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0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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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紀錄
開會時間:95 年 6 月 21 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 :謝簡任技正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簡勝隆(02-86488058 分機 625)
宣告事項: 1.7 月 1 日起檢送之系列報告中均要清楚將原申請案及之前的系列待測物歷史紀 錄於測試報告中或廠商切結書中填寫清楚,例如: -02 的系列申請報告中必 須把-00、-01 的待測物及變更的情形述清楚。 2.修正 95 年 2 月 22 日宣告事項第 2 條及第 3 條之規定,修正後如下: 甲、 Server, PC 系列分類規則:原則上以機殼之外部尺寸為準,量測前須移 除所有外部之裝飾面板。 乙、 NB 系列分類規則:原則上以機殼之外部尺寸為準,但因配合面板實際尺 寸所作之外殼變更,例如:15.4與 15.1之面板變更,14與 15之 面板變更等,得以歸為同一系列。 丙、 上述甲、乙兩項產品中若產品變化太大應以新申請案提出申請,請廠商以 專業素養及自律精神,針對相關之申請文件如有疑慮,本局得依實際情形 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解釋或以新案件重新申請或重訂系列規則。 3.有關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 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 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其所用文字應以中文」 。擬將上開規定納入報告審查中, 惟在會議中對於標示位置與標示名稱及地址有不同意見,茲將此議題移請三組 討論,作成一致性、明確性解釋後,俾利執行單位遵循此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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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紀錄
開會時間:95 年 6 月 21 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 :謝簡任技正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宣告事項: 1.(第三組)電動電熱產品依公告品目範圍實施檢驗。另如確為商用商品,可依試驗室 現有能力辦理專案方式申請商用標準檢驗。 2.(台南分局)目前針對測試報告,實驗室均附光碟,經審查後,若有修正,應重新檢 附修正後之光碟,以維持資料正確性。 第三組議題: 議題1.有廠商製作半導體電水壺,經由電極使裸露式加熱導體元件隔玻璃壺底加熱,未 符合CNS3765第22.33節: 「對於Ⅱ類之結構,此類的液體不得與基本絕緣或 強化絕緣直接碰觸。」 ,然市面上已有同類商品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該如何處理, 請討論。 決議:對於本局及各分局轄區已取得商品驗證證書之電開水壺有上述之構造者,由本局 及各轄區分局辦理市購檢驗,如未符合標準之規定者,則須註銷其驗證登錄證書。 台中分局議題: 議題 1.充電式電動刮鬍刀係屬非應施檢驗品目,若其供電採非分離式電源線連結且於充 電過程中亦可正常操作使用,請判定其是否仍屬非應施檢驗品目? 決議:具充電式電動刮鬍刀係屬非應施檢驗品目。 議題 2.有關 Led 出口標示燈目前所引用之標準係 91 年版,然已公告之 93 年版標準卻將 其排除在外,倘若將來標準變更,其適用性如何?請討論。 決議:本局第一組已於 95 年 06 月 15 日,函請相關單位就編擬 CNS 10207出口標示燈 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及 CNS 8802緊急照明燈增加 LED 光源之國家標準草案, 於 95 年 8 月 21 日前表示意見,貴分局若有建議案可逕向第一組聯繫討論。 議題 3.A公司個別向B廠與C廠購得已通過驗證登錄之非分離式電源線組(15A 125V 2P+E 2m㎡)及插座(15A 125V 2P+E) ,自行組裝成轉接電源線組(11A 125V 2P+E 2m ㎡) ,A 公司除了規格貼紙需標上 11A 外,是否可要求 B 廠與 C 廠將非分離式電 源線組及插座上之 15A 改標成 11A? 決議:依 CNS10917 電源線組總則第 6 節標示相關規定:電源線組上所有插接器及附件之 額定值標示應一致,若不一致時應以各不同標示值中最小標示值為主,而轉接電 源線組標示位置以靠負載側為主,故本議題可參考上述規定,於靠近負載側另標 示產品額定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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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分局議題: 議題 1.有關對策元件及干擾源,若本體無標示型號及規格,該如何處理? 