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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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記錄
開會時間:96 年 05 月 16 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副組長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振雄(02-86488058 分機 626)
宣告事項:
1. 關於產品申請認證,請依下列原則申請: (1) 具不同電源輸入方式之產品(例如:AC input,DC input…等輸入方式),應分別系列 申請。 (2) 具不同電擊保護等級之產品(例如:I類,II類,III類),應分別系列申請。 2. 有鑑於目前PC、Notebook及Server產品之認證申請,未能秉持自律精神規範產品分類,導致 前後產品規格僅剩機殼尺寸(長×寬×高)相同,內部組裝全部更新,更甚者連開孔均不相同, 為有效對前述產品做系列區分,未來系列分法請依下列方式分類。 有關95年6月21日宣告事項第2條規定,修正後如下: 甲、 Server, PC,NB系列分類規則:原則上以外部尺寸為準。 乙、 系列申請及核備申請若需加以測試者應以8次為限。 丙、 上述產品變化太大,依據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應以新申請案提出申請,請 廠商以專業素養及自律精神,針對相關之申請文件如有疑慮,本局得依實際情形得要求 申請者提出解釋或以新案件重新申請或重訂系列規則。

一、TUV提案:
1. 延續上個月TUV的提案: 針對上個月的決議, 我們請廠商參考CNS 13438 8.2節一般配置.針 對上個月提及的某大型電腦系統, 對於最差情況的部分, 對方提出以下說問題:該產品系統 包含48個CPU插槽(CPU Slots), 廠商聲明牽涉到成本問題, 因此無法於試驗時搭配至48個 CPUs的狀況. 廠商為了得到更確切的回覆, 引用下面的例子作為範例, 希望BSMI針對下例做 說明: 若該系統搭配9 CPU模組(CPU modules)進行試驗, 當加上第10個CPU模組時, 其輻射值(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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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ssions)不會超過2dB, 試問BSMI可否接受最終測試報告中說明此系統於測試時僅搭配10 CPUs且評估其為最差狀況? 問題如下: 1) 如果同意以上論點, 則是否意味此系統不需要搭配48CPUs進行試驗? 2) 試驗階段: 試驗執行時, 試驗室將會以一次增加一個CPU的方式進行試驗, 直到獲至最差 狀況 (列如: 系統的輻射值不會超過2dB), 是否試驗至最差狀況且記錄於最終測試報告 中並加註說明即可接受? 決議: 當系統中有許多模組或介面時可依下列方式試驗: 1. 2. 依完整規格全數評估。 依CNS 13438 8.2節之規定,當系統中有許多模組時(這些模組如抽取式的模組

(drawer)、插卡、機板等) ,必需在其特有的安裝架構下,由其各種應用的組合和 各種代表性的應用下來測試;這些實際增加的機板或插卡必需限制在一個數量之 下 , 使得再增加一片機板或插卡時 , 並不會減低干擾與限制值之間的特定餘裕值 (例 如2 dB) ,選用這些數量和型式之模組的理由,需記載於測試報告中。 3. 若有特殊規格產品(以本題為例,若台灣地區僅販售搭配10個CPU(非全配)),且 於相關技術文件已有註明,可依專案討論。

二、敦吉提案:
1.96.1.17 會議紀錄有一決議為:含有tuner功能(包含TV,FM,...)之影音產品,輻射測試部份, 除tuner功能外, 其餘模式(如AV,MP3,PC Link....)均可引用CNS13439(93 年版)之其他(雜波) 限制值. 原議題如下 : (依據 94 年 2 月 1 日技術會議宣告事項:一、修訂 MP3 Player 測試模式引用標準:修訂: 2.單 機執行 MP3 Player 之播放、錄音、放音模式時需搭配耳機,並引用 CNS 13438 10 米輻射標準 測試。 1.為簡化測試流程如 MP3 Player 內建 FM TUNER 時上述模式是否可接受引用 CNS 13439 直接 於 3 米執行輻射干擾測試。 2.如手提 FM CD 音響內建 USB 埠且該 USB 埠僅能用於撥放 MP3 音源檔案時是否亦可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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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3439 直接於 3 米執行輻射干擾測試。) 現想請問若無 Tuner 功能之影音產品(如 DVD Player),其內建 USB 埠且該 USB 埠僅能用於撥放 MP3 音源檔案時,是否也可直接引用 CNS13439(93 年版)3m 之其他(雜波)限制值或 Power Clamp 之限制值 ? 決議:若無Tuner功能之影音產品(如 DVD Player),其內建USB埠且該USB埠僅能用於撥放MP3 音源檔案,可接受引用CNS13439(93年版)3m之其他(雜波)限制值方式進行測試。

