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0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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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98 年 4 月 15 日 開會地點:電氣科技檢驗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謝副組長翰璋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宣告事項: 第六組:
1.請本局及分局協助辦理各類產品型式分類原則(包含安規及 ,負責單位視 1.請本局及分局協助辦理各類產品型式分類原則(包含安規及 EMC) EMC) 需要聯繫各分局、指定試驗室和公會代表進行討論,建議於 98 年 7 月 1 日前 彙整完成,並於一致性會議中宣告或討論: 彙整完成,並於一致性會議中宣告或討論 : 第 六 組:大家電產品、斷路器 新竹分局:燈具零組件(含光源) 、配電類器材 台南分局:燈具產品、小家電產品(因產品種類多,請與基隆分局分工) 基隆分局:小家電產品(因產品種類多,請與台南分局分工) 台中分局:電動手工具(EMI 部分由台南分局分工) 2.補 98 年 3 月 18 日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議題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議題 4 「馬達、外型結構相同之桌扇及壁扇,是否可登錄同一張證書?」議題及決議 內容如下: 議題:馬達、外型結構相同之桌扇及壁扇,是否可登錄同一張證書? 若桌扇、壁扇不可列入同張證書, 系列 C 型號(立扇+壁扇)其馬達、外型結 構相同之桌扇及壁扇(僅腳座使用不同)應列入桌扇或壁扇證書中? A 型號(立扇) B 型號(壁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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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型號(立扇+壁扇)兩者腳座可互換

96 年 5 月 16 日一致性會議決議: 3.96 年 2 月份一致性會議議題決議 馬達相同之桌扇、立扇及壁扇,是否可登錄於同一張證書? 決議:原則上不應列為同一張證書,但若其基本設計相同且其他條件如防電擊 保護等級,額定電源電壓等均相同時,則桌、立扇允許列為同一張證書, 惟其安規檢測時試驗單位應有完整之評估及測試。另因壁扇屬固定式電 器,而桌、立扇屬可攜式電器,兩者並不相同,故仍建議壁扇與桌、立 扇應以不同證書分別登錄為佳。 請問 EMC 試驗單位對於(桌、立扇) (壁扇)可否放在同一本報告?若可以,是 否要有個別的測試數據? 決議:EMC 之系列分類原則可與安規不同,惟申請驗證時,必須依安規之分類 為主。若如議題所述,是否可將立扇及壁扇放在同一本 EMC 測試報告, 請試驗單位依實際情形判定,測試數據是否得以僅測代表性數據,亦由 試驗室判定之。 決議:對此複合式產品應另申請一張證書。 新竹分局議題: 議題 1: :CNS3765 第 22.44 節有規定:電器的外殼其造型與裝飾應不得類似於孩童 的玩具。今有電源線組業者詢問類似卡通小狗造型之轉接電源線組是否可 申請驗證登錄?提請討論。(如附檔)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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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建議: 基於安全考量比照 CNS3765 第 22.44 節規定,不接受申請。

決議: 決議:

決議: 決議:有關案例 1 之電源線組及案例 2 之插頭的產品驗證標準,並未限制產品外觀 要求,故不必比照 CNS3765 第 22.44 節規定:電器的外殼其造型與裝飾應不 得類似於孩童的玩具。 議題 2:業者詢問產品外觀相片,本分局依 CNS3765「電器的外殼其造型與裝飾應不 得類似於孩童的玩具」作業程序初步判定結果,應非屬玩具造型,提請會議 確認。

決議:上述 決議:上述電器的外殼其造型與裝飾應 :上述電器的外殼其造型與裝飾應非 電器的外殼其造型與裝飾應非類似於孩童的玩具,符合 類似於孩童的玩具,符合CNS3765 ,符合CNS3765第 CNS3765第22.44 節規定。 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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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分局議題: 議題 1.有關重要零組件開關(IEC61058-1)、XY 電容(IEC384-14)、溫度控制裝置 (IEC60730-1)、定時器(IEC60730-1)、電器用耦合器(IEC60320-1)、電流保險 絲六種零組件核備變更來源案件,若規格如下表限制範圍內,建議比照使用 驗證登錄電源線組核備案,直接拿相關技術文件證書、照片、零組件變更說 明等,來局填具核備申請書、符合性聲明書辦理變更來源核備案,不用經過 不用經過 實驗室出報告,由審查人員直接判定。 實驗室出報告,由審查人員直接判定 零件 開關 規格限制 技術文件 外型尺寸雷同,標示電壓值大於等於原登錄電 IEC61058-1 壓,標示電流值與原登錄一樣或大於,標示最 證書 大工作溫度大於等於原登錄 X、Y 電容 外型尺寸雷同,標示耐壓值比電器工作電壓 IEC384-14 大,且標示電容值與原登錄一樣,標示最大工 證書 作溫度大於等於原登錄

