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日期 201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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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開會時間: 開會時間:99 年 2 月 6 日 開會地點: 開會地點:電氣科技檢驗大樓簡報室 主持人: 主持人:楊科長紹經 出席人員: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 記錄聯絡人及電話:陳啟銘( 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宣告事項: 宣告事項: 第三組: 第三組:
有關應施檢驗品目「 , 有關應施檢驗品目「電源線組」 電源線組」之電線未取得驗證( 之電線未取得驗證(即電線本身非屬應施檢驗範圍) 即電線本身非屬應施檢驗範圍) 而該電源線組依 CNS 10917 申請型式試驗報告時, 申請型式試驗報告時,因該電線非屬第 3.3.1 節所列電 線國家標準之規格, 線國家標準之規格,得由廠商檢附該電線其他試驗報告或驗證相關資料, 得由廠商檢附該電線其他試驗報告或驗證相關資料,並逕由檢驗 單位審核, 單位審核,且通過審核之電線資料應作為「 且通過審核之電線資料應作為「電源線組」 電源線組」試驗報告之內容 試驗報告之內容。 內容。惟其他規定 如額定電壓、 如額定電壓、額定電流仍須符合相關要求。 額定電流仍須符合相關要求。 因上述為檢驗技術問題, 因上述為檢驗技術問題,無須至第三組辦理專案, 無須至第三組辦理專案,逕由受理試驗單位依檢驗流程辦 如無鹵電線、 屏蔽電線) 於資料審核要求之內容為何, 理。並請於會議討論該類電線 (如無鹵電線 、屏蔽電線 ) 於資料審核要求之內容為何 , 以求各型式試驗報告審核單位之一致性。 以求各型式試驗報告審核單位之一致性 。 PMC 提案 議題 1:依據 CNS 3765 第 24.1.3 節及第 24.1.4 節規定: 開關須符合 IEC 61058-1 及自動控制器須符合 IEC 60730-1。 貴局審查人員,逕行案件審查時,針對相關 IEC 證書內容出現 50Hz 規格,在 電源開關及自動控制器是否可採用 50Hz 之認證證書?請討論之。 建議: 電源開關、自動控制元件僅為接點接觸,並無激磁線圈等裝置,在頻率的 50 或 60Hz 之下,並不影響其安全上之要求。 決 議:目前僅接受零組件為 60Hz 或 50/60Hz 規格。 規格。 第三組提案: 第三組提案: 議題 1:自 97 年 7 月 1 日發生 6 件電冰箱發生燃燒事故通報實例,其中有 3 件(東元 公司 2 件及三洋公司 1 件)事故原因與運轉電容有關,可見該組件應為型式試 驗報告之重要零組件;然查本局公告該品目之檢驗標準為 CNS3765 94 年版 (IEC60335-1 2001 年版) ,該份標準第 24.5 節要求電動機之電容器須符合 IEC60252 之 P1 或 P2,貴組於 95 年 12 月 27 日一致性會議決議同意依 IEC60335-1 勘誤版,不予要求。 鑑於多次電冰箱事故原因與該電容器有關,實有要求該零件通過認證之必要 性,提請會議中討論並訂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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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經確認其 3 件電冰箱驗證標準為 CNS 2062 標準, 標準,非近年 CNS 3765(88 年 版或 94 年版) 年版)較嚴謹標準, 較嚴謹標準,雖本局目前配合 IEC 勘誤版不要求 勘誤版不要求第 不要求第 24.5 節, 年版) 節電動機堵轉試驗, 但在 CNS 3765(88 年版或 94 年版 )第 19.7 節電動機堵轉試驗 ,已評估在 電動機堵轉情況下其大電流流經啟動或運轉電容器的最不利情況 , 而通過近年 CNS 3765(88 年版或 94 年版 年版) 標準驗證電冰箱並未接獲相關事故案件, )標準驗證電冰箱並未接獲相關事故案件 ,故 勘誤版不要求 不要求第 目前暫依 IEC 勘誤版 不要求 第 24.5 節,但若未來後市場發生相關產品電容器 事故案件時, 再另行檢討驗證標準要求。 事故案件時 ,再另行檢討驗證標準要求 。 第六組提案: 第六組提案: 議題 1:台灣豪利士公司電源線組庫存問題:

1.台灣豪利士公司為電源線組製造商,所使用之電線為台灣代理商吉來企 業公司(CI332068730012;R33873;證書有效期限:99.01.05)結束 營業,因而更換台灣代理商和可有限公司(CI319069450272; R31945) ,生產廠場皆相同。由於更換代理商造成識別號碼不同,產生 電源線組使用舊識別號碼電線之庫存,製造商函請本局協助解決問題。 2.目前本局受理商品驗證登錄(型式認可)案件申請,電氣產品使用之電 源線組須檢附證書,另須檢附電線證書,可否僅接受電源線組證書即 可,不須再檢附電線證書。 決 議:1.依商品檢驗法第 1.依商品檢驗法第 6 條「應施檢驗商品, 應施檢驗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 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
