資料的傳輸,他們也同樣能夠拿到 CB 報告, 請討論國內針對此問題明確的做法? 決議:請在使用手冊與 RJ11 連接器附近加註功能警語說明,以避免使用者誤接。 3.目前在 CB 報告轉證時,I 類設備於報告中未測接地電阻:見 IEC60950-1/2001 第 145 頁,第 2.6.3.4 節,第三段原文如下: Protective Bonding Conductors that meet the minimum conductorsizes in table 3B (See 3.2.5) throughout their length and whoseterminals all meet the minimum sizes in table 3E (See 3.3.5) areconsidered to comply without test 承上問題如下: (1)如何定義throughout their length,而符合不須實施接地阻抗測試 ? (2)亦或國內統一務必實施接地阻抗測試? 決議:必須實施接地阻抗測試。 4.目前針對 CB 轉報告部份,現有一產品為 LED COLOR Print 依據 CNS14336 中 4.3.15.5 節中之規定(可由廠商提供規格書或 IEC60825-1Report 以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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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請問廠商提供之規格書是否也需依據 IEC60825-1 之測試 Report 來製 作 ? (簡而言之,廠商是否一定必須提供 IEC60825-1 Report,以供參考) ? 決議:倘實驗室具有 IEC60825-1 測試設備,請檢附設備之相關文件、照片向電 磁科報備後,可不需提供 IEC60825-1 之測試報告。 5.STB 如取得 VPC 証書後,其測試項目包含(安全,EMI,性能,EMS),今欲和 新申請之電視結合後(STB+電視機),以新申請案申請時,是否可減免部分測試 項目? 決議:(1)已取得VPC之STB搭配新申請顯示器組成數位電視申請案時,則 EMI、 EMS、性能、安規應重新測試,惟針對STB安規部分可免除測試。 (2)已取得VPC之STB搭配另一取得數位電視證書(全項測試)之顯示器組成 數位電視申請案時,僅需考慮安規之系統評估測試,其餘不需重新測 試。

二.SGS 提案:
現行 IECEE 己經將 EMC 納入 CB Scheme 範疇,貴局接受 CB report 轉發國內測試 報告是否包含 EMC? 決議:目前不接受 CB 報告轉換發國內 EMC 報告。