溫度控制裝置 外型尺寸雷同,標示電壓值大於等於原登錄電 IEC60730-1 壓,標示電流值與原登錄一樣或大於,溫度限 證書 制或切斷與原登錄相同 定時器 外型尺寸雷同,標示電壓值大於等於原登錄電 IEC60730-1 壓,標示電流值與原登錄一樣或大於,標示最 證書 大工作溫度大於等於原登錄

電器用耦合器 外型尺寸雷同,標示電壓值大於等於原登錄電 IEC60320-1 壓,標示電流值與原登錄一樣或大於,標示最 證書 大工作溫度大於等於原登錄 電流保險絲 AC 電源線組 外型尺寸雷同,標示電壓值大於等於原登錄電 規格書或相 壓,標示電流值與原登錄一樣或小於 關證書 小於 電源線組已通過驗證登錄,插頭標示電壓、電 驗證登錄證 書

(目前已簡化其 流等於大於原登錄,線材線徑等於大於原登 程序) 錄,線材耐熱等級等於大於原登錄

提案說明: 簡化部分零件核備程序,節省業者成本,提高業者核備意願,減少後市場管 理不合格率。 決議:以上所列零組件申請第二來源時之規格需與原案零組件規格相同時,得直接 決議:以上所列零組件申請第二來源時之規格需與原案零組件規格相同時,得 直接 以相關技術文件證書、照片、零組件變更說明等,向產品驗證單位辦理核備, 以相關技術文件證書、照片、零組件變更說明等, 向產品驗證單位辦理核備, 驗證單位審查案件若有疑慮時,亦得請廠商檢附安規及 EMI 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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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分局議題:

議題 1:有一產品為按摩腰帶(使用 d.c. 24V 電源)在出貨販賣時未附電源供應器 (說明書註記請消費者自行選購) , 試驗室以自行選用的電源供應器搭配測 試合格,日後消費者若買到異於試驗室當時測試的電源供應器,如何確保 符合 EMI 標準?? 建議: 1.要求認定為產品外部元件,需於出貨販賣時附電源供應器,對產品 EMI 做有效的管理。或 2.說明書應說明本產品需搭配使用的電源規格及選購符合驗證登錄之電源 供應器。 決議: 決議: 依議題內容建議 2 之說明書內容辦理。 議題 2:依 98.3.12 第 71 次業務會報主席裁示事項二.提出有關專案市購電暖器嘉儀 公司產品檢測結果涉及誤判一案,就辦理檢測或比對原試驗報告時如何避免 類似情形再度發生之應注意事項。 請討論檢討報告(如附件 1)並作成決議。