或輸出入」 或輸出入」及「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 得逕行運出廠場或輸出入」 之規定, 商品是否符合檢驗規定應以「 得逕行運出廠場或輸出入 」之規定 ,商品是否符合檢驗規定應以 「運出廠 場或輸出入」 之時間點為斷, 場或輸出入 」之時間點為斷 ,故若台灣豪利士公司產製電源線組所使用之 電線確為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內所出廠或輸出入者, 可依「 電線確為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內所出廠或輸出入者 ,可依 「商品驗證登 錄辦法」 證書名義人或生產廠場應建立商品產製日期、 錄辦法 」第 8 條第 2 項「證書名義人或生產廠場應建立商品產製日期 、型 規格、 數量、 出廠日期、 銷售對象、 ……紀錄資料及保存相關技術文 式、規格 、數量 、出廠日期 、銷售對象 、…… 紀錄資料及保存相關技術文 並接受驗證機關( 查核。」 。」之規定 之規定, 檢具上述相關紀錄及資料, 件,並接受驗證機關 (構)查核 。」 之規定 ,檢具上述相關紀錄及資料 , 以供查核證明零組件之電線係符合檢驗規定後, 以供查核證明零組件之電線係符合檢驗規定後,即可輸出或運出廠場陳 銷售、 安裝或使用。 法務室及第五組意見) 列、銷售 、安裝或使用 。 (法務室及第五組意見 ) 2.為免商品於市場銷售產生疑慮及執行市場監督檢查 為免商品於市場銷售產生疑慮及執行市場監督檢查, 2. 為免商品於市場銷售產生疑慮及執行市場監督檢查 ,請台灣豪利士公司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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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現有庫存數量, ,以供 計現有庫存數量,檢附上述相關紀錄及資料函知本局( 檢附上述相關紀錄及資料函知本局(新竹分局) 新竹分局) ,以供 查核。 查核。 3.同意接受產品使用電源線組證書 同意接受產品使用電源線組證書, 電線之證書不須檢附, 3. 同意接受產品使用電源線組證書 ,電線之證書不須檢附 ,惟電線種類及規 格須在型式試驗報告相關章節敘明。 格須在型式試驗報告相關章節敘明。 4.申請電線組驗證登錄證書 申請電線組驗證登錄證書, , 4. 申請電線組驗證登錄證書 ,請於證書上註記電線材質 (PVC、 PVC、PE、 PE、橡膠等) 橡膠等) 以利審查人員審查。 (電磁科意見) 以利審查人員審查。 電磁科意見) 亞勗驗證服務公司 亞勗驗證服務公司提案 驗證服務公司提案: 提案: 議題 1:日前本司送件之小家電案件(電烤盤),客戶已有在內部零件(碰到電源的鐵片) 上標示地線符號,以避免維修人員混淆及觸電但實驗室人員 & BSMI 人員要 求於主接地部位加貼地線符號....。 客戶意見內容:關於 CNS3765 第 7.8 章節:除 Z 型連接法外,連接電源用之 端子須依下列規定標示。 - 中性導體專用的端子應以文字 N 標示; - 保護接地端子應以 IEC 60417 編號 5019 之符號標示。 上述的標示不得標於螺釘上 、可移動的墊圈上或其他在連接導體時會事先移開 的部件上。 請解釋地線符號標示的目的?必要性?讓消費者使用時注意? 或是為了維修人員修理時,在拆解等不會接錯位置等而特別標示為目的? 換句話說,如果是要消費者在使用時不會弄錯而特別要標示(如同電熱水瓶的 狀況)或是維修人員拆解重組裝時不會接錯位置。 但若是無法拆解的電線,則不會發生接錯線的問題 且此零件是在內部,也非『其他在連接導體時會事先移開的部件』 所以消費者根本無法確認(因為消費者不可自行拆解)那地線標示符號在內部 則無任何意義可言,也無需標示...等而特別標示為目的。所以,若就從地線標 示符號在內部而言 ;在電線的地線接續部份也需要標示因會造成溶解破壞等狀 況,那就不是地線符號標示的目的了請 BSMI 各位先進解釋其地線符號標示的 目的及位置,以免造成以後申請時的疑問及麻煩....。 決 議:標示不得標於螺釘上 標示不得標於螺釘上、 、可移動的墊圈上或其他在連接導體時會事先移開的部件 上。 新竹分局提案 新竹分局提案 議題 1:使用非公告檢驗範圍之電線之電源線組,經詢問第三組仍為列管檢驗範圍,提 請討論檢驗標準依據? 說明: 使用在高級音響之電源線,有銅箔遮蔽層,惟其導體組成並非 CNS 國家標準 或 IEC 國際標準,經詢問三組該項產品仍屬應施,請問要如何檢驗?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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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電線已取得國際標準驗證,則以審核報告或證書方式辦理。若未取得驗 證,則採電線隨產品測試方式辦理,比照電器產品電源線隨產品檢測之電線檢 測項目辦理。 決 議:電源線組之電線第三組判定為非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電源線組之電線第三組判定為非應施檢驗品目範圍,電源線組隨產品檢