三、亞勗提案:
1.目前國內(外)的一些 UPS(不斷電系統)廠商幾乎都已經改為直接由軟(韌)體來控制輸出 KV 數 的大小,所有的外殼與相關零件都統一相同的狀態下,于交付客戶前會依據客戶的訂單,由供 應商完成相關設定.(附件中的機殼數量,會因為廠商訂購的電池多寡而定)(Ps:並非像以前去 改變:變壓器;線材;外殼或一些零件的方式..),所以針對貴局於 89.11.16 電磁相容檢測技術 研討會會議記錄所示"UPS 執行 EMI ON-SITE TEST 每一機型均需加以測試,送件時應檢附所有 機型的測試資料".若于電磁相容與安規測試時,實際比對過各輸出大小的雜訊,或安規是以 CB 報告轉發時, 是否應該依據現行的 UPS 控制方式修改當時的規定?? 決議:維持原決議,若產品設計特殊,請檢具相關技術文件至本局討論測試模式。

四、ETC提案:
1.數位電視功能的手持式行動電話其數位電視部份本局是否納入檢驗或規劃檢驗? 決議:目前尚未納入檢驗品目,查詢檢驗品目應以本局三組公告或解釋為準。

五、台南分局提案:
1.關於 CNS14408 第 5 節第 2 段中「且使用說明書中有標出標示位置」之要求,適用時機為何? 所有產品之標示均適用,亦或僅適用標示在攜帶型電器底部及蓋子下面之情形。 決議:CNS14408第5節第2段中「且使用說明書中有標出標示位置」之要求,係適用於安全相關 警語或特殊標示,且適用所有產品。

六、DELL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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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 CNS14336: 94 年版 (2.6.3.4 章節) : 接地導體及其終端之阻抗 - 如果測試中電路的額定電流為 16A 以下者, 其測試電流採 1.5 倍試驗中的額定電流, 持續 60 秒....... - 如果測試中電路的額定電流超過 16A 者, 其測試電流採 2 倍試驗中的額定電流, 持續 2 分 鐘..... 以目前台灣的電力系統 15A or 13A, 其皆為 16A 以下 (如採 1.5 倍為 25A) 廠商欲以比較嚴格的 40A 來測試, 請問是否可以接受? 決議:若產品額定電流為16A以下,接地導體及其終端之阻抗同意以40A進行測試,

七、程智提案:
1. 目前申請 BSMI 案件中有一系列其差異在於變壓器不同,在 CB 報告中描述為:二次側 N2 線圈 線徑圈數不同,但在轉報告時發現 N3 線圈圈數有 1 圈之差(6 or 7 圈),由於 N3 線圈並非為 主要線圈且為線圈感應接收端,作為 PWM 控制電路電路使用,用來控制輸出端 , 不知在 N3 此線 圈是否要同 BSMI 當初規定的一次側線徑圈數需相同?(圖如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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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產品之設計有特殊功能或需求,應註明於技術文件再提出討論,有關本案所提N3為感應 線圈,非一次側主要線圈,其圈數因二次側線圈圈數而有不同,若僅考量該線圈之差異, 而其他一次側線圈圈數與線徑一致,則可申請為同一系列,但會影響安規及EMI測試部 分須完整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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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紀錄
開會時間:96 年 05 月 16 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副組長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蔡宗傑(02-86488058 分機 255)
宣告事項:
1. 為縮短家電產品廠商申請驗證登錄審查程序,有關開關及自動控制器等 2 項零組件檢驗規 定,配套措施詳如說明,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本部 95 年 9 月 11 日經授標字第 09520050480 號公告,修正家電產品安規檢驗標 準(CNS3765 民國 94 年版),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該標準第 24.1.3 節規定: 開關須符合 CNS(IEC61058-1)之規定,操作週期次數至少為 10,000 次;第 24.1.4 節 規定:自動控制器須符合 CNS(IEC60730-1)及其第二部分特殊要求,其中如恆溫器之 操作週期次數至少為 10,000 次。 二、依前述規定,廠商如無法取得相關證書及測試次數證明者,請依下列措施辦理: (一)廠商無法提供任何證書或技術文件時,請向本局或其指定試驗室申請隨產品 檢驗測試。 (二)廠商提供零組件證書內容未有測試次數資料時,請廠商(製造商及代理商) 提出自我宣告符合測試次數證明書(如附件一),本局將先行審查及發證, 惟發證後如確認該零組件不符合標準規定時,依相關規定廢止該證書。 2. 對於本局斷路器產品型式試驗案件不符合情形發生時,本局處理方式如下。 a. 斷路器型式試驗案件在試驗失敗發生後,本局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業者是否要限期改善。 若相同項目試驗失敗超過 2 次(即第 3 次改善起),本局即要在試驗報告內容加註試驗 失敗狀況紀錄。 b. 對於每一不符合項目,申請者若要繼續改善重測,應至少提供兩倍之試驗需求樣品數量 (本局重新試驗兩倍之試驗需求樣品數,其餘樣品提供檢視改善部位之用)。每一件重 新試驗樣品均須完成先前不符合的試驗程序之全部測試項目,且兩倍之試驗需求樣品數 均須全部合格始能判定通過該試驗程序。 c. 重測收費方式以加測之樣品數量為原則,若有多個失敗樣品重測,則會加總計算;所有 重新試驗衍生之費用請在重新試驗前,到本局報驗發證科預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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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討論: 一、電氣科提案:
1. 本組於 95 年 11 月 22 日召開「資訊與電氣商品檢測技術研討會」之會議紀錄提案四,對 於 CNS3765 第 22.44 節電器外殼其造型與裝飾應不得類似於玩具,並作出決議,是否可依 據 IECEE CBSCHEME 之解釋(如附件二),電器外殼之裝飾不超過其外殼邊緣,可視為符 合第 22.44 節規定 ? 決議:關於電器外殼之造型與裝飾是否類似於玩具,依據 95 年 11 月 22 日召開「資訊與電氣 商品檢測技術研討會」之會議紀錄提案四之決議並參考 IECEE CBSCHEME 之解釋。依上述 兩項依據可歸納為:若為印刷圖案,則不論大小均可判定為符合;若其造型類似於玩具或 其裝飾為立體造形且類似於玩具,判定為不符合;其他若有該文件之圖例以外之難以判定 之樣品,則可就各案進行討論。