決議:可要求廠商於拍攝相片時標示型號及規格,若審核單位仍有疑慮,亦可要求廠商 提供對策元件及干擾源封存於報告存檔。 議題 2.電源轉接器(轉接插頭)構造為 2 極插頭(附有外露之接地端子),插座為 2 極 接地型,問題如下: (1)IEC60884-1第7.3節: 「插頭分類:插頭分類係依據連接對象之設備來分類」 , 僅有O類、I類、II類;電源轉接器屬何類?若插頭部分可接受OI類構造,則 插頭端之接地端點是否須設於插頭側或同一面?可設於插座面上? (2)電源轉接器依IEC60884-1第3.7、3.8節,歸類為「不可重新換線之攜帶式插 接器」?或「可重新配線之攜帶式插接器」?若歸類於「可重新配線之攜帶 式插接器」 ,則第14.7節: 「外殼須能完全將可撓性電線與端子接合處包覆」 , 〝端子〞是否包括電源轉接器插頭部分之接地端子? (3)電源轉接器插頭部分之接地端子由使用者可重新自行配線,是否適用 IEC60884-1第23節? (4)IEC60884-1第8.2節規定: 「電源的性質標示應放在額定電流和額定電壓標示 後面」,如果電源的性質標示標示在額定電流和額定電壓附近或前面,是否 可接受? (5)IEC60884-2-5第8.1節規定:附件應有下列標示---額定電流(A)和/或功率 (W) ;者皆需標示?或擇一標示?。若可擇一標示,而選擇標示---額定電流 時,第8.1節規定: 「當連接好最後一個插座後,最大允許功率之標示應清晰 易辨,且在多口轉接器上之標示不可標示在插座接合面上」 ,是否要求?電流 標示位置是否要求? 決議:(1)為考慮產品實際使用之需要及安全性,本局允許OI類構造,接地端點之設置以 不得影響轉接器插接面之接合度及防電擊保護之安全性為原則,以下圖示為可 接受之接地端點現有3個案例:

圖1(接地端點位於轉接器上方)

圖2(接地端點位於轉接器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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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接地端點位於插座正面) (2)電源轉接器為OI類構造時則歸類為「可重新配線之攜帶式插接器」,但其接地 端子可不需符合第14.7節:「外殼須能完全將可撓性電線與端子接合處包覆」 之規定。 (3)不適用IEC60884-1第23節之要求。 (4)依IEC60884-1第8.2節規定標示。 (5)最大額定功率和額定電流擇一標示即可,若標示額定電流則應比照標示最大功 率之要求。 高雄分局議題: 議題 1.即熱式熱水器 CNS 3765-35 19.13 追加:第 19.14 節測試時,儲水槽不得破裂及 水溫不得超過: -開放式熱水器為 99℃。 但 CNS 3765-35 並無 19.14?是否指 19.4? 決議 : 依目前商品驗證登錄公告品目中即熱式電熱水器個別標準為 IEC60335-2-35(1997) +A1,其中 19.13 節追加部份係指對 19.4 節測試結果之要求。 議題 2.即熱式熱水器 CNS 3765-35 19.4 追加:開放式熱水器於第 11 節測試時,流量開 關及壓力開關短路,其水流控制開關調整到最不利位置。(備考 1-關閉閥門的位置 可能是其大部份最不利位置)但儲水槽水溫在閥門關閉的情況下,在 9~10KW 的高 消耗功率下儲水槽內的水瞬間就沸騰超過 99℃,CNS 3765-35 19.13 開放式熱水 器儲水槽的水溫如何量測? 決議:IEC60335-2-35(1997)+A1 第 19.4 節測試結果之水溫量測,應依照 22.108 章節 規定辦理。 今慶科技議題: 議題 1.CNS 13783-1 有關 7.4.1.3 節與 7.4.1.4 節所要求之測試頻率的規定,對實務測 試而言似乎不合邏輯。 說明:依目前對上述章節的規定,電源干擾電壓之測試頻率點至少必須包括 160kHz、240 kHz、550 kHz、1MHz、1.4 MHz、2 MHz、3.5 MHz、6 MHz、10 MHz、22MHz、30 MHz; 而輻射干擾功率之測試頻率點至少必須包括 30、45、65、90、150、180、220、 300 (MHz),其實若依 CISPR14 的原文規定,應是若使用準峰值檢波器作全頻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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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或預測,則至少應包所指定之頻率點,也就是說如果使用頻譜做全頻帶掃 描,並無須記錄指定的頻率點,舊實務上的測試而言,以頻譜作全頻帶掃描後, 再對較高輻射值之頻率點以規定之檢波器作結果值得測量,應較符合測試的精神 與邏輯。以下附上對應 CISPR14 的原文以供參考: An initial survey r scanning of the complete range shall be made. In case of quasi-peak detector measurement, he registered values shall be given at least at the following frequencies…… 決議:依 CNS 13783-1 第 7.4.1.3 節干擾電壓限制值及第 7.4.1.4 節干擾功率限制值之 量測規定,除本議題所述之頻率點外,仍須量測其他有最大值之頻率點,此量測 方式並無不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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