驗之電線部分不須檢驗, 驗之電線部分不須檢驗,電源線組依據 CNS 10917 標準檢驗。 標準檢驗。
議題 2:提請討論隨產品辦理檢測驗證之範圍? 說明: 本局自實施商品驗證登錄制度後,因應環境變化,陸續同意部分以公告需完成 驗證產品作為零組件於未取得驗證時,採取隨產品測試辦理驗證,惟並無統一 參考方式,亦造成作法不一徒增困擾。 說明: 電器產品之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可隨產品檢驗 ,申請電源線組驗證之電線亦是否 可隨產品檢驗? 建議: 統一做成決議,凡產品零組件已列為公告強制檢驗品目,皆能申請隨產品測 試,而隨產品檢測標準為該零組件公告依據標準。 決 議:電線為公告應施檢驗品目, 電線為公告應施檢驗品目,產品的零組件非為公告的應施檢驗品目, 產品的零組件非為公告的應施檢驗品目,故暫不開 放其他零組件比照電線的作法。 放其他零組件比照電線的作法。 ETC 提案: 提案: 議題 1:關於多爐口的電磁爐在執行電磁干擾測試時,待測物操作模式,國外實驗針對 6.5.6 節法規的解釋有下列的解讀,不知 BSMI 在法規的解讀認知是否一致? CNS 13803 6.5.6 英文版的文字內容與 CISPR 11 6.5.6 的原文內容完全一 樣。 針對 CNS 13803 6.5.6 電磁爐的測試方式文中明確規定如下: CNS 英 文 Cooking zone shall be operated separately in sequence. CNS 中 文 烹調爐要依序分別操作。 (可否解釋為:)爐面的加熱區,無須一起加熱測試,而是 依序加熱,並非所有加熱區同時加熱)

針對所有加熱區

Energy controller settings shall be selected to givethe maximum input power. 能量控制器的設定須選擇在獲得”最大輸入功率的位置”。 (可否解釋為: )無論爐面配置多少口的加熱區,其每壹個加熱區皆有個別”最大 輸入功率”, 須分別設定在獲得”最大輸入功率的位置”。 根據以上的結論,故上述文字的解釋應該意指,每壹個依序被分別測試的加 熱區,應該”選擇在獲得最大輸入功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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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附件 CNS13803/6.5.6 節 及 IEC CISPR 11/6.5.6 節,請 貴局對上述 測試條件做統一解釋。

決 議:依產品功能設計的使用方式, 依產品功能設計的使用方式,在電器允許的最大輸入功率下, 在電器允許的最大輸入功率下,依序開啟爐口數 進行排列組合測試。 進行排列組合測試。 SGS 提案 議題 1: 如所附兩張類似的電路圖,圖(1)為 110V 機種,圖(2)為 220V 機種,均為使用 於吸塵器。其中 C10 之 0.01uF 電容器的一只接腳,均經由變壓器的一次測 再接到電源端,經量測其上面所跨的電壓分別為 1.1 V 及 1V,是否需要使用 X 電容器,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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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C10 非連接電壓源 L 或 N 端 , 由議題內容提供之資訊的兩端點電壓為 1.1 V 及 1V,判定其功能非為分壓用途電容器, 判定其功能非為分壓用途電容器,可採用非 IEC 60384-14 驗證電容器。 驗證電容器。 議題 2: VDE 認可的馬達溫度保護器,在 IEC 60730-1 的第 6.10 節至第 6.12 節是 有要求測試次數,但是在 IEC 60730-2-2 這些章節是有特別寫出是不適用的。 而 VDE 的證書面是沒有寫出測試次數的,與測試標準是吻合的。 請看附件 的標準及證書,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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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用於馬達線圈且取得 IEC 60730-2-2 標準驗證之馬達溫度保護器, 標準驗證之馬達溫度保護器,得依 IEC 60730-2-2 標準規定不要求操作循環次數; 標準規定不要求操作循環次數;惟若以一般溫度控制器 (IEC60730-2-9)充當此等保護裝置 , 則仍需依相關標準(如 CNS3765 及其相關 規定要求相關之操作循環次數 第 2 部標準)規定要求相關之 