二、台南分局提案:
1. 現有業者詢問,關於 II 類電器家電產品中內部配線使用綠色線,是否可符合 CNS3765(94) 第 23.7 節規定? 決議:因 II 類產品並無接地系統,內部使用綠色線為非接地導線,不會造成混淆,故同意本 案所述之構造。 2. 有業者反映空氣清靜機之臭氧測試,經洽詢本局指定試驗室,均表示無法核發報告。業者 表示其產品有上市時間壓力,有何單位可執行該測試? 決議:關於臭氧澧度之量測,可洽本局第六組電氣科。 3. 依 95.8.30 一致性決議台南分局議題: 議題1.電源轉接器 (轉接插頭,如附圖1) 構造為2極插頭 (CNS 690附圖1極形,不分極性) , 插座為兩圓孔(非CNS 690極形,如附圖2),若額定電流為6A時,其額定電壓應依CNS 690表1標示為125V(表1無6A規格),或依IEC60884-1表1標示為130V?

決議:依CNS690 CNS690表1 125V 15A 。 CNS690 1規定,須標示為125V 現接到業者反映於市面上有發現相同結構之電源轉接器標示6A 125VAC(R51011)經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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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分局該案係以93.8電氣科所發報告申請登錄。 請討論是否接受此轉接器以6A 125VAC規格辦理登錄? 決議:依據IEC60884-2-5第6.102節規定:電源轉接器之額定電值需依下列述,取其較小者: 1. 轉接器上的插頭之額定電流值。 2. 可插入負載側插座的插頭極型之額定電流值總和。 因符合本議題所示轉接器刃座之插頭係為6A,依上述規範所示,本產品應可接受 可接受 6A(125V)之額定,並對於 之額定,並對於95.8.30 95.8.30一致性決議予以修正 一致性決議予以修正。 6A(125V) 之額定,並對於 95.8.30 一致性決議予以修正

