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0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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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98 年 4 月 29 日 開會地點: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謝副組長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滄洲 (02-86488058 分機 616) 宣告事項:

ㄧ、關於複合功能及多功能產品含有數位無線電視接收功能(例如:DVD 有含 DVB-T 功能),須測試『地面數位電視接收機基本技術規範』 ,惟目前僅 供車用或電腦用者除外;且該車用或電腦用有關數位無線電視接收功能 測試標準之草案已於今年 2 月通過,惠請密切注意後續該標準正式制訂 完成後之本局公告實施日期。 二、滑鼠、鍵盤之系列分類原則,以相同 chip 為主。 三、依經濟部 98/03/10 經商字第 09802025390 號函,關於說明書可否用光碟 片代替一事,該函說明「查說明書係為提供消費者基本消費資訊之判斷 及作為消費者正確安全使用商品之依據。就考量消費者使用該資訊之可 行性及便利性,中文書面說明書之功能尚難完全由光碟片取代。是以, 不得僅以光碟片說明取代書面說明書。」



提案討論:

ㄧ、新竹分局議題 (一)有關影像調諧器類比式與數位式分屬兩機體送實驗室檢測,取得試驗報 告,亦辦妥 RPC,發現依據標準 『地面對數位電視接收機基本技術規範』 並 不適用類比式影像調諧器檢驗,試驗報告內容亦無類比式相關內容,請問 是否同意類比式與數位式分開之調諧器同時登錄?若否,則對於已登錄證 書該如何處理? 決議:現行類比式調諧器須搭配數位式調諧器功能之影像調諧器始能同時登 錄,不受理僅具類比式功能之影像調諧器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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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已公告影像調諧器為應施檢驗品目,今有業者反映市面上充斥標示 「類比視訊盒」之產品,且皆未經檢驗合格,其說法為該產品係供有線電 視接收用,此是否合理?本局應如何作為以保障依規定申請廠商之權益? 決議:該「類比視訊盒」必須搭配數位式影像調諧器功能,經實際檢驗合格 後始能向本局申請取得登錄證書;本局仍將持續對於所列管應施檢驗 範圍之市售商品執行市場查核與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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