操作循環次數(不可復歸型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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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組提案: 第五組提案: 議題 1:有關聯東電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其所有之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商品驗證登錄證 書 3 紙暨分離式電源線組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2 紙向本局臺中分局申請將 5 張商 品驗證登錄證書合併為 1 張一案,臺中分局詢及本組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合併 後證書期限究以何張證書所載為據一事,經查驗證登錄相關法規並無證書合併 之規定。 經臺中分局告知業者所請係據 貴組 98 年 8 月 5 日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 研討會宣告事項一中 「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可選擇合併於轉接電源線組或分離式 電源線組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一節。 --------------------------------

98 年 8 月 5 日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宣告事項: 新竹分局商品驗證登錄及商品型式認可配線器材分類建議 一、電源線組(CNS10917、CNS10917-1、CNS10917-2、CNS10917-3 等)分類原 則: 1.極數 2.電壓(125V or 250V) 3.電流(取消電流分類:僅差別在電線截面積) a).7 安培以下 b).8 安培~11 安培 c).12 安培~15 安培 d).16 安培以上 請各實驗室於受理委託試驗需考量報告之完整性 ※非分離式電源線組可選擇合併於轉接電源線組或分離式電源線組商 品驗證登錄證書。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產品名稱以「電源線組」為主,主型式及系列型式 繕寫如下: 電壓 + 電流 +極形 + 型號 + 轉接電源線組或分離式電源線組 例如:125V 15A 二極接地型 ABC 型號 轉接電源線組 -------------------------------- 另本局臺南分局復告知本組該分局業已於 98 年通知其轄區電源線業者以 「A 證書所載型式申請新增系列型式於 B 證書,再註銷 A 證書」之方式辦理 上開宣告事項;並已辦理完成 12 家業者之申請,其中證書持有數量變更最多 之證書名義人係由 14 紙變為 1 紙。 因上開宣告所述「證書合併」之用語尚非明確,且欠缺具體作法滋生分局受理 之疑義,復因其所表述之內容涉及證書之期限及年費等事項,爰請惠予召會釐 清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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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宣告事項之合併規則為何(如非分離式可併於分離式,然分離式可否併 於非分離式等問題請予考量)?是否須辦理公告? 2.該宣告事項之適用係向後生效抑或可溯及既往?倘係向後生效,已取得相 關證書之證書名義人是否可以臺南分局之作法變更其持有證書之數量? 是否須全局統一通知相關業者辦理?若該宣告事項須溯及既往 ,本局過去 之發證處分是否有瑕疵?是否應撤銷或變更?倘是 ,其統一辦理之作法為 何?已依臺南分局通知申請辦竣之案件如何處理? 因以上疑義尚未釐清 ,本組業先以電郵通知相關單位暫緩受理與本案相關證書 合併之申請。 本案相關證書之系列申請、證書註銷及可能之證書合併措施涉及規費之繳納, 影響業者權益 , 建請於本年 2 月底繳納年費期限前速予召會研商明確作法供相 關單位憑辦。 決議: 依台南分局作法辦理: 決議:依台南分局作法辦理 : 1.以電話方式通知業者 以電話方式通知業者。 。 2.通知內容如下 通知內容如下: : (1)通知轄區電源線業者可依需求採自願性辦理 通知轄區電源線業者可依需求採自願性辦理, 即可自行決議是否辦理證書 ,即可自行決議是否辦理證 書 合併。 合併 。 (2)證書合併依 證書, 證書」 「 A 證書所載型式申請新增系列型式於 B 證書 ,再註銷 A 證書 」 之方式辦理。 之方式辦理 。 (3)註銷 A 證書其已繳證書費用可辦理退費或併其他案處理 證書其已繳證書費用可辦理退費或併其他案處理, ,若尚未繳納年費 於註銷證書時須繳納生效日之年費。 於註銷證書時須繳納生效日之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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