三、台南分局提案(EMC) 三、台南分局提案(EMC): (EMC):
1. 請各試驗室受理家電類 EMC CNS13783-1 應先詢問業者用途 a.若是新申請驗證登錄或舊版延展則要用 93 年版 b.若僅要加到原驗證登錄(90 年版)當成系列或核備申請,則還是要用 90 年版 第 b 點最好能請業者提供原驗證登錄證書參考,以免同張驗證登錄證書有 90 年版及 93 年 版的報告。 決議:原則同意廠商以新版標準測試之報告申請以舊版標準報告取得之舊證書的系列增列或 變更核備,惟其證書內容仍應登載相關之舊版標準版次。但為求作業上的正確性,仍 請試驗室在執行類似案件之試驗時,盡可能以相同版次標準測試並出具報告。另對於 電動手工具(機械類產品)之 EMI 量測,現行公告版次仍為 13783-1(90 年版),請試驗 室特別留意。 2. 以舊版 CNS 13783-1(90 年版),申請新版 CNS13783-1(93 年版)型式試驗報告時,目 前可用原先決議的差異整合性報告辦理。有部份(90 年版)的報告是由(87 年版)的報 告轉發,目前只有規範 90 年版轉 93 年版,若以 87 年版直接轉 93 年版是否比照辦理(用 差異整合性報告辦理)。 決議:原則同意以 87 年版轉 93 年版出具已執行差異部分測試之完整報告 完整報告( 完整報告 (相同規範免重測之 章節之資料及數據必須全部在新報告中顯現,並加註引用自何處) 章節之資料及數據必須全部在新報告中顯現,並加註引用自何處 ),惟試驗單位必須確 實評估產品之構造(含所使用之零件)是否完全沒有變動。 3. 96 年 2 月份一致性會議議題決議 馬達相同之桌扇、立扇及壁扇,是否可登錄於同一張證書? 決議:原則上不應列為同一張證書,但若其基本設計相同且其他條件如防電擊保護等級、 額定電源電壓等均相同時,則桌、立扇允許列為一張證書,惟其安規檢測時試驗單位應有 完整之評估及測試。另因壁扇屬固定式電器,而桌、立扇屬可攜式電器,兩者並不相同, 故仍建議壁扇與桌、立扇應以不同證書分別登錄為佳。 請問EMC試驗單位對於(桌、立扇)(壁扇)可否放在同一本報告?若可以,是否 要有個別的測試數據? 決議:EMC 之系列分類原則可與安規不同,惟申請驗證時,必須依安規之分類為主。若如議 題所述,是否可將立扇及壁扇放在同一本 EMC 測試報告,請試驗單位依實際情形判定, 測試數據是否得以僅測代表性數據,亦由試驗室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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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ETC 四、ETC 提案:
1. 代台灣松下電器(股)公司提案: 電冰箱商品增列之系列案申請時,僅標示內容積與已取得之型式或系列機型有差異時,於 CNS2062 標準上需追加哪些測試項目?又能否與已取得之型式或系列機型的內容積訂定一 寬容值(容許值),以降低廠商於檢驗時花費的時間與費用? 決議: A.對於新申請之系列型式,其產品與主型式完全相同,而僅銘牌標示中變更修正減小冷 凍室或冷藏室內容積時,則可提供技術文件,直接向本局申請系列增列。 B.當銘牌標示中變更修正增加冷凍室或冷藏室內容積時,則應依CNS2062執行性能試驗。 2.電冰箱商品新增電氣零組件之系列案申請時,EMI 是否都需要追加測試? 建議:能否單純以干擾元件或抑制元件為判定之基準。 決議: A. 依 95 年 8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規定:申請增列系列型號時僅變更廠牌及商標時,得 免附安規及 EMI 報告。 B. 若變更或增加使用零組件則必須由原試驗室出具報告,惟報告內容是否均需追加測 試,則由試驗室依其專業判斷之,另若變更或增加使用之零組件係為本局認證之相 同規格之電源線組,得免附試驗報告,僅需提具技術資料。

五、高雄分局提案( 五、高雄分局提案(首長與民有約請辦事項) 首長與民有約請辦事項):
1. 96.1.1 起開飲機之煮水容器塑膠材質需依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加 以測試,可採隨產品檢驗模式,惟限定產品型號實施溶出試驗。容器及水管管路相同,但 電器結構不同,就不能列為同一系列,需另外委託實施溶出試驗,且限於同一本型式試驗 報告內考量之,不同本型式試驗報告還要另外再委託實施溶出試驗;又 96.1.1 因檢驗標 準變更需加測 CNS 3765 部份項目,委託試驗費用昂貴,造成業者沉重的負擔; 建議只要 容器及水管管路相同,只需實施一次溶出試驗,不因電器結構不同不同或不是同一本型式 試驗報告,以減輕業者負擔。 決議:依 3 月份及 4 月份會議相關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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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家電產品新版標準零組件自我宣告符合測試次數證明書
茲證明 本公司產製或代理 號 ,產品型 ,

□開關,符合 IEC61058-1 標準要求,且操作循環次數不低於 10000 次。 (型號: )

□自動控制器,符合 IEC60730-1 及其對應第 2 部個別標準要求,操作循環次數 不低於下列要求: □復歸型溫度開關 □溫度限制器 □復歸型溫度斷路器 □非自動復歸型溫度斷路器 □計時器 □能源調整器 10,000 次 。 (型號 : 1,000 次 。 (型號 : 300 次 。 (型號 : 30 次 。 (型號 : 3,000 次 。 (型號 : 10,000 次 。 (型號 : ) ) ) ) ) )

如不符合上述檢驗標準,同意廢止該商品驗證登錄。

此致 試驗室或驗證機關(構):

申請人: 負責人: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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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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