三.力信提案:
關於商檢局於當初所提議之不可列為同一型號之定義發同一張證書有下列三點: (1) 一類產品及二類產品。 (2) 如果一次側線路不同則不可以定義為同一型號。 (3)變壓器如果一次側的線徑及圈數不同則不可定義為同一型號。 針對第一點我相信由於結構完全不同所以在型號上的定義一定不同。 針對第二點及第三點我想提出一些意見跟貴司及業界一起討論是否可以修改? 決議:請貴公司蒐集相關技術資料後,再行提案討論,目前仍維原決議。
(建議如下:由於現在產品更新非常快速所以一些的變異是無法避免的如驅動 IC 及保護 IC 的更換等等而這些更換無非是可以多增加一些保護功能或是售價上更具競爭力 , 而且 為因應各廠商之不同的要求在線路上也會做一些修改,但是如果廠家已經提供詳細的資 料,如差異點,bom,layout,並且針對不同的 layout 也有不同 PCB 的板號來控制,並 且也通過了 safety 及 EMC 的測試,為何不可發在同一張證書,這應該是貴司檔案如何 管理的問題而不是技術上的問題。因為我們公司於之前由於 modify layout 而導致同一 型號發了兩張證書,而我們公司同一型號之產品必須付年費兩次,可否與貴司協商將舊 報告與新報告一起歸檔然後將我們公司的兩張證書合併以節省我們公司這種不必要之 浪費。 目前 adaptor 型號的定義基本上是以外觀來定義是否為同一個系列,所以我們 公司在同一個外殼及同一個 layout 的基礎下,我們將 70watt 到 90watt 及輸出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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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18,19,20 伏特定義為系列機種也由於輸出伏特數不同故我們有三種不同的結 構 transformer , 我們也針對這三顆變壓器出了三份測試報告且 safety 及 EMC 皆已經通 過貴司的預審,但由於貴司之前型號定義之問題,我們公司於申請此案件時同一型號之 系列機種必須分為三張證書繳付三次的年費, 可否與貴司協商將三份報告一起歸檔然 後將我們公司的兩張證書合併以節省我們公司這種不必要之浪費。目前其他國家認證單 位於上述兩件事情的處理上並無發生發兩張證書之情形,只有要求廠家必須提供詳細的 文件資料及識別方式加以管控並於報告上詳細描述即可,而不是 modify 一次 layout 或變壓器的不同就要再發一張證書,可否請貴司將此文件做管理而不是增加廠家之負擔 而使產品增加其成本喪失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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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相問題:
1. 幾乎所有拜訪之廠商都認同目前預審(preview)制度 回應之決議: 繼續執行預審制度。 2. 預審精神何在?若只到試驗室看報告,與在局裡看報告,看不出有何不同? 回應之決議: -回歸當初推動預審之精神,試驗室提出預審之案件,都必須在預審當日向 預審人員做一簡要之工程報告,簡報內容包括依據之理由與工程背景之判 定,來完成案件之測試(時間不拘以清晰明瞭為主) 。 -無此能力之試驗室,則將取消預審之資格,希望此一磨合時間,越短越好; -預審人員有權要求針對當日預審之案子做實地之抽樣與確認,但確認之時 間須於當日預先與試驗室協調,每次以一個時段為原則,以免影響試驗室 之運作,請試驗室配合安排相關之時段供預審人員使用。 3. 若能採當初預審之精神,由試驗室簡報每個申請案,並對於懷疑之報告做抽 審,則有助於淘汰不良之試驗室 回應之決議:不預設立場,以測試結果,憑以判定。 4. 建議 BSMI 對試驗室之立場一致,避免在 A 試驗室不能通過之案件到了 B 試驗 室就可通過 回應之決議:請提供相關案件詳細資訊,俾憑追蹤。 5. 對早期預審人員都能無償加班,做到很晚來完成預審之案件,非常感佩 回應之決議:謝謝大家肯定。

技術一致性問題:
6. 有時候會覺得預審人員所要求之資料,因技術能力不同,做起來會覺得不一 致 7. 最近好像沒有真正之 Leader,無法將要求貫徹到每位審核人員 8. 建議貴科成立一致性之窗口,一類標準由同一個人解釋,以解決不一致性之 問題 9. 標準模糊之地方,有些會從嚴解釋,建議能建立同一個技術性之解釋窗口, 比較容易取得預審一致性之要求 回應之決議:技術性之問題,依標準由專人做統性之解釋,人員分配如下: CNS 13438 由林良陽負責 CNS 13439 由黃耀輝負責 CNS 14336 由簡勝隆負責 CNS 14408 由陳振雄負責 10.建議在預審中,有些安規之工程判斷可以聽聽廠商之意見,看看其判斷是否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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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之決議:請案件在做預審之工作時,做直接性之說明或報告。

文件補件之相關問題:
11.目前會有二次要求補件之現象,而且前前後要求之項目並不一樣,發生這種 情況,對試驗室而言,相當困擾,因為已事先告知廠商沒問題了 回應之決議:本科將儘量杜此種情事發生,以減低廠商之衝擊。 12.目前之預審,常會將一個案子分成兩次審查,在第二次審核(如安規審查) 時若發現另外之審查項目(如 EMC) ,有技術文件之不足,在測試都可以符合 之條件下,是否可以先行發證,事後補件 回應之決議: 在測試都可以符合之條件下,我們將依大家之要求來執行。 13.甲人員預審之部份案件,由乙人員總彙整時,若不能認同甲之審核結果,建 議先由乙向甲討論,再決定是否通知試驗室補件,因為當時之時空背景不同, 且最好能夠先發證,後補件,試驗室不可能不補件之 回應之決議:要求補件前,內部將要求甲乙兩人先行溝通後,再做決定下一步之 動作,而不要未經討論前就做額外之要求。 14. 有關重要零組件之要求,建議安規之重要零組件以安規之要求考量;EMC 之 重要零組件則以 EMC 之要求考量 , 只要產品是一致之 , 不要在 EMC 之預審中 , 要求含有安規之重要零組件;也不要在安規之預審中,要求有 EMC 之重要零 組件 回應之決議:理應如此。 15. 常有同仁,都要見到公文才認可試驗室之說法,因此有時會產生衝突,這裡 有分兩種情況:技術會議之內容可以在網站查清楚即可,建議不要再印出來 當附件;而有時候很舊之公文很難找,如 83 年針對電壓(110V/120V/220V) 之公文,有沒有其他較好之方法. 回應之決議:針對本局網站即有的公文,可以不必印出,至於年久之公文,預審 人員將以謙虛之態度,一起找出當時之實際狀況,共同解決問題。 16. 1 份符合全球之測試報告,因為測試內容及項目超過 BSMI 之要求,但無法 被本局審核人員所接受,必須將多餘之部份移除,甚為苦惱。 回應之決議:只要此份報告可以完全符合本局之要求,我們將接受此種符合世界 性之測試報告。 17. 預審時,若有案件須做工程確認時,請於當天安排單一時間做確認,避免分 散不定期確認 回應之決議:如第 2 項 18. 工程判定中,灰色地帶甚多,判定不一致,使得試驗室之運作較為困難,其 中包括重要零組件系列判定Label 等 回應之決議:如第 9 項,由各標準負責人員專責解釋。 19. 補件時,建議能通知申請單上之案件處理連絡人,因為有時候申請者之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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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委託代理申請後,根本不知案件所需之資料,接到通知後,常常未能即 時加以處理 回應之決議:將依建議至少通知案件處理之連絡人,但最好能通知案件連絡人及 申請者之連絡人。 時效問題: 20. 預審時若有臨時追加之案子,敬請多多包涵,並非故意。 回應之決議:2 件為限。 21. 新竹投件再轉汐止約一週時間,汐止審完每週四再傳回中壢,時間拉得很 長,可否請汐止先傳真後送件 回應之決議:本科同意先行傳真回覆,但請確認確有必要時再做此項要求。 22. 建議影音產品之安規也可以都在台北預審,目前只有資訊產品可以將安規及 EMC 都在台北預審 回應之決議:涉及政策問題,將提局內討論 23. 每週只有一次預審,萬一有急件,建議有其他方案,如到汐止直接預審 回應之決議:基本上不同意這種做法,但真面臨非得解決之急件時,須得經由科 長同意,才會接受。 24. 審件人員出差請假,是否有案件代理人可代為處理,已預審過之案件,送 件後發證時間是否可以加快,目前大家對預審之案件,預期之審件時間為 5 天 回應之決議:本科將儘量滿足大家對我們之期望,5 天是大家共同之目標,但當 有 1 到 2 天之出差時,也請大家多多包涵。 25. 已預審之案子是否有類似“證明函之文件,證明案件已預審且送件審核, 提供給客戶有特殊需求時使用 回應之決議:目前尚無此一制度,恕難執行,但將列入未來之考量。 26. 若 EMC 及 Safety 之報告可以同時在一次完成,建議可以並行採封存送件之 方式,以提高效率 回應之決議:我們將派專人研究內部流程之可行性,順利時,將會考慮採行。 27. 試驗室一致性會議之內容宣告時間太慢,建議在會議結束後到公告之間,採 加嚴之項目須在報告生效後才生效,或是規定一個實施之過渡時間;至於採 放寬之項目,則建議在會議結束後即可生效 回應之決議:以後有相關決議,將訂定生效時間,減少大家困擾。