附件 1
有關專案市購電暖器嘉儀公司產品檢測結果涉及誤判一案,就辦理檢測或比 對原試驗報告時如何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之應注意事項,提出檢討報告如 下: 一、發生經過: 1.本分局為辦理總局 97 年第 54 次專案市場監督計畫,市購檢驗嘉儀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嘉儀公司)進口之葉片式電暖器(型號:KE08),經 利用檢驗自動化系統之標識使用查詢程式(MSN3705)查詢該型號之證書 資料,其結果發現該商品卻擁有二張證書(如附件 1) ,其分別為 92 年 4 月 7 日取得之驗證登錄證書 CI3A2061010022(有效期限至 95 年 4 月 6 日) 及 94 年 9 月 2 日取得另一證書 CI3A4061010152(有效期限至 100 年 9 月 1 日);再查二張證書之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發現電源端子座(或稱 柱狀端子座)零件之規格也不相同,證書 CI3A2061010022 為 TYP:137 400V 12-24AWG,另一證書 CI3A4061010152 為 EKL 1BE 450V。 2.經查該商品本體上標示之製造年份及號碼為 06 09019008,故可識別該 商品之製造日期應為 2006 年(民國 95 年);因該商品 95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6 日期間同時有二張證書存在且外觀難辨別,故檢驗時無法正確判斷 係依何張證書產製,因此,97 年 11 月依二張證書之相關技術文件同時 檢測該商品,其檢測結果符合證書 CI3A4061010152,但不符合另一證書 CI3A2061010022,其不符合項目為構造檢查之零組件比對不符合【柱狀 端子座 300V 與原試驗報告(TYP:137 400V 12-24AWG)不符】 。 3.案經第六組於 97 年 12 月 24 日向嘉儀公司調查訪問結果,該公司表示, 該商品之柱狀端子座零件,其型號及規格應為 EKL 1BE 450V,而台南分 局僅看到零件標示有 300V,未注意另一面有標示 450V 云云,請貴局重 新審核比對。本分局即刻重新審核比對,其結果該商品之柱狀端子座零 件有標示 300V 及 EKL 1BE 450V,確實僅能符合證書 CI3A4061010152, 但不符合另一證書 CI3A2061010022,與 97 年 11 月檢測結果相同。故請 第六組再向嘉儀公司了解該繫案商品之製造年份及號碼(06 09019008) 之編碼原則,若該公司能證明該商品係依據 CI3A4061010152 證書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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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本案不用核備而逕予結案。 4.第六組於 98 年 1 月 19 日再向嘉儀公司調查訪問結果,該公司表示,該 商品 94 年 9 月 2 日至 95 年 4 月 6 日期間確有二張證書,分別為證書 CI3A2061010022 ( 生 產 廠 場 為 DAVID + BAADER DBK GMBH ) 及 CI3A4061010152(生產廠場為 HELLER ELEKTRO-HAUSGERATE GMBH) ;另 由該公司提供之進口報單(其時間為 94 年 10 月 14 日及 95 年 8 月 14 日) 上所載賣方名稱均為 HELLER ELEKTRO-HAUSGERATE GMBH,足以證明該商 品係依據 CI3A4061010152 證書產製無誤。 二、發因分析: 1.該商品因同時擁有二張證書,但於檢驗時無法正確判斷係依何張證書產 製時,事涉業者權益卻未先請嘉儀公司提供相關文件,來查證該商品係 依何張證書產製,以執行後續檢測或比對原試驗報告。 2.嘉儀公司原已於 92 年 4 月 7 日取得繫案商品同型號之驗證登錄證書(有 效期限至 95 年 4 月 6 日),後因該商品之生產廠場有增加或變更,卻以 另案重新申請驗證登錄證書方式申請 , 並於 94 年 9 月 2 日取得另一證書 (有效期限至 100 年 9 月 1 日),而非以增加生產廠場方式申請核准並同 時換發新證書,致本分局比對零組件產生差異,故第三組表示亦有可歸 責於嘉儀公司之處。 三、改善對策: 1.利用檢驗自動化系統之標識使用查詢程式(MSN3705) , 查詢商品之證書資 料(如附件 1) 。 2.利用商品驗證管理系統之案件基本資料查詢程式(PCS1610) , 查詢商品申 請基本/系列/核准案件情形,以確保資料完整性(如附件 2) 。 3.若發現商品同時擁有二張證書,且無法正確判斷係依何張證書產製時, 建議只要符合其中一張證書即判定合格,或是先透過轄區分局 (第六組) 請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提供相關文件,來查證商品係依何張證書產製後, 再執行後續檢測或比對原試驗報告。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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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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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如議題內容附件 決議:如議題內容附件 1 改善對策中,第 1 點和第 2 點所述,第 3 點需考量將不同 證書的相同型號刪除 1 個,並建議自動化系統應可查詢本局、台灣電子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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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和台灣大電力試驗中心是否有相同產品、相同型號重複於不同驗證單位 申請不同證書之問題。 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議題: 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議題: 議題 1: LED 燈具之變壓器 (光源控制器) ,放置方式大致分為內藏式及外置式 (如 圖) ,

1.外置光源控制器若使用已符合 CNS14336 or CNS14408 之產品時,是否比 照家電產品需加測 IEC61558 之部分章節? 2.內置光源控制器若為未認證之產品時,是否以 CNS14335 標準相關試驗測 試即可? 決議: 決議:1.外置光源控制器若使用已符合 CNS14336 或 CNS14408 之產品時,比照家 電產品需加測 IEC61558 之差異性章節內容。 2.內置光源控制器若為未認證之產品時,以 2.內置光源控制器若為未認證之產品時,以 CNS14335 標準相關試驗測試即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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