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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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96 年 04 月 18 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副組長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振雄(02-86488058 分機 626)
宣告事項:
1. 有關已預審案件,送件時請於檢附文件夾封面註明預審人員,若文件夾未註明預審人員或資 訊有誤,將依未預審件審核時程審理。 2. 關於具有數位無線電視接收功能之設備(例如:數位電視、數位電視機上盒…),依經標三 字第09430006650號公告,可接受自願性產品驗證(VPC)申請,惟該商品公告為強制性檢驗, 則需以公告檢驗方式辦理,此外,亦可再申請VPC驗證。 3. 有關商品申請驗證時,所有產品應檢附電源線一併評估於安規報告中,現行除電源供應器可 註明不可於市場單獨販售,不檢附電源線外,往後若有較特殊之產品會有不附電源線之情形 者,需經標準檢驗局同意方可申請。

一、TUV提案:
某系統產品「大型電腦系統」規格如下: 1.一座箱體(Cabinet)大約高2公尺. 2.箱體內有4具相同且不移動(固定)的框架. 3.每一框架具有9kW電源供應器2台,共計有8台. 4.每一框架並具有12個CPU葉片組(Blades),每個CPU葉片組可插入最多4個CPU,每個CPU晶片 (Chip)可搭配最多8個記憶體DIMM. 5.若上述整座箱體內插滿該CPU及記憶體,則可容納192(4x12x4)個CPU,1536(4x12x4x8)個記 憶體DIMM,相當記憶體容量達4GB.

兩點問題有關所採用的EMI測試模式是否符合申請BSMI認證關於EMI測試之要求及規定? (1)該產品箱體(cabinet)內所有CPU blades(葉片組) (共計有48 CPU blades)全部插滿(含 CPU chips及DIMM記憶體)之測試配置,是否視為最差狀況(worst case)之測試模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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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2)如果經預測(pre-testing)驗證較小DIMM記憶體尺寸(即較少的DIMM數量或記憶體容量) 之測試配置時可獲致最差狀況 , 則是否須於最終測試報告中清楚說明已驗證所有可能情 況(包含待測物本體內部各種配備與連接負載於全載及各種負載間交叉式等配置)之預 測模式下所獲得最差狀況(worst case)的final測試結果? 決議:1.依據 CNS13438(95 年版)8.2 節,待測物測試時應驗證所有可能情況(包含待測物本體內 部各種配備交叉組合)之測試配置,端視何種測試配置為最差狀況(worst case)之測試 模式下進行最終(final)測試。 2.如果經預測(pre-testing)驗證較小 DIMM 記憶體尺寸(即較少的 DIMM 數量或記憶體容量) 之測試配置時可獲致最差狀況,則可以該配置為最差狀況(worst case)之測試模式下進行 最終(final)測試,並於最終測試報告中清楚地載明是否已驗證所有可能情況(包含待測物 本體內部各種配備與連接負載於全載及各種負載間交叉組合)之測試模式下所獲得最差 狀況(worst case)測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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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紀錄
開會時間:96 年 04 月 18 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副組長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蔡宗傑(02-86488058 分機 255)
一、台中分局提案:
1.關於飲水容器之塑膠材質測試,依 96 年 3 月一致性會議台南分局提案議題 1 之決議:「所 謂系列型號應以安規之系列分類原則分類後,限於同一本型式試驗報告內考量之,且每次 申請系列追加時必須再取至少一個具代表性之樣品重新測試。」惟依 95 年 8 月一致性會議 新竹分局議題 1 之決議:「廠商申請增列系列型號時僅變更廠牌及商標,同意廠商提出具 結說明書、型式分類表、照片及說明書即可,得免附安規及 EMI 報告。」 今有電壺、開飲機、飲水供應機等產品申請增列系列型號時僅變更廠牌及商標,是否 可直接依 95 年 8 月一致性會議新竹分局議題 1 之決議辦理,或仍需取樣執行飲水容器之塑 膠材質測試? 決議:依 95 年 8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規定:申請增列系列型號時僅變更廠牌及商標時,得 免附安規及 EMI 報告;故符合本提案內容所述條件之申請案得不依 96 年 3 月一致會議 決議規定,再次取樣檢驗。

二、新竹分局提案:
1. 依據 91 年 7 月 25 日電器用品、消防器材檢驗技術訓練紀錄消防類第 6 點有關安全標示燈 (CNS9648)國家標準之疑意;結論是將安全標示燈與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整合 成一份標準之修訂作業,但至今尚未定案,今業者有意投標該產品公共工程,由於檢驗標 準之關係至今無法辦妥商品驗證登錄,影響業者權益甚鉅,應如何處理? 決議:移請第三組討論。 2. 95.7.6 經標三字第 09530003981 號函規定 IEC60227-5 適用之檢驗標準為 1997 年版 +A1:1997 年版+A2:2003 年版,原由產品安全標誌轉換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屆 滿,可否以原證書代替技術文件重新申請? 說明:1. 原由產品安全標誌轉換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適用之檢驗標準為 IEC227-5+A1:1987 年版。 2. 上項證書三年到期適用標準變更為 IEC60227-5+A1:1997 年版,當時考量標準內 容並無變故准予廠商以原證書代替技術文件辦理展延。 3. 本次公告適用標準增加 A2:2003 年版要求,審視變更內容為將 Table8 第 3,4,5,6,7 項檢驗法由 IEC60540 變更為 IEC60811。 4. 廠商原送審之產品安全標誌試驗報告,適用標準為 IEC811:1993/1994 年版。 決議:因標準版次已修正,故舊證到期後必須出具依公告之新版標準執行檢測之試驗報告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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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重新申請。

三、大電力提案(一月份會議未決事項)
議題 1. 燈具 EMC 測試標準(CNS14115)已於今年開始實施,測試方法大致不變。但 5.10 節部 分之條文,似乎可使原本部份應測試插入損失的燈具,可選擇改測試干擾電壓(條文 如下圖)。請問往後是否在有可替換啟動器的螢光燈具,都可以選擇使用干擾電壓測 試? 5.10 可替換起動器的螢光燈(CNS14115) 可替換的起動器可以是: - 在起動器的接腳上並接一個電容量為 0.005F 至 0.02F 之間的電容器; - 或符合下列的插入損失: 依第 7.1.4 節之規定,起動器要裝在燈具中測試,製造者必須規定測試過程 中所使用的燈具型式和相關的配件,在表 1 的所有頻帶範圍內,安裝待測起 動器的插入損失要大於或等於起動器並連一個 0.005F ± 5%電容器之插入損 失。 - 或符合下列端點干擾電壓的測試: 起動器要裝在單燈管的燈具中測試,而且該測試電路要達到起動器設計時的 最高功率,因此製造者必須規定燈具的型式和適合此起動器使用的相關電 路,並使用第 8.2 節的量測說明,其端端點干擾電壓不可超過表 2a 所規定之 限制值。 決議:經比對 CISPR 15(2005-11)版原文,本條文係對可替換起動器的螢光燈具所用之起動 器之要求 , 並非指測試螢光燈具時可採用插入損失或端點干擾電壓等兩種替代測試法。

四、台南分局提案:
1. 現有業者原申請美髮器具(燙整髮器),其中立式燙整髮器之腳架附有輪子,而另附一L 型鐵架(說明書中說明安裝時需以L型鐵架將腳架固定於地板)。實驗室據以判為固定型 電器,請討論適當否? 決議:本產品依其構造判定應屬可攜式電器,如題所述之方式並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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