制度性問題:
28. 影音產品建議可以都在台北預審 回應之決議:提交局內部討論。 29. 請公佈標準之適用年份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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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之決議: 提交局內部討論。 30. Wireless 之產品,是否必須等到 DGT 之證書取得後才能辦理預審 回應之決議:DGT 證書必須在發證前提供,但不必在預審時提出,然而必須有申 請書。 31. 預審時可否以電子檔作業 回應之決議:將做進一步之研究。 32. 網路之案件審核狀態不明確 回應之決議:攜回向本局 MIS 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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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紀錄
開會時間:95 年 4 月 26 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 :謝簡任技正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一.台中分局提案:
1.家用配線用開關及配線用插頭及插座,型號是否可標示於外包裝而不標示於本 體?抑或一定要標示於本體上? 決議:應將標示標於本體上。 2.公告檢測項目僅 EMC 之其他電動手工具,發現有電源線未符合一般安規要求, 如:1使用老鼠尾巴之電源線,2外殼為金屬,卻使用 2P 插頭單被覆電源線, 是否請測試實驗室發現有此現象時,應要求廠商配合改進? 決議:依本局第三組答覆「CCC▁CODE 84672990008 其他電動手工具,限檢驗 交流電用電動手工具,檢驗標準為 CNS13783-1(EMC 試驗) ,應依國家 標準執行檢驗,以上係屬與檢驗標準有關之技術性問題,仍請於檢驗一致 性會議討論。」 ,預定延至 95 年 5 月份一致性會議討論。 3.以 PTC 為加熱元件之電熱產品,其消耗電功率會隨溫度而改變,測試時經常發 現測試值與標示值不符,建議額定消耗功率可否以「範圍值」標示? 決議:依 CNS3765 規定,室溫維持在 1535℃條件下測試至功率穩定,為其消 耗電功率值,若有疑義則使室溫保持在 23±2℃,但個別標準另有規定時, 依個別標準要求測試。 4.有兩燈具,電壓各為 110V 及 220V,除安定器外,其餘構造完全相同,登錄於同 一張證書時,是否可使用相同之型號? 決議:依本局第三組答覆「因使用電壓及安定器不同,其中安定器屬重要零組件, 且為了明確識別商品使用電壓之不同,不宜使用相同型號。若原型號為 A, 而配合電壓識別分為新型號如 A (110) ,A (220) 等足以識別時亦屬可行」 。

二.新竹分局提案:
1.3 月份研討會中提及電源線組隨產品測試時依據標準為 IEC 或 CNS,惟對於標示 及芯線兩項決議以描述其情況作為判定,針對「描述」係指依原線材標準執行 此兩項檢查或僅將線材實際情況敘述列出,提請決定。 決議:對於標示及芯線依實際情況敘述列出即可,其餘項目須依 IEC 或 CNS 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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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NS8802 第 3.8 節針對燈具之電池充放電試驗,如使用之內藏電池為鎳鎘(或 鎳氫)時,是否執行該節第(1)至(10)項之測試?亦或僅執行該節之第(9) 及第(10)兩項即可?提請討論。 說明:1.原 87 年版該節無第(9)及第(10)兩項,凡電池皆須執行第(1)至(8) 項之測試,改版後加入第(9)及第(10)兩項,惟未特別予以區隔,易 生爭議。 決議: (1)至(10)項皆須測試。

三.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
1.電動機之操作僅由電子電路控制,如RELAY或雙向閘流體,正常操作時可感應危 險的可動部位之可觸及性,而決定電動機的運轉與否,因此不致觸及危險的可 動部位。但在電子電路異常時則可能觸及危險的可動部位,是否須判定為不符 合。 決議:此結構及設計未符合標準中異常試驗及穩定性與機構上之危險要求。

四.台南分局提案:
1.電子鍋之壓力容器具有過壓保護裝置如下: (1) 限壓閥:藉由電子機板將鍋內壓力控制於工作壓力 72-88kpa 時動作。 (2) 安全排氣閥:於超過工作壓力範圍,達到 112-160kpa 時動作。 (3) 容器之墊圈固定座設計有缺口,使壓力過高(180kpa)時可由此洩壓。(經 分局內部討論對此保護裝置是否屬非自動復歸型有疑義?且此種設計是否可 視為 CNS3765 (88.8.27) 第 19.1 節之刻意脆弱零件評估二個樣品予以判定即 可?) 請討論上述結構是否可符合 IEC60335-2-15 (1995) 第 22.104 節要求:
壓力鍋必須連接一非自動重新設定壓力或溫度感應型之壓力洩放裝置。

決議:依現行公告之 IEC60335-2-15 標準相關章節執行壓力